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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35:23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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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住宅,推进住宅商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银行办理住宅储蓄的城镇居民,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借款条件,均可申请住宅借款。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办理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贷款的建设银行经办行,应积极为储户提供房源信息;有条件的行,可以为储户提供房源。
第四条 住宅储备与住宅借款,是为城镇居民购买、建造住宅而开办的专项存款和专项借款。
住宅储蓄存款和借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先存后借、存借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住宅借款。
1 、具有当地城镇正式户口;
2 、具有购买、建造住宅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3 、在借款银行有到期住宅储蓄存款;
4 、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5 、用本人房产、有价证券、 金银首饰(经有权部门鉴定的价值)作抵押和由本人工作单位、企业法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储户支用住宅借款,原则上采取转帐办法,不支付现金,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支取现金时,需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
第七条 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种类。
以下两种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方法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任选其一,作为本地区的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方法。
一、零存整取和整存整取
1 、零存整取,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按月均存,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到期后,可以申请借款期限比储蓄期限长一倍,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的住宅借款。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也可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2 、整存整取、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一次存入,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一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五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储蓄二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十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也可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二、零存整借与整存整借
1 、零存整借、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按月均存,数额不限。
储蓄到期后,可以申请借款期限比储蓄期限长一倍,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二倍的住宅借款,原储蓄额不得支取。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计算月平均还款额时应扣除储户原储蓄额,借款利息仍按原借款额计算),当储蓄额超过所欠借款额的本息时,银行可用其直接抵扣借款,所余款项,退还借款人。借款人也可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2 、整存整借,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一次存入,数额不限。
储蓄一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借款期限一年至五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的二倍;储蓄二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十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的二倍,原储蓄额不得支取。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计算月平均还款额时应扣除储户原储蓄额,借款利息仍按原借款额计算),当储蓄额超过所欠借款额的本息时,银行可用其直接抵扣借款,所余款项退还借款人。借款人也可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第八条 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利率不做统一规定。借款利率的确定原则是,借款一年期的月利率与同期存款利率要保持1 ·5 ‰利差,借款期限每增加一年,借款月利率相应增加0 ·6 ‰。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本地区的住宅储蓄和住
宅贷款利率,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
为取得房源,只存不借的储户,其储蓄利率可执行一般居民储蓄利率,零存整取的存款利率增加二年与四年的利率档次。
采用第二种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方法的,储户在取得借款后,原储蓄额继续按住宅储蓄利率计息。
第九条 储户申请住宅借款,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开户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应包括借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合同的签定要符合法律程序,原则上要经过公证部门公
证。
第十条 借款担保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借款人以本人房产作为抵押,其房屋产权在借款未归还前不得擅自转让,如果房屋遇意外事故毁损,借款人必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未按规定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拖欠一个月以上还款额的,按拖欠额加计利息20%。住宅借款全部到期未还清的,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按拖欠额加计利息30%;逾期超过六个月,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的房屋折价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
借款本息,其超出借款本息部分,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办理住宅贷款,如果由于银行责任影响借款人支用借款,则应按影响数额和天数,将原贷款利率提高30%计算罚金,付给借款人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建设银行试行,原(87)建总经字第103 号文件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即行废止。房改城市建设银行接受委托成立的房地产信贷部,可根据国发(1988)1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房改方案和
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一: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的修改说明

一、修改的原因
总行1987年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城市建设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拟定的,与房改配套的办法。从近两年试行的情况看,一是《办法》中规定的存贷比例、贷款期限、利率不涌满足地方政府的
要求。房地产信贷部是受地方政府委托,在建设银行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根据国务院(88)11号文件精神,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的体制,其资金与盈亏单独列帐,不并入建设银行大帐。因此,各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行都根据当地的房
改模式和情况,自行制定了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办法。二是原《办法》的存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和单位,根据新的要求,住宅储蓄存款和借款的对象只允许对个人。为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其适用范围是建设银行办理的住房储蓄存贷款业务。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中“零存整取”的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存款额的一倍,“整存整取”两年的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存款额的150 %。 这次一律改为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存款额。
--原《办法》中“零存整取”的借款期与储蓄期相同,这次改为最长借款期为储蓄期的二倍。“整存整取”一年的最长借款期原为四年,现改为五年;二年的最长借款期原为六年,现改为十年。
--本《办法》中取消了“同期、同额、同息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因为不符合人民银行关于要保持1 ·5 ‰利差的规定。
--本《办法》中取消了“单位住宅基金存款与住宅借款”,因为不符合国务院(89)39号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规定住房储蓄只对个人不对单位的要求。
--原《办法》规定借款人可以分次还款,这次修改为按月平均归还,主要是考虑便于单位代扣,并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回收。
--根据今年建总函字(89)91号文“关于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精神,未对住房储蓄存、贷款利率做出具体规定,只规定了存、贷款利率的确定原则。
--本《办法》增加了一种存、贷款方法,主要是为了使本《办法》有更大的适用性。各行可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选择。
其他文字修改不再说明。

附件二:城镇居民购建住宅借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编号:
┌────┬────┬───┬──────┬───┬───────┐
│ 借款人 │ │联 系│ │家 庭│ │
│ 姓 名 │ │电 话│ │地 址│ │
├────┼────┼───┼──────┼───┼───────┤
│ 工作单 │ │联 系│ │地 址│ │
│ 位名称 │ │电 话│ │ │ │
├────┼────┼───┼──────┼───┼───────┤
│ 担保单 │ │联 系│ │地 址│ │
│ 位名称 │ │电 话│ │ │ │
├────┴────┴───┴─┬────┴───┴───────┤
│ 到期住宅储蓄存款 │ 借款的财产抵押 │
├─────┬─────┬───┼───┬──┬───┬─────┤
│储蓄种类( │ 储蓄期限 │储蓄额│抵押财│数量│ 价值 │抵押·存放│
│整存.零存)│ (年) │ (元) │产名称│ │ (元) │ 方 式 │
├─────┼─────┼───┼───┼──┼───┼─────┤
│ │ 自年月日 │ │ │ │ │ │
│ │ 至年月日 │ │ │ │ │ │
├─────┴─────┴───┼───┼──┼───┤ │
│ 申请住宅借款 │ │ │ │ │
├─────┬─────┬───┼───┼──┼───┤ │
│ 借款期限 │ 借款额 │月均还│ │ │ │ │
│ (年) │ (元) │本息元│ │ │ │ │
├─────┼─────┼───┼───┼──┼───┼─────┤
│ │ │ │ │ │ │ │
├─────┴─────┴───┴───┴──┴───┴─────┤
│ 已落实房源情况 │
├────┬────┬───────┬──┬─────┬─────┤
│售房单 │是否签订│ 住宅种类 │ │ 建行面积 │ │
│位名称 │合同协议│(套房、非套房)│间数│ ( 平方米)│ 售 价 │
├────┼────┼───────┼──┼─────┼─────┤
│ │ │ │ 室 │ │ │
│ │ │ ├──┤ │ │
│ │ │ │ 厅 │ │ │
├────┼────┼───────┼──┼─────┼─────┤
│房源地址│ │ │ │ │ │
├────┴────┼───────┴──┼─────┴─────┤
│工作单位意见: │担保单位意见: │ 借款申请人签名盖章 │
│ (公章) │ (公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经办人员审查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 主管科长意见: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 行领导意见: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城镇居民购、建住宅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借款人姓名:
地 址: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贷款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地 址:
电 话: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购买住宅资金不足,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给予住宅专项贷款。经双方商定,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和住宅贷款暂行办法》和《 》的规定,特签订住宅借款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 元,专项用于购买住宅,支用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售房单位开出的购房证明,乙方以转帐方式支付购贷款。
二、借款期限为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利率 年期月息为 ‰。
四、偿还借款和付息办法。按借款期计算的月平均应偿还本金和应付利息之和,甲方于每月 日定期定额偿还本息 元,至借款期满结清应偿还本息。
五、甲方用 作为向乙方借款的抵押。乙方经签定核实同意后,与甲方办理有关抵押贷款手续(附抵押财产表和有关证件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作为抵押的财产,在未还清借款前,不得擅自转让,如属 遇到意外事故毁损,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六、甲方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未按规定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拖欠一个月以上还款额的,按拖欠额加计利息20%住宅借款全部到期未还清的,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按拖欠额加计利息30%;逾期超过六个月,乙方有权将抵押的财产折价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包括
逾期加息)其超出借款本息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
七、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责任影响甲方支用借款,按影响天数和数额,将原贷款利率提高30%计算罚金,付给甲方违约金。
八、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工作单位和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甲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乙方办完退还抵押财产手续后合同失效。本合同正本签章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
甲方(借款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贷款银行)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担保单位: (公章)
负责人(法人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借款人工作单位: (公章)
负责人(法人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198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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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发布《商业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发布《商业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2月28日,商业部


为加强对商业科技计划的组织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程序化,我们制定了《商业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随文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部科技质量司。

附:商业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试行办法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科技计划的组织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科技计划的宗旨是面向商业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振兴商业,推动科技与商业经济建设相结合,加速社会主义商业现代化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商业科技计划逐步实行滚动性发展计划,项目的选择应当注意下列各点:
(一)科技要与行业经济发展相结合;
(二)年度项目要与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相结合;
(三)科技项目的经济效益要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四)注意技术上的可行性、可靠性、先进性、推广应用的可能性及其范围;
(五)注意高新技术在商业经济中的开发应用,避免低水平的重复。
第五条 项目的范围,按商业部科技质量司每年发布的项目编制通知内容进行选择。凡与商业科技贷款、技术改造相结合并有推广前景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六条 申报下一年度的计划项目,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商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学术委员会评议、汇总后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连同《商业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报部科技质量司。
部属科研院所、部属院校的科研项目可直接向部科技质量司申报。凡与专业司(局)、公司有关的项目,需同时抄有关司(局)和公司。
与商业科技贷款相结合的开发项目,在申报部科技项目时,需同时开具地方银行贷款证明方可立项。
第七条 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计划,部科技质量司会同有关专业司(局)协商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四月底前下达本年度《商业科技发展项目计划表》。
第八条 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各承担单位按《商业科技发展项目合同》一式三份报送部科技质量司,本年度内不签订合同的项目视为自动撤销。
第九条 凡按合同要求填报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划拨经费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条 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建立报告和检查制度。部列科技计划项目由部科技质量司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向省级商业主管单位每半年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抄报部科技质量司一份。对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单位应及时进行帮助和指导,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部科技质量司。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由于出现不可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计划不能继续执行,需作修改或变更原计划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通过主管单位报请部科技质量司,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如不能按合同预期完成,可正式报告延期1—2年。在此期间该单位不再新立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承担单位和地方自筹。部“三项”经费只作启动性的科技补助经费。有条件的单位,可按有关要求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商业科技开发贷款。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三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部管科技计划一律执行有偿合同制,实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的办法。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的项目,由部科技质量司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省级商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开发性课题的“三项”经费按照30—50%的比例有偿使用,偿还的经费继续用于商业科技发展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要严格进行课题核算,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前完成计划,并经鉴定取得成果,可从节约经费中提取10%奖励项目承担人员。

第五章 科技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凡列入《商业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的课题,实施完成后都要进行鉴定。
申请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齐全的鉴定材料,主要有鉴定大纲、项目合同书、技术报告、工作报告(包括经费决算)、实验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推广前景。新产品的鉴定,还需有产品质量标准或技术条件、标准审查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二)达到预期的研制目标,即合同中规定内容,技术经济指标要求,规模和效益评价。
(三)经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向部推荐申报鉴定。
第二十条 申请鉴定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提前二个月将鉴定材料、专家名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等有关资料,报送部科技质量司审批。影响面大的重大项目,由部科技质量司主持鉴定,一般情况均委托省级商业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形式分会议鉴定、检测鉴定、通讯鉴定等,具体按国家科委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鉴定证书,一律采用国家科委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属新产品开发类,鉴定或验收后投入产品生产,应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经审批后列入计划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成果的专利权、所有权、转让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投入生产一年后可申报成果奖。成果奖的申报按《商业部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部管科研项目鉴定后,要对其技术经济效益和推广前景进行跟踪观察。跟踪任务主要是了解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商业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时间为两年。每年年底前需向部科技质量司写出跟踪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科技质量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及实施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及实施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宣部和教育部于1998年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现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必要性及其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将政治理论课列为全国统考课程,使之成为对民办高校学生系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渠道和主要阵地,这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自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政治理论课的教
学较好地发挥了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政治理论课教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做好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为此,经过调查研
究,决定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进行适当的调整。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着眼于引导和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为他们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打下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要以邓小平理论为中心内容,比较系统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在认真总结考试试点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特点和专业培养目标等实际情况,使政治理论课课程
设置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
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及实施安排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开设以下三门课程: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学分);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学分);
3、“邓小平理论概论”(3学分)。
以上所列三门课程均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全国统考课程。今年秋季开学后,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资格的办学单位均应开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原规定的“政治经济学”、“哲学”、“中国革命史”课程不再开设
(参见教考试厅〔1996〕13号文件)。
全国统考课程政治理论课考试安排,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自1999年秋季开始,所有专业的考生均需从上述三门规定课程中选一门课程参加全国统考。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将制定上述课程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及时提供教学单位使用。
三、认真组织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新方案的实施工作
此次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调整,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推进邓小平理论“三进”工作,加强高校思想理论教育的重要措施,同时,政治理论课作为全国统考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课程新方案的落实应认真遵循教育规律,扎扎实实地进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深入教学第一线,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新方案顺利实施。要注意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精心组织课堂教学,搞好课程培训,努力推动教学方法改革,提高教学
质量。
请各地认真总结按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组织教学的经验,注意了解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社政司和高教司。



19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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