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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7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5:05:53  浏览:9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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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7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1993年2月22日的决定,免去阮崇武的劳动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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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境保护部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为切实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显现,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而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与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及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很不适应。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切实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有效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目前,在我国环境管理实践中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三)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必须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和获取的收益挂钩,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深化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技术保障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将有助于推动环境司法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实现污染者全面承担责任、受害者获得足额赔偿、生态环境依法得到保护,促进环境管理从主要利用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历史性转变。

  (六)工作原则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以“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为指导,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风险防范、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修复等相关工作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立足国情,探索创新。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不断创新管理机制。

  试点先行,逐步完善。充分发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积极性,试点先行,以“先易后难、成熟一项推出一项”为原则,针对各类环境要素与污染因子,逐步制定、完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科学严谨,维护公正。及时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的独立性、科学性与公正性。

  (七)总体目标。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八)阶段目标。2011-2012年为探索试点阶段,重点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在国家和试点地区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2013-2015年为重点突破阶段,以制定重点领域管理与技术规范以及组建队伍为主,强化国家和试点地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的能力建设。2016-2020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完善相关评估技术与管理规范,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

  三、工作任务

  (九)推动立法进程。研究论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基本制度,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进程。

  (十)制定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范围认定与损害鉴定评估、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后评估与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与标准,逐步形成覆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生态破坏等多个领域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争取利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同时加快环境损害修复技术的研究,为科学化、定量化评估环境污染损害奠定技术基础。近期以严重危害公众环境安全的水污染事故和重金属污染事故为突破口,开展重点领域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

  (十一)组建专业队伍。依托环境保护系统内现有科研技术单位的业务优势,组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明确职能定位。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与环境执法分离,保证其独立性及中立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逐步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建立高效便民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逐步规范运行模式,完善管理制度。联合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地方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单位,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发体系。加强与司法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四、试点工作部署

  (十三)积极开展试点。环境保护部将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要根据本辖区实际,从高起点上统筹规划,力争在地方立法、制度建设与管理模式上有所突破和创新。要依托本辖区现有的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单位业务优势,在2011年年底前组建专业队伍,确保有一定理论与实际工作经验的科研人员专职从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建立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尽快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能力。

  (十四)重视案例评估。试点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要及时启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建立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库,开展环境污染场地修复调查,运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开展实例验算,重点对环境污染导致的资源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测算。

  (十五)做好指导交流。国家和试点单位之间要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技术指导与信息交流。

  五、保障措施

  (十六)重视组织领导。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建设,主动与立法、司法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有序地推进工作开展。

  (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尤其是试点单位,要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研究课题安排、人员培训与鉴定评估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倾斜,确保前期科研和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形成鉴定评估能力并不断提高鉴定评估水平。加强技术储备,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拓展研究领域,逐步向污染修复及生态恢复等领域纵深推进。开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网络体系。

  (十八)加强培训宣传。要及时汇总研究成果,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结合案例试点评估,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对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要注重宣传,普及专业知识,推广成功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105/W020110530352486511962.pdf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全区出版物市场的奖励举报制度,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它形成向自治区“扫黄”工作办公室、地(市)公安处(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境外反动宣传品,特别是达赖集团鼓吹“西藏独立”,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反动宣传品等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
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立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第四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经营额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三)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有关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被列为大案要案的,经自治区“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限额的限制。
(四)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颁发机构确定奖金额后,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构裁决。
第五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立案地的“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颁发。
第七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分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九条 专项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定期予以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扫黄”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西藏自治区“扫黄”办:6829432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6322344



200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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