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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50:19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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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行员的培养锻炼,完善内控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国家开发银行系统内,对行员进行有计划地调换岗位或职位。
第三条 实行轮岗制度,要统筹兼顾工作的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轮岗的行员须具备所轮换岗位和职位德才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行员轮岗的范围。
担任局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总行厅局之间,总行与直属单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行员主要在本厅局内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跨厅局轮岗;非领导职务的行员一般在本厅局内部轮岗。
第五条 行员轮岗的年限。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员和在必须定期轮岗岗位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一般应进行轮岗。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行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不受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行员轮岗应按下列要求的年限进行:
(一)担任局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个厅局任正职或副职满5年,正副职连续任职满7年的;
(二)担任分行行长、分行副行长、代表处首席代表满3年的;
(三)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处室任正职或副职满4年、正副职连续任职满6年的;
(四)非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必须定期轮岗的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
第六条 必须定期轮岗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
(一)综合计划局:计划处、技改处、各专业处计划管理岗位;
(二)财会局:财务管理、代理行管理岗位;营业部:会计核算、账户管理岗位;
(三)资金局:头寸运作岗位;
(四)国际金融局:信贷管理、外汇管理、清算和结算岗位;
(五)各信贷局:项目管理岗位;
(六)各评审局:评审项目岗位;
(七)人事局:干部任免、调配岗位;
(八)机关服务局财务管理、房管基建管理岗位;
(九)各分支机构:财会及项目管理岗位;
(十)其他由行长指定的岗位。
第七条 未列入定期轮岗范围的行员和在应定期轮岗岗位工作而未达到规定轮岗年限的行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行员自身条件,可进行正常的交流和调整。
第八条 轮岗的组织实施。
(一)局级领导干部轮岗由人事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局级班子建设状况,统一作出计划,提出具体建议报行党组审批后进行。
(二)处级行员轮岗,由各厅局或分支机构于每年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轮岗的初步意见,报人事局。经综合平衡,与各厅局协商后按管理权限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科级及以下行员在本部门内部轮岗,由行员所在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人事局备案。跨部门轮岗的实施办法同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轮岗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行员轮岗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对不服从轮岗决定的行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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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单位在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时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一、关于推迟推行时间问题
  根据工作安排,适当推迟“新版软件”的推行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通知附件1。
  二、关于核发《完税证明》依据问题
  修订《通知》有关核发《完税证明》依据的规定,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三、关于培训问题
  (一)各单位应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前自行安排车辆购置税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业务培训;二是税收计会统业务制度培训;三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涉及车辆购置税计会统业务操作培训。
  (二)各单位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期间,只开展“新版软件”业务操作培训。培训师资由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担任。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做好运行环境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准备
  各单位信息中心到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新版软件”推行方案(包括:车辆购置税涉及机关情况统计表、系统接口参数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代码、车辆购置税应用环境检查表、系统权限分配表、车辆购置税实施目标),严格按照《通知》和《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见附件3)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在推行“新版软件”前,根据现行税务总局税务机构代码编码原则,编制本单位车购税部门的机关代码并在“新版软件”中进行设定。
  (三)各单位需要提前了解“新版软件”内容的,可登陆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130.9.1.248)下载“新版软件”。
  (四)各单位应做好“新版软件”推行前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税款入库方式的改变,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避免由于新旧系统更换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推行时间表安排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行时间。
  (六)各单位应做好新旧系统转换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考虑新旧系统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旧系统已办理尚未完成的业务,而“新版软件”上线后无法继续处理的问题,应选择适当方法予以解决。
  (七)各单位在实际运行“新版软件”时,如果发生掉线、数据丢失等系统不稳定情况,应及时拨打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进行技术咨询。
  (八)各单位在“新版软件”推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九)本次软件的推行采用分批次进行,税务总局将按照软件推行时间表指派软件开发商的技术人员到各地,完成软件的安装、操作培训,协助完成软件的初始化等,解答各地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指派专人与开发商技术人员做好衔接。
  (十)“新版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接口较多。税务总局已分别在19、09号补丁中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的升级,请各地做好这两个软件的衔接。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3.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批次
单位名称
实施时间
税务机关硬件、软件环境及各种代码准备就绪时间
系统调试
数据迁移
正式运行时间
备注

1
大连、山西、江西、云南
07.2.1-07.2.12
07.1.25
2.1-2.9
2.10-2.11
2.12
系统调试具体安排:

第1天:检查运行环境准备情况;

第2—4天:系统初始化,包括:安装车购税系统,各种基础代码导入,将税务机关技术人员设置的套打格式导入;

第5-6天:系统联调,包括:测试系统和CTAIS接口联调。



数据迁移具体安排:

数据迁移, 生产机布置:人员设置、权限分配、票证入出库,套打格式导入。

(如果在工作日数据迁移,各征收机关要停办业务,各大厅可在窗口进行实际操作练习。)





2
宁夏、湖南、辽宁、广西
07.3.1-07.3.9
07.2.15
3.1-3.6
3.7-3.8
3.9

3
吉林、青海、甘肃、海南
07.3.10-07.3.19
07.3.1
3.11-3.16
3.17-3.18
3.19

4
内蒙古、重庆、黑龙江、浙江
07.3.20-07.3.27
07.3.10
3.20-3.24
3.25-3.26
3.27

5
宁波、新疆、青岛、福建
07.3.28-07.4.5
07.3.20
3.28-4.2
4.3-4.4
4.5

6
广东、山东、河南、北京、厦门
07.4.6-07.4.16
07.3.25
4.6-4.13
4.14-4.15
4.16

7
四川、江苏、深圳、上海、西藏
07.4.17-07.4.30
07.4.5
4.18-4.27
4.28-4.29
4.30



附件2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实施要求,安徽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实施地区的相关人员进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应用操作方面的培训。
为保证参训人员能够更好的掌握《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和操作,具体的培训课程安排如下:

时间安排
培训内容
备注

第一天上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介绍及权限、系统管理、票证管理操作


第一天下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征收业务、异动业务操作


第二天上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车价信息管理、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操作及其他操作


第二天下午
参训人员模拟环境练习及现场指导




以上培训课程可以根据实际培训环境和时间进行调整,但应保证参训人员有半天的模拟环境练习时间。

附件3

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

项目
工作节点
实施单位
工作内容
基点
1
2
3
4
5
6
7
8
9
10

环境准备和确认
准备各级网络环境
税务机关
检查各节点间及各单位局域网的网络联通情况,是否联接正常、网速是否符合要求。

 
 
 
 
 
 
 
 
 
 

准备数据库服务器
税务机关
检查硬件是否符合总局的要求

 
 
 
 
 
 
 
 
 
 

准备应用服务器
税务机关
检查硬件是否符合总局的要求

 
 
 
 
 
 
 
 
 
 

准备数据迁移PC机
税务机关
PC机要求采用高性能cpu,内存在1G以上,2台

 
 
 
 
 
 
 
 
 
 

检查客户端打印机
税务机关
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票据打印机,是否修改过硬件设置

 
 
 
 
 
 
 
 
 
 

报表格式设定
税务机关
使用套打格式设计软件为本单位需要套打的表格定义单元位置

 
 
 
 
 
 
 
 
 
 

确定车购税征收机构代码
税务机关
确定车购税征收机构代码归属

 
 
 
 
 
 
 
 
 
 

基础代码提供
税务机关
提供银行种类代码、银行代码、国库代码。

 
 
 
 
 
 
 
 
 
 

准备存储设备
税务机关
磁盘阵列安装,交换机上架,Firmware升级,交换机Zoning配置,EMC软件安装(PP,SE),主机识别Lun,提交配置文档

 
 
 
 
 
 
 
 
 
 

准备操作系统
税务机关
逻辑卷的划分,主机LPAR的划分与调整,HA软件安装/配置,将所需接管的软件加到HA软件中,并激活。

 
 
 
 
 
 
 
 
 
 

准备数据库系统
税务机关
环境准备和确认,Oracle数据库安装、按要求创建表空间、调试、技术交流。

 
 
 
 
 
 
 
 
 
 

准备WEBLOGIC应用系统
税务机关
在实施系统安装前,BEA实施人员详细检查并确认操作系统版本、操作系统的系统补丁、JDK的版本、对于需要创建集群的应用确定UDP在子网内运行正常以及需要修改的操作系统核心参数。 按照车购税软件的安装需求安装WebLogic系统根据应用系统的要求创建并配置WebLogic域、集群等。

 
 
 
 
 
 
 
 
 
 

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到可以和车购税连接的版本
税务机关
使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2.0版本的地区,需要提供连接服务器的IP地址和端口、用户名和密码以及EJB的Jndi。

 
 
 
 
 
 
 
 
 
 

提供机构体系及数据量
税务机关
列出本单位下属的各地级市及区县名单

 
 
 
 
 
 
 
 
 
 

培训环境准备
税务机关
人员培训的通知、时间安排,练习机器的准备

 
 
 
 
 
 
 
 
 
 

各系统检查
皖通科技
分别派技术人员在总局通过广域网检查,和在实施单位现场与IBM/ORACLE/BEA等厂商验收接受系统环境。
 

 
 
 
 
 
 
 
 
 

应用系统安装
初始化数据库
皖通科技
 
 
 


 
 
 
 
 
 
 

数据库技术支持
ORACLE
系统保障随时解决安装中的疑难问题
 
 


 
 
 
 
 
 
 

部署应用软件
皖通科技
配置应用参数
 
 
 

 
 
 
 
 
 
 

WEBLOGIC技术支持
BEA
系统保障随时解决安装中的疑难问题
 
 
 

 
 
 
 
 
 
 

代码整理及导入
皖通科技
提供银行种类代码、银行代码、国库代码。
 
 


 
 
 
 
 
 
 

与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联接设置
皖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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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赞助筹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赞助筹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赞助筹资(资助、支援、捐献、无偿集资,下同)的管理,禁止各种摊派,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保护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禁止
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筹资是指经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有组织地动员本地区各界自愿、无偿地提供财力、物力或人力,兴办当地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兴办的社会公益、福利和慈善事业的活动。
第三条 赞助筹资必须遵循自愿、无偿、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团体以信用、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向社会或单位内部职工实行有偿集资,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报批准的,由人民银行和计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兴办下列项目可开展赞助筹资:
(一)残疾人事业;
(二)基础教育事业(仅限于弥补财政拨款不足,改建学校的校舍、设施、添置教学仪器、图书等固定资产项目);
(三)妇女、儿童、老人保健事业;
(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及疑难疾病防治研究事业;
(五)文化体育事业;
(六)其他社会公益、福利和慈善事业。
第六条 需举办赞助筹资的单位,必须提出赞助筹资方案和申请报告,属第五条(一)至(四)项规定项目的,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批。
(一)在全省范围内赞助筹资或立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全市范围内赞助筹资或立项金额3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在县(区)范围内赞助筹资,立项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县(区)以下单位(包括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在其管辖区域内需赞助筹资的,由举办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赞助筹资举办第五条(五)、(六)项规定项目的,应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赞助筹资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举办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举办赞助筹资的原因及项目的急需程度;
(三)赞助筹资的规模、范围、方式;
(四)资金的用途、管理及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
第八条 举办单位经批准向社会发出赞助筹资信件或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必须注明“自愿出资”字样。任何单位或个人是否参与赞助活动,完全自愿。不得强行索要、硬性摊派。
第九条 各级经委、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赞助筹资活动的管理及监督。对申报赞助筹资应从全局出发,统一平衡,充分考虑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坚持立项从严、标准从低的原则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举办筹资单位应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临时机构,负责对筹措到的财物进行管理。收到赞助财物时,举办单位必须向出资者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赞助资金应存入当地银行,单列账户,专款专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举办赞助筹资单位应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赞助财物的收支、使用、结余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用赞助筹资兴办的事业、项目兴办完毕后,应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告审批机关,多筹少支的结余财物作为兴办项目和事业维护费。
第十二条 用赞助资金、财物兴办的事业、项目,其产权属集体或全民所有,由兴办单位负责管理,一般不得转让、出售。确需转让、出售时,必须征得赞助者同意。转让、出售所得收入须用于同一类型的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建设。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赞助资金应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赞助资金数额小的,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数额大的,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团体不得以赞助筹资为名,弄虚作假、强制筹措、硬性摊派。如有发现,应及时组织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进行处理。
以赞助为名,将财物部分或全部归为单位、部门所有的,一经查出,财物应归还出资者;不能归还的,一律收缴当地财政。情节恶劣的,对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行政处分。
私分、贪污、挪用赞助财物的,由当地审计机关进行调查,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举办赞助单位对政府机关处理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和公民。
华侨、港、澳、台胞赞助、资助、捐献以及法人内部举办赞助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赞助广告依照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办理。
第十七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要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公民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救助的,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但事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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