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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9:39:16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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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审法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4日通过后,国务院于2003年9月28日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审计署于2003年11月18日发出《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审法发〔2003〕53号)。2003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现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到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各级审计机关要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增强执政为民,公正执法的意识。有关单位可以采取编辑活页文选,办好《审计播报》,开设宣传网页等多种形式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审计人员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收费、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有深入的了解。

三、结合审计业务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审计署举办司长培训班、处长培训班和地市审计局长培训班时,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安排培训;地方审计机关在举办培训班时也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培训内容予以安排。审计机关在整训时也要安排专题讲座,请专家讲解行政许可法。

四、按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设定形式、设定权限等有关规定,对本级审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越权制定的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防止因规范性文件不适当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审计署负责署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地方审计机关负责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于2004年3月底前清理完毕。

五、审计机关在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要将行政许可专项费用和依法收取的许可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计监督。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许可费用。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行政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时,要注意对上述问题的审计。

六、各级审计机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审计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法治观念和政策水平,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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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请示》(豫政文〔1998〕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缺,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突出,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较重。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
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4.8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11.20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5.87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
保有量不低于812.03万公顷,做到省域范围内耕地总量只增不减,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689.47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5%。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豫东、豫中平原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大力开展土地整理;豫西山地、丘陵地区,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逐步实施陡坡耕地
的退耕还林、还牧,加大坡地改梯田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黄河沿岸丘陵、平原地区,要结合防洪建设,合理开发利用黄河高滩地。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7月1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适用房、棚改房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该阶段投资总额的30%。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单)时,应向市建设委员会提交项目资本金缴纳凭证和与市建设委员会、开户银行三方签署的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开户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定。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项目资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未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不得变动。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项目资本金专户,接受监督管理。市建设委员会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3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45%;
  (三)竣工验收备案及配套设施完成后解控25%。市建设委员会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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