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1年3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出纳队伍建设,提高出纳人员业务素质,统一全行出纳业务技术考核标准,根据总行1990年5月天津蓟县全国出纳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现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考核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要求高,各级行处要按照全国出纳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加强对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考核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出纳队伍建设,提高出纳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工作来抓。基层行处的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组织出纳人员进行技术练兵和培训。达到考核标准的出纳人员,要积极参加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
出纳人员获得的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等级,应列入干部档案管理。
二、本标准是根据我行出纳人员点钞的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各行意见而制定的。各行应按本标准考核,不能降低。
三、为便于管理,统一格式,“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申报表”、“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技术晋级申报表”、“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证书”、“一级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情况表”由总行统一印制,请各分行于1991年3月底以前将所需用量报总行财会部。
四、各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
为加强出纳队伍建设,提高出纳人员业务素质,统一全行出纳业务技术考核标准,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和审定
(一)凡在建设银行从事出纳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
(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必须严格依照本标准进行。考核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为单位,由出纳、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组织考核,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考核方法由分行分片组织进行。
(三)考核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行的出纳、人事、工会等部门组织预考核。凡经预考核,成绩达到本标准的出纳人员,即可填报“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申报表”(附一),逐级转报分行组织考核。
(四)经分行考核确已达到本标准的,由分行核准并颁发“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证书”(附二)。晋级考核的应另填制“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技术晋级申报表”(附三),并进行技术能手晋级的审定和颁证。
(五)每年年度终了,各分行应将当年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考核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总行。对获得一级能手的,由分行填制“一级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情况表”(附四)报总行。
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内容和依据
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分为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业务技术操作考核。业务基础知识考试以应知应会为考试内容;业务技术操作考核以各项目的考核要求为考核依据。
三、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分类和等级
(一)出纳业务技术能手分为单项业务技术能手和全能业务技术能手两类。
(二)单项业务技术能手和全能业务技术能手均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能手都必须进行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业务技术操作考核。
单项业务技术分设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含单指多张,下同)点钞、扇面(含手板式,下同)点钞、散把点钞、机器点钞、现金收款、票币计算7个单项项目。单项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考核人员的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任一单项项目的业务技术操作考核,同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可申报相应等级的单项业务技术能手。
全能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在单项业务技术能手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人员的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三个单项项目(必须有单指单张点钞项目)的业务技术操作考核,同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可申报相应等级的全能业务技术能手。
四、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等级标准
(一)业务基础知识考试的等级标准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由各分行组织出题(题型为填空、名词解释、简答、判断、选择、论述题等,在应知应会范围内出题)、考试、评卷。各等级的标准为:
一级:91分以上;
二级:81-90分;
三级:71-80分。
(二)业务技术操作考核的等极标准
业务技术操作的考核分为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扇面点钞、散把点钞、机器点钞、现金收款、票币计算共7个单项项目。各单项项目的等级标准为:
1.单指单张点钞
一级:时速15000张;
二级:时速13500张;
三级:时速12000张。
2.多指多张点钞
一级:时速24000张;
二级:时速20000张;
三级:时速16000张。
3.扇面点钞
一级:时速26000张;
二级:时速22000张;
三级:时速18000张。
4.散把点钞
一级:时速14000张;
二级:时速12000张;
三级:时速10000张。
5.机器点钞
一级:完成时间5分钟;
二级:完成时间7分钟;
三级:完成时间9分钟。。
6.现金收款
一级:完成时间22分钟;
二级:完成时间25分钟;
三级:完成时间27分钟。
7.票币计算
一级:总分160分,40题/10分钟;
二级:总分120分,30题/10分钟;
三级:总分100分,25题/10分钟。
五、业务基础知识考试范围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要求掌握现金出纳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为:
(一)应知
1.现金管理政策和规定;
2.出纳与货币发行、回笼的关系;
3.出纳工作主要任务;
4.出纳工作基本规定;
5.金库管理基本制度;
6.人民币主币各项特征;
7.残损人民币挑剔标准;
8.错款报告和审批制度;
9.款项交接手续;
10.票样保管规定。
(二)应会
1.收款程序和付款程序;
2.提款、交款和现金出入库手续;
3.检查金库;
4.假人民币的鉴别和防范方法;
5.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和错款查找方法;
6.票币兑换、整点和挑残;
7.库款运送工作;
8.主要点钞方法;
9.出纳机具的使用、保管和维修;
10.出纳报表的统计方法。
六、业务技术操作的项目考核要求
(一)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扇面点钞
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扇面点钞三个项目的考核要求:采用定时计量方法考核。考核时,准备考核20分钟的票币(整把5元券或其他券别),分两场进行考核。每场考核10分钟,设错0-10个,完成拆把、点数、挑错、扎把、盖章5道工序。两场考核完毕,择优一场实点张数,作为考核成绩。未挑出所设全部错或误挑错的,该场成绩不予计算。全部正确挑出错的,按每个错加计50张作为考核成绩。
考核成绩折算为时速。
(二)散把点钞
散把点钞只用单指单张点钞一种指法进行考核。该项目考核要求:采用定时计量方法考核。考核时,准备考核20分钟的票币(散把5元券或其他券别),分两场进行考核。每场考核10分钟,设错0-10个,完成点数、挑错、扎把、盖章4道工序。其余考核要求与“(一)”单指单张点钞等项目的考核要求相同。
(三)机器点钞
考核要求:采用定量计时方法考核。考核时,准备10元、5元、2元、1元券和2角券各1捆(共5000张),考核一场,设错若干,完成拆把、点数、挑错、扎把、盖章5道工序,以实际完成时间作为考核成绩。
(四)现金收款
考核要求:采用定量计时方法考核。考核时,准备现金封包款2000张(枚),金额20588元[其中100元券、50元券各100张,10元券200张,5元券600张,2元券100张,1地券300张,5角、2角、1角券,5分、2分、1分硬币各100张(枚)],将现金分成10个封包,各封包的张数、金额不等,设置凭证、现金差错若干。要求按封包编号顺序收款,完成拆封包、审凭证、按券别核收大数、清点细数、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并把整理现金、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填制收款结数表和现金入库票等工序,以实际完成时间作为考核成绩。
(五)票币计算
考核要求:采用定时计量方法考核。考核时,参照附五的格式,用共60题的票币计算试卷进行考核。考核限时10分钟,每题4分,以实际答对的题计算考核成绩。
七、附 则
(一)本标准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考核实施细则,并抄报总行备案。
(三)本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一: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申报表
年 月 日
━━━━━━┳━━━━┳━━━━┳━━━━┳━━━━┳━━━━┳━━━
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照
民 族 ┃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
━━━━━━╋━━━━╋━━━━╋━━━━╋━━━━╋━━━━┫
职 务 ┃ ┃入行时间┃ ┃从事出纳┃ ┃ 片
┃ ┃ ┃ ┃工作年限┃ ┃
━━━━━━╋━━━━┻━━━━┻━━━━┻━━━━┻━━━━┻━━━
工作单位 ┃
━━━━━━╋━━━━┳━━━━━━━━━━━┳━━━━━━━━━━━
业务 ┃ 考核 ┃ 考 核 时 间 ┃ 考 核 成 绩
技术 ┃ ┣━━━━━┳━━━━━╋━━━━━┳━━━━━
操作 ┃ 项目 ┃ 所在行 ┃ 分 行 ┃ 所在行 ┃ 分 行
考核 ┣━━━━╋━━━━━╋━━━━━╋━━━━━╋━━━━━
成绩 ┣━━━━╋━━━━━╋━━━━━╋━━━━━╋━━━━━
┣━━━━╋━━━━━╋━━━━━╋━━━━━╋━━━━━
━━━━━━┻━━━┳┻━━━━┳┻━━━━┳┻━━━━━┻━━━━━
┃ 所在行 ┃ 分 行 ┃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成绩┣━━━━━╋━━━━━┫申报 业务技术 级能手
┃ ┃ ┃
━━┳━━━━━━━┻━━━━━┻━━━━━┻━━━━━━━━━━━━
所在┃
行推┃
荐意┃ (盖章)
见 ┃ 年 月 日
━━╋━━━━━━━━━━━━━━━━━━━━━━━━━━━━━━━━
分行┃
审批┃
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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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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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出纳业务技术能手
┃ 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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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底 封 面
━━━━━━━━━━━━━━━━━━┳━━━━━━━━━━━━━━━
┏━━━┓ ┃ 证 书
┃ 照 ┃ ┃
┃ 片 ┃ ┃ 经考核审定,确认你为中国
┗━━━┛ ┃ 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
单位: ┃ 能手。
━━━━━━━━━━━ ┃ 特授此证书
姓名: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 ┃ 年 月 日
出生年月 年 月 ┃
━━━━ ━━━━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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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页1 内页2
附三: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技术晋级申报表
年 月 日
━━━━━━┳━━━━┳━━━━┳━━━━┳━━━━┳━━━━┳━━━
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照
民 族 ┃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
━━━━━━╋━━━━╋━━━━╋━━━━╋━━━━╋━━━━┫
职 务 ┃ ┃入行时间┃ ┃从事出纳┃ ┃ 片
┃ ┃ ┃ ┃工作年限┃ ┃
━━━━━━╋━━━━┻━━━━┻━━━━┻━━━━┻━━━━┻━━━
工作单位 ┃
━━━━━━┻━━━━━━━━━━━━━━━━━━━━━━━━━━━━
原 考 核 成 绩
━━━━━━━┳━━━━━━━━┳━━━━━━━━┳━━━━━━━━━
业务技 ┃ 考核项目 ┃ 考核时间 ┃ 考核成绩
术操作 ┣━━━━━━━━╋━━━━━━━━╋━━━━━━━━━
考 核 ┣━━━━━━━━╋━━━━━━━━╋━━━━━━━━━
成 绩 ┣━━━━━━━━╋━━━━━━━━╋━━━━━━━━━
━━━━━━━┻━━┳━━━━━┻━┳━━━━━━┻━━━━━━━━━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成绩┃ ┃已取得 业务技术 级能手
━━━━━━━━━━┻━━━━━━━┻━━━━━━━━━━━━━━━━
技 术 晋 级 考 核 成 绩
━━━━━━┳━━━━┳━━━━━━━━━━━┳━━━━━━━━━━━
业务 ┃ 考核 ┃ 考 核 时 间 ┃ 考 核 成 绩
技术 ┃ ┣━━━━━┳━━━━━╋━━━━━┳━━━━━
操作 ┃ 项目 ┃ 所在行 ┃ 分 行 ┃ 所在行 ┃ 分 行
考核 ┣━━━━╋━━━━━╋━━━━━╋━━━━━╋━━━━━
成绩 ┣━━━━╋━━━━━╋━━━━━╋━━━━━╋━━━━━
┣━━━━╋━━━━━╋━━━━━╋━━━━━╋━━━━━
━━━━━━┻━━━┳┻━━━━┳┻━━━━┳┻━━━━━┻━━━━━
┃ 所在行 ┃ 分 行 ┃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成绩┣━━━━━╋━━━━━┫申报 业务技术 级能手
┃ ┃ ┃
━━━━━━━━━━┻━━━━━╋━━━━━┻━━━━━━━━━━━━
所在行推荐意见 ┃ 分行审批意见
━━━━━━━━━━━━━━━━╋━━━━━━━━━━━━━━━━━━
┃
(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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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一级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情况表
编报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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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业务技术操作考核成绩 ┃
姓名┃性别┃年龄┣━━━━━━┳━━━━━┫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成绩
┃ ┃ ┃ 考核项目 ┃考核成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五:票币计算试卷(参考格式)
单位: 姓名: 分数:
━━━ ━━━ ━━━
第1题 第2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51 伍拾元券 ┃ 99
━━━━━━╋━━━━━━━━ ━━━━━━╋━━━━━━━━
拾元券 ┃ 27 拾元券 ┃ 17
━━━━━━╋━━━━━━━━ ━━━━━━╋━━━━━━━━
伍元券 ┃ 82 伍元券 ┃ 97
━━━━━━╋━━━━━━━━ ━━━━━━╋━━━━━━━━
贰元券 ┃ 90 贰元券 ┃ 92
━━━━━━╋━━━━━━━━ ━━━━━━╋━━━━━━━━
壹元券 ┃ 48 壹元券 ┃ 85
━━━━━━╋━━━━━━━━ ━━━━━━╋━━━━━━━━
伍角券 ┃ 84 伍角券 ┃ 75
━━━━━━╋━━━━━━━━ ━━━━━━╋━━━━━━━━
贰角券 ┃ 57 贰角券 ┃ 16
━━━━━━╋━━━━━━━━ ━━━━━━╋━━━━━━━━
壹角券 ┃ 31 壹角券 ┃ 11
━━━━━━╋━━━━━━━━ ━━━━━━╋━━━━━━━━
伍分币 ┃ 63 伍分币 ┃ 77
━━━━━━╋━━━━━━━━ ━━━━━━╋━━━━━━━━
贰分币 ┃ 93 贰分币 ┃ 52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74 伍拾元券 ┃ 60
━━━━━━╋━━━━━━━━ ━━━━━━╋━━━━━━━━
拾元券 ┃ 99 拾元券 ┃ 26
━━━━━━╋━━━━━━━━ ━━━━━━╋━━━━━━━━
伍元券 ┃ 74 伍元券 ┃ 54
━━━━━━╋━━━━━━━━ ━━━━━━╋━━━━━━━━
贰元券 ┃ 88 贰元券 ┃ 98
━━━━━━╋━━━━━━━━ ━━━━━━╋━━━━━━━━
壹元券 ┃ 59 壹元券 ┃ 90
━━━━━━╋━━━━━━━━ ━━━━━━╋━━━━━━━━
伍角券 ┃ 24 伍角券 ┃ 49
━━━━━━╋━━━━━━━━ ━━━━━━╋━━━━━━━━
贰角券 ┃ 49 贰角券 ┃ 38
━━━━━━╋━━━━━━━━ ━━━━━━╋━━━━━━━━
壹角券 ┃ 78 壹角券 ┃ 24
━━━━━━╋━━━━━━━━ ━━━━━━╋━━━━━━━━
伍分币 ┃ 91 伍分币 ┃ 65
━━━━━━╋━━━━━━━━ ━━━━━━╋━━━━━━━━
贰分币 ┃ 89 贰分币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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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第1题 第2题
第5题 第6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58 伍拾元券 ┃ 65
━━━━━━╋━━━━━━━━ ━━━━━━╋━━━━━━━━
拾元券 ┃ 53 拾元券 ┃ 24
━━━━━━╋━━━━━━━━ ━━━━━━╋━━━━━━━━
伍元券 ┃ 76 伍元券 ┃ 77
━━━━━━╋━━━━━━━━ ━━━━━━╋━━━━━━━━
贰元券 ┃ 68 贰元券 ┃ 61
━━━━━━╋━━━━━━━━ ━━━━━━╋━━━━━━━━
壹元券 ┃ 26 壹元券 ┃ 98
━━━━━━╋━━━━━━━━ ━━━━━━╋━━━━━━━━
伍角券 ┃ 12 伍角券 ┃ 44
━━━━━━╋━━━━━━━━ ━━━━━━╋━━━━━━━━
贰角券 ┃ 77 贰角券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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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角券 ┃ 44 壹角券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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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分币 ┃ 70 伍分币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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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分币 ┃ 67 贰分币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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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第1题 第2题
第7题 第8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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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拾元券 ┃ 96 伍拾元券 ┃ 71
━━━━━━╋━━━━━━━━ ━━━━━━╋━━━━━━━━
拾元券 ┃ 64 拾元券 ┃ 62
━━━━━━╋━━━━━━━━ ━━━━━━╋━━━━━━━━
伍元券 ┃ 88 伍元券 ┃ 65
━━━━━━╋━━━━━━━━ ━━━━━━╋━━━━━━━━
贰元券 ┃ 55 贰元券 ┃ 86
━━━━━━╋━━━━━━━━ ━━━━━━╋━━━━━━━━
壹元券 ┃ 72 壹元券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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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角券 ┃ 85 伍角券 ┃ 68
━━━━━━╋━━━━━━━━ ━━━━━━╋━━━━━━━━
贰角券 ┃ 43 贰角券 ┃ 24
━━━━━━╋━━━━━━━━ ━━━━━━╋━━━━━━━━
壹角券 ┃ 52 壹角券 ┃ 75
━━━━━━╋━━━━━━━━ ━━━━━━╋━━━━━━━━
伍分币 ┃ 92 伍分币 ┃ 65
━━━━━━╋━━━━━━━━ ━━━━━━╋━━━━━━━━
贰分币 ┃ 53 贰分币 ┃ 75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第1题 第2题
第9题 第10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56 伍拾元券 ┃ 92
━━━━━━╋━━━━━━━━ ━━━━━━╋━━━━━━━━
拾元券 ┃ 31 拾元券 ┃ 45
━━━━━━╋━━━━━━━━ ━━━━━━╋━━━━━━━━
伍元券 ┃ 80 伍元券 ┃ 72
━━━━━━╋━━━━━━━━ ━━━━━━╋━━━━━━━━
贰元券 ┃ 98 贰元券 ┃ 61
━━━━━━╋━━━━━━━━ ━━━━━━╋━━━━━━━━
壹元券 ┃ 22 壹元券 ┃ 43
━━━━━━╋━━━━━━━━ ━━━━━━╋━━━━━━━━
伍角券 ┃ 37 伍角券 ┃ 25
━━━━━━╋━━━━━━━━ ━━━━━━╋━━━━━━━━
贰角券 ┃ 45 贰角券 ┃ 59
━━━━━━╋━━━━━━━━ ━━━━━━╋━━━━━━━━
壹角券 ┃ 36 壹角券 ┃ 21
━━━━━━╋━━━━━━━━ ━━━━━━╋━━━━━━━━
伍分币 ┃ 62 伍分币 ┃ 73
━━━━━━╋━━━━━━━━ ━━━━━━╋━━━━━━━━
贰分币 ┃ 87 贰分币 ┃ 74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说明:此参考格式列出题目10道,实际考核时,票币计算试卷出题60道,
各题的“张数”栏的两位数字,均要有所变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一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03年4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组织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技术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自治区可以实施强制免疫。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其他疫病免疫工作。
第九条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涂改、伪造畜禽标识;不得收购、屠宰、运输、销售应当加施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
第十条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统一订购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有关应急物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的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防治和兽药使用档案;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组织负责建立。
第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弃置在公共场所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动物诊疗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自治区境内的公共无害化处理场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动物防疫组织可以聘用动物防疫员。动物防疫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经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执行强制免疫任务和承担其他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货主、承运人在装载前或者卸载后,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扫、洗刷,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现场消毒或者到指定地点消毒,对清除的污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输途中不得宰杀、销售、抛弃染疫或者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死亡的动物及其排泄物、垫料等污物,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到达站点卸载,并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前两款规定的消毒、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自治区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公布本自治区动物疫情。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商务、工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疫情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逐级上报,并通报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应当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以及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地区,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逐级上报,并通报毗邻地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封锁的疫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志,配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根据扑灭动物疫情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或者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和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点;
(三)对染疫、疑似染疫及易感染的同群动物,进行扑杀;
(四)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内扑杀的动物和病死动物进行销毁,对动物排泄物、垫料、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运载工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疫点内的居民进行人畜共患病检查,发放药品,进行居所及饮用水源消毒。
第二十三条 对封锁的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以及死因不明的动物,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处理;
(二)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防疫消毒站(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指定地点放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用;
(四)禁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出疫区;
(五)关闭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场所;
(六)对疫区内的居民进行人畜共患病排查,发放药品,进行饮用水源消毒。
第二十四条 对受疫情威胁的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监测疫情动态,并采取必要的限制、隔离、消毒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和扩散。
第二十五条 疫情发生地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检查站,应当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主要道路、车站、机场等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第二十六条 被封锁疫区内的动物疫病完全扑灭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所发疫病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染疫动物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通报疫情,并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扑灭疫病。
第二十八条 疫点、疫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动物及易感染的同群动物进行扑杀、销毁或者做无害化处理的决定,不得拒绝、阻挠。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流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进行免疫接种的,在发生疫病时,动物被扑杀或者动物产品被销毁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在运输途中发现动物疫病时,动物所有人或者知情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条 自治区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检疫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有关规定处理。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对猪、牛、羊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三十三条 跨省收购、调运动物,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第三十四条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向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所或者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圈(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四十五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自治区境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不得收费。
第三十五条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并接受监督检查。
货主应当建立与调运规模相适应的隔离场(圈),调运的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观察七天后,合格的方可用于饲养或者销售。
第三十六条 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应当从指定通道进入本自治区。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通道,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进入本自治区。
未经指定通道检查并取得检查签章,运入本自治区的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指定通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动物诊疗
第三十七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执业项目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遵守专业技术规范。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二)发现患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扑杀的动物疫病或者其他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发生紧急动物疫情时,服从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参加动物疫病防治。
第四十条 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经登记的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规定条件、具有动物防疫和诊疗质量技术鉴定资格的单位,对动物进行防疫和诊疗质量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第六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四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要求货主将其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并补办检疫手续。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检疫证明涂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要求货主将有关动物送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重新办理检疫手续。
经补检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经补检不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留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货主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或者未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的,由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指定通道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自治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本自治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