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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59:38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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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16日

 

  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我市打造成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的战略部署,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增速提效的决定》(洪府发[2012]3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全力打造核心增长极的实施意见》(洪办发[2012]11号)等文件要求,先行先试,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市第七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实施市级向开发区(新区、县、区)级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增强基层发展的活力,切实搞活县域经济,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强力推进我市“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加速打造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能放全放、能下全下、能并全并、能停全停”,“审批权下放、否决权上收”的工作思路,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全面简政放权。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清除审批运行障碍,对行政审批全流程进行再造,建立权责一致、精简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行政审批体制,将我市打造成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投资成本最低,审批时限最快的省会城市。

  三、范围对象

  我市市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省垂管部门)目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等)。

  四、主要任务

  (一)推行“全简政、全集中、全到位”审批运行机制

  按照“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落实“能放全放、能下全下、能并全并、能停全停”的简政放权工作目标。一是全简政:即“三减两放”。三减是对各部门受理办理的所有审批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二放是各部门除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权外,原则上均下放委托给开发区、新区或县、区;不能下放委托的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办理。二是全集中:即按国家和省规定,将所有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集中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涉及行政审批职能的各业务处室成建制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按照不同权限全部委托部门首席代表履行相关职能,因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暂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需经本级政府决定。三是全到位:即对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监督到位;对提速提效、减负减压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违规违纪审批行为核查到位。(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1、理清市和开发区(新区、县、区)的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合理划分市级和开发区(新区、县、区)级行政审批权限,对目前市级各部门(含省垂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权由市级负责外,其余的原则上放权给开发区(新区、县、区)。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权主要如下:一是涉及全市城市、土地总体规划利用、财政审批的事项;二是涉及跨开发区(新区、县、区)事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审批事项;三是涉及全市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的审批事项;四是开发区(新区、县、区)暂无部门承接事项;五是由省级授权或委托市本级审批的事项。(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2、明确市向开发区(新区、县、区)放权的方式和范围。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分级审批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原则上直接下放开发区(新区、县、区)级行使;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以外,原则上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给开发区(新区、县、区)级行使;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省级已直接放权给市级行使的,开发区(新区、县、区)级能够办理的,原则上直接下放给开发区(新区、县、区);四是对确实无法下放的行政审批权,根据就近服务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可将受理初审环节下放到开发区(新区、县、区)级。(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3、审批权限下放的程序。市向开发区(新区、县、区)下放行政审批权,由市直各部门(含省垂管部门)按照“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简政办提出具体不予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市简政办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放权单位应在公布实施后10日内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手续,印发内部工作通知,明确权责并将有关通知抄送市简政办备案。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委托方与承接方应签订委托书明确权责义务,并于签订委托书后10日内将委托书原件送市简政办备案。(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4、下放后审批权限的运作办法。一是强化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载体功能,原则上,市级所有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驻各开发区(新区、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没有下放开发区(新区、县、区)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并对外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和宏观情况实时调整,规范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市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同时要开展培训会、座谈会、跟班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四是各开发区(新区、县、区)要主动做好承接工作,明确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相关注意事项,规范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及责任追究,落实承接机构和人员,做好承接项目的公开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5、提升一审一核事项比例。各部门要将审批权委托下放给窗口首席代表。对不需集体讨论、专家认证、上报省和国家的事项,必须按首席代表制和行政审批制要求,授权中心窗口,实行“一审一核制”,一审一核审批事项总量原则上不能低于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70%。(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6、提升即时办结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做到即来即办,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提高即时办结率。各部门即办件审批事项总量原则上不能低于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40%。(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7、精简申报材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坚决予以取消;对申请人需要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同时要进一步细化申报材料要求,针对不同申报对象、不同适用范围,明确需提交申报材料的详细要求,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模糊表述,细化列举具体申报材料。(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8、强化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职责。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直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单位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放权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关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责任。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健全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开发区(新区、县、区)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后,应依法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放权单位下放行政审批权后,应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建立以行政首长和工作主管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南昌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洪办字[2012]1号),对违法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权,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牵头部门:市监察局;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二)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提速提效、减负减压

  1、深化流程再造。一是实行审批办证“预登记”制度。凡申请人申报审批事项,须先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派人对其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后,再给其登记号,部门窗口凭登记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办材料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同时通过网络反馈中心预登记窗口。二是压缩环节。在全面推行“分期报建制”同时将“分期报建”流程前移固化并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办法,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对可以并联的审批环节再并联,对可以并联的审批事项再并联。三是实行“审批暂停报告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因申请人修改图纸、方案、规费减免等原因,造成审批时限已达承诺期的,向市简政办书面报告,简政办在向申请人核实后,准予延期,同时,市简政办还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起到提醒和督办作用,尽早完成审批流程,做到审批流程全程掌控,有始有终。(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2、推行审批事项否定报告备案制。即各部门按照“以不批为特例,由班子集体讨论;以批为正常,按程序直接办理”的原则,对许可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不含材料不全)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必须由本部门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该部门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的制度。从而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杜绝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和拖延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牵头部门:市审改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3、明确涉审批规费范围,对在我市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明确,再次界定规费范围,实行规费目录管理。(牵头部门:市物价局;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4、清理整顿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重点整治当前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中存在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牵头部门:市监察局;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5、推行区域性评估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环境、节能、地震安全、雷击风险、水土保持、卫生条件、交通影响、安全条件等区域性整体评估评价,制定“南昌市建设项目审批实行规划区域评估评价管理办法”,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牵头部门:市监察局;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五、方法步骤

  本轮改革自2013年2月下旬开始,至2013年6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2月底前)。召开全市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市直各部门(含省垂管部门)和各开发区、新区、县、区要按照会议部署和要求,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3月5日前书面报市简政办。(联系人:陈雷,联系电话:83987518,邮箱:xzzxywc@163.com)。

  (二)报送审核阶段(2013年3月-4月底前)。市直各部门(含垂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目前行使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自查,梳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提出精简审批材料、行政审批提速的意见,认真填写《南昌市不予下放审批事项申报表》、《南昌市下放审批事项申报表》、《南昌市行政审批一审一核事项申报表》、《南昌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精简申报材料一览表》和《南昌市涉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表》等相关表格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市简政办(含电子版),对不能下放的,要详细的写清理由。市简政办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效能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进行集中审核,各部门根据市简政办审核意见,在4月底前完成部门简政放权具体意见的修改定稿工作。

  (三)审定公布阶段(2013年5月至6月30日)。市简政办根据各部门简政放权定稿意见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市简政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各部门相应按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具体情况,并主动开展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2013年7月正式实施。

  六、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南昌市简政放权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陈俊卿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卢作全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高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 组 长:杜志刚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胡小洪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书记

  成   员:邓建新 市发改委主任

      陈以荻 市财政局局长

      刘达辉 市物价局局长

      涂仕华 市法制办主任

      邓九藩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

      李联明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席建平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副主任

      邹玉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国辉 市法制办副主任

      刘 兴 市效能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邓九藩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席建平、邹玉萍、王国辉、刘兴同志兼任,负责处理简政放权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大局观念,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2、勇于改革创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以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路高起点、高要求、高质量地推进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得民心、惠企业、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实事工程来抓。

  3、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简政放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够坚决,对应下放而不下放的、下放不彻底的、要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形式及时给予纠正;对名义上下放实际以各种方式干扰下级执行的、没有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导致行政审批事权行使走样甚至乱审批、乱行使的人和事等,要从严查处,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规范运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本《方案》工作任务全部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和“全市打造核心增长极突出贡献奖考核”,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南昌市不予下放审批事项申报表》

  2、《南昌市下放审批事项申报表》

  3、《南昌市行政审批一审一核事项申报表》

  4、《南昌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精简申报材料一览表》

  5、《南昌市涉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表》




附件:
·附件.doc

http://xxgk.nc.gov.cn/fgwj/qtygwj/201303/P0201303014953724078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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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经贸委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



  苏经贸行业〔2008〕280号 2008年4月3日



  

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加强我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全省化工行业管理创新,提高化工企业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现将我委研究制订的《江苏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省建立健全化工行业生产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江苏省内所有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储存、经营、研究等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全省化工企业除贯彻执行本规范外,还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原料储运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储存化学物品要严格执行配装规定,不可配装的必须隔离。备料性质相抵触的不得放在同一区域;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与易燃物品不可同存一库;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炸药与起爆器材不可同存一库;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与其他危险物品不可同存一库。

  第五条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化学物品不可存放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自燃、易燃化学物品的堆垛要置于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设置通风降温装置和消防安全设施。

  第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地方必须有明显标识,将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理性质等理化数据,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泄漏应急措施等注意事项标注在醒目的标识牌上。

  第七条 各种承压储罐的设计和使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用的管道、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必须采用阻燃自熄材料建造。罐区内不得穿越与储罐无关的管道和电缆。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储罐上应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装运人员必须根据装运物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运时要注意标志,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

  第九条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等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不得使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装运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要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 爆炸物品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物料要及时退回。应根据生产需要明确规定爆炸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第十一条 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设施,并具有捕集、中和、解毒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合排放。

  第十二条 拆除的设备(容器)必须清洗管道内残存的危险物品,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报废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固废物要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十三条 剧毒物品的包装箱、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具备资质的物资部门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工艺操作与设备维护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须有企业生产技术负责人审批下达的书面通知。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做好生产记录,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在生产装置处在异常状态时进行交接班。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不得踩踏操作现场的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仪表管线等,不得随意拆卸和解除安全附件和联锁等装置,不得切断声、光报警信号。检查高毒、剧毒物料使用部位时要安排专人全程监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现场和动用生产装置。

  第十六条 开车前要经过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共同确认符合开车条件,确保各种原辅材料供应齐备,机电设备和电气仪表状态良好,阀门开闭、盲板抽加、保温保压等情况正常,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前要做好应急准备。初次进料开车前要通知消防和医务等人员到场。

  第十七条 开车时要严密注意工艺变化和设备运行状况,加强各工艺岗位间的沟通联络,严格执行操作工艺规程,发现异常现象,立即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置。情况紧急时要按照应急预案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停电、停水、停气(汽)时,要防止出现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十八条 停车时要根据停车方案的规定步骤,按照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系统降压。需要保压、保温的生产装置(容器),要按时记录停车后的压力和温度变化。冬季停车要采取相应的防冻、保温等措施。大型传动设备停车要先停主机、后停辅机。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可用于正常停车。

  第十九条 检修设备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配备必要防护器具。没有达到安全检修条件不得进行设备、管道拆卸作业。检修传动设备及其电气设备要先切断电源,并经两次起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好安全锁卡。

  第二十条 检修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焊接作业要确保焊炬和控制阀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抽加盲板作业要先建立盲板分布和编号档案,指定专人按编号确认封堵部位无误方可抽加盲板。检修过程中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料等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 安装检修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中,动土、拆除、爆破、水下及深坑作业等特殊工程要编制单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工。检修设备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检修任务书审批手续。检修项目负责人要按任务书要求进行技术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进入设备(容器)内检修前要置换通风,取样分析密闭空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氧含量等,检验合格方可作业。设备内要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进入设备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隔绝,切断动力电,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安排专人在设备外监护,并有抢救后备措施。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分析一次,发现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产生危险时要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二十三条 高处设备检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要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环境监护。吊装设备时严禁超负荷吊装,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做吊装锚点,打吊装地锚桩前必须经所在部门技术人员确认,防止误损地下设施。

  第二十四条 设备检修完毕后,要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所有安全设施和盲板要恢复正常状态,并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做好记录备查。工业蒸汽(水)管道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必须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要防止窜通。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封闭设备孔。检修设备按规程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检修竣工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计量控制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计量员组成的三级计控管理体系。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最高计量标准,经计量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企业内部开展计量检定统一量值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按规定要求配备计量器具,配备率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不低于行业配备规范。计量器具要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帐、档案,妥善保存计量器具使用、维修、检定等原始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计量器具和数据管理,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计量机构检定,有合格证书和完整的技术档案。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指定专人操作使用。各类计量数据可采取随机抽样、核实、溯源等方法监督抽查,确保原始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设立质检机构,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负责出厂产品的质量监督。质检机构应配备必须的检验、检查和专业管理人员,各类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应与承担的质检任务相适应,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质检室的环境条件(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电磁辐射等环境和照明、电力、温度、湿度、设备布置等工作条件)要与其检验业务的技术要求相适应。质检机构及车间、班组配备的仪器设备性能和精度必须满足质检需要。

  第三十条 企业质检机构按规定取样分析生产原料,签发检验合格证明方可投放使用。生产过程中的控制分析和半成品检验,由车间、班组质检人员严格按检验规程和工艺要求,定点、定时、定项目进行。出厂成品必须经企业质检机构按产品质量标准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入库或出厂。



   第五章 节能降耗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重点耗能企业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为企业节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进行能耗分析。重点耗能企业和产品应开展能量平衡和能源审计,实行综合能耗和单项消耗考核。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对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在节能发明创造工作中取得成绩的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给予惩罚。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要开展能源评估工作,按照节能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采用先进适用和成熟可靠的化工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能源消耗必须达到国家设计规范、准则中的节能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确定清洁生产实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制订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三废”进行治理。有恶臭气体或粉尘排放的设备必须采取密闭、负压、除尘、净化回收等措施。废水必须在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处置含有可溶性毒物的固体废物(渣)时,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严禁不加处理埋入地下或倾入水体。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执行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六章 防火防爆与防尘防毒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界定禁火区。禁火区内禁止随意动火,临时性动火须经批准方可作业,并有防火隔绝措施。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工作鞋,禁止在高压线下堆放可燃物。临时性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设置固定动火区,并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固定动火区宜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并须配备消防器材。正常生产放空时,可燃气体不应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四十条 易燃、易爆工艺装置必须设置超温、超压检测仪表和报警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蒸汽)有可能泄漏扩散处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放空管出口处必须设置阻火器。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必须设置带有降温装置的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事故排放处理槽。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四十一条 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间距必须大于高压线塔杆高度的1.5倍。生产中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擦洗材料,应随时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应清除沉积物,清洗与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断。

  第四十二条 输送易燃物料的流速应根据输送管径和介质电阻率适当控制,防止产生静电。有可能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或贮存设备必须安装爆破片(防爆膜)。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工业下水的出口处,必须按规定设置切断阀,防止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大量进入下水系统。易燃、易爆气体安全阀和放空管的导出管必须置于室外,导出管要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安排专人管理,并制订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消防器材要设置在取用方便和安全位置,做到定点摆放、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四十四条 化工生产要加强通排风,散发的有害物质要采取净化和回收利用等措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随意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停产整顿。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隔离式操作。

  第四十五条 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完好,杜绝跑、冒、滴、漏。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必须及时清理。

  第四十六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并备有急救箱。100人以下的车间至少有2名兼职救护员。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生产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喷淋、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四十七条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操作人员与尘毒物料接触。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操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岗位人员可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七章 事故防范与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和季节特点,做好电气运行事故预防工作。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进行倒闸等作业,应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人员担任监护。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九条 电气运行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核验。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设备,巡视人员要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装置。检修电气故障时,确认停电后要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必须带电检修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安全装置和防护器具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修、校验,并将检修、校验情况载入档案。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各种防护器具要定点存放在取用方便和安全的位置。

  第五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全员安全教育制度。企业法人必须接受全面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所有职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遵章守纪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系统的理论知识、操作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特种岗位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进行事故防范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发生事故时,现场要设警戒线,抢救人员要佩戴防护器具。发生有害物质大量外泄或火灾事故时,必须严格按照应急处理预案开展各项抢救工作,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五十三条 追查事故责任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企业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



  第八章 厂区交通与车辆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企业应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厂区交通路、单行道、交叉道、厂门、弯道、坡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均应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厂区内的限制路只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他车辆须经批准方可通行。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管制路禁止其他车辆停留。限制路和管制路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路标。

  第五十五条 厂区内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禁止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过批准。

  第五十六条 厂区内所有机动车辆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达不到安全行驶要求的车辆不得使用。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

  第五十七条 企业的机动车辆严禁超载。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要封盖严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人员外,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江苏省化工企业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本企业的生产管理制度,企业的生产管理制度不得与本规范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
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
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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