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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产品质量法》的不明确规定/马大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51:48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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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产品质量法》的不明确规定

马大哈


  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颁布于1993年,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它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已实施了16年之久,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执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其中一些规定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该法侧重点在于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规范,而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虽有第三章第二节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上仍有难以操作之处。现笔者从自身执法工作实践谈谈一孔之见。

  有一案例:某个体户从正常渠道,以正常的价格购进附带有《合格证明》的、酒精度为45%(V/V)的白酒进行销售,并按规定索证索票检查验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计划对该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检测,经法定检验机构监测其实际酒精度为35%(V/V),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依据其明示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工商机关考虑到该酒不是卫生指标不合格,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最终裁量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为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第五十条进行了处罚。相信这是绝大部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案件的查处思路,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产品质量法》对该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并不明确。第三十九条是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规定之一,法律条文是“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对应的罚则应是该法第五十条。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该案件在定性和处罚上的不妥贴之处。

一、从条文字面上理解

  按照笔者的理解,第三十九条是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不得在主观上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的限制性规定。通俗地讲,是指销售者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得故意做“手脚”,通过掺假、调换、涂改等非法手段,以具体行动致使所经营的产品质量低劣、等次降低或不合格,以及不得将明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欺诈消费者。而回过头来再看看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他以正常的价格从正常渠道购销产品,主观上以“合格”产品购进,又以“合格”产品销售,并没有对该白酒实施任何“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等行为,从他现有的能力和条件不可能发现该白酒是否合格,他对该白酒酒精度低于明示含量的情况并不知情。他同样也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行为的受害者,因为销售该白酒同样也损害了销售者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这一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是谁呢?应该是生产者(目前暂时这么推测)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若定性该销售者实施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就该违法行为的本质来看,是该个体户销售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也许有人会说,除非法律规范有规定,行政处罚案件不以当事人有无主观故意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看具体行为的客观状态及其危害后果。认为实施行政处罚一般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进而对笔者上述分析问题的方式提出质疑,那么笔者就从下面一个角度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

二、从相关条款间推理

  笔者为什么狭隘地推断《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之间衔接有问题呢?再让我们看看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以及销售明令淘汰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处罚;第五十四条也有对销售相应产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第11号)同样也规定了生产、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等违法行为的追诉标准。

  当回过头来看第三十九条对应的罚则——第五十条却只规定了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行为的处罚,而单单没有像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以及五十四条那样,把销售相应违禁产品的行为也明确相应的罚则。笔者认为,没有在第五十条中加上“销售”二字(对销售该种违禁产品明确罚则)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疏忽。若只停留在现有的层面上,笔者就作出了一个大胆的推断:《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规定不明确。
那么,对销售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是否要予以禁止呢?答案是肯定的。《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也不是只字不提。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条款有两层意思,一、哪些情形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产品是禁止销售的。其中包括冒充合格的产品亦是禁止销售的。既然是禁止的,为何不在第五十条明确加上销售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对应罚则呢?故此,至少可以这么理解:《产品质量法》对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处罚有规定,但不够明确。因此,若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的常理来判断,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就存在漏洞。

  与上述相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的行为的定性,也与上述情形相同,规定亦不明确,这里不再赘述。

  至于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也许是该法侧重于规范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故适用与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管理即有不便。

  解决目前这种状况的方法有两种:
  
一、对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进行修改,对销售相应禁止销售商品的行为制定相应罚则。第三十七条可修改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也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第五十条可修改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三条也按照上述方式作相应的修改。

二、制定《商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进一步明确商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更加科学的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作者联系方式:tehillim@ms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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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6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镇(区)属集体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权责分明、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规范所有者、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行
为。
第四条 设立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镇(区)属集体资产所有者和出资者的职能,具体负责镇(区)属集
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工作。机构负责人可由镇(区)
主管经济的领导担任,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镇(区)属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统
一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公有资
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根据
需要对镇(区)属集体资产营运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
督。
第六条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上级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
规章制度;
(二)制定资产营运发展规划,拟订资产重组和资产收益
的处置方案;
(三)决定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清
算;审批和组织实施全资、控股企业的转制方案;
(四)任免全资企业的经营者,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产
权代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与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考
核指标成果;
(六)审批属下全资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算方
案,对控股、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决算方案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七)负责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和评估结果的初步认证;
负责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资产管理基础工
作;
(八)执行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区)属全资、控股、参股的各类生产经营性
企业,享有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
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
的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性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
务:
(一)享有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
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按市场的要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
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按照产权清晰的原则,镇(区)属集体企业的产
权归属必须依法进行界定,确立产权主体。
第十条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参照《中
山市市属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理顺企业产权关系:
(一)界定为私营挂靠的,一律解除挂靠关系。由原被挂
靠单位与挂靠企业签定解除挂靠关系协议,并由镇(区)属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
更手续;
(二)界定为镇(区)属产权的,由镇(区)属集体资产
管理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年检,实行统一管理。
由行政事业单位开办和主管的经济实体应在本规定实施
后一年内脱钩或转制,今后各镇(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再
开办和设立经营性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加大镇(区)属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
可采取出售、赎买、公司制改组、关停破产等多种方式进行
产权制度改革,实现镇政府(区办事处)不再直接介入市场
的竞争。
第十二条 镇(区)属集体企业进行转制必须经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批,转制工作程序可参照中府办
[1998]90号《关于市属公有企业转制审批问题的通知》有关
内容,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市公有
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镇(区)属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制
度,规范资产所有者的行为。
(一)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办公会议
批准执行:
1.投资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投资项目;
2.对境外投资和款项划转等相关的经济活动;
3.对全资企业经营者的人事任免和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
表的委派。
(二)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凡占有、使用镇(区)属集体资产的企业,必须到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资产产权登记。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包
括:
1.投资立案和开办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4.产权年检登记。
(三)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制度。
镇(区)属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兼并、投资参股、合
资合作和股份制改组等行为,都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具体按中
府办[2000]36号《关于我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
知》执行。
(四)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镇(区)属集体资产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收益由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收缴,并设专户管理和实行支票联签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镇(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定期
审计制度、支票联签制度、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奖惩制度等。
(一)所属企业资产营运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执行
情况均应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可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
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状况、营
运效绩情况以及财务执行情况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镇
(区)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支票联签办法、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各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政务公开、财务公
开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逐级报告制度。
每年年中和年末,企业应将属下的全资、控股企业的报表
合并,连同分析说明报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综合形成镇(区)属集体资
产营运分析报告。
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分别报镇政府(区办事处)、镇人民代表
大会,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3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76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白清才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朱镕基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建新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正威   刘华清
  刘国光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岚清   李沛瑶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 振   李铁映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鹏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衍银(女)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邦国   吴阶平
  吴 振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邹家华
  沈达人   迟浩田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思卿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光健   陈光毅   陈作霖   陈希同   陈章良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林英海   罗 干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梓森
  赵富林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姜春云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秦基伟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志杰   顾金池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钱其琛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高 潮   郭 志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常宗琳   章师明   章瑞英(女)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傅全有   傅铁山   普朝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 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 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 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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