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废计算机及其配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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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废计算机及其配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54号
关于有关废计算机及其配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请予进一步明确废计算机配件等货物属于更加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函》(侦查函[2002]3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该法同时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为实施上述规定,原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1996年3月1日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环保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附件一);凡未列入本规定附件一的所有废物,禁止进口。该目录所列第七类废物为“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
2000年1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第七类废物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家用电话机等废电器。
据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第七类废物的范围作了调整,将废计算机等废电器排除在前述目录之外。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的规定,未被列入《目录》的废计算机等废电器依法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的废计算机,包括废计算机的主机及废键盘、废驱动软盘等配件。
二○○二年六月六日
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考核指标
(一)协议入园企业数;
(二)园区当年投产企业数;
(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
(四)园区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额;
(五)园区入库工业税收;
(六)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
其中(一)、(四)两项指标,外地企业数和外地实际到位资金额应占50%以上。
三、考核指标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重点工业园区范围:
(一)衢州经济开发区(包括衢州机械加工及制造工业园区);
(二)柯城区双港开发区;
(三)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
(四)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包括江山市特色工业园区、江山机电工业园区);
(五)常山县二都桥轴承专业区;
(六)开化生态工业园区;
(七)龙游县经济开发区(包括龙游灵江电子教仪特色工业园区和龙游食品工业专业区)。
各县(市、区)除上述7家以外的各类工业园区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工业园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考核办)。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园区考核办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上报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今年的各项考核工作目标按照4月份市政府调查组取得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向市园区考核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园区考核办据此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全部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目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主要领导可奖励1万元;完成5项考核指标工作目标的,主要领导奖励0.6万元;完成3项以下(包括3项)考核指标工作目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分管领导按主要领导的80%奖励。
(二)柯城区、衢江区和市开发区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组织
市政府成立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工业园区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七、考核期限
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附件:
衢州市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2002年)
协议入园
企 业 数
(家) 当年投产
企 业 数
(家) 基础设施投 资 额
(万元) 工业招商到位资金额
(万元) 工业入库税收
(万元) 工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比重提高的百分点
市开发区 40 8 8800 20000 8000 5
柯 城 区 30 6 4000 10000 2100 5
衢 江 区 60 12 7500 23000 8500 5
江 山 市 50 10 1500 10000 2000 5
常 山 县 35 7 1330 7000 400 5
开 化 县 20 4 1800 8000 187 5
龙 游 县 30 6 2500 15000 2000 5
合 计 265 53 27430 93000 23187 5
关于召开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召开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
农市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我部定于2003年6月10日召开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全面总结前阶段“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二)研究部署下阶段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点和措施。
二、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2003年6月10日(星期二)上午,9:30开始,会期半天;
北京设主会场,地点:北京通信公司二楼多功能厅(西便门立交桥东南,中央音乐学院南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设立分会场。
三、会议参加人员
(一)北京主会场参加单位
1.邀请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认监委、标准委有关领导和同志;
2.邀请新闻媒体: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农民日报、经济日报、质量报等;
3.北京市有关方面代表
4、农业部领导、有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分会场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口各厅(局、委、办)的厅(局)长和处长;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定点监测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分管市长和农口各局局长及有关检测中心主任;为便于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由农业厅(局、委)牵头组织和邀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等有关厅(局、委、办)领导和新闻单位参加;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派员到海南省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会议议程安排
会议9:30开始,由农业部范小建副部长主持
议程:
(一)农业部杜青林部长讲话;
(二)国家认监委、标准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讲话
(三)北京、上海、山东、河南、四川、兰州市等六省市典型发言,每位发言控制在10分钟之内,请提前做好准备,并于6月2日前将发言稿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传真:010—64193156;E-mail:jindongsong@agri.gov.cn。
大会之后,请各省(区、市)根据当地的“非典”防治形势,采取适当方式自行组织讨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