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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32:47  浏览:9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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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1999)第126号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应同时采取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形式。价目表的具体格式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监制,价目表标示的内容应包括商品房的结构类型、装修标准、销售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等。明码标价书由省物价局统一样式(样式附后),各市物价部门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准确填写明码标价书。
第四条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标示。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购房者应对明码标价书妥善保存,可作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投诉的依据,或者提供有关部门处理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纠纷时使用。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中央、外省、省属驻穗的开发经营企业向省物价局领取。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解释,并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样式)

____市物价局监制
一、交易简况
开发经营企业名称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联系人_______
所售楼盘名称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
预售许可证_____________
二、标价内容
所售商品房为第_幢(座)第_单元第_层
第_号房
该商品房类别为________建筑结构
为_____
房型规格____层高__米
该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
单位建筑面积售价为(人民币)____
元/平方米
总售价大写金额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商品房相关的部
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
2.公共防盗门
3.小区(或大楼)电子监控保安系统
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增容费
5.室内水电设施线路安装费
6.管道煤气预埋
7.电话线预埋
8.有线电视线路预埋
9.信报箱
10.
11.
12.
成交日期:__年__月__日
商品房交付日期:__年__月__日
购房合同号:_________
三、价格监督部门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四、购房者签收________
备注:1.本明码标价书一式两份,成交后由
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填写说明
(1)座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门牌号。
(2)商品房类别:指住宅、写字楼、商铺等。
(3)建筑结构:指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等。
(4)房型规格:指出售商品房具体的规格,如三房一厅、二房一厅等。
(5)填写在销售价格中已含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时,已列出的项目中,所售商品房具备的,应打“√”明示,购房户要求列出所有其他基础设施、公共配套项目的,应作补充。按规定,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
(6)价格监督部门指对商品房价格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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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办法
1994年6月14日,化工部

一、化工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归口管理和监督部门为化工部财务司,其它司局及直属单位均无权制定和批准行政事业性的收费项目(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二、部机关各司局因职能管理的需要,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必须经过财务司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如需临时设立某些代收代支性质的收费项目,也必须报请财务司批准,其一切费用收支必须通过机关财务处办理,费用结余部分,由财务处统一处理,不得转作其它用途使用。
三、部属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首先持有民政部门的注册证明,在征得财务司的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基础上,本着减轻企业事业单位负担的原则,合理收取和使用。
四、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除本单位系统内部容许存在正常的缴拨款等业务收支往来外,原则上不能出台任何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因业务开展的需要,确需收取某些临时性费用的,须经财务司上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以收取服务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各类公司、事务所、中心等单位,其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是经过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应于每年年终向财务司上报本单位的收支情况表,作为财务司对该单位本年度费用收支的考核依据。其它有收费项目的单位也应上报收支报表,接受财务司的检查、考核。
六、各单位在收费的使用上,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用途开支,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及提高支出标准,也不得相互串垫,做到一事一帐一清,以堵塞“小金库”的漏洞。
七、财务司有权对部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收费情况随时进行调查、了解,并监督其使用情况,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扰或隐瞒。
八、在今后的工作中,部属单位如有被部内各司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或部内其它单位收费的情况,应核实是否有合法的收费依据,如无合法的依据,被收费单位有权拒绝,并应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
九、对于社会上有关部门的收费,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核实是否持有收费许可证,是否持证收费及是否使用规定票据,否则,可以拒绝交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也可及时上报财务司,由财务司集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十、部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应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并严格遵照此规定执行。否则,再出现“乱收费”问题,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日 证监发字[1997]12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2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

盘报至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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