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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44:57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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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5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2005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京政文〔2004〕8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修编后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立足于首都的长远发展,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符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对于促进首都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北京城市的发展建设,要按照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强化首都职能,突出首都特色,不断增强城市的综合辐射带动能力,努力将北京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形成中心城—新城—镇的市域城镇体系,充分发挥中心城和新城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优化小城镇和中心村的发展布局。

中心城的建设,要以调整功能、改善环境为主,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通州等11个新城的规划,近期重点做好顺义、通州、亦庄新城的发展建设,使其成为相对独立,功能完善的城市组团,为有序引导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的疏解与调整创造条件。

四、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北京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其中中心城控制在850万人左右)。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5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中心城用地规模控制在778平方公里以内)。由于环境、资源的制约,北京市应着力于提高人口素质,防止人口规模盲目扩大。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发展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

五、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北京市的产业发展,要突出首都的特点,充分发挥科技优势,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要调整现有产业结构,适度发展现代制造业,积极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要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切实解决好保障城市持续发展的土地、水资源、能源、环境等问题,坚持节约优先,积极推进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把北京建成节约型城市,保障北京市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是水资源匮乏城市,必须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把保证城市供水安全放在首位。要按照资源循环利用的要求,采取法律和经济手段,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并促使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节水意识和行为。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合理用地,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积极推动存量建设用地的再开发,充分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要通过产业结构和交通结构的调整,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工业、交通节能,积极推进建筑节能。要充分利用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现有耗能多、用水多、占地多、对环境影响大的工业项目,要逐步进行调整。

七、处理好区域协调发展的关系。北京市的城市发展必须坚持区域统筹的原则,积极推进京、津、冀以及环渤海地区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要加强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区域城镇体系,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八、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宜居城市。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精神和身体健康的需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和生活质量。要解决好人居环境和交通、上学、就医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把北京市建设成为我国宜居城市的典范。

九、加强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如期实现,争取到2010年城市环境质量能够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到2020年城市空气、水和声环境质量全面符合国家标准。

要加强北部山区防护林、城市绿化隔离地区、风沙治理区等重点绿化工程的建设,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保护区的保护,强化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十、加快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要按照适度超前,优先发展的原则,建设高效、安全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体系。要采取切实措施,建设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高标准、现代化的综合交通体系。注意与有关部门的规划保持协调,保证铁路枢纽和公路系统的建设。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协调,尽快确定首都第二机场的选址。

北京市是国家重点设防城市,要加快建立完善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灾抗毁和救援能力,并切实加强对军事设施和要害机关的保护工作。

十一、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充分认识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旧城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积极探索适合保护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危旧房改造的模式,改善中心城危旧房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稳步推进现有危旧房屋的改造。

十二、《总体规划》是北京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明确近期实施《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要特别注意与奥运工程有关的环境、场馆、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安排的衔接,确保2008年夏季奥运会成功举办,并为奥运会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要抓紧深化有关专业规划,编制详细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

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驻北京市的党、政、军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首都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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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延边建设的决议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延边建设的决议

2011年11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州“五五”普法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体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二五”时期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州进程,加快建设法治延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对2011—2015年“六五”普法工作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要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形成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面推进法治延边建设。要突出抓好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经济法治和创新社会管理等关键环节,逐步实现各项社会事务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要加强和完善地方立法,为振兴发展提供法律支持;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要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落实;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致力于构建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各县(市)都要开展法治县(市)创建活动,提升区域法治创建水平,促进法治延边建设全方位、立体化发展。
  三、积极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要将法治文化建设贯穿于法治延边建设的全过程,让立法、司法、执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治实践同时承载文化传播的使命,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成为各行各业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要努力探索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广泛开展法治文化社区和法治文化乡村创建活动,夯实法治文化建设的根基。要将法治文化建设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引导法治文化产品的创作和推广,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
  四、着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尤其要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要结合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努力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观念。要深入开展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基层社会管理活动,提高他们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要深入开展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提升流动人口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五、进一步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法制宣传教育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要继续履行好社会责任,通过办好法制专栏和节目等,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传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普法网站的建设,发挥好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在法制宣传中的重要平台和示范带动作用。要丰富“法律六进”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六、完善普法依法治理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全州各级国家机关,各单位、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完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年终绩效考评内容。全州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七、加强对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普法依法治理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全州各级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的贯彻落实。







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明力分析

刘亚利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指医学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法院的指定,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出的鉴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鉴定结论的一种,因而法律规范中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适用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肯定了鉴定结论的证据优先地位,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准司法性,在医疗事故纠纷案处理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得到强化,于是造成了法官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高度依赖。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定医方负有责任,法院就判医院败诉,甚至鉴定结论认定的过失参与度也成为了判决赔偿额的主要依据。但法的判断与医学判断终归是两个不同领域的判断,法官必须对鉴定人鉴定的正确性做出评价,而不是不加评判地全盘接受。
  由于鉴定结论本质上是言辞证据,而言辞证据必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要求对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医疗鉴定结论本身技术的复杂性使得鉴定人的推论、说明或解释的主观性表现更强。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基于相同的鉴定客体或基础资料,由不同的鉴定人鉴定得出不同的“结论”的情况。既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主观性无法避免,民事诉讼程序就应设计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当事人与鉴定人能够交换不同意见,从而使法官通过辨析对事实乃至法律问题做出正确裁判。
  但我国医疗事故纠纷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许多地方只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在法庭上进行宣读,而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专业知识享有上的不对等,患者往往无法发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的技术难点及疑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法官不是通过对鉴定结论进行询问、交叉询问从而形成自由心证,而是要求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以此来达到解决鉴定结论之争的目的。这样,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异议的解释义务就变相地移交到了重新鉴定的鉴定人,重新鉴定的鉴定人成为实质上解决鉴定结论的质证异议的裁判人。而且法律规定本身也支持这样的无休止的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虽然证据规则第27条对此进行了限定,但实践中,由于法官自身专门知识的缺乏,使得他们对当事人鉴定异议的处理方式,只能是以重新鉴定来回避矛盾,同时根据鉴定机关的等级、鉴定的先后顺序、以及单纯数量上的对比来判断多份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是,从成本、效率的角度来看,不断的重复鉴定远不如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询高效,证明力也弱化不少。
  综上,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特点,我们的制度设计应适应我国多年审判制度改革的趋势——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相互借鉴,证据法定与自由心证兼而有之;既要重视医疗鉴定的中立性,又要利用直接言辞原则和交叉询问程序最大程度地让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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