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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27:45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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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1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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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停止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注:已停止执行
参见: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2003-5-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医院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隔离治疗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对于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保护医务人员十分重要。现就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院负责人及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病人隔离治疗和加强医务人员防护的重要性。要吸取广东、北京等地医院治疗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经验和教训。切实纠正思想上麻痹大意、管理上粗放的状态。要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培训医务人员,掌握相关知识。

二、各医院在隔离防护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建立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时,要与其他门诊和病区相隔离,防止人流、物流交叉。

2、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隔离病区的出入口要设置显著标识,防止人员误入。对发热病人就诊、留观和拟诊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收治要进行有效管理和引导。

3、隔离病区内要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合理配置人流、物流。

4、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应分别收入不同的病房,疑似病人应收入单间隔离治疗。

5、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按照《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执行。

三、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隔离防护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门部门或专门人员具体实施消毒、隔离、防护、效果监测和监督检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切实保证各项消毒、隔离、防护措施落到实处。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隔离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责令医疗机构纠正解决。对于未按照《工作规范》和本文要求做好隔离、防护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磷矿资源管理,落实磷矿限量开采计划,维护良好的磷矿资源开采、运销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磷矿产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磷矿管理的需要在磷矿区出口处设立磷矿监督管理站。磷矿监督管理站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核实磷矿产品出站数量,协助相关部门实施车辆限超、治超等。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进行监管,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磷矿监督管理站的管理。
  第四条 磷矿产品一律凭湖北省经济委员会监制的《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出矿区。磷矿运输车辆应自觉进磷矿监督管理站接受检查。凡未持《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或伪造《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运输磷矿产品的车辆,一律视为无证运输,其磷矿产品依法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没收矿产品要及时登记,按程序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公开处理,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五条 加强验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要对出站的磷矿运输车辆逐一过磅核实,并查验承运人是否持有《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以及发货数量与过磅数量是否相符;要据实、准确填写准运单相关项目;在查验真实无误,收回准运单第二联后对车辆予以放行;凡违反规定运输的磷矿产品一律依法没收并予以处罚。
  第六条 磷矿监督管理站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接班、验票、责任追究、重大事项及没收磷矿产品登记、紧急情况报告、统计台帐及票证缴销等制度。
  第七条 磷矿监督管理站的运行经费,按磷矿石产量1元/吨收取,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八条 磷矿监督管理站要规范建站,严明纪律,依法管理。凡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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