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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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商务工作,充分发挥境内外各界友好人士对我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促进作
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务顾问的基本条件
境外人士(包括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士)、境内与商务工作相关的知名人(包括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聘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商务顾问:
(一)拥护和支持我国政府的对外政策;
(二)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三)热心我市经济发展,或对我市的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对外交往有重大贡献;
(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五)自愿接受聘请。
二、商务顾问的职责
(一)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客商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经济环境,推介我市招商项目,积极介绍和组织客商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大型跨国公司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三)协助我市在其所在地举办经贸活动;
(四)就投资商与我市重大合作项目接受市人民政府咨询;
(五)与我市商务局保持联系,及时介绍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和信息;
(六)参加我市在境内外召开的商务顾问工作会议。
三、商务顾问的待遇
(一)受邀请参加我市有关商务工作会议,参与我市商务战略的制定和相关活动;
(二)由我市商务局负责定期向商务顾问寄送我市经济与贸易的信息、动态、招商引资项目等资料,并接受商务顾问提出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三)受政府邀请,每年到长沙考察1-2次,食宿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凡商务顾问介绍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兑现奖励。
四、商务顾问的聘任程序
由市商务局推荐并提供被聘人的背景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任证书。商务顾问聘期为两年,到期可以续聘。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12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为确保市区无人管理小区得到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人管理小区主要指少数早期商品房、单位自建房或房改出售后而无人管理的小区或家属院;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四保”(保修、保绿、保洁、保安)项目部分缺失,甚至完全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的监督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管理小区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无人管理小区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负责,所在乡(办事处)具体负责管理。包括小区的综合治理、安全稳定、民事调解、环境绿化、卫生保洁、水电供应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管养等工作。
第五条无人管理小区应在所属乡(办事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不能自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没有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无力组织的,由所属乡(办事处)直接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所属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指导选择合适的管理方式,逐步引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八条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期间,日常维护与管理暂由如下单位负责:
1.属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小区,由开发建设企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2.属单位自建或房改出售后而无人管理的家属院,由建设单位或公房出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
3.属企业改制、合并、出让而无人管理的家属院,由改制、合并、出让后的新单位负责;
4.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单位倒闭、破产,或无自建单位、无主管单位的各类无人管理小区(家属院),由所在乡(办事处)区分情况指定管理或直接由乡(办事处)派遣工作人员代管。
第九条无人管理小区的卫生、绿化、安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聘用人员的管理费用,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由小区全体业主均摊。
第十条各区(县)、乡(办事处)、社区要制定辖区无人管理小区长效管理意见,加大监管力度。因工作不力造成小区不能有效管理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6〕5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辖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
服,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四)属于梅州市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五)信访人应在收到处理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四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有权处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
第五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经市政府信访局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送市政府领导审阅,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信访局应在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访材料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转送,要求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并由市政府信访局和信访事项相关部门组成复查(复核)小组,对信访人申请的内容进行复查(复核);
(三)复查(复核)小组应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对信访事项进行专门研究,然后由市政府信访局对研究情况进行综合,草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送相关单位会签,最后送市政府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市政府公章,形成正式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核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复核期限内。
第九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一式多份,分送复查(复核)申请人、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领导、广东省信访局各一份。
第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挂号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并由经办人填写《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表》。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作出复核意见的复核机关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无理缠访闹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