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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01:23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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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人事局、农业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有关企业、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农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农业部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和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在我国现代农业领域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开展知识更新培训7万人次左右,重点培训1万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使各类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领域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着力提高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水平和专业素质,不断加快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的步伐。



(二)紧密结合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增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带动整个农业技术领域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按照政府推动、单位支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积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不断推进“653工程”实施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相关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



(二)根据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紧跟世界农业技术发展的步伐,在种质资源发掘、保存和创新与新品种定向培育、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农业生物质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态安全、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和生态农业、多功能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精准作业与信息化等重点领域,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和学术技术交流论坛,培养复合型、骨干性人才。对参加“653工程”范围内高级研修班的专业技术人才统一颁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三)充分利用农业系统教育培训资源,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同时,积极利用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的教育培训资源,不断优化培训机制,联合培养中高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四)依托重大农业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培训农业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



(五)鼓励各地区各单位结合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开展专项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有关培训项目经评估纳入“653工程”的总体规划。



(六)建立包括卫星、互联网等多种有效实施途径和手段在内的远程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农业技术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现代农业领域的“653工程”由人事部、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具体负责,中国科协参加。成立“全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农业领域“653工程”的重要事项决策、领导和协调工作;组建“全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对“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重要项目和课程体系进行论证;全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653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与证书管理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通过“中国农业人才网”对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课程、学时、考核等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形成资料准确、完备的数据库,面向全行业定期公示和公开查询,增强公信力,促进科学管理。定期将有关统计数据和进展情况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农业部人事劳动司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并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653工程”重要项目及时报人事部,并在人事部网站、农业部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农业人才网站以及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委员会对现代农业领域的“653工程”进行指导和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各项培训教育工作,并建立必要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人事部、农业部不定期对“653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搭建服务平台。积极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搭建服务平台,制定现代农业领域专业科目培训大纲,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教材库和师资库,实现继续教育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与各省市农业、人事部门紧密结合,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3、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农业人才网”建立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在线学习与交流等活动。



(四)经费保障



1、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现代农业领域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农业部现有继续教育和培训专项经费向“653工程”重点倾斜。



2、列入“653工程”范围的相关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项目倾斜。



3、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可根据培训项目和类型,本着“公开、透明、自愿”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要降低培训成本,不给学员增加负担。杜绝以“653工程”名义举办盈利性培训,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农业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鼓励农业相关单位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653工程”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制定当年的具体项目计划,经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评估、认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



下发实施办法,组建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



每年开展一定规模的培训活动,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一批适合继续教育社会化普及的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重点扶持一批优质的施教机构和继续教育基地,同时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对“653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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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西宁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已经市 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六月四日



西宁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外来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使用外来劳动力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年满十六周岁,要求在本市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本市外来劳动力就业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及劳动力供需状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行业和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控制比例。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一)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地来政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二)经市级以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须到劳动力市场招收外来劳动力。
第九条 外来劳动力到本市就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法定年龄;
(二)具备相应的职业技术能力。
第十条 外来劳动力到本市就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或职业资格证明;
(三)计划生育证明;
(四)暂住证明;
(五)《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青海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使用持有效证件的外来劳动力;
(二)必须是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工种(岗位);
(三)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具备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提供法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使用人数向用人单位收取再就业人员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并落实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外来劳动力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违反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外来劳动力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用人单位给予当事人所拖欠工资1-5倍的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拒缴再就业人员培训费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浙江省民政厅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取得了实质性效果,进一步理顺了工作关系,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最近,浙江省民政厅与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乡镇
企业职工和独生子女及两女结扎户父母,统一参加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解除乡镇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将《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社险字〔1995〕212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民政局、计生委、乡镇企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1995〕4号),进一步理顺关系,做好乡镇企业职工和计划生育有关对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解决乡镇企业的后顾之忧,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和省政府浙政发〔1995〕4号文件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的规定,今后凡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结扎户父母的养老保险,统一参加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凡
与本通知精神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事宜,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与计生委、乡镇企业局协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搞好优质服务,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以对国家负责、对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父母以及乡镇企业职工负责、对事业负责的高度责任感,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



19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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