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红河县州级封山育林及管护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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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河县州级封山育林及管护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河县州级封山育林及管护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红政发〔200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州级封山育林及管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识贯彻执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四日
红河县州级封山育林及封山管护工程管 理 办 法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意见》(红发〔2004〕15号)精神,《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和《红河州封山育林及封山管护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州级下达我县的封山育林和封山管护工程。
一、项目规划及管理原则
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封育为主,管护并重,生态优先,权责统一,动态管理,注重成效。
二、规划范围及对象
本工程包括封山育林和封山管护两个部分。
(一)封山育林的范围及对象
州级封山育林规划范围仅限于生态公益林地,不包括商品林地,不得同国家和省已经安排的封山育林项目重复。
1、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和疏林地,均可实施封育:
(1)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公顷30株以上或阔叶母树6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则按针叶母树除以30加上阔叶母树除以60之和,如大于或等于1则符合条件;
(2)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公顷90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公顷幼苗60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阔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1)项;
(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公顷60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公顷45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阔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1)项;
(4)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公顷600个以上或灌木每公顷750株以上;
(5)大型丛生竹每公顷100丛以上或杂竹覆盖度10%以上;
(6)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段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树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2、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条件
(1)郁闭度<0.5的低质、低效林地;
(2)有望培育成乔木的灌木林地。
(二)封山管护的范围及对象
封山管护的范围是1999年以来新造林地中的纯生态林(不含退耕地还林和其他单位及个人所有的林木)。
三、封育和管护的规模、重点、年限及形式
(一)全县封山育林及封山管护工程总规模16万亩,聘请护林员96人,各乡镇任务数由县林业局下达,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县下达总规模范围内自行确定封育规模和管护的规模。
(二)规划布局的重点:
1.东门坝至县城迤萨、南昏河至县城迤萨、齐心寨至凹腰山和县城迤萨至各乡镇等重点交通干道两侧的面山;
2.各乡镇周边面山;
3.俄垤水库、红星水库、洛甫水库周围面山。各乡镇可与已经实施的人工造林项目和今后规划实施的人工造林项目相结合进行规划布局。
(三)封山育林及封山管护均以5年为一轮,满5年后重新选择规划设计,进入下一轮的封育管护。
(四)封育及管护的形式为全封。
四、投资标准和资金来源
封山育林和封山管护工程按每3人管护5000亩确定,原则上平均每3000亩应设立一个管护站点。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护林员的报酬,由县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及管护站点、标志牌等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各乡镇解决。
五、工程管理
(一)护林员的招聘及管理
1、护林员的招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年一定,具体办法由县林业局制定。各乡镇林业站要造册登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其上岗和履职情况,并于每半年考核一次,根据检查考核实绩和群众评议情况,决定护林员去留。
2、连片面积较大的,应积极探索和推行家庭承包管护责任制,允许其合理利用林下资源。
3、无论采取那种方式管护,都要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和奖惩,并严格兑现。
(二)管护要求
1、各乡镇就根据县级下达的计划,落实封山育林和封山管护任务,划定范围并发布公告,组织封育措施的落实。
2、各乡镇应在封山育林区和封山管护区的适当位置设立标牌,建立管护站及其他管护设施。标志牌上应明示封山育林和封山管护的范围、面积和主要的管护制度。
3、各乡镇要加强封山育林和封山管护工程信息档案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
六、检查验收及考核
(一)县级每半年检查考评一次,一年进行一次验收。
(二)分别按每半年封山育林和管护规模10%的比例随机抽取地块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包括:封育、管护的范围、对象、面积是否准确;封育措施、管护人员、经费是否落实;管护站点、标志牌是否按设计设置;封育和管护的效果等。
(四)根据检查结果,对完成任务数达到90%-100%,或因火灾、人畜破坏无效面积占实际封育和管护面积(下同)达5%以下的,责令下年完成或整改;对完成任务数达到70%-90%,或因火灾、人畜破坏无效面积达5%—10%的,调减任务数的50%给其他管护效果好的乡镇,对完成任务数低于50%或因火灾及人畜破坏无效面积达10%以上的,取消项目,其所承担的任务调整给其他乡镇。
(五)按每5年一轮,验收合格,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下一轮计划安排时给予优先和倾斜。
(六)本《办法》由红河县林业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期货客户资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期货客户资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1996年10月7日 证办期字[1996]1号
审计署办公厅:
你厅1996年9月11日转来的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简报》第88 期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我国期货经纪行业经过两年多的清理整顿,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一定的控制,
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是目前市场中尚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
简报》所反映的那样,我们也注意到有些经纪公司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混乱,
在客户保证金帐户的设立、保证金的划入与划出、手续费返还、佣金支付等问题上
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行业的监管,我们将在充分调查
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包括强化经纪机构财务、审计工作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加大这方面的监管力度。我会在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
工作的通知》中,对客户帐户的管理、资金的划转及相关财务制度等方面从强化监
管的角度作出了规定。我们相信,通过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期货经纪机构客户
资金的管理也将逐渐规范。另外,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和会计司正在制定有关商品期
货交易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办法,我会也在积极地予以配合。
我会领导对《简报》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对审计署在期货市场监管方面给予
我们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审计署的支持。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9〕 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气象局制订的《邵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 O九年七月五日
邵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和气象灾情收集工作,规范气象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信息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用,由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经聘用的气象信息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员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信息员的聘任应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委会推荐,由本人亲笔填写信息员申请表,经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并同意。
第四条 气象信息员的组成:每个乡镇至少聘任 2名气象信息员,可从乡镇干部、气象灾害易发区的村委会选聘产生,也可视情况在社区、企业、学校、水库聘任信息员。每个区域气象站的值守人员原则上应聘为气象信息员。
第五条 信息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气象部门颁发聘书,并登记在册。
第六条 信息员的任职条件:
(一)关心气象工作,热心公益事业;
(二)长期在责任区工作或居住,熟悉责任区内情况;
(三)拥有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手机,或拥有中国电信固定电话;
(四)身体健康并有适当交通工具,能够及时传播气象预警信息,并对气象灾情展开调查、收集和上报工作;
(五)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年龄一般在 50岁以下;
第七条 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应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各乡镇、气象灾害易发区的村委会或社区、企业、学校、水库应及时推荐新的合适人选;
第八条 信息员每届聘期为两年,由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对违法乱纪、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第三章 信息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信息员的权利:
(一)免费获取气象预警信息(免费接收气象预警短信或免费气象声讯电话主呼叫服务);
(二)免费参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他相关科普知识的培训,并获取相关培训资料;
(三)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可获得嘉奖。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义务:
(一)手机 24小时开机或固定电话保持畅通,若手机或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新号码报县(市)气象主管机构;
(二)负责收集传递气象预案信息,及时准备将信息传递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负责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并将灾情信息上报到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灾情信息应与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四)负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人员赴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和鉴定;
(五)协助做好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和技术咨询等; (六)协助做好其他有关气象工作。
第四章 信息员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信息员培训工作,使信息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素质。
第十三条 信息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四条 信息员的培训以县、市为单位进行,三区可以集中到一起。
第十五条 信息员培训的内容主要为气象灾害及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他相关知识等。
第五章 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所管理的信息员手中。
第十七条 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设立信息员报灾电话,并安排人员 24小时值守。
第十八条 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短信、广播、板报、电话、敲锣、吹哨、上门或其他因地制宜的方式,以最快的速度( 1小时内)将预警信息传递到责任区公众手中。
第十九条 信息员认为或者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将灾情信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于 24小时内据实上报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条 上报的灾情信息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值班人员收到上报的灾情后应认真进行分类记录,尽快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核实;当灾情显示有人员伤亡或灾害可能加剧时,应立刻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章 气象信息员的培训、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气象信息员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由气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气象信息调查、收集、传输及交通、通信、误工等补助费用每人每月 100- 150元。系乡镇干部和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补助,系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可减半补助。所有补助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 每年各县(市、区)评选县级优秀气象信息员,比例为所在地气象信息员总数的 10%,由所在地气象局评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每年全市评选市级优秀气象信息员,名额为每县(市、区) 1人,由市气象局评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信息员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所管理的信息员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