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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39:39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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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删去。

将第九条第三款“施工作业、搭建棚房、堆放物料和其他可能造成道路、桥涵损坏或堵塞排水管渠的,还须同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删去。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删去。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删去。

四、第二十二条“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后,方可施工。”修改为: “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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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共青团中央近期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共青团中央近期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六月十七日共青团中央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重要讲话,回顾总结两个月来的工作,研究部署全团的任务。现将《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共青团中央近期工作情况的通报》一并送你们参阅。

  各地贯彻这次会议的情况及两个月来的工作情况,望及时报告。

 

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纪要

  六月十七日,共青团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常委扩大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团中央在京常委十八人,在京的几个省级团委、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二十一人。团中央常委七人因事因病请假。正在生病的团中央第一书记宋德福委托书记处书记刘延东主持了这次会议。

  会议开始时,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李源潮传达了邓小平同志六月九日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重要讲话;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张宝顺通报了团中央及各省级团委两个月来为稳定局势、制止动乱,平息暴乱所做的工作。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李克强、洛桑、刘奇葆、冯军出席了会议。

  刘延东同志就学习邓小平同志讲话和当前团的工作任务两个问题作了讲话。

  与会同志围绕会议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同志们一致认为,邓小平同志的讲话高屋建瓴地分析了发生在首都北京的反革命暴乱的根源和历史必然性,指出了这场暴乱的性质和危害,同时总结了十年来我们工作中的教训,指明了今后党和国家的前进方向,不仅对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统一思想,团结奋斗,夺取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彻底胜利,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对全国人民和青年满怀信心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也是一个巨大的鼓舞。

  同志们深切地感到,发生在北京的反革命暴乱和其它一些地方的动乱,之所以能迅速得以平息,关键是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准确地把握了斗争方向,提出了正确的指导方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不失时机地采取了正确的决策和果断的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戒严部队、武警部队指战员和公安干警,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会议认为,在这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中,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发挥党的助手作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经受了严峻的锻炼和考验。

  会议认为,目前,平息发生在北京的反革命暴乱的斗争已经取得了重大胜利,其它一些地方制止动乱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国局势正逐步趋于稳定。但是,要夺取这场斗争的彻底胜利,完全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作为党的助手的共青团组织,中心任务就是通过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为稳定局势所采取的重大决策,努力为稳定局势,发展生产,维护安定团结,推进改革和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为此,全团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

  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讲话精神,既是当前全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们全团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团组织,一定要把学好邓小平同志讲话的工作抓紧抓好。县以上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讨论,认真领会邓小平同志讲话的精神实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本单位的学习。根据目前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各地要重点抓好三个问题:一是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团员青年认清这场斗争的性质。就目前总的情况来说,广大青年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的,他们对这场斗争的性质是有清醒认识的。但是,也有一些团员青年,特别是一些青年学生和青年知识分子,由于对情况缺乏全面的了解,在思想上存在着模糊认识。因此,要通过学习,帮助他们明辨事实真象,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事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学潮到动乱再到暴乱的过程,后来的结果确实走向了广大青年学生愿望的反面。极少数人制造动乱,到后来在北京发展为反革命暴乱,其实质就是要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我们同他们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与命运。二是通过学习,使广大团员青年认清这场动乱的危害,坚信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各项重大决策的正确性。这场风波持续时间长,波及面宽,给党和国家带来了重大的损失,为了有效地制止动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采取了果断措施,稳定了局势,挽救了党和国家,这是完全正确的。三是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团员青年坚定信心,不断深化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在本世纪内实现翻两番的奋斗目标的认识,继续踊跃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自觉为中华腾飞贡献聪明才智和力量。

  总之,要通过认真学习,帮助团员青年澄清误解,稳定情绪,提高认识,把思想真正统一到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上来。

  第二,要动员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为稳定局势,发展生产做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各级团组织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局势的一系列措施和号令,引导和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站到稳定局势、制止动乱斗争的前列,坚决同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打、砸、抢、烧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信谣、不传谣,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开展拥军活动,认真学习解放军英勇顽强的革命精神和爱党爱国爱民的优秀品质,在恢复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斗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发生动乱以来,各行各业广大团员青年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从大局出发,始终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英勇劳动,表现了很高的政治觉悟和主人翁精神。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极少数人制造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给我国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把这些损失夺回来,我们要求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有关指示、号令,动员组织各条战线和各行各业的广大团员青年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在各自的岗位上艰苦创业,努力工作,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以实际行动拥护党中央的决策。工交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和青工技术比武活动,不断巩固、深化“五小”成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发挥积极作用;财贸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抓好文明经营示范活动,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为促进生产、保障生活不懈努力;农业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带领团员青年搞好抗灾保产,完成“三夏任务”,为争取今年农业好收成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抓好实用技术培训,培养“星火带头人”活动,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学校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努力引导和说服学生尽快返校复课,激励广大学生为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发愤学习;其它战线、行业的团组织,也要从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为推动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团的思想教育工作

  邓小平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我对外国人讲,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我主要是讲思想政治教育”。这实际上为我们加强团的思想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创造了条件。当前,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时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把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向前推进一步。当前加强团的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主线,具体可以考虑从这样四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旗帜鲜明地进行制止动乱、平息暴乱、稳定局势的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认清,改革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任何动乱和不安定,都会给改革和建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从而自觉地积极地为保卫城市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奋斗。二是深入持久地进行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认清,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基础薄弱的大国进行改革和现代化建设,除共产党外,没有任何政治力量能够担负起这个历史使命。没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作保证,不推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我们国家的繁荣和进步都将成为泡影。三是不失时机地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认清,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组织纪律性,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证。社会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重大问题,都只有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才能得到妥善解决。当前,在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中,我们要严明团的纪律,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那些策划、组织和领导反革命暴乱的人,对于那些搞打砸抢烧杀的犯罪分子,是团员的,一经查实,应予开除团籍。四是扎扎实实地进行艰苦创业的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认清,实现我们发展战略的“三部曲”,是一项艰巨、宏伟的历史性任务,需要一代一代的青年矢志不渝、艰苦奋斗,在平凡的工作中争创不平凡的成绩,用自己的辛勤劳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说服、教育、疏导的方针,注意改进方式方法,要实行开放式教育,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青年报刊的导向作用。青年报刊要坚定不移地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揭露反革命暴乱分子的罪行,为提高青年认识,鼓舞青年斗志,引导青年健康成长做出积极贡献。各地在加强团的思想教育的实践中,也要注意继承和运用传统有效的形式和方法,比如结合重大节日,开展爱党、爱国、爱军活动,把前面提到的四个方面的教育内容进一步具体化,等等,都是可行的。这样,团的思想教育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四,要抓好团委领导机关的自身建设

  在这次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面对严峻的形势和复杂的情况,各级共青团组织坚定不移地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深入第一线,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开展工作,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在夺取制止动乱、平息暴乱彻底胜利的斗争中,要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做好工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干部,一定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一切工作都要向党负责,向共青团事业负责,向团员青年负责,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团委机关的所有干部,要在这场斗争中接受考验和考察,必须遵守党、团纪律,以积极的态度贯彻落实好中央的精神,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含糊,不动摇,在政治上、行动上坚定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时,也要注意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青年利益的社会代表作用,密切联系青年,通过正常的民主程序,反映广大团员青年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疏通对话渠道,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这样,才能最广泛地把青年紧紧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鉴于目前的特殊情况,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要组织力量,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并采取切实措施,指导和帮助大专院校团委、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希望各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坚决支持各地政府关于取缔“高自联”等非法组织的法令,把巩固、恢复自身的组织机制当作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会议指出,以上四个方面的工作,是针对当前的情况从总体上提出来的,各地要结合当地党委的具体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团的体制改革和其它常项工作,也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并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会议强调,这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对共青团来说,是一次新的锻炼和考验。全团各级组织、广大团干部和共青团员,一定要以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为指针,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积极工作,为保卫革命、建设和改革成果,为巩固和发展团的各项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共青团中央近期工作情况的通报

  最近,团中央书记处认真学习了邓小平同志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结合实际,回顾了两个月来从学潮到动乱以至在北京发生反革命暴乱的过程,总结了最近一个时期团中央和全团的工作,认为在这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中,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决策,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发挥党的助手作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和锻炼。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从4月16日到5月19日即首都部分地区实行戒严之前这段时间里,团中央书记处高度重视,集体值班,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1)4月22日以前,团中央书记处几次以电话和书面形式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委组织好胡耀邦同志的悼念活动。对于偏离中央精神,影响悼念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行,团组织要积极协助党委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引导广大青年共同维护好胡耀邦同志治丧期间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

  (2)主动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为了及时向中央反映情况,我们从机关抽调了几十名骨干,分别深入到一些重点院校了解学生情况,进行疏导工作,并与各省级团委保持热线联系,同时在知识界、教育界召开座谈会。所了解情况均及时向中央及有关部门通报。

  (3)4月26日书记处分别召开全系统局级干部会议和机关全体党员会议,传达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动乱的讲话以及4月24日政治局常委碰头会的内容,并就学习贯彻提出意见。

  (4)人民日报4月26日社论发表的当天,我们发出电报通知,要求全团认真学习,指出这篇社论很重要,传达了党中央的重要精神。号召广大团员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行动起来,同一切制造动乱、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作坚决的斗争,自觉维护安定团结、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的大局。

  (5)多层次疏通渠道,积极组织协商对话。为了稳定学生情绪,平稳局势,争取大多数学生对改革和建设的理解和支持,我们较早向中央提出了有关建议。我们还设立了全国学联接待处,多方面收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多次参加对话活动。以全国学联、北京市学联名义出面组织的4月29日和以北京市学联名义出面组织的5月15日座谈对话会,对争取社会舆论,稳定市民情绪起了较好的作用。

  (6)指导和支持基层开展工作。在学潮初期,不少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由于积极工作,首先受到围攻和冲击。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多次派干部深入学校,鼓励学生干部坚守岗位。4月21日出现了以首都高校学生自治会名义署名的大字报。对此,团中央迅速作出反应,态度明朗,向各地发出电报通知,坚决不承认非法组织“高自联”,并及时建议,重视和加固高校学生会这个缓冲层,对不合法组织,学校和政府部门应不予注册登记,并在适当时候公开宣布不予承认。针对少数中小学生上街声援的情况,全国少工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少先队不要组织少先队员上街游行。

  (7)动员和劝导学生停止绝食,尽快复课。在一些学生开始绝食的情况下,为了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团中央从缓解情绪出发,及时发出紧急呼吁书和致绝食同学的一封信,希望学生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停止绝食。为避免绝食学生死亡,我们积极敦促红十字会等出面做工作,并组织机关部分同志为绝食学生送过萄萄糖和饮料等。

  (8)稳定机关,加强领导。前一段情况比较复杂,当时事态对中央、国家机关都有不同程度的冲击,团中央也受到一些影响,机关门前游行示威队伍不断。书记处加强领导,正确分析和判断形势,团结一致,认识统一,多次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并对全体机关干部和党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机关少数参加声援活动的同志,书记处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和劝阻工作。五月十七日,团中央第一书记宋德福同志在劝阻少数人上街游行时当场病倒。书记处的同志顶住了干扰和压力,在原则问题上没有让步,结果机关大多数同志没有参加声援游行,坚持正常工作。在整个事态发展过程中,团中央向中央的请示报告没有中断,同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联系没有中断,机关的日常工作没有中断。

 



  从5月19日即首都部分地区实行戒严后到6月2日即发生反革命暴乱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团中央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制止社会动乱的重要决策,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学习李鹏、杨尚昆等同志的重要讲话。从5月20日截止到6月2日,书记处先后召开了10次会议,召集团中央在家书记、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及机关处以上干部和党员干部,传达、学习、讨论了中央的有关精神,着重贯彻了李鹏、杨尚昆同志5月19日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央四位领导同志5月22日的讲话,并向中央报告了学习情况。大家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所做出的重要决定,一致认为:在这样一个严峻的时刻,共青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必须与党同心同德,同舟共济,在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这不但关系着共青团的发展,而且关系着整个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在这样一个大是大非问题面前,必须政治坚定,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动摇。

  (2)强化纪律,严格要求。团中央是全团最高领导机关,团中央干部的态度和工作如何,对全团影响极大。5月17日以来,书记处多次强调,每个机关干部、党员、职工必须做到:一、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过程中,不准上街游行、声援、围观。二、机关全体同志都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听信和传播小道消息。三、不准在机关大楼悬挂和张贴不利于安定团结的标语。四、无论任何人,有不同意见,可以继续反映,但行动上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以团中央的名义或团中央机关干部的身份发表与中央精神不一致的言论,如不听劝阻,一定要这样做,必须首先辞职。戒严令后,机关仍有十几位同志未听劝阻上街游行。应当指出机关少数同志声援游行,完全是个人行动,不能代表团中央。由于书记处态度坚决,自传达了中央四位领导同志的讲话之后,机关干部再没有参加声援活动。

  (3)及时调整部署了全团工作。根据当时的形势,书记处及时调整了工作部署,推迟了原计划中的一些会议和活动,保证全团集中力量贯彻中央的决策。5月23日和29日,团中央两次就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向全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团组织协助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外地赴京同学的劝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外地学生继续来京声援和请愿,坚决维护首都秩序。要求各级团组织旗帜鲜明地拥护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求广大团干部和团员要认真学习李鹏、杨尚昆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清当前形势,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6月3日至4日,在首都发生了反革命暴乱。在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紧要关头,团中央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果断决策,在这场斗争中做了大量的工作。

  (1)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发表后,我们立即组织书记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讨论,同时,传达了中直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同志关于平息首都反革命暴乱的情况通报。大家一致认为: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果断作出正确决策,代表了全党、全国人民和广大青年的根本利益。各级团组织和广团员、青年应当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投入到这场斗争中去,为保卫改革和建设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我们还按照中直工委的要求,召开了团中央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处以上干部会议,对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作了具体部署。

  (2)6月7日和8日,书记处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学习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电报和中纪委的通知,研究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我们下发了《关于在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中发挥团组织作用的通知》,要求各地的团组织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保护城市安全和稳定局势中努力做好工作。

  (3)6月9日,我们召开了书记处会议,研究起草了《共青团中央致各级团组织和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并于次日下发各地。信中对各级团组织和共青团员提出了四条具体要求:一是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坚决贯彻中央稳定局势的各项指示和号令。二是旗帜鲜明地同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打、砸、抢、烧、杀等不法行为作坚决斗争。三是发扬主人翁精神,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四是积极进行正面疏导,做好思想工作,在恢复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中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4)我们就学习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的情况,向党中央写了专题报告。一致认为:6月3日至4日发生在首都的反革命暴乱是极少数人阴谋策划的,他们的目的是要打倒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大家一致拥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平息这场反革命暴乱所采取的果断措施。决心坚定不移地站到斗争前列,为保卫革命、建设和改革成果做出积极的贡献。报告内容通过电视新闻通报全团。

  (5)邓小平同志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重要讲话发表后,书记处先后三次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讨论小平同志的讲话,并就学习贯彻小平同志的讲话提出了三条具体意见:一是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迅速将小平同志的讲话传达到全体党员中去。二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吃透讲话的精神。三是要结合实际。制订计划,边工作,边学习,解决干部职工中存在的一些认识问题,把思想统一到小平同志讲话的精神上来,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6月13日,我们召开了机关和全系统的干部和党员大会,迅速传达了《邓小平同志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6月14日,我们还组织在京的全国青联主席、副主席认真学习了小平同志的讲话,深刻认识这场反革命暴乱的起因、性质和中央采取的方针,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

  (6)6月12日,以全国学联负责人名义就取缔非法组织“高校学生自治联合会”一事发表谈话,明确表示,坚决拥护和支持取缔北京“高自联”等非法组织。强烈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尽快明令取缔当地仿效成立的“高自联”。敦促“高自联”及其所属的“学生自治会”应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活动,自动解散。

  (7)6月14日,我们在书记处办公会议上研究确定,于6月17日召开团中央在京常委扩大会,进一步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精神。

  (8)6月16日,为了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在人民中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要求,全国少工委发出通知,号召在少先队员中广泛开展“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热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教育活动。

  (9)在深入学习小平同志讲话的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了慰问和接待首都戒严部队的工作。6月6日,根据崇文区政府的通知,准备接待首都戒严部队。书记处当即作了认真研究和布置,成立了接待小组,随时准备接待戒严部队。6月12日至14日,团中央书记处先后三次看望了戒严部队和部分伤员,送了慰问品,转达了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团员、青年对他们的衷心慰问和崇高敬意。



  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近一个时期来,全国各地团组织认真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在接见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重要讲话,学习李鹏、杨尚昆等中央领导同志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重要讲话,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采取果断措施平息反革命暴乱的英明决策,纷纷表示要坚定不移地做好党的助手,并在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的前提下,落实团中央的具体要求,组织动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在确保城市安全、稳定当前局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重视学习。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先后召开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及全体机关干部大会,认真组织学习了小平同志的讲话,学习了李鹏、杨尚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以及《团中央致全国各级团组织和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等。引导大家明辨是非,了解这场暴乱的性质,起因和严重后果,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精神上来,统一到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上来。

  (2)主动工作。许多地方的团组织根据当地情况和党政部门的要求,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北京发生反革命暴乱的事实真相方面,在劝导学生返校复课方面,在解青年之疑、释青年之难方面,在保卫城市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主动做了大量工作,受到了党和人民的好评。

  (3)多做贡献。许多地方团组织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顾全大局,坚守工作岗位,为稳定社会局势、推进改革和建设的发展多做贡献。许多城市和企业的团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坚决抵制动乱,全力以赴地夺回暴乱所造成的损失,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有关各地和直属单位工作的情况,正在总结、综合之中。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第一届研讨会交流论文


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


王继军 张 钧


内容提要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体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将引起国内经济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经济法等上层建筑的变化。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重要作用,使中国从容应对WTO带来的冲击,二者必须在立法目标、法律原则、调整手段和作用体系等方面进行协调。
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协调


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在各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市场”当仁不让地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角,而“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也举足轻重。现代国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为市场发挥功效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清洁的环境,包括“政府”参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市场行为两个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了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形态,无论是“市场”的正常运行,还是“政府”的经济行为,亦或是“国家”的干预措施,都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托和保障。如果说,市场的“剧本”是民(商)法,那么国家的“台词”就是经济法。具体而言,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参与市场经济行为顺利进行的保障,而市场规制法则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行为所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清理“环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宏观调控,将一个没有“瑕疵”的市场还原给民法去调整,成为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环境法”。
关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的问题,不能仅从静态上把握,而要从动态上分两方面把握。
一方面,应将其置于资本主义的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去认识。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市场经济的良好发育时期,自由、平等是其灵魂,因而民(商)法便大显身手。但进入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限制的自由竞争,极大地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造成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的扭曲。垄断、限制竞争以及不公平竞争的形成,使民(商)法固有的原则与制度难以正常发挥其功能,客观上要求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国家曾试图沿用民法来控制垄断的蔓延,而现实是,即使传统民法国家动摇了民法的三大原则,还是无法抑制垄断组织的发展势头。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借助于以国家权力干预国民经济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法进行调整。众所周知,制约市场活力的障碍主要是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我们将规制这三种行为的法律统称为市场规制法,其根本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客观存在于1890——1914年间的美国社会的反垄断法就是市场规制法基本内容。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时期,不断发生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使西方各国意识到,仅从微观上对市场进行规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想经济更好地发展,还要从经济全局出发,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至此,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全面形成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
另一方面,对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的有机结合问题,还应置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历程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中去认识。在计划经济时代排斥市场机制,以计划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较为发达。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经过短期恢复发展,我国很快实现了国民经济一体化。但是,由于受前苏联理论教条的束缚,人为否认市场调节和价值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政府对经济一统到底,企业失去自主经营权,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这些违背生产力要求的作法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逐渐形成以民(商)法为基础,以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相结合的经济法为保障的日趋完善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已比较完善,主要内容是对财政、税收、金融、计划、价格、固定资产投资等进行调整,基本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相比之下,我国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其内容应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主,其目标应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

二、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定构成。WTO及其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①。其主要职能有三: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规则以及组织多边谈判。其主要原则也有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方和申请加入方最重要的义务承诺,就是接受世贸组织规范对国内政府贸易管理活动的约束,接受世贸组织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透明度制度对国内贸易行政活动的监督。
通过上述世贸组织的基本情况,我们不难看出WTO规则是以民商法为根据确立的,其核心就是推进自由贸易、使各成员在此过程中谋求各自的发展。然而,WTO的实践也不断提醒我们,仅有民商法规制是不够的,纯粹的贸易自由,必然导致垄断、倾销等诸多妨害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合理现象产生。因而在WTO达成协定的同时,各国都会或多或少做些保留条款,并且一定限度之内的贸易壁垒也被视为是可以接受的。这实质就是经济法手段的运用。以民法为基础、经济法为保障来发展经济的模式,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发展所证明。因而,我国入世后的市场经济建设也应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础性调整的同时,辅以经济法为保障,也就是要努力协调好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为市场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也为尽快完成与世贸组织各项规则的接轨,创造有利条件。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商品、服务和经营者的大量涌入,必然导致我国经济关系的变化,尤其是作为社会个体的经营者和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引人注目。竞争关系、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宏观经济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等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在入世后都呈现国际化趋势。不仅如此,入世也导致了我国经济立法根据和立法目标的变化,WTO法律规则、世界利益与本国利益的统一将成为我国经济立法的主要根据之一,当然也是我国经济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WTO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加入WTO在法律上给我们国家的经济法律注入了大量新的内容。WTO的文件也将为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换提供一个法律框架,WTO所架构的是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对WTO所带来的冲突的前提是重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由此政府在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与手段也要相应变化。首先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意味着市场应是完整的,政府对市场不应过多干预,这是加入WTO的一个制度性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政府保证不实行歧视待遇,这也是构成WTO基本原则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三是国民待遇原则,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府的全能性要向社会性转化。所有这一切都是我国加入WTO后所要应对的变化,而WTO仅仅提供给我们一个不完善的对政府的限制规则,这就需要依靠国内的经济法来补充和完善,因而作为经济法体系主要支柱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建设,及其相互协调的任务就迫在眉睫了。②
就目前看来,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至少应注意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目标的协调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同属经济法范畴,因而其立法目标在大方向上是协调一致的,即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然而,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又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因而也有各自的立法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者才有协调的必要。
现代各国的经济实践,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经历充分证明,政府对企业、社会经济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往往会造成效率低下的结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是各国政府的最佳选择,宏观调控法就是实现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自发调节社会经济,其高效率毋庸置疑。然而,我们也看到,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竞争者必然会千方百计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甚至不惜以结成垄断联盟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自由竞争。如此一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市场配置资源违背最优原则,“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规制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干扰因素,保证市场正常运转,防止“市场失灵”。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际,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立法目标,要在进一步深化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国民待遇、公平竞争、法律透明度及法制统一等理念的过程中相协调,尤其是要体现在公平竞争精神方面。“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规则实质上就是公平竞争的规则。”①在我国,这种市场经济法制理念虽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诸多法律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体制上的缘由,这种体现仍显不足。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一定要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等经济立法中进一步深入反映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法制理念。
(二)法律原则的协调
从以往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有各自的法律原则。例如,学者们所列举的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包括“总量控制原则、间接调控原则、协同原则、集中统一调控权原则、政府调控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原则、平衡优化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宏观效益原则、统分结合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等等。而学者们列举的市场规制法的原则也有许多,诸如“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合法原则、中立原则、社会利益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自治(自愿)原则、实质公平原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等等。在上述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各自的诸多原则中,几乎没有两项原则是相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法律调整原则上是无法协调的,因为它们毕竟同属于经济法范畴。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法法律原则的协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使二者法律原则的协调成为必然。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应当共同遵循“社会公益原则”,即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市场经济生活的行为要以社会公益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就是要始终以社会公益为基本尺度。在此原则中,我们所强调的“社会”是严格区分于“国家”的①,而“公益”则涵盖了政治、经济以及道德等社会各方面的诸多利益②。具体说来,社会公益原则应当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和“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两层涵义。当然,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整体效益不会永远一致,当这两个标准在实践的适用过程中产生冲突时,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由社会整体效益做出一些让步或牺牲。因为,从根本上说,只有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只有实现了社会的稳定才能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所以,从更长远一点的角度看,当社会公共利益标准优于社会整体效益标准时,二者是相一致的,是并不矛盾的。
(三)调整手段的协调
加入WTO,我们就彻底融入到世界范围的大市场之中,参与世界性的现代化大生产。从跨国公司到国际合作,我们不难看出,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分工细化与社会协作强化的对立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必然同时朝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向不断跟进。这就要求法律对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既能区别对待,进行分别调整;又能一视同仁,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传统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正是按分类调整和分段调整进行的,但彼此间缺乏应有的连贯性和协调性。这就需要运用具有综合系统调控功能的经济法,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复杂多样,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综合发展的趋势日益加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要求,它们的协调就可以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从总体上对各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1、在微观规制方面,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例如,反垄断法的适用,可以保障有效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和保障经济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行为的正当性,促进经济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弱者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2、在宏观调控方面,经济法运用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投资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法等法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方针和原则这些根本方面进行进行综合调控,使整个社会经济均衡高效地发展。例如,财政法的适用,从总体上调控经济运行;金融法的适用,从总体上调控货币资金的运行;税收法的适用,可以调整社会分配,限制或激励某个行业的发展;投资法的适用,将有限的资金合理分配,集中于重大建设项目;产业结构调节法的适用,可以干预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加速现代化从而推动全面经济增长。
(四)作用与体系的协调
随着我国入世后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等新问题不断涌现,民法、行政法解决不了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方面的问题会更加突出,而这些问题仅仅通过经济法的各部门单行法来调整是难以胜任的。这就需要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协调,共同发挥作用。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在于通过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政府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投资、金融、税收、交通、电信、劳动、自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领域管理与自己具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干预市场,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国家按有利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生活、讲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商品市场,对自发形成的市场要加强管理;对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等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对于已进入市场者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剔除,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设定公平交易规则,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逐出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我国入世在即,而现行的经济法规范(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间又存在大量的重叠、交叉与冲突,这就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的完善与协调显得更加迫切。在市场规制法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亟待制定的是反垄断法,以保证我国入世之后对各类垄断进行规制的需要,无论是经济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国内垄断还是国际垄断。当然,我们也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这些法律不仅适用于中国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就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提供了坚实的公平竞争的法律依据。并在大胆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同时,防范国际资本垄断市场、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损害中国经济安全的行为。

三、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协调一致,有利于中国从容应对WTO带来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冲击。
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协同构成的经济法体系,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得还不充分,所以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体系上还不完备,在相互的协调上也远远不够。这种状况必将影响到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作用的发挥,进而将中国置于WTO市场的不利位置。
当2001年9月17日,世贸中国工作组签订协议,正式通过《中国入世议定书》及附件和《中国工作组报告书》后,中国成功结束长达15年的入世谈判,中国入世成为定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成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和法律的影响也是深刻的,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完善并协调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以便使我们从容应对WTO带来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冲击。
* 王继军: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 钧:山西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① 参见于安:《WTO协定的国内实施问题》,《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② 关于WTO与中国经济的相关论述可参见沈敏荣:《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薛克鹏:《加入WTO与我国经济法的几个理论问题》,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提交论文。
① 参见王家福:《WTO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① 过去只讲国家利益,而将社会利益包含于国家利益之中,这是过去“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反映。只知有国家,不知在国家之外或之上,还有与之并存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和社会利益,社会的一切由国家代表或包办,社会淹没于国家权力与国家利益之中。虽然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是人民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社会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毕竟二者利益不能等同。例如自然资源与生态的保护,环境的保护,城乡公共设施的兴建与维护,社会医疗卫生、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等,都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个人的特殊的独立的利益形态,即公共福利。确认社会利益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并在立法上予以单独保障,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国家过多负担社会事务,或过多干预乃至侵犯社会利益;一方面也可防止或遏制某些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非法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参见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页。
② 比如,我们在具体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有时是纯粹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但有时也必须考虑到国际关系、对外政策或者国内各地区间、各民族间利益协调等诸多政治因素的影响,甚至要考虑到此种立法将对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产生何种影响等道德上利益的得失问题,而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得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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