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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56:10  浏览:9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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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各项指标要求,为切实保护国家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全部粘土砖厂实施限时关闭的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督查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并督促检查全市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组长由副市长孙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学爱、市政府目督办主任刘汉固、市建委主任翁大伟、市环保局局长包惠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存在粘土砖厂的各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翁大伟兼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应于12月10日前将督查小组成员名单报督查小组办公室。
(二)市政府目督办将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纳入2005年市政府一级目标进行考核。
(三)各区(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各级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实施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的粘土砖厂全部实施关闭。据统计,我市目前共有粘土砖厂288家,其中:成华区3家、龙泉驿区38家、双流县58家、郫县10家、蒲江县13家、新津县18家、新都区28家、都江堰市9家、彭州市41家、邛崃市39家、青白江区10家、金堂县14家、大邑县7家;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锦江区、高新区、温江区、崇州市无粘土砖厂。

三、补偿政策
安排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对关闭的粘土砖厂给予一定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墙材节能办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各区(市)县关闭粘土砖厂所需的补贴资金,各区(市)县分别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市)县财政补足。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今年是我市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最关键的一年,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成立相应的工作督查小组,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各个层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二)加强宣传,严格执法,稳步推进
关闭粘土砖厂是创模的要求,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粘土砖生产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有非法生产、销售、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做好关闭和拆除粘土砖厂的安全指导和法律指导工作,及时化解和应对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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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对外经贸委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对外经贸委 市卫生局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1995)财外字第333号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外事处联系,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33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1994年7月颁布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为提高广大援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进一步做好援外任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办法》尚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为此,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卫生部1994年7月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经济援助成套项目的出国人员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条 援外人员配偶按规定享受到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国家提供生活费400美元。
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及有工资收入者,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
援外人员符合探亲条件,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到第三国探亲,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停发。
第三条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援外人员在国外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从第25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是指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国探亲和配偶不到国外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从第25个月开始,按规定加发国外
津贴。
援外人员探亲、配偶出国探亲或加发20%津贴的时间确定,按以下规定办理:1993年9月1日以前已在国外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自1993年9月1日起计算;1993年9月1日以后赴国外工作的,自实际出国之日起计算。
援外技术组正、副组长按规定加发的10%津贴不作为在国外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加发20%国外津贴的基数。
第四条 援外人员赴、离驻在国途经第三国中转及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标准。其中赴第三国出差和赴驻在国途经第三国中转的人员,其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发,但应扣减每人每天4美元伙食费,以冲减
相应费用。
援外人员赴、离驻在国如需中转,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4天。
第五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者,停发艰苦地区补贴,15天以内发给国外津贴,自第16天起停发。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私(包括治病)回国,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六条 援外人员因病住院期间,由医院提供膳食的,医院伙食标准每天低于4美元的,由个人负担;高于4美元的,个人负担4美元,其余由国家报销。
援外人员在国外期间生病全休(包括因工负伤)的,连续病假在60天以内者,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照发。超过60天的,原则上调回,特殊情况的报国内派遣部门处理。
第七条 援外人员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由国家和个人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包括180美元)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援外人员全年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以上至480美元(包括480美元)之间的,其中的18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180美元的部分由国家报销70%;
(三)援外人员全年医药费支出在480美元以上至5000美元的,其中的48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处理,其余的部分,由国家报销95%;
(四)援外人员全年医药费支出超过5000美元(包括5000美元)的,其中的50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三)处理,其余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第八条 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药品、医疗和防治费用由国家报销。因工负伤的治疗费由国家报销。
第九条 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按下述办法发给:
(一)在国外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援外人员,其出国服装补助费,按《管理办法》发给。
(二)在国外工作不满两年的援外人员,其出国服装补助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发给。
(三)援外人员已制装,因故不能出国者,应收回其所领服装费。
第十条 援外人员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比价的卖出价计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援外人员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结算当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一条 援外人员国内为特一级中餐厨师的,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工人系列一级标准计发。
援外人员国内为特二级中餐厨师的,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工人系列二级标准计发。
援外人员国内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的,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工人系列三级标准计发。
援外人员国内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的,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工人系列四级标准计发。
援外人员国内为三级(不含三级)以下中餐厨师的,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工人系列五级标准计发。
第十二条 公私费用的划分
(一)下列费用由公费开支,项目已经实行包干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
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蚊剂的费用;
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4.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下列费用由个人自理:
1.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
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
3.在国外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国内派遣部门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制定公私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因私用车,应按行使里程收费,收费标准每公里不得低于0.1美元,各专家(项目)组应建立因私用车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贴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家,不得擅自挪用。协议以外的各种收入,应70%上缴国家,30%可留给专家(项目)组集体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内各派遣部门确定。
受援国政府赠送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作价向个人收取。作价收入上缴国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9月1日期间有关派遣部门参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公私划分等具体管理办法,如这些办法与《补充规定》相抵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1995年11月28日

公布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和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8号

 
公布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和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新形势,使我国现有的强制性行业标准符合《贸易技术性壁垒协议》(WTO/TBT)的要求,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发送“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3号)的统一布置,国家经贸委对已公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农用变压器等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将隔爆型行程开关等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目录

     二、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

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机械行业  
1 JB7066-1993 农用变压器
2 JB6917-1998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3 JB6257-1992 近电报警器
4 JB6325-1992 DZ9系列船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
5 JB6732-1993 汽轮机及被驱动机械噪声限值
6 JB8517-1997 窄轨运输车辆 安全要求
7 JB8617-1997 电影放映机、幻灯机和投影器 安全要求
8 JB5808-1991 ZFB92 、93型船用交流发电机过载逆功率保护装置
  轻工行业  
9 QB 3662-1999 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技术条件
  纺织行业  
10 FZ90012-1995 纺织机械旋转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化工行业  
11 HG 2859-1997 滴滴涕原药
12 HG 3551-1990 A109型氨合成催化剂
13 HG 3552-1990 A106型氨合成催化剂
  石油天然气行业  
14 SY 4011-93 注水泵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15 SY 5175-87 SQ-691射孔取心仪操作与调校规程
16 SY 5275-91 偏心配水工具
17 SY 5404-91 采油用裸眼封隔器
18 SY 5690-95 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19 SY 5743.1-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1部分:总则
20 SY 5743.2-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2部分:抗油拒水防护服
21 SY 5743.3-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3部分:防静电服
22 SY 5743.4-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4部分:易去污防护服
23 SY 5743.5-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5部分:防寒大衣
24 SY 5743.6-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6部分:防寒棉服
25 SY 5743.7-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7部分:普通单工帽
26 SY 5743.8-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8部分:普通防寒帽
27 SY 5743.9-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9部分:防水耐油安全工作鞋(靴)
28 SY 5743.10-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10部分:防静电工作鞋
29 SY 5855-93 石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30 SY 5868-93 陆上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1 SY 4058-93 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和保温层现场补口补伤施工及验收规范
32 SY 5062-94 钻井液用水解聚丙烯腈—钠盐
33 SY 5063-94 钻井液用水解聚丙烯腈—钙盐
34 SY 5576-93 钻井队野营房
35 SY 5818-93 软打捞作业规程
36 SY 5844.3-93 油气地质实验信息代码 古生物名称代码
37 SY 5845-93 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38 SY 6023-94 石油井下作业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石化行业  
39 SH0376-92 4号高温润滑脂(50号高温润滑脂)
40 SH0377-92 铁路制动缸润滑脂
41 SH0468-94 7028号高温航空机轮润滑脂
  煤炭行业  
42 MT 22 - 1975 煤矿立井多绳罐笼品种、系列与基本参数
43 WT 70 - 1983 HZJA型金属支柱
44 MT 75 - 1983 HSY-3型液压升柱器
45 MT 89 - 1984 煤矿乳化液泵站用减压阀试验规范
46 MT 130 - 1985 ZMZ型装煤机技术条件
47 MT 403 - 1995 煤矿生产调度人工交换电话总机通用技术条件
  冶金行业  
48 YB4095-1995 热轧再生钢筋
  建材行业  
49 JC 716-86(1996) 中型空心砌块
50 JC 317-82(1996) 玻璃钢撑竿
51 JC 634-1996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52 JC 518-1993 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
53 JC 663-1997 陶瓷片密封水嘴
  制药装备行业  
54 YY0133-93 离心薄膜蒸发器
55 YY0218.3-1995 塞纸机
56 YY0218.4-1995 塞塞封蜡机
  包装行业  
57 BB 0007-95 包装容器 发泡聚苯乙烯饭盒
58 BB 0010-1997 包装容器 易开盖三片罐


附件二

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1)

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2)

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3)

 

国家经贸委行业规划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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