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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0:08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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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食药监办〔2005〕13号



各处室、稽查大队、分局:

为规范药品监督信息员的行为,加强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监督信息员的行为,加强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监督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由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药监部门)聘任的协助市药监部门从事药品市场信息收集等工作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 市药监部门负责信息员的培训和聘任。

市药监部门培训相关人员时,不得收费。

第四条 信息员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中具有一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

(二)药品使用单位中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三)药品经营企业中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 市药监部门应当组织拟聘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及相关药品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市药监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协议,颁发聘书。信息员聘用期为两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信息员人选:

(一)无业人员;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

(三)有销售、使用假劣药品行为记录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第七条 信息员应当熟悉国家及省、市药品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信息员应当完成市药监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二)向市药监部门反映模范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典型事迹;

(三)向市药监部门反映并举报有关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向市药监部门提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五)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信息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药监部门予以解聘:

(一)聘任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

(三)调离相关工作岗位的;

(四)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信息员被解聘后,市药监部门应当收回聘书。

第十条 信息员不得以市药监部门的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药监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信息员工作报告会,有关信息员应当参加。

第十二条 市药监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及举报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信息员协助市药监部门从事药品市场信息收集工作,不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市药监部门对有突出成绩的信息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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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5〕2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已经2005年10月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意见》和《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7年)》,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行政许可,实行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委办、监察局、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构筑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组织、检测与信息发布、控制与处理、物资保障和制度体系。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参加。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4、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整合媒体、档案、图书馆、社区服务、电信服务等信息公开和获取渠道,建立健全政府公告和新闻发布制度。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建立健全网上政务信息发布平台。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市信息产业局参加。

  5、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逐步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6、完善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同一行政区域内2个或2个以上行政机关出现职能交叉、职权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出现职权争议的,由上级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7、完善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探索政府信用公众评价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诚信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产业局、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8、完善政府决策机制。认真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确立的各项决策制度,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研究室、市监察局负责。

  9、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和咨询论证制度。及时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10、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完善信访制度和信访工作规则,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对策的联动机制。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各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1、进一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扩大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继续在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途径和方式。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2、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人事局、监察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3、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人事局、监察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界定行政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人事局、监察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5、进一步完善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和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投诉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6、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加强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有关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并开展经常性的案卷评查活动。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7、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贯彻落实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合议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五、加强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18、加强《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纲要》培训总体规划,把《纲要》纳入行政机关的学习计划,开展有关培训工作,加大《纲要》宣传力度。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19、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并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2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将法律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资格考试的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并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终评定考核档次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六、强化法制机构建设,完善依法行政保障制度,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21、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编委办关于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设置法制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与建设法治政府任务相适应。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2、建立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同时向政协通报;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此项工作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落实。

  23、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周年后,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此项工作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24、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本计划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计划安排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年度计划落到实处。此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落实。

  25、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纲要》和本计划情况的监督检查。本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目标。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常务委员会先听取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初审意见报告,再进行审议。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说明,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然后进行表决;如果法规草案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经过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仍有分歧意见的,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再作修改,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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