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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2:19  浏览:8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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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

中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7年9月24日 生效日期1997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经贸关系的愿望,为加强两国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对进一步推动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两国政府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支持和鼓励双方主管部门及有关公司和企业彼此建立直接联系,探讨进一步加强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途径,并不断扩大合作规模。

  第二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和避免给对方造成经济和生态损害的基础上,加强在石油、天然气、凝析油、石油产品和液化气的勘探、开发、开采、加工和运输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私有化局签署的阿克纠宾油气公司股份购买协议和乌津油田恢复项目的顺利实施。双方同意,今后任何一方的石油公开招标项目都将通知对方。对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双方可采取双边谈判方式签订协议。

  第三条 中方表示准备进口哈萨克斯坦的烃原料,并对哈方开发中国市场给予大力协助。
  双方将保证必要数量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运输及其畅通无阻地过境本国领土。双方商定,对通过本国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运输费用应采用不歧视的价格和规范。石油和石油产品的价格按公平交易的原则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 双方支持建设连接西哈萨克斯坦和中国西部地区的输油管道。
  中方表示同意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组织筹资及实施。
  哈方表示同意给管道建设提供用地、安全保障,并保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其中包括有关原油出口和进口管道建设所需物资和设备的法律稳定适用。
  双方商定,在建设石油管道时将利用双方当地的劳动力资源、物资、设计和施工单位。
  从中国派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数量及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居留的期限将由双方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通过签订纪要的方式个案处理。

  第五条 为了协调上述管道的施工,双方商定成立中哈联合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根据双方的协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哈萨克斯坦国家输油公司将成为双方工作机构。

  第六条 双方将采取措施增加向中国通过铁路运输哈萨克斯坦原油的数量。

  第七条 双方商定,哈萨克斯坦能源资源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油田开发和管道建设的总协议》由双方授权签署。两国政府责成并监督双方主管部门及有关公司和企业严格实施总协议。

  第八条 经双方同意,本协议可以修改和补充。
  在发生争执时,双方将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完成为使协议生效所必须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得到最后书面通知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如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如对本文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俄文本为准。
  本协议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在阿拉木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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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和发展经济贸易关系,遵循平等互利原则进行相互间经济联系。
  特签订本协定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持续和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费,海关管理的规章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三)白俄罗斯共和国已给予或将给予原苏联主体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章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有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将鼓励获得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力的实体从事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的经济贸易合作将包括: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 相互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在两国获得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力的实体间所签合同基础上并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

  第六条 合同双方应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第七条 对商品和服务的支付,应按照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方式办理。

  第八条 本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内,中国银行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授权银行将制定出对按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办理清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九条 为了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境内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和来访贸易团组提供条件。

  第十条 双方商定,在明斯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代表处及在北京设立白俄罗斯共和国商务代表处。

  第十一条 缔约各方根据各自的有效法律、法规将协助对方获得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力的实体在本国境内设立其代表处。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授权代表将轮流在北京和明斯克会晤,以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条件,以及交流有关缔约各方国内对外经济领域现行法律调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 经缔约双方商定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以有关议定书加以记载。

  第十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一方在其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根据本协定规定签订并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后未履行完的合同仍然有效,直至其完全履行完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拉德克维奇
    (签字)              (签字)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大常委会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定


(2006年6月24日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陆应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曲靖市2005年地方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宁伯浩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曲靖市2005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分预算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太树海所作的《关于曲靖市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初步审查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三个报告,决定批准曲靖市2005年市级财政决算。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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