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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46:19  浏览:9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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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税部门和企业来电来函,要求对文件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二、“通知”第四条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三、企业依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
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四、“通知”除第一条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条款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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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关于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
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 计 科 目
1.在“69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房产税”和“应交车船使用税”两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2.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企业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二、会 计 报 表
1.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在“未交税金”(86行)项目中的“其中:未交所得税”(86-1行)项下增设“未交房产税”(86-2行)和“未交车船使用税”(86-3行)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分析填
列。
2.管理费用表(会施04表)增加“房产税”(14行)和“车船使用税”(15行)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原“职工教育经费”(14行)改为15行,该项以下各项目行次类推。



1986年12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2002〕2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法制办、体改办、开发银行、农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要专门安排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科研开发和技术服务,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给予贴息”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落实。
(二)关于“适当提高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购进农产品原料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促进农产品加工和出口”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检查落实。
(三)关于“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问题,由农业银行负责落实。
(四)关于“安排国债资金支持技术改造,要把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问题,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落实。
(五)关于“把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问题,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六)关于“实施‘畜禽良种工程’。扩大优良种畜引进规模,在重点地区建立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完善区域封闭制度,严格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加工、运输,扩大畜产品出口。建立高效安全的饲料生产和监管体系,强化兽药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问题,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七)关于“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逐步在大中城市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问题,由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八)关于“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建立健全认证、标识和公示制度,尽快使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形成品牌”问题,由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九)关于“加快农药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淘汰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的生产”。问题,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落实。
(十)关于“对中西部地区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要适当予以安排”问题,由国家计委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各地区要认真清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纠正简单粗暴清退农民工的做法”问题,由体改办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等部门落实。
(十二)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分别承担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公益性技术工作,特别是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的测报、预防等,应有专门的机构和队伍承担,所需经费由财政供给”和“一般性技术推广工作,要依托现有乡镇科技推广机构,在国家扶持下逐步改制为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实体。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业科技推广体制的改革方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实施”问题,由农业
部牵头,会同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等部门落头。
(十三)关于“对大范围的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特别是口蹄疫、禽流感和蝗虫,要建立快速扑灭机制”问题,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十四)关于“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要逐步建立良种推广补贴制度,今年先在东北大豆生产基地试行”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落实。
(十五)关于“在确保在建项目及时竣工投产的同时,把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重点支持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农村沼气、农村水电、乡村道路和草场围栏等项目”问题,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十六)关于“积极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适当简化对农户贷款的业务手续,提高业务效率”问题,由人民银行负责落实和检查。
(十七)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要扩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重大农业开发项目的贷款,提高对农业的信贷投入比重”’问题,由开发银行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制定计划,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实施意见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一切实加以落实。一个月之内将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实中央提出的今年农业和农村政策,涉及多个部门;除了牵头单位外,涉及的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共同商议,互相配合和支持;特别是计划、经贸、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报来后,国务院办公厅要负责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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