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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6:11:28  浏览:8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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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便字〔2005〕225号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局:
根据“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准备会”会议精神,我司起草了《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附后,以下简称《检查注意事项》)。
现将《检查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在全国检查过程中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交通部公路司章


附件:

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
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系统
http://anbao.moc.gov.cn:8089/qgjc/qgjc.rar


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

交通部公路司

一、关于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路况检查部分
1、检查的前期工作
路况检查可与管理规范化检查结合进行,检查组应统筹安排相关的检查检查人员。
各省份要尽快与部公路所联系检测设备标定事宜,没有检测设备的省份要尽快落实经部公路所统一标定的检测设备。所有省份应制定检测车辆突发故障的应急预案,并与周边相关省份联系备用检测车辆相关事宜。
检查组要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尽快确定路况检查、管理规范化检查的时间,组长单位及时报我司。我司传真:010-65292222
2、路况检查路线
路况检查普通干线公路备选路线源自各省公路局报部的《2004年公路统计年报》,高速公路源自各省公路局报部的《2002年全国公路统计年报》中的高速公路明细表。若现实际名称、编号、桩号等重要依据与上述资料不符,请受检单位向检查提供详细的对照表。
检查组在确认对应明细时,要以行政区划等为基本依据进行对照。若检查组对具体高速公路路段提出疑义,受检省份应提供确实为2002年年底前建成通车(关键是路段位置)的证明材料。
备检路线原则上分普通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三部分,基本以50公里为一个检测路段。届时封闭后将加盖我司印章,由部派人员或公路所参检人员带到检查现场随机抽取。
3、路况检查行程
首先抽取检测路线,国、省道里程按7:3抽取,里程应达到检查方案的规定。
109、202文明样板路验收与全国检查一并进行,其里程直接作为全国检查的抽检里程,具体要求请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交公便字〔2005〕215号)。
检查组根据抽取的所有检测路段情况,结合受检省份提供的公路图,按照最有利于缩短检测时间的原则,安排检测行程。检测时应将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一并统筹安排。
4、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前,受检单位应为保证检测速度在40-90KM/h创造必要的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测人员及车辆的安全。
所有施工路段必须由检查组赴该路段现场确认,确为施工路段,检测路段在该路线上前后顺延相应里程。如果该路线全部为施工路段,检查组根据检测车所在位置,随机检测与之相邻国、省干线公路相应里程。
抽检路段遇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交通堵塞,参照前款办理。若检查组确认为人为原因制造的交通堵塞,视该路段已经检测完毕,届时按全国检测的平整度最差路段计算该路段分数。
检查组要制定确保路况检测结果不被人为修改的工作措施。任一路段检测任务完成后,必须将IRI检测结果导入计算机(可由受检单位提供,组长单位必须随身携带),并备份到部检测中心的计算机内。检查组要详细记录所生成电子文件的时间(日期、小时、分钟),并将电子文件名称修改为“高速或普通XXX(路线编号)KX-KX”格式(如“普通G101K285-K335”)。完成一天的检测任务后,检查组三方人员共同逐个确认检测生成文件的日期、数量,并统一拷贝在软盘上封存。封存单格式如下(由受检单位提供):
全国公路检查路况检测结果封存单
受检省份: 检查日期:
组长单位派出代表签字:
参检单位派出代表签字:
部检测中心派出代表签字:
检测路段顺序 数据生成时间 检测路线编号 起点桩号 止点桩号 检测里程 需要剔除数据的桩号
检测里程小计    
1            
2            
3
……            
完成所有检测任务,统一封存所有检测数据后交部公路司。
测结果应剔除强制性减速设施、振动标线等影响测试数据的路段。
5、路况检查分数计算
各省份路况检查评分依据为“IRI加权平均值△”,△=∑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总检测的百米数。全国最高为满分600分,其余以5分为差值递减,第三十一名为450分。其中:
高速公路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如下:
IRI≤2计为1;
2<IRI≤2.5计为0.9;
2.5<IRI≤3计为0.8;
3<IRI≤4计为0.7;
IRI>4计为0.5。
普通干线公路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如下:
IRI≤3.5计为1;
3.5<IRI≤4.5计为0.9;
4.5<IRI≤6计为0.8;
6<IRI≤8计为0.7;
IRI>8计为0.5。
(二)管理规范化检查部分
1、前期工作
建议各单位将规范性文件统一汇编成册,连同光盘一起作为部全国检查收集的资料之一。届时可由部派人员或规划院、公路所参加调研的人员带回部里。
109、202国道沿线省份文明样板路汇报与全国检查汇报一并进行,文明样板路检查评分办法及与全国检查相结合的建议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公路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组长单位应尽快确定所有检查组成员,并根据初步分工及检查标准请有关人员携带必要的规范、文件等有关资料。
在抵达受检省份后,组长单位应首先根据检查标准明确各副组长具体负责的评分项目,各副组长明确各组员具体负责的评分项目。
受检单位对照检查标准,指定各评分项目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接受检查组的质询。
全国公路局长会期间,不安排管理规范化检查,检查时间顺延。路况检查照常进行。
2、省级内业检查
检查组根据内部分工,对照检查标准和受检省份有关资料,初步完成部分项目的评分。有疑问的,向受检省份相应的负责人了解有关情况。
检查组成员应将需要在受检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等进一步核实的计划、技术资料等相关内容带至其他检查现场。
内业检查项目基本完成后,检查组研究随机确定受检地市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问题。
109、202沿线有文明样板路受检任务的省份,检查组要统筹考虑。
原则上备抽检地市为受检单位地市总数的一半,备检地市由其国省干线里程多少确定。受检地市应随机确定。
原则上所有省的下一级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收费经营公路均作为抽检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受检单位提供,并附管养里程和路段名称)。受检的收费经营公路管理单位由检查组直接确定,其他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随机抽取。
完成上述工作,检查组确定检查行程,宜统筹考虑受检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其他非受检单位的检查内容等有关事项。建议收费站、路政员执法询问、超限检查站、服务区相关检查内容均安排非抽检单位。具体单位、数量均由检查组确定。
与有关单位座谈根据检查情况统筹安排。
3、检查受检地市
前往受检地市的行程应注意高速公路与其他干线公路相结合,并提前告知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要统筹安排,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不得违反“八不准”相关规定。
109、202文明样板路不作为规范化管理检查的内容,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作为全国检查评分的参考。
受检地市国道不足两条的,以省道补齐。抽检路线由检查组根据有关情况确定后,及时通知受检单位。
4、检查受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
养护工程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应全面系统,从路况评定、计划制定、招标、交通组织、信息发布等内容进行检查。
日常养护应检查相关养护巡查记录、问题处理、资金安排等内容。
5、评分和交换意见
检查组完成所有项目评分后,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收集相关评分依据资料、填写评分理由、填写受检省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简要评价表等相关内容。
我司已经组织编制完成了“全国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软件,最终评定分数由该软件计算。各检查组报部的《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表》,必须由该软件生成,软件自动生成的上报电子文档也一并报部。我司将以此电子上报数据为准汇总各省份检查结果,文本文件作参考和存档。该软件届时在交通部网站上下载或由部派人员带到检查现场。

二、关于各检查组向部提交的资料
(一)相关资料
按检查方案要求办理。
其中:分数评定表必须由软件自动生成,其他材料如有电子文本,尽量刻成光盘一并报部。
(二)检查情况报告
要言简意赅,便于我司汇总整理。建议报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三、关于管理规范化评分尺度
涉及检查规范性文件的,都应凭经验校验其真实性,并通过检查有关单位时确认有关规定是否得以贯彻落实。同时,收集报部,为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涉及投资相关数据的应分年度、项目收集报部,将作为掌握“十五”有关情况的重要资料。
部将提供各检查组部下达的各年度路网改造计划。
部分项目不适合对受检单位评分的,总分计算方法为:其他项目总评分*〔400*/(400-不宜评分项目值)〕。
检查方案下发之后制定的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均按未贯彻落实为准进行,只得该评分项目的基本分或降一档评分。
涉及里程、部投资等数据,均以部下发的年度《公路统计年报》和有关文件为主。
(一)宏观要求部分
1.1、分值只能为 10、5、3分。
考虑到公路的特殊属性,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养护工程计划宜全辖区统筹考虑。
“条条管理”体制重点检查对各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一般为优秀水平。
“条块结合”体制重点检查养护工程计划制定方式,资金是“切块”下拨,不能统筹安排辖区养护计划的,最高为5分,并由行业监管力度和水平决定;若能够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筹考虑辖区养护计划,且相关监管手段、水平等能够得到检查组确认的为优秀,否则,可视监管情况评为5或3分。
不宜过多强调公路养路费超收分成部分地市或县的自主支配力度。
1.2、分值选择 10、5、3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条条管理”本辖区所有高速公路的,一般为优秀;“条条管理”为主的,是否为优秀,要看对收费经营公路和其他政府还贷公路的监管力度和水平。监督力度和水平的考核办法是看其保证这些公路的养护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规定、相关监管办法、手段、效果。
高速公路实行“行业管理”的,如果检查组能够对其监管手段的强制性、力度予以认可,可以为优秀。
《交通部公路统计年报制度》、《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其他交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需要的行业管理统计数据难以要求有关单位完成的,可以直接评为3分。
2.1—2.4、每个项目均只能为5或0分
检查时要注意法规出台时间和发布部门。
3.1、分值只能为5或0分
只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检查依据。
4.1-4.2、以全国检查实施方案所附《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相关数据》为依据直接评分。其中4.1分值只能为4、3、1、0分;4.2分值只能为6、5、3、0分。
5.1、分值区间为0-2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应以2001-2004年公路养路费支出决算文件为唯一依据。
办公用房、车等与养护工程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应纳入养护资金范围。养护机械等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应纳入养护资金范围。
部分省份有将大中修列入“改建工程”范围的现象,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界定的养护工程划分范围,若受检省份能够该工程确实为大中修工程,应将该部分资金纳入大中修资金范围。
检查组应在软件中分年度逐一填写。
检查组应根据有关资料、经验确认决算文件的真实性。
6.1、分值只能为5、3、0分。
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但若有检查组请受检单位提供与检查相关的,且应该能够提供的材料,受检单位不予配合或故意拖延等有悖全国检查目的的行为,检查组可以直接判定该项目为0分。
6.2、分值只能为5、0分。
判定为0分的,检查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6.3、分值为0-5分。
部根据全国检查方案有关要求判定。
7.1、分值只能为5、3、1分
检查组凭经验及检查印象确定。
7.2、分值为0-5分。
部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确定。
(二)普通干线公路部分
1.1、分值只能为4、3、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
检查有无不同病害修复时限规定,如翻浆、坑槽、沉陷、除雪防滑等(根据受检省份易发常见病害)。有制度且得到贯彻落实,但无时限要求或常见病害不全扣1分;
贯彻落实情况可抽查巡查和维修记录时间、招投标文件规定等。
1.2、分值只能为4、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
检查组随机抽检受检地市3-5个不断交施工的养护工程,检查该工程施工作业区的布设资料,特别是标志设置情况是否贯彻上述规定。认真贯彻为4分,一般为2分;抽查工程普遍存在问题,视同无制度,为0分。
1.3、分值只能为5、2、0分。
检查养护目标下达情况和考核方法,是否有相关奖惩内容为基本条件2分。
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大检查,有检查通报,有针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或处罚意见或与养护经费挂钩,相关地市有整改措施等,为优秀。
1.4、分值只能为5、3、2、1、0分
检查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测经费计划和合同,以及专业检测队伍按合同提交的相应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资料。
1.5、分值只能为5、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网站,路况信息内容满足检查标准为评分的基本条件,为2分。相关信息检查方案下发后才对外提供最高为2分。
在此基础上,检查省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的布置情况,如:工作职责、发布程序等相关规定,以及受检单位提供的有关单位报送的相关施工、断交等信息。检查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判定评分等级。
1.6、分值只能为4、2、0分
检查省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制度为0分。
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记录。受检省份提供的相关资料表明确实这项工作职责清楚、程序清楚、记录清楚,为满分。一般为2分。
1.7、评分为0-20分。
检查“十五”期间每年大中修(含GBM工程、文明样板路专项工程)占当年普通干线公路总里程比例。安保工程若结合路面大中修也计算为大中修里程。
计算公式为:五年合计值的比例(五年里程合计/五年普通干线里程合计)*20/18,保留一位小数。
受检省份提供相关计划、统计文件。
1.8、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有检查通报、整改意见,相应单位有整改措施,且检查途径收费公路未发现路况差的为优秀。无经营性公路省份按普通干线公路进行检查管理。
1.9、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制度为得分基本条件。
抽检收费站应以流量大的收费站为抽检对象。可从收费公路统计年报相关数据(受检省份提供)中判断。
无监控录像的,检查组要详细检查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如:有无相关保证措施、相关记录等。
1.10、评分为0-5分。
参照1.9,可在同一收费站检查。
收费态度由检查组根据其相关规定和经验判断。
1.11、评分只能为3、0分。
以交通部及有关部门共同颁发的文件为主。
1.12、评分只能为3、1.5、0分。
以检查组掌握的受检省份在中央媒体曝光的典型为准。
1.13、评分只能为4、0分。
检查2002年340号文件的落实情况,检查桩号设置是符合《通知》规定,线路实际桩号与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线路编号、桩号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情况的均为0分。
2.1-2.2、评分均只能为2、0分。
检查省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
2.3、评分只能为4、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是否制定了对小修保养进行指标考核的规定,为得分的基本条件2分。地市级是否制定相应考核办法、考核要求和频率等,以及实际贯彻落实情况查检查报告或整改要求。
2.4、评分只能为5、3、0分。
制定有相关制度为得分基本条件3分,抽检的工程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且相关招标、投标、评标文件、合同等资料齐全为满分。
2.5、评分为0-3分。
本项目结合2.4进行。重点检查设计、质量、验收三个主要环节的管理情况。
2.6、评分只能为3、1、0分。
全省制定了统一的养护巡查制度和记录格式为评分的基本条件1分。抽检地市或道班、公司等贯彻落实了制度为满分。
2.7、评分为0-3分。
检查最基层养护单位的路况质量评定表,应每月进行路况质量评定、汇总、成册,查逐公里评定记录表。
2.8、评分为0-4分。
检查受检省份获得省、部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证明材料。奖项由国家科委、部(科教司)、部公路学会、省科委等政府部门颁发。
2.9、评分为0-2分。
按标准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
3.1、评分只能为2、0分。
检查省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2、评分只能为3、0分。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建成的样板路有专项维护资金、复验规定。检查规范性文件、养护资金安排、检查回访文件等。
3.3、评分只能为3、0分。
每年并不意味着每年都要建一条省级文明样板路,但“十五”期间至少应安排2条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省计划、实施方案、验收材料等。不能完成上述要求均计为0分。
3.4、评分只能为5、0分。
对照部下达的文明样板路、GBM工程计划,检查计划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养护计划、与改建工程同步实施的批文等。有一项未落实均为0分。请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掌握部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予以详细说明。抽检地市的项目要实地察看实施情况。
4.1、评分只能为4、2、0分。
根据《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及有关精神,细化形成本省的技术指导意见,且实用性、指导作用明显得满分;
有指导意见,但不能较好贯彻安保工程实施理念为2分;
无指导意见,但安保工程设计把关、理念贯彻等力度大为2分;
无指导意见,且对各地工作的指导一般或较差为0分。
4.2、评分只能为5、3、0分。
主要检查是否根据部安保工程实施方案及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配套政策确保实现实施目标的为满分。
4.3、评分只能为3、0分。
重点检查2004年4月部召开安保座谈会后受检省份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4.4、评分只能为3、1、0分。
2004年针对安保实施理念开展针对性培训的为满分;05年开展的为1分,未开展的为0分。
4.5、评分为0-3分。
主要检查对安保工程实施效果的评价工作。抽检地市还应有安保工程设施登记台帐、受损记录及实施前后事故对比资料等。
4.6、评分只能为10、0分。
对照部计划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并实地察看抽检地市的执行情况,存在未执行计划的,均为0分,检查组要有受检省份计划执行情况的详细说明。
4.7、评分只能为5、3、1、0分。
检查受检省份安保工程(专项投资)实施计划及省的投资(不含部补助)情况。
日常交通工程设施更新、维护费用不宜计入安保工程投资。
5.1、评分只能为5、3、1、0分。
省危桥改造投资是指省支配养路费专项用于危桥改造的投资(不含部补助)。
5.2、评分为0-4分。
危桥管理和改造时限相关制度各为1分,贯彻落实均为1分。
5.3、评分只能为5、3、1分。
优秀的条件为省主管部门系统整理危桥改造成功示例、典型,并形成针对性的技术指导意见文件,为各地进行危桥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5.4、评分只能为10、0分。
对照部计划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并实地察看抽检地市的执行情况,存在未执行计划的,均为0分,检查组要有受检省份计划执行情况的详细说明。
5.5、评分只能为10、5、0分。
优秀条件为根据部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了本辖区制度,且桥梁工程师制度、桥梁检查、技术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进行。并能较好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329号)的有关要求。
没有制定制度,但能贯彻落实部制度,及上述相关文件要求,为5分。
只转发文件,不提出相应要求和具体措施,视为未贯彻落实。凡有未贯彻落实情况的,得分至多为5分。
制度贯彻落实较差,桥梁养护管理力度明显不满足形势需要的可以为0分。
5.6、评分只能为10、5、3、0分。
99年后没有进行过全面检查的直接判定为0分。
经全面检查后,应有相关的技术评定资料、问题、相应措施。资料均翔实,措施到位为优秀。
可查阅相关文件、报告、整治措施、出台的管理规定、相应的改造计划等。
抽查地市时,检查2004年、2005年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
5.7、评分只能为5、3、1分。
检查危桥的认定程序及部分桥梁的实际评定程序。优秀还要满足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切实在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中发挥重要作用,能够安排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复杂危桥检测。
5.8、评分只能为5、3、1、0分。
优秀的条件为:每年都能清楚掌握数量及明细情况,并与报部公路统计年报资料一致。
抽检地市资料与省资料不一致的均为0分。
5.9、评分只能为5、3、0分。
严格以培训次数、受训对象两个方面来评判。
培训内容应以桥梁养护制度、技术等为主。
6.1、评分只能为3、1、0分。
确认省、地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资格是否合法。
检查授权书文本: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法规,抽检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法规。两项齐全满分,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6.2、评分只能为3、1、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路产赔偿标准规范性文件。有为评分的基本条件,分值为1分。抽检的3-5个路政赔偿案件按此标准执行,则为满分,否则只得基本分1分。
抽查示例发现有问题的,均不再加分。
6.3、评分为0-7分。
对照《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检查7项行政许可的权限、程序、条件是否规范。
6.4、评分只能为5、2、0分。
没有建立巡查制度的为0分。
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抽查巡查记录。制定了巡查管理制度,并规定有明确的主体、频率、记录格式为评分基本条件,为2分。抽检地市能够执行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能提出意见,则为满分。发现有未贯彻落实的,只得基本分。
6.5、评分只能为1-3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抽检地市有明确的人员岗位职责并以适当形式公示。根据内容具体职责清晰程度和公示服务水平评定优秀、良好、一般,分别为3、2、1分。
6.6、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执法行为规范文件,对执法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为评分的基本条件,为2分。抽检提问3-5人路政管理人员能够清楚掌握有关要求,则为满分,1人次不合格,只得基本分。
6.7、评分只能为5、3、1、0分。
6.8、评分只能为3、1、0分。
优秀的标准为有制度,能体现奖、罚并举,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6.9、评分只能为5、3、0分。
优秀的标准为执法、办案程序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执法人员能够熟知并加以贯彻。
没有统一规定的为0分。
6.10、评分只能为5、3、0分。
优秀的标准为档案管理制度化,抽查档案分类归档清晰便于查阅。
无辖区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为0分。
6.11、评分只能为5、3、1、0分。
严格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检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全省没有统一规定的为0分。
6.12、评分只能为3、1、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制度、向社会公示,且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此类现象为满分。
6.13、评分为0-5分。
抽查时,检查组应记录途径的有关非公路标志,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有过多、过乱、影响安全、歪斜等情况的,直接判定为0分。
6.14、评分为0-5分。
发现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用地内牌幌、堆占等情况1处扣1分,扣完为止。
7.1、评分只能为3、2、1分。
优秀的条件为检查途径公路可绿化路段无绿化空白段、管护良好,绿化植物无遮挡交通标志情况、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情况。
7.2、评分只能为5、3、1分。
优秀的条件为无脏、乱、差现象,“路宅分家”情况好、公路用地无非法侵占情况,路肩、边坡较为坚实,无明冲沟。
不要求清除路肩、边坡植被,只需做到无明显影响排水、安全的杂乱植被即可。
7.3、评分只能为3、2、1分。
以受检省份提供的关于养护机械化作业的指导意见、相关工程要求、大道班建设步伐,以及检查组抽查的基层养护单位机械配备情况进行评价。
7.4、评分只能为3、2、1分。
以受检省份关于道班建设和其规范管理的制度、措施,以及检查组抽检的道班等情况进行评定。
7.5、评分只能为4、2、1、0分。
优秀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建立省、地两级数据库,且至少实现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更新。公路数据库软件开发单位不限;
路面、桥梁(如有)等业务系统与数据库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公路数据库数据与公路统计年报数据相一致,或两者实现整合。
7.6、评分只能为3、2、1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实行了聘用制、试用制和清退制,规定了对培训、准入关、奖优罚劣等进行总体评价。
7.8、评分只能为3、1、0分。
本项目与1.5密切相关。应再看路上信息服务、窗口单位开展服务情况。
7.9、评分只能为3、2、1分。
7.10、评分只能为3、2、1分。
(三)高速公路部分
1.1、评分只能为15、10、0。
受地理条件限制,实行分区域联网收费的也为优秀。
1.2、评分只能为10、5、0。
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的为0分。
有预案则主要检查部分具体示例,检查内部职责、部门互动、系统反应、应急处理水平等情况。
1.3、第一项评分只能为3、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制度或公开承诺,且满足标准规定内容为3分;否则均为0分。
第二项评分只能为5、2、0分
发现排队交费车辆较多,收费道口未全部开启的得0分。
发现两次以上超过5辆车排队交费的,为0分。
1.4、第一项评分只能为4、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文明收费制度或公开承诺,且满足标准规定内容为4分,否则0分。
第二项评分只能为5、3、1、0分。
第一项目为4分的,收费员收费态度根据上述制度检查;为0分的,检查组根据其内部有关制度或经验判断。
1.5、评分只能为5、0分。
受检省份应提供所有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检查组上路后注意核查;无贯彻文件,且现行标准与622文件的精神有不符的为0分。
1.6、评分只能为10、8、6、5、0分
省主管部门无相应管理制度为0分。
有制度,则检查贯彻落实的保障机制及相应的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等情况。
1.7、评分为0-2分
省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制度,或检查期间发现早期损坏护栏2次及以上的,均计0分。
1.8、评分只能为10、5、0分
省级主管部门没有建立相关制度为0分;有制度,抽检3-5个大中修工程,发现未贯彻落实制度的为5分。
1.9、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有统一卫生保证制度,或把卫生作为重要内容开展监督检查的为基本分2分,否则为0分。
抽查服务区饭店、卫生间、停车场、加油站、修理厂等主要与司乘人员接触的场所的卫生保洁岗位职责、清扫频率和奖惩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同时,评价这些场所的检查时的卫生状况。
1.10、评分只能为5、4、3、0分。
公路基本情况为编号、命名、里程、途径、出入口等与群众出行密切相关信息。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了信息发布相关制度为0分。
1.11、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了相关信息报告制度为0分。
建立制度的,检查相关信息的报告情况以及抽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岗位职责等内容。
1.12、评分只能为5、3、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制度为0分。
优秀的条件为有制度,抽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信息自动或确保及时显示、职责清晰。
1.13、评分只能为10、0分。
编号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命名明显与国家标准精神相违背的为0分。
1.14、评分只能为5、0分。
1.15、评分只能为5、2、0分。
1.16、评分只能为0-10分的偶数分数(含0分)。
标志有被遮挡情况的,也发现一处扣2分。
1.17、评分只能为5、3、1、0分。
重点检查标线是否清晰,以及虚、实线等非常重要标线的设置情况。
2.1、评分只能为5、3、1、0+5、3、1、0=10、8、6、5、4、3、2、1、0分。
2.2、评分只能为10、5、0分
检查省主管部门的贯彻落实文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上报的材料。
确定抽检单位后,还要将其上报省的资料与其自身检测资料进行核对,并检查其检测组织工作。
2.3、评分只能为5、0分
检查高速公路质量评定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2.4、评分只能为10、5、3、0分
10分应该满足:2004年9月以来全省的养护质量报表(明细、汇总)、有全省养护质量数据的分析、对养护质量较差路段提出大中修等维修建议或提出整改措施、如有明显存在的评定质量有误的应开展复查。
2.5、评分10、5、3、0分
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且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对路况较差单位提出明确整改措施的为满分10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且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但对路况较差单位未提出明确整改措施的得5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但未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且对路况较差单位整改措施不明确的得3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未提出明确要求,且未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对路况较差单位未提出整改措施的为0分
2.6、评分为0-10分的偶数分数。
检查受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十五”期间(2001-2004年)路况调查、路况检测计划及资金安排的相关文件,并检查相关技术资料,每年均有安排且文件及资料齐全的为满分10分,否则缺一年或缺少一项资料扣2分。
2.7、评分只能为6、4、2、0分。
2.8、评分0-5分。
检查抽检单位制定大中修计划时是否安排了相关的检测或调查。通车时间较短,无需安排大中修的,根据其这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组直接评分。
2.9、评分0-10分的偶数分数。
抽检单位是否每年安排常见路况病害如坑槽、裂缝等养护资金计划,且基本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3.1、评分只能为10、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2。
3.2、评分只能为5、0分。
3.3、评分只能为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
3.4、评分只能为10、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4
3.5、评分只能为5、2、0分。
参见普通公路6.6。
3.6、评分只能为5、3、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7。
3.7、评分只能为5、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8。
3.8、评分只能为5、2、0分。
参见普通公路6.9。
3.9、评分只能为5、3、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0。
3.10评分只能为5、3、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1。
3.11评分只能5、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2。
3.12评分0-5分
参见普通公路6.13。
4.1评分只能为3、2、1、0分。
与宏观要求1.2联系密切。
4.2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1.8联系密切。
4.3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2.1联系密切。
4.4评分只能为3、2、1分。
4.5评分只能为3、2、1分。
4.6评分只能为3、2、1分。
4.7评分只能为3、2、1分。
4.8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分联系密切。
4.9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分联系密切。
4.10评分只能为3、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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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崔建国


【摘要】:在我国,随着各种合伙企业和各种组织的普遍发展,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越来越受到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对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合伙的相对独立性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合伙概念的分析和合伙组织主体论的探讨,从而得出合伙主体是相对独立民事主体。
【关键词】:合伙 民事主体 相对独立性

关于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学者们颇有争议,共有三说:一说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仅为自然人或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方式而已;二说合伙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又一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①三说合伙能否成为独立民事主体,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待,一些简易的合伙没有组织或字号,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合伙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该问题,必须首先界定清楚民事主体、合伙的概念,然后方能确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
一 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曾经给合伙下定义:“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这一定义是不完善的。因为此定义将合伙人仅限定于自然人。我认为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所谓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两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
(二)合伙的特征:
1. 合伙具有团体性 。这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2.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这与法人组织的成立不同,法人组织的成立须有章程,
而合伙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自然人或法人要组成联合体,合伙经营,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企业法》第8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第13条规定合伙协议的内容。
3.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联合体的形成基于合伙人相互间的信任和共同出资。同时,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各合伙人应共同的经营活动。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收益、风险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违约定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而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当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无力清偿合伙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代替清偿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 合伙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个人合伙一经依法成立,即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如:合伙人提供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各合伙人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中有使用的权利;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抽出、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3、根据合伙经营的需要,合伙人有权推举负责人,负责合伙经营的主要工作。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 5、合伙人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主要义务是: 1、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提供约定的资金、实物、技术等的义务。合伙人无论是提供资金、实物还是技术,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人应按协议的约定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合伙人有直接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义务。这种共同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合伙人的合伙经营和共同劳动,否则就不能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对于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公民,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公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视为合伙人。 3、合伙人有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个人合伙事业经营好坏,与各合伙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为此,就要求同合伙人齐心协力、相互监督,如合伙负责人应定期向合伙人公布经营情况、账目、财物及其他重大事项,接受合伙人的监督检查。合伙负责人因自己的过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解除其负责人资格。 4、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对被推举的负责人和合伙其他成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5、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因连带责任为自己偿还一定数额的债务的,负有偿还的义务。

三 合伙组织民事主体论
合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它,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②1890年《英国合伙法》第一条:“合伙是以获利为目的从事共同经营得人们之间持续存在的一种关系。”③合伙企业是合伙组织的典型代表,本文以合伙企业为例来论证合伙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之所以能够成为民事主体是因为它具备了民事主体的条件,即拥有自己意志和可以支配的财产。
(一)、自己意志。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必须坚持共同决定的原则,即合伙的意志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决策方法有四种:第一种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所谓“由全体人决定”,是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但无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做出决定,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确定合伙人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对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等。第二种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所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是指不仅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参加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而且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做出决策。适用这种决策方法的合伙企业事主要是指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而发生争议时,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第三种是“全体合伙人同意”。所谓“全体合伙人同意”。是指合伙人所作的某种行为需要征得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方可为之。适用这一决策方法的合伙企业事务主要有:决定合伙人是否可以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的合伙企业事务,包括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等。第四种是“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谓“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指需要全体合伙人都表示认可的合伙企业事务。适用这一决策方法的合伙企业事务主要有: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的共同决定原则表明合伙企业是一种地位相对独立的合伙人之间的联合体,合伙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尽管各合伙人并不丧失其独立人格,但合伙人个人的意志受到一定约束。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所表现出来的是合伙人全体共同协商所形成的集体意志,而不再是某个合伙人的个人意志,这种集体意志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物质基础。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合伙企业虽不像自然人和法人那样有完全独立的、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但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但已与合伙人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合伙人不得随意收回出资和转让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个人都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受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或合伙企业的团体意志支配,而不是由合伙人个人所支配,这说明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具有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基础。
由以上两个因素决定合伙能够成为民事主体。这表现在合伙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且合伙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为组织体人格所限制,主要转化为合伙人与组织体发生关系,如竞业禁止条款、限制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条款等都围绕组织人格而形成。组织人格的形成也使传统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组织体所阻隔,这样大大便利了合伙组织进行各种活动。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大陆法系将合伙组织的典型代表商事合伙以民事主体的地位加以规范。英美法系主要是制定单行的合伙法对合伙组织加以规范。因此合伙组织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EETPU V Times Newspapers Ltd一案中,法官认为合伙具有单独的人格权,在报刊上发表有损合伙人格的文章,构成对合伙的诽谤。 这也充分说明了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能够成为民事主体。
四.但是笔者认为合伙虽然是民事主体但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缘于合伙财产和合伙意志依附于合伙人的财产和意志,是相对独立的。相对独立具体表现如下: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取得当事人能力,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应明确合伙取得当事人能力并不因此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而是由“如何达到诉讼的管理效果的诉讼法独立的观点决定的。”也正因为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合伙的变更(加入或退出)并不导致合伙关系的消灭而成立新合伙,某一合伙人的退出,只导致该合伙与其他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共同出资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出于保持合伙的相对稳定性和独立性的需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在事实上排斥了某一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出资的财产任意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可能性,使得合伙财产具有共同共有制的特征,全体合伙人不分份额地对合伙财产享有所有权,合伙人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其出资财产的权利,这使得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
合伙组织的产生,是基于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为了实现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由于合伙人格和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使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整体利益。合伙的利益与合伙人的利益已经分离。
4.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现代各国民事立法虽坚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但有些国家改变了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些国家和地区虽坚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采取补偿责任的形式。《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一规定采取的是补充连带责任的形式。此外,《合伙企业法》第41条和第42条将合伙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放分开,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由以上四点决定合伙的人格不是完全独立的,它对合伙人的人格具有依附性。这也决定了合伙虽然先以合伙的财产承担责任,但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即补充连带责任。更有甚者,有的国家采取并存的连带责任制度。
五.结束语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成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而且“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 ④ 所以从根本上讲法律应否赋予某种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取决于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法律从不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到最后确认其民事主体地位就是证明。所以我们在考虑是否应承认某种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时,必须和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结合起来。笔者认为为了方便经济活动的开展,保护合伙人和合伙组织及相对人的利益,便于国家对其监督,民法承认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① 胡光志:《论我国民法主体结构的重构》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p28
②【意】彼德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p379
③王卫国.《商法》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p90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p135

【参考文献】
1. 彭万林.主编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修订第三版)2002
2. 魏振瀛.主编 《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3. 魏振瀛. 关于合伙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 [J].法学研究, 1989 (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对于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第七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简称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可进入自治区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八条 自治区对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设计项目签订合同后30日内,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项目登记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填写《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
(二)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五)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国外企业(或机构)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函〔2004〕78号)要求,需持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机构)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
(四)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五)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六)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七)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八)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九)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十)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外国企业(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第十条 区外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勘察设计资质申请程序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取得资质证书的分支机构,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资质证书年度复核,并不再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技术上确有特殊要求必须由自治区以外审查机构审查的,需在开展业务前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委托。

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抗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建设单位不得与拟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随意设定招投标资质标准,限制潜在竞争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采用公开招标发包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深度、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取得招标文件的办法、评标方式以及对未中标人的经济补偿额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前,须按照建筑市场管理权限,向自治区或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划勘设条件等。
第十六条 经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换中标人,承接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人员。
第十七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资质、业务范围和项目组成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在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时,应组织与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以技术标为主。评标工作应充分体现公正性、科学性,注重方案设计的原创性、合理性、经济性,勘察设计的技术进步和新技术的运用等。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过程应接受自治区及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并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要通过公开招聘、单位推荐等方式,经审核、培训、考试最终确定评标专家库成员。也可采用特聘的方式聘用资深人员,纳入评标专家库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和承接方应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应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代理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建立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勘察设计企业的劳务分包需委托具有勘察设计劳务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签订劳务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各阶段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图签、出图章、注册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勘察设计文本、图纸等设计成果。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须在扉页上列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同时需列明各类图表原始记录责任人,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应的出图专用章。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
第二十九条 设计图纸应正确标注图号、出图日期、设计阶段等内容,设计人员、校对、审核等人员签名齐全,并加盖相应的出图章。国家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加盖设计人员注册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补勘)实行前置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并参加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不符合审查条件及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不得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业主、勘察设计企业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查机构应主动回避:
(一)股东单位是项目的业主或勘察设计单位;
(二)股东是自然人的,该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是项目的业主或勘察设计单位。
各审查机构应主动上报要回避的企业名单。
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严禁审查机构在设计底图上签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规定审查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的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其受聘企业与注册执业单位应一致。
第三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勘察设计业务;非注册执业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九条 区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自治区招聘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统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遵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守法、诚信经营,并接受和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市场的监管,对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行为、市场行为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出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或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在全区公共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四十三条 盟市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的日常监管,同时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复核,发现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将重新核定或注销该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盟市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管,同时定期对审查机构条件进行复核。发现审查机构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将重新认定或注销该审查机构审查认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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