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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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1月23日)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的文化协定,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同意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一、中方将在巴基斯坦举办《中国版画展》,随展二人,为期半个月。
二、双方将互派画家小组三至五人访问对方国家并介绍本国的传统绘画艺术。
三、中方将派三十至三十五人组成的杂技团访巴。
四、巴方将派由不同文化艺术专业组成的妇女代表团三至五人访华。
五、巴方将派一个二十至二十五人的艺术团访华。
六、双方将相互举办民间工艺品和反映民情的图片展览,随展人员一名,为期两周。
七、双方将合作交换和出版文化出版物。
八、双方将就“科沙·达斯坦”民间传说进行共同研究。
九、双方互派五人民间文艺学者考察团访问,为期一个月。
十、双方互派四人档案考察团访问对方国家并考察对方国家的档案工作。
十一、双方在档案领域将开展下列合作:
1.摄制微缩胶卷;
2.应用计算机管理档案;
3.改善保管条件和环境控制;
4.进行关于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记录处理等方面的短期培训。
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十二、巴方将在中国举办题为“巴基斯坦——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旅游摄影展,为期一个月,巴方一名博物馆学家随展。
十三、巴方将派由考古学家、建筑史学家和博物馆学家组成的三人代表团访华参观重要考古遗址、历史古迹和博物馆以考察中国文物的保护、展示以及博物馆组织,为期两周。
十四、中方将派由考古学家、建筑史学家和博物馆学家组成的三人代表团访巴参观重要考古遗址、历史古迹和博物馆以考察巴基斯坦文物的保护、展示以及博物馆组织,为期两周。
体育
十五、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体育交往,具体事宜将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教育
十六、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五人教育家和教育行政官员代表团访巴。
十七、巴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五人教育家和教育官员代表团访华。
十八、中国政府每年向巴基斯坦提供二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三名学习语言,其他十七名巴方根据需要可派遣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进修生来华学习,专业另商。
十九、巴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六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两名为高级奖学金(提供给访问学者)。中方将根据需要派出本科生、研究生或访问学者,专业另商。
二十、中方将派二至三名中文教师到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任教。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进行校际交流和合作,互派教授、专家和学者讲学或访问。
二十二、中方将派八人作家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访巴。
二十三、巴方将派八人作家代表团于一九九三年访华。
二十四、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进行合作和交流,促进书刊资料的交换。
二十五、中方将派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访巴。
二十六、巴方将派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于一九九三年访华。
二十七、双方鼓励各自国家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二十八、中方向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书籍和期刊杂志。种类和册数另商。
广播、电视、电影、新闻
二十九、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巴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实施。
三十、双方鼓励交换电影资料,互购影片和从事故事片和纪录片的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
三十一、双方鼓励记者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青年事务
三十二、双方鼓励和支持青年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之间互访。代表团人数和其他情况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宗教
三十三、巴方将派由穆斯林学者组成的伊斯兰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二年访华。
三十四、中方将派伊斯兰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三年访巴。
财务条款
三十五、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展出费用。
三十六、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
政府代表 共和国政府代表
徐文伯 谢赫·拉希德·艾哈迈德
(签字) (签字)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政办发〔2008〕65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07〕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此件发至乡镇)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及其它捐款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对于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实行参股经营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补助资金长期流动使用、保值增值。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市级报账制。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拟扶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县、区提出申请,经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筛选、实地考察、评估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具体工作,并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用于支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报账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要将报账签字人和设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的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为提高报账工作效率,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原则上每月报账一次,报账实行限时办理制,即自收到报账申请到办理完成,县级为10个工作日,市级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凡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单位(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招投标过程.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和工程监理制。公示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等,特别是项目计划中有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等情况的,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告知群众,提高项目资金使用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主要单项工程的实施,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补助资金的报账人。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建设进度,根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申请报账。报账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申报,报账签字人必须是县、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前,必须及时申请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填制项目报账申请单,连同费用报表、项目工程进度表、原始单据及其复印件报县、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报账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经市级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签字后进行报账。
第十五条 县、区报账资金由市财政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拨付到县、区财政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由县、区财政局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的方式直接拨付到报账人银行账户,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四章 报账凭据
第十六条 报账申请单。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须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报账申请单的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申请报账金额、批准金额、报账签字人签字、市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报账有效凭证。对农户的补助需提供:补助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及农户签收等详细情况,花名册必须是手写的原件,必须要有经办人的签字。
培训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费用报表,要有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培训花名册必须是手签的原件。
承包工程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未承包工程需提供:兑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
第十八条 报账凭证的管理。财务原始单据凭证的保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市级发生的费用,原始单据在市级项目实施单位保存;县级发生的费用,财务凭证在县级项目实施单位保存;乡级(包括农户)发生的费用经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审查后保存。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三条 报账制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四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银行存款、在建项目支出、暂付款、拨出资金、竣工项目支出、其他支出。
负债类:拨入资金、暂存款、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报账专户的账务处理
1、收到拨入上级或本级财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收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2、报账时:
借:在建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贷:银行存款
支付银行手续费时: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项目竣工时:
借:竣工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贷:在建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5、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进行年终转账时:
(1)冲转拨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借:拨入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贷:竣工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2)冲转其他收入
借: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贷:其他支出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报账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报帐申请单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函[2009]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精神,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按照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第三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费费率为在职工资总额的0.4%。
第五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职工受到伤害后的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所需工伤认定经费由工伤保险统筹关系所在地区的同级财政负担。
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发布后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问题,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处理。1999年至本试行办法发布前职工发生工伤尚未处理的,仍按照绵府发[199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工作落实。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伤认定调查等条件和工作经费,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1999]123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