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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43:56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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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中小学秋季招生正在进行,新学年将于9月开始,现将《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防止和纠正一些地区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几年来,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始终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中小学乱收费在一些地区反响仍然比较强烈,必须引起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现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提出今后专项治理意见如下: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仍是今年全国教育系统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三讲”教育“回头看”工作中,教育部党组已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列入整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今年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个巩固,两项要求,三个重点”。一个巩固:巩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解决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问题所取得的成果。两项要求:一是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
与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不具备、无法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方,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二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的关口,严格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对顶风违纪的乱
收费典型案件要坚决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个重点:一是要配合各地党政机关对县(市)、乡地方政府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以及社会向中小学乱摊派、乱收费问题,认真加以解决;二是抓好治理中小
学乱收费工作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农村地区中小学校收费严重不规范问题,要积极配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工作,以治理学校用书为突破口,将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工作紧密结合,抓紧落实,力争取得明显成效;三是扩大四个直辖市和省会
城市解决“择校生”问题的成果,争取两三年内实现全国各省辖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停止招收择校生的目标,依法实行就近入学。
为落实2000年及今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任务,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抓好宣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论述和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端正教育思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认清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乱收费不仅败坏了教育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提高依法治理教育乱收费
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宣传治理的成效和经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给予揭露和公开批评。要依法治教,依法收费,坚决刹住少数地区和学校的不正之风。
2、抓好专项治理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五不准”的规定。所有城镇中小学及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要积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时还无法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边远山区、牧区农村中小学校,也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要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普遍实行“收费卡”制度,增加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度。严禁违反规定举办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和乱收费。坚决把住春秋开学收费关口,每个学期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当地人大、政协、纠风办、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春季开学检查重点放在收费项目有否乱开口子,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秋季开学还应重点检查有无通过招收“择校生”乱收费问题。
3、抓好法规制度贯彻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国务院纠风办等四个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等《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
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育部《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制定的教育收费的各种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违背上述文件规定的,应立即废止或进行修订。对此,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抓好违纪案件的查办。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对乱收费的单位,除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5、抓好薄弱学校改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继续采取措施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改善包括“软件”和“硬件”在内的办学条件,尤其是要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大专项
治理的力度,巩固和扩大治理“择校生”问题和乱收费问题的成果。
6、抓好招生和办学体制改革。要逐步推广各地改革招生、升学制度,实施素质教育的经验。
7、努力增加教育投入。要继续坚持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以政府投入为主,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原则,按照《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不断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努力做到“三个增长”,保证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经费需要,为本地区提供足够数量的学校和较好
办学条件,逐步满足法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
8、抓好民办学校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开办民办学校,以满足一些家长的择校要求。民办学校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收取一定比例的学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强对
其财务的管理和审计。



20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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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2005年5月23日)

深府〔2005〕86号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之所系,责之所在。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按照《职责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市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安监局等市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市、区、企业三级严密有序的监管网络。
  四、市安监局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依法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理顺各层次的管理职责,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并加以落实。
  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各区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参照《职责规定》制定本区政府工作部门(含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逐级落实到基层,杜绝安全生产监管真空和漏洞。
  七、本《职责规定》中所指的主体责任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监管责任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管理责任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领导责任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



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一、市发展改革局
  (一)在制定产业政策、编制《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深圳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各类园区规划时,应当考虑项目安全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市贸工局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目的设立实施行政许可,严禁引进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组织拟订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依法对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和电力设施进行监管,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电力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全市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承担管理责任。
  (七)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不含专业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八)负责全市食盐定点生产和食盐批发许可的管理,依法对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九)负责督促全市商业、批发零售业、拍卖业、旧货商品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十)负责全市会展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展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做好布展、展览和撤展期间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对以本部门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展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负责全市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救灾、战备物资的紧急调度,掌握全市救援物资的分布,保障各项物资及时供应到位,并依责承担管理责任。
  (十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制订全市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的安全工作法规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监督指导各区直属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及校内设施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负责监督指导各区直属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四、市科技信息局
  (一)负责全市科研基地、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局承担的市政府投资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信息网络设备安全的督促检查,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全市信息网络设备的行业安全管理,监督全市通信管道建设和使用,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中国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含烟花爆竹)的消防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开展对民爆器材的专业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检查市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安全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六、市监察局
  (一)负责对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重特大事故调查过程中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市民政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建立并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八、市司法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监狱、劳动教养所以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九、市财政局
  (一)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际需要,解决落实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市级安全管理资金及时到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市人事局
  (一)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在履行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市劳动保障局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职工工时、女职工工休制度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管理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的经费提取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四)负责全市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训练中心的安全管理,把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知识纳入培训教育的内容,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二、市国土房产局
  (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依法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房屋修缮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租售、维修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五)负责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三、市建设局
  (一)负责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下同)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起草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订本市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监督管理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和施工机具,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燃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煤气中毒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使用燃气的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六)负责建立防范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组织具有建设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设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设行业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四、市规划局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及小区规划验收,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五、市交通局
  (一)负责结合全市交通行业的特点,贯彻执行有关公路、营业性道路运输、地铁营运、港口码头、海事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不含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指导、协调民航、铁路、邮政、海事等行业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相关的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与港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轨道交通企业(不含铁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六、市水务局
  (一)负责全市水务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制订水务工程应急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地下水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七、市农林渔业局
  (一)负责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无公害鲜活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品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组织协调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农药、兽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森林防火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火灾的扑救等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渔业船舶和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的组织实施,加强海域管理,负责违法海产养殖活动的取缔,配合海事部门维护港区航道的安全,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八、市文化局
  (一)负责督促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参与消防、治安、工商等部门组织的对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监督印刷出版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的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图书馆、大剧院、博物馆、美术馆等市级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十九、市卫生局
  (一)制订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全市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全市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各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全市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幼儿园)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卫生标准的实施,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全市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及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六)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改善劳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并承担管理责任。
  (七)对企业防治职业危害、职业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八)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市审计局
  (一)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入、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一、市环保局
  (一)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二、市工商局
  (一)负责督促对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负责对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和取缔,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三、市质监局
  (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订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全市食品安全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质量安全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五、市安监局
  (一)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石油、化工、贸易、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依法监督检查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六、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有关户外广告、临时摆卖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04〕190号),负责对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七、市旅游局
  (一)负责组织开展具有旅游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景点、旅游饭店、度假区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八、市口岸办
  (一)负责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安全生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口岸检查检验、管理、服务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对口岸、检查站实行综合治理,整顿口岸秩序,防止和处理突发事件,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通道检查站物业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九、市法制办
  (一)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市国资委
  (一)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协调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安全管理职责考核办法,将安全管理职责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一、市保税区管理局
  (一)依据辖区管理原则,接受辖区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保税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保税区及生活区特种专业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设施工进行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二、市高新办
  (一)依据辖区管理原则,接受辖区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高科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三、市大工业区管委会
  (一)依据辖区管理原则,接受辖区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大工业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大工业区范围内行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负责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四、市体育局
  (一)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全市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市体育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五、市民防办(市地震局)
  (一)在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负责将民防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重要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的生产、安装和使用,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管理;审定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的评价报告、设防标准和加固设计方案;监管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核电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拟定民防工作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并承担主体责任。
  (六)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六、市气象局
  (一)负责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负责组织开展气象减灾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监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七、市工务署
  (一)作为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代表市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所管项目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总责,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所管住房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总责,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八、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九、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工作,或难以落实负责部门的,由市安委办呈请市领导确定牵头负责部门。
  四十、本规定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国家公务员局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 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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