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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3:13:04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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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
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中国日报: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5号中国日报社(100029)
电话:010—64924488转广告部
传真:010—64918637
中国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
电话及传真:010—63691830
中国建设报:北京市西城区中国建设报社(100037)
电话及传真:010—68311587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100032)
电话:010—88086882,88086883,88086884
传真:88086895,88086924
e-mail:network@globlink.com.cn



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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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中共江门市委


印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江发[2004]25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江发[2000]15号)已作进一步修改,现将《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8日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

(2004年6月17日)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意见》(江发[2004]24号)精神,为了表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镇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镇级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项目和标准



  (一)“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奖。



  1、以当年镇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算,分四个档次考核:①镇级财政收入首次超亿元;②2000万元以上,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③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5个百分点;④1000万元(不含1000万)以下,增幅50%以上。



  2、以当年利用外资民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分二个档次考核:①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增长15%以上;②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增长20%以上。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比当年全市平均增幅高25%以上。



  4、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没有违纪行为,计划生育完成人口控制指标,社会治安良好。



  达到以上标准的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可授予“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称号,发给奖金10万元。



  (二)“招商引资”奖。〖HTF〗



  以当年利用外资民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分三个档次考核:



  1、实际到位资金首次超2亿元,以后再次达到2亿元以上并增长15%以上,均奖励5万元;



  2、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增长20%以上,奖励3万元;



  3、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增长30%以上,奖励2万元。



  (三)“发展县域经济先进市(区)”奖。



  1、市(区)级和镇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当年增长分别高于全市平均线;



  2、镇级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25%以上。



  达到以上标准的市、区,可授予“发展县域经济先进市(区)”称号,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状。



  (四)先进个人奖。



  1、当年获得“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称号的镇,镇委书记、镇长可评为江门市发展镇级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各奖励5000元,并由江门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当年获得“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的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有功人员,根据各自的政绩,可按本镇委书记、镇长所得奖励的30-5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自行制定。




  (五)惩戒。


  各市、区要分年度对镇下达镇级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包括当年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要求,并加强检查督导,对当年没有完成指标的要“提醒注意”,两年没有完成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向市(区)委、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不称职的镇委书记、镇长分别由上级党组织、本级人大通过组织程序和法定程序免去职务。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由各镇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实绩,并附有关总结材料,报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二)由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经贸(乡镇企业)、外经贸、农业、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镇上报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向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报意见。



  (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各市、区的申报进行


审核,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奖金来源



  奖励发展镇级经济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发给镇集体的奖金的40%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60%由各市、区财政负责;镇委书记、镇长的奖金由所属市、区负责;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有功人员的奖金,由所在镇财政安排。



  四、一个镇同时达到“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和“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的,可同时给予奖励。



  五、本《办法》由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6]5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主城区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通辽市主城区街路门前绿化
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辽市主城区街路绿化的养护管理,使绿化成果不受损害,保持道路绿地园林景观整洁优美,提高绿化管理水平,完善街路绿化全民管护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城区沿街路各单位、建筑工地、工商业户、居民住户等均属本管理办法范围。
第三条 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护是沿街各单位、建筑工地、工商业户、居民住户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管护人的责任。
第四条 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接受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尽职尽责地保护好门前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处、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是主城区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门前绿化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门前绿化承包管护内容
1、保持行道树树坑和道路分车绿带干净整洁,不准乱泼乱倒污水、污物等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
2、不准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拴系牲畜、拴绳挂物。
3、不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不准扒树皮和树下挖坑取土。
4、绿地内不准种植农作物;不准在树池内外设置烧水、烧烤灶具。
5、保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丢失、不损坏。
第七条 各单位、工商业户、居民住户门前应按标准摆放盆花,自建的花坛、绿地应加强养护管理,达到花繁叶茂、美化市容的效果。
第八条 门前绿化管护责任划分
1、各单位、工商业户、居民住户按照房屋、院落边界线划分管护责任,负责管护各自门前的行道树和分车绿带。
2、沿街路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对所辖树木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管护责任。
第九条 门前绿化承包管护措施
为使门前绿化承包管护达到预期效果,市园林管理处汇同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完成签定门前绿化承包管护责任书。
第十条 奖励与处罚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鼓励广大市民,对损害园林绿化行为及时举报,把树木或绿化设施的赔偿费作为奖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门前绿化承包管护人因管护不善造成花草树木死亡、损坏、丢失的,应按树木的成本进行赔偿。
3、对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按照《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严厉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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