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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36:48  浏览:8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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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7号局令)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管理,防止重复建设,我局多次召开新开办企业审批管理座谈会,并与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现就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过程中,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准确理解并掌握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审查,合理引导,防止重复建设。

  二、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保证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防止主观随意性。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企业筹建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见附件1)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2003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出日,已批准筹建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03年10月15日前,将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自发文之日起批准筹建的中药饮片、医用氧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在筹建工作完成后,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及药品GMP中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取得药品GMP证书。

  四、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有项目不得含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见附件2)所列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否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律不得批准其筹建申请。

  六、为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外商投资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所有项目不得违背国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见附件3)的规定。否则,一律不得批准其筹建申请。

  七、外商投资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所有项目,如含有国家“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见附件4)所列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进行审批,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范围,应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密切注意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促进医药工业的健康发展。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附件: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
     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3.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4.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
┌───────────┬─────────────────────────┐
│拟开办企业(车间)名称│                         │
├───────────┼─────────────────────────┤
│   申办者名称   │                         │
├───────────┼─────────────────────────┤
│    拟建地址    │                         │
├───────────┼─────────────────────────┤
│           │                         │
│    生产范围    │                         │
│           │                         │
├───────────┼─────────────────────────┤
│   拟生产药品   │                         │
├───────────┼─────────┬────┬──────────┤
│    受理日期    │         │审批日期│          │
├───────────┼─────────┴────┴──────────┤
│   开办企业类型   │                         │
├───────────┼─────────┬────┬──────────┤
│  申办者所属行业  │         │邮政编码│          │
├───────────┼─────────┼────┼──────┬───┤
│    企业类型    │         │三资企业外方国别或地区│   │
├─────┬─────┴──┬──┬───┴───┬──┬────┴───┤
│法定代表人│        │职称│       │专业│        │
├─────┼────────┼──┼───────┼──┼────────┤
│企业负责人│        │职称│       │专业│        │
├─────┼────────┼──┼───────┼──┼────────┤
│质量负责人│        │职称│       │专业│        │
├─────┼────────┼──┼───────┼──┼────────┤
│生产负责人│        │职称│       │专业│        │
├─────┼────────┼──┼───────┼──┼────────┤
│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
├───┬─┴────────┼──┴─┬─────┴──┴───┬────┤
│   │  建设工期(年)  │    │固定资产投资概算(万元)│    │
│   ├──────────┼────┼────────────┼────┤
│   │   年生产能力   │    │  其中:银行代款   │    │
│ 项目 ├──────────┼────┼────────────┼────┤
│ 建设 │厂区占地面积(平米)│    │     利用外资   │    │
│ 情况 ├──────────┼────┼────────────┼────┤
│   │ 建筑面积(平米) │    │     自筹资金   │    │
│   ├──────────┼────┼────────────┼────┤
│   │ 其中:质量检验部门 │    │     其他资金   │    │
├───┼──────────┴────┴────────────┴────┤
│ 拟 │                                 │
│ 开办 │                                 │
│ 企业 │                                 │
│ 特点 │                                 │
│ 及可 │                                 │
│ 行性 │                                 │
│ 论证 │                                 │
│ 情况 │                                 │
└───┴─────────────────────────────────┘
 (注:填报说明见本表背面)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填报说明

  1、拟生产品种应列附表,包括药品名称、标准依据、新药、仿制药、注册进度等。
  2、同时附拟开办企业总平面布置示意图和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情况表,包括名称、型号、台数等。
  3、企业类别:填写化学药、中成药、化学药及中成药(并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制剂、原料药、中药提取);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
  4、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万个、吨等。
  5、《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应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附件2: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医药制造业)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塔式重蒸馏水器
  2.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3.安瓿拉丝灌封机
  4.手工胶囊填充
  5.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二、落后产品
  1.安瓿包装粉针剂
  2.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抗生素粉针剂(不含注射用青霉素钠、青霉素钾、氨苄西林)
  3.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铅锡软膏管


附件3: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医药制造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麻黄草等)
  2.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附件4: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医药制造业)


  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生产
  3.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血液制品的生产
  6.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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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

农办渔[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动”的意见》(农发[2006]2号)精神,确保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各项措施取得实效,我部制定了《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我部《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形势、特点和“十一五”水产养殖业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水产科技服务和管理体系建设为支撑,以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安全水产养殖产品、促进渔(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创建,以及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为载体,大力倡导、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方式,引领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转变观念、创新模式、挖掘潜力、提高质量,推进水产养殖业从追求数量向数量与质量、效益和生态并重的增长方式转变。

  二、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存在的资源利用不合理、病害频发、产品质量不高、良种化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初步提出三个转变方向。一是推行水产健康养殖方式,从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入手,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创办试点、探索方向,提高水产养殖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水产养殖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方向转变。二是推广水产良种和渔业科技,在完善国家原良种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对水产良种的推广、扶持力度,提高水产苗种自主创新和选种保种能力;做好渔业科技入户,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渔民利用先进科技增产增收的能力,促进水产养殖向效益型增长方式转变。三是实施水产养殖生产全程的质量监控,在对养殖渔民提供健康养殖技术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对养殖生产过程中苗种、渔药、饲料等投入品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强化水产养殖技术推广、病害测报等公益服务职能,提高水产养殖生产过程质量监管能力,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2006年重点创建130个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其中主要包括100个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20个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和10个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结合农业部为渔(农)民办实事工作,为示范区内养殖户提供病害防治、安全用药等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培育1万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户,辐射带动10万户养殖渔民,覆盖养殖水面500万亩。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水产健康养殖示范

  1、创建100个农业部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

  内容:在做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以发展生态、标准化水产养殖为重点,推广鱼、贝、藻生态互补的立体养殖方式,加快改造传统老化池塘和水处理设施,提高水体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改善、修复养殖环境。2006年创建100个农业部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

  实施步骤:3月公布示范区(场)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3-4月组织申报、审核和公布名单;4-10月结合为渔民办实事,在示范区(场)内组织开展养殖技术和科学用药知识培训,进行水质监测、病害监测和用药指导等技术服务;11-12月组织对示范区(场)进行考核验收,评选确定并公布100个示范区(场)名单。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资源与环保处负责。

  2、创建20个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

  内容:在内陆湖泊、水库和近海、滩涂等重点水域滩涂养殖资源和养殖容量调查基础上,加强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分类指导和示范,颁布实施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范和优化养殖布局;进一步推进养殖证核发工作,强化养殖证制度建设,落实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充分挖掘养殖证的功能潜力,切实保护好养殖渔民合法权益。2006年建立20个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

  实施步骤:3月公布示范县的基本条件(见附件2);3—4月组织申报、审核和公布名单;7—8月由有关省对示范县的工作进行检查,将有关情况报农业部渔业局;11月各示范县提交示范工作总结材料,农业部渔业局组织对各县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评选确定示范县;12月正式公布首批示范县名单。

  责任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3、创建10个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

  内容:通过开展生态预防技术示范,推广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的有效方法,减少养殖生产的化学药物使用,提高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开展免疫预防试点,探索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的新途径。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建立10个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

  (2)在示范区内选择50个池塘养殖户开展微生态制剂技术应用示范。

  (3)在江西、广东等地各选择20口草鱼池塘开展草鱼免疫预防试点。

  实施步骤:3月公布示范区的基本条件(见附件3);3-4月组织申报、审核和公布名单,通过各地推荐,确定50个养殖池塘户作为微生态制剂示范点,江西、广东省各选择确定20口草鱼池塘作为免疫预防试点(其中10口为平行对照);3月份后各相关省制定微生态制剂预防示范和草鱼免疫试验的方案并开始实施;4-10月在各示范区加强鱼病高发期病害监测;12月各示范区和试点单位开展工作总结,组织考核验收,正式公布10个示范区名单和总结宣传示范效果。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科技处负责。

  4.建立5个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试点场

  内容:在条件适宜、工厂化养殖发展较快的地区,通过政策倾斜和技术服务,对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总结经验,提出技改方案,初步构建节能环保的典型。2006年在天津、河北、辽宁、福建、山东省(市)选择5个养殖场,开展首批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

  实施步骤:3月提出循环水养殖试点场的基本条件(见附件4);3-4月申报,组织科研专家对现有循环水养殖模式进行筛选后确定5家试点企业;4-10月对试点企业生产进行指导;11-12月组织考核验收并公布名单。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科技处负责。

  5.推广水产配合饲料

  内容:积极引导养殖生产者使用配合饲料,推广科学的给饲技术,扩大配合饲料使用范围,逐步改变部分养殖种类直接投喂冰鲜饵料的状况。2006年重点在130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内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推广使用优质配合饲料。

  实施步骤:4-10月开展科学投饲为主要内容的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饲料鱼配套养殖技术方案研究及其相应的养殖模式筛选等工作。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二)水产良种和渔业科技推广

  1.加快推动水产良种体系建设

  内容:根据渔业良种工程二期建设规划,适当结合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的创建,以区域性重点养殖品种原良种场建设为重点,完善国家原良种体系建设。实施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支持现有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开展原种采集、整理、保存和良种选育工作。推动我国主要水产养殖品种的自主选育和品种创新。创新原良种场管理机制,提高良种繁育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支持,鼓励优良水产苗种的引进、推广和使用。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建设一批水产原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

  (2)实施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3)选择1-2个品种,研究确定我国自主选育和品种创新工作的思路和技术路线。

  (4)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

  实施步骤:3月下达水产原良种场基建项目投资指南;7月底前完成批复;11月底前下达投资计划。1-2月制定下发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申报指南;3-5月组织项目评审并下达项目计划;6-10月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11-12月项目总结。

  6-10月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提出项目投资和管理新思路,组织召开一次水产养殖品种自主创新研讨会,确定技术路线和管理方案;7月研究提出水产良种补贴试点方案,确定补贴途径和实施方式。

  责任分工:水产原良种场基建项目由发展计划司行业发展二处和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负责;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由财务司专项资金处和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负责;其余工作由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科技处负责。

  2.渔业科技入户

  内容:围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以广东等11个渔业大省为重点,组织广大技术指导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做到技术服务到池、技术成果到户、技术要领到位,实现渔业科技人员与示范户“零距离”接触。2006年的主要任务:

  (1)重点推广中国对虾、罗非鱼、建鲤3个主导品种和水质调控、无公害养殖2项主推技术。

  (2)培育5000个渔业科技示范户,示范户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0%以上,示范户养殖收入比上年提高10%以上。

  实施步骤:1-3月筹备阶段,筛选确定试点县、组建专家组、遴选示范户、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建立各省(县)科技入户示范信息网络,制定各省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指导方案、技术资料和举行启动仪式;4-10月入户指导阶段,3月下旬和6月下旬分别开始渔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和夏季行动,由南往北开展巡回检查、指导和相关调研;4-10月组织科技人员入户指导和培训;10-12月总结阶段,各省通过开展现场测产、验收等形式,对渔业科技入户工作进行总结。

  职责分工:渔业局科技处负责。

  (三)养殖生产全程的质量监控

  1、水产苗种和配合饲料质量检查

  内容:落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规范苗种生产与管理,以130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为重点,加强苗种质量检验和产地检疫,推动水产苗种管理执法,推进苗种质量的提高。定期开展水产配合饲料质量抽检,公布抽检结果,引导市场良性发展。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开展一次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

  (2)开展对重点饲料企业的水产配合饲料质量抽检。

  实施步骤:2月制定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3-5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检查苗种场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记录、用药记录和苗种质量,集中打击含禁用药、带病毒和劣质苗种;5月组织一次对重点饲料企业的水产配合饲料的质量抽检活动。

  职责分工: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由渔业局市场处、养殖处和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负责;饲料抽检由畜牧司饲料处负责。

  2、养殖水产品药残监控

  内容:对主要养殖品种进行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残检测,公布检测结果。实行产品追溯制度,对超标样本进行后续督查,指导整改。2006年的主要任务:

  (1)选择对虾、大黄鱼、河蟹、罗非鱼等主要养殖品种在养殖过程中开展氯霉素、孔雀石绿、己烯雌酚和硝基呋喃药物残留检测。

  (2)在北京、天津等8城市市场上开展水产品中氯霉素和孔雀石绿残留例行监测。

  实施步骤:3月下发2006年度药残监控计划,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养殖过程抽检在4-9月份的养殖用药高峰期间开展;8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分5次进行,分别在1、4、7、9、11月份开展。

  职责分工:渔业局市场处、市场司质监处负责。

  3、健全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网络

  内容:落实国家水生动物保护工程二期建设规划,适当结合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重点改善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条件,加强水产养殖病害监测网络的软硬件建设,提高病害监报的整体水平。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建设和完善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100-150个。

  (2)修改完善《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工作规范》。

  实施步骤:2-5月组织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项目申报工作,7月底前完成批复,11月底前下达投资计划;6月发布新修订的《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工作规范》;12月宣传总结。

  职责分工:项目建设由发展计划司行业二处和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负责;病害测报由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4、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试点

  内容:开展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逐步开展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与实验室监测,分析评估疫病发生发展趋势,科学指导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立完善各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2006年的主要任务:

  (1)继续开展鲤春病毒病和对虾白斑病专项监测,监测范围扩大到鲤科鱼类和对虾养殖主产区,并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2)宣传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指导地方应急预案的编写。

  实施步骤:3月召开2005年鲤春病毒病和对虾白斑病专项监测成果汇报会,部署2006年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3月召开渔业主产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编写座谈会,推进各地应急预案编写出台;12月份总结鲤春病毒病和对虾白斑病专项监测成果。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5.建立渔业水域污染、生态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内容:跟踪监测重大污染事故、赤潮灾害等发生和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公告,加强水产品安全质量检测,防止受污染水产品上市,积极采取工程、生物、技术措施降低污染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加强贝类养殖水域和主产区养殖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2006年重点加强对松花江水污染等重大事故江段、主要江河湖泊及周边养殖水域环境的质量监测和水生生物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及时发布信息,提出对策措施。

  实施步骤:3月组织部署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4-6月完成松花江、北江受污染江段和养殖水域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检测的初步评估;7-12月就两个污染事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科学的依据,并提出整治建议。对突发的重大渔业污染事故,依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市水产品质量检测,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测评价。

  职责分工:渔业局资源环保处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一五”水产养殖业发展,促进渔业发展由扩大规模、追求产量、浪费资源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优质、安全、高效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二)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水产养殖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别是要依托本地的资源优势,着重从解决当地水产养殖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从多为渔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养殖渔民最关心的难点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有明确的目标、任务、进度和保障措施,并于3月31日前报农业部渔业局。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水产技术推广、科研、教学机构力量和养殖生产、加工、饲料、渔药等企业的积极性开展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各项工作分解到位,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站、病害防治站要面向养殖生产者,普及水产养殖健康养殖知识,加强病害防治测报工作,推广先进、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提高公益性服务水平。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参与渔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推进水产养殖科技成果转化,让实用水产健康养殖技术进村入户,提升水产养殖业综合素质。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转变行动的各项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树立榜样,发挥宣传示范带动的作用,提高行动的辐射效应;要加强对行动实施的监督指导,深入养殖生产第一线,认真分析情况,研究发展规律,把握发展形势,创新工作思路;要在对现有资源和要素整合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单位的支持,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集中力量,推进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的顺利实施。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须知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须知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须知

    4.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申报须知


关于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3]3号



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电力辅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电力系统实行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的体制改革。近日新组建的11家电网、发电和辅业公司宣告成立,标志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已进入实施阶段。为保障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好电力体制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组建过程中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电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当前,在各公司组建期间,筹备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电力体制改革期间电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各电力企业要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电力系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针对电力体制改革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研究和制定新的对策。

三、各电力企业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明确责任,坚守岗位,保证改革过程中电力生产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各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特别是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程。各电厂、电网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服从电网安全运行的大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对违反调度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五、各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599号),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精心组织、精心安排、精心操作,严防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人身伤亡等恶性事故发生。

六、要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和拟建电源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在建电源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高度重视西电东送、电源结构调整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继续做好拟建电源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

七、各电力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拟订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有计划地组织演练;电力生产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要统筹安排电力电量资源,在做好日常供电工作和服务的基础上,特别注意保证重要地区、重要用户的供电工作,做好重大政治活动及重要节日期间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的各项工作。

八、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电力企业和有关用电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二OO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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