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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8:47:01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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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的请示》(辽劳裁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因此,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以后,再对其作出处理。但是,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企业职工奖惩
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给予开除、除名和辞退处理规定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9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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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经济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扩大,原有建立在产品经济基础上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为从整体上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加
强宏观经济管理,指导经济工作切实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实行科学决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急需建立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自一九八四年一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以来,经过长期努力,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几年来,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了理论研究、方案设计和试点试算等一系列工作,
制定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并已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专家论证通过。新核算体系方案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为指导,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际上科学的核算方法和有益经验而设计的,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并经各地试点试算证明是可行的,可以付诸
实施。
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分两步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第一步,在今明两年建立起国家和省两级新核算体系基本框架,实现初步过渡;第二步,到一九九五年基本完成向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全面过渡。关键是要走好第一步。第一步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把新核算体
系的基本核算表建立起来,即通过一九九二年度的资料,编制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使用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从总体上系统地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实现第二步目标,就是要能够比较准确完整地编制新核算体系的全部表式和帐户体系,并建立起与之配套的统计指标
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数据库系统。
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是对旧核算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提高宏观决策和宏观管理水平,促进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作为共同的任务,努力完成。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新国民经济核算
体系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和业务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按照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改革各自的核算制度。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对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和会计的基础工作,为推行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打下扎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人民政
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人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实施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另行下达。



1992年8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财税[2001]144号

2001-08-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号 项    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
1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


财综字[2000]30号


石油化工

2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综字[2000]29号


煤炭

3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


计价格[1994]795号


检验检疫

4

国境卫生检疫费


计价格[1994]796号


同上

5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


同上


同上

6

《兽药典》、《兽药规范》品种审批费


价费字[1992]452号


农业

7

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


同上


同上

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价费字[1992]112号


知识产权

9

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价价格[1995]2284号


出版

10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
定书》工本费


财综字[2000]5号


教育

11

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


财综[2000]2号


司法

12

《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4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5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


财规函[2000]4号


公安

16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财综字[2000]27号


人事

17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同上


同上

18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9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财规[2000]45号


统计

20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政

21

明传电报收费


财综字[1994]135号


中办

22

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


财综[2000]7号


同上

23

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同上


同上

24

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财规[2000]37号


保监会

25

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


同上


同上

26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同上


同上

27

《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同上


同上

28

《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同上


同上

29

清真食品认证费


财综字[2000]60号


宗教

30

世行贷款项目管理费


财世字[1998]90号


项目管理部门

31

煤炭销售管理费


财综字[1999]72号


司法部

32

国际援助项目管理费


(92)财外字第 1159号


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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