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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38:25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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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建设部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7]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就加强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实施示范将有效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将有助于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从而有效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运用。

  (二)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是关系示范成效的关键。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集成技术仍较为落后,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做好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有助于保证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确保示范工程的效果;有助于通过工程示范,总结经验,建立当地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加强对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保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与有效的基本要求。因此,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强对示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对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组织做好对当地示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作。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推广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稳步推进,切实防止污染地下水等问题发生。

  二、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一)地方建设部门做好施工图专项审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告》)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已经专家评审并通过,要保证设计环节按《实施方案报告》与《申请报告》执行。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方案报告》、《申请报告》进行设计并与检测机构进行沟通,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检测机构认定办法另行通知。审图机构应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报告》及《申请报告》等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提交专项审查报告。地方建设部门根据专项审查报告,并组织专家对技术路线和方案等进行核查后,对达到《实施方案报告》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承担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另行组织审查。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施方案报告》内容的,须及时报告财政部、建设部。

  (二)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示范项目是否具备拨款条件,财政部门予以复核,复核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具备地方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审核同意意见;示范项目实际采用的技术支持单位、设备服务商是否与《实施方案报告》、《申请报告》相一致;建筑设计是否达到节能标准,相关设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等。对通过复核的示范项目,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购买、安装相关设备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必需支出。地方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账核算,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属地原则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是否专账核算;

  2.补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3.地方财政部门是否滞留补助资金;

  4.与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对核查发现的问题,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外,核查结果还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做好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承担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预留检测点,为后期检测评估工作做好准备。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材料、设备等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二)地方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地方建设、财政部门应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好对节能材料质量、设备产品性能、检测点预留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要联合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示范工程的进展情况和特殊需要,对示范工程现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要注意总结经验,为制定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奠定基础。地方建设、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分两次向财政部、建设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三)根据示范工程进度,财政部、建设部对示范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还将委托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提出优化解决方案,帮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四、严格检测,根据评估和核查结果,实施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一)地方建设、财政部门组织做好项目检测及评估。示范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在经地方程序审查后,建设部、财政部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机构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进行能效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建设、财政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并结合技术先进、适用可行、经济合理和示范推广等方面组织验收评估,并将验收评估报告报建设部、财政部,同时抄送专员办。

  (二)以检测评估和专员办对补助资金的核查结果为依据,确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建设部、财政部将制定示范工程验收标准。财政部、建设部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工程评估验收情况进行复核。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日内报告专员办,专员办应在收到报告后20日内,将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核查结果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将根据检测评估复核结果与资金核查结果,确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对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和专员办核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财政部将全额拨付剩余50%资金;对未达到标准或专员办核查发现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的示范项目,将核减补助额度或不予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

  (三)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工程运行能耗的监督、管理。验收评估完以后,示范工程的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逐级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五、积极做好示范工程的经验总结及推广

  (一)注意总结当地经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服务体系。地方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示范工程情况,注意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的地区适用性,为推广使用地下水源热泵技术等提供依据;研究形成热泵等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研究建立起具体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二)积极探索,为在建筑领域推广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础。地方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工程示范对管理机制、国家激励政策等提出建议,及时报建设部和财政部,为更大范围地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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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2004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获奖科技成果和特等奖获奖者的决定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5〕61号
关于奖励2004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获奖科技成果和特等奖获奖者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新战略,奖励为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2004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和被推荐的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候选人,按照程序进行了严格评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授予108项成果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其中“基于国产Linux跨平台的综合资源应用系统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等4项成果为一等奖,“心肌梗死患者存活心肌识别及临床应用”等33项成果为二等奖,“CX型葡萄保鲜纸的研制”等71项成果为三等奖;罗仁全、周著两位同志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获得者。
奖励科技进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号召全区各族科技工作者向获奖者学习,发扬团结协作、刻苦钻研、开拓创新、勇攀高峰的精神,不断强化“科技兴新”意识,为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2004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
2.2004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获奖人员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4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
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

一等奖(4项)

1.基于国产Linux跨平台的综合资源应用系统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
2.乌鲁木齐25米射电望远镜脉冲星观测系统
3.电子材料用精铝制备工艺及65千安精铝电解槽的研制
4.肝移植治疗泡状棘球蚴病的动物实验研究与临床应用

二等奖(33项)

1.心肌梗死患者存活心肌识别及临床应用
2.棉花优质高效生产技术开发与示范
3.优质超级长绒棉新品种选育及集成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
4.塔里木盆地大中型气田天然气生烃动力学与主控因素研究
5.年产3万吨甲乙酮综合技术开发
6.典型流域水资源利用及耗水机理研究
7.溢流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关键技术开发
8.塔里木沙漠公路综合防护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
9.高性能网络计算环境中海量存储体系构建方法研究和应用
10.喀拉通克铜镍矿金属化高冰镍吹炼与还原工艺的研究及工业化生产
11.超高密度水泥浆固井技术开发与应用
12.棉花高密度栽培综合技术开发
13.超深油井酸压管柱技术开发与应用
14.维吾尔药驱虫斑鸠菊生药学及有效部位的研究
15.油田钻井液欠平衡钻井技术应用
16.改进型二氧化碳汽提法尿素生产新工艺在塔西南化肥厂的应用
17.长输管道全自动外部焊接技术开发与应用
18.HRB400型热轧带肋钢筋的研制
19.油田用高温缓速酸体系研究与应用
20.KR—40型电脱盐破乳剂的研制
21.QJ型表面活性剂压裂液的研制
22.土屋—延东斑岩型铜矿的发现与“三位一体”找矿模型研究
23.光漂白法制备聚合物光子器件的研究
24.加碘器研制及在消除碘缺乏病中的应用
25.准噶尔盆地腹部岩性地层油气藏形成条件的研究
26.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在心血管疾病中的应用
27.利用炼厂重催干气中乙烯进行羰基合成生产丙醛的清洁生产工艺
28.“635”水利枢纽发电洞结构腐蚀机理及防护措施的研究与应用
29.新疆水情信息系统
30.彩霞山铅锌矿的发现及找矿方法研究与应用
31.KOKLEPC—CLUSTER008—01α型并行计算机的研制
32.金属波纹管浮环组合机械密封装置
33.绿洲生态系统结构、功能与稳定性研究

三等奖(71项)

1.CX型葡萄保鲜纸的研制
2.兼容汉、英文windows的维哈柯多文种信息处理平台
3.活断层上大坝安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4.ASl50(K)型系列声波清灰装置
5.克拉玛依油田六、九区浅层稠油蒸汽驱开采技术开发
6.赛里木湖高白鲑引种及人工繁殖试验
7.克拉玛依油田八区乌尔禾组油藏高效开发及钻井技术开发与应用
8.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对策研究及适用技术开发
9.彩棉针织品用生物酶的优选及后整理工艺应用研究
10.西北侏罗系石油地质研究及勘探目标选择
11.双驴头系列抽油机研制
12.膜分离预浓缩技术在番茄加工中的应用
13.油田高压气举快速返排技术开发及应用
14.中国西部山区典型流域治理技术与示范
15.玉门青西高陡构造快速钻井技术开发
16.新疆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肠道寄生虫病调查与防治研究
17.高性能混凝土在乌伦古河渡槽工程中的应用
18.通用型节能长明燃气燃烧器的研制
19.输油管道改输气管道的适用性评价方法及应用
20.燃料型减压塔减一线生产柴油技术
21.草原家庭牧场现代化模式示范
22.新疆油田公司企业宽带广域网建设与应用
23.微创切口心脏直视手术临床应用的研究
24.妇科电视宫腔镜技术在临床中的应用
25.科技查新在医药卫生科研工作中的绩效评价
26.银白杨和新疆杨杂交无性系的选育
27.伊犁州农业有害生物种类调查及综合防治
28.电磁法在干旱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中的应用
29.SP—8型钻井液用聚合物降滤失剂的研制
30.难选硫化矿高硫铜锌浮选分离工艺的研究
31.陆梁油田薄层底水油藏天然能量合理利用研究
32.塔里木盆地油气勘探潜力及油气富集规律研究
33.碱分子激发态的预离解和碰撞能量转移过程的研究
34.人工速效繁育管花肉苁蓉技术开发与示范
35.新疆2000年综合科技实力评估与发展对策研究
36.柯深地区超深油井钻井配套技术
37.L—QC(KD)320型高温热传导油的研制
38.道路勘测设计一体化应用的研究
39.无张力疝修补术在治疗腹股沟疝病中的应用
40.电法快速找矿技术在东天山找矿中的应用
41.心脏植物神经和阵发性房颤机制的研究
42.可循环微泡沫钻井液在吐哈油田低压低渗油气藏开发中的应用
43.新疆牧区高血压高发人群流行病调查和相关基因关联研究
44.吐哈油田侏罗系含油气系统隐蔽圈闭描述和勘探目标优选
45.快速钻井技术在扎纳诺尔油田的应用
46.内镶片状迷宫式滴灌带(管)的研制
47.新疆农民收入问题研究
48.西瓜新品种“新红优3号”和甜瓜新品种“西域金黄1号”的选育
49.哈密瓜套种棉花高效栽培技术开发与示范
50.超深油井水基泥浆完井液研制
51.螺纹异体皮质骨椎间融合的研究与临床应用
52.L—DRB/A15型全封闭冷冻机油研制
53.新疆油田空间信息系统建设
54.低孔低渗储层大型压裂改造配套技术开发
55.机械通气在呼吸衰竭治疗中的应用
56.重整拔头油脱硫工艺研究
57.血管切除重建技术在胰十二指肠切除中的应用
58.西气东输管线工程新疆段地质灾害评估与防范研究
59.温西一区块和陵二中区精细油藏描述
60.八钢协同办公自动化系统
61.油田测井技术在钻井和测试工程设计中的应用
62.安格斯牛的培育与示范
63.火烧山油田H3层典型裂缝性砂岩油藏改善开发效果的对策研究
64.塔城地区草地蝗虫鼠害发生危害区域调查及综合治理技术
65.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治
66.内通风燃气燃烧器的研制
67.吐鲁番地区葡萄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
68.克拉玛依市重点人群艾滋病与性病干预研究
69.新疆伊犁地区HIV/AIDS脑及肺的CT表现
70.减重运动训练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研究
71.油田物资综合管理及网上交易系统附件2:



2004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
特等奖获奖人员


1.罗仁全新疆第三机床厂高级工程师
2.周著新疆农业大学教授


抚顺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7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6月25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站、公共停车场、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住宅小区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管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城乡建设、房产、环保、供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以功能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绿色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对损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站、公共停车场、广场、公园、住宅小区等应当规划、设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第十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应当规划、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二)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构)筑物;

(三)大型公共设施、桥梁、广场、绿化带、公园、大型花坛以及河道城市段两岸;

(四)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或者建(构)筑物。

已建建(构)筑物未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在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景观照明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维护、更新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配套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配套城市照明方案。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同时审查配套城市照明方案,并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设施纳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二)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指示灯、铁路等特殊用途的信号灯相同或相似;

(三)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变压器、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设施所有人负责。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启闭,可以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每天启闭,启闭时间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季节、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启闭,启闭时间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移交给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用途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在统一启闭期间发生的电费,由城市人民政府全额拨付。拨付的具体办法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标准。

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维护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安全作业、动态巡查、检查考核、保养维护、应急抢险等责任制度,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做到定期排查故障隐患,及时维修和更换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照明设施,及时清理废弃的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设施一般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二十四条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通知城市绿化管理机构予以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五)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六)其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利用城市照明设施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应当经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过失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损害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的,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事故责任方应对损坏的设施进行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照明维护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和更换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照明设施,未及时清理废弃的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城市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2001年2月22日市政府令第77号发布、2010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153号修正、2011年12月14日市政府令第162号修正)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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