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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9:54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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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现对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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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0〕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
              市科技局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在蓉重点优势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调动全市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参与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选择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授牌开放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三条 (服务范围)
  面向主导产业、重点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产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平台开放共享坚持“谁开放、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平台授牌采取自愿申报方式,成熟一批,授牌一批。
  第五条 (平台授牌)
  (一)申请授牌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供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能为我市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检验测试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和服务项目,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
  4.具有较完善、有效的开放共享运行机制和较健全的管理体制,有明确的服务标准,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良好的服务获取受理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二)授牌程序。
  1.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
  申报材料包括:(1)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申请书;(2)单位科技资源、科研队伍现状,目前可对外提供的服务领域、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以及近两年的对外服务情况;(3)其他材料(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2.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授牌,统一命名为“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产业类别)”,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评估管理)
  建立对平台的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平台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以此作为对平台奖励和确定是否继续挂牌的依据。
  第七条 (经费支持)
  市科技局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平台专项资金,用于对平台开放共享服务需求方(企业)的补贴和服务提供方(平台)的奖励。
  第八条 (需求方补贴)
  由市科技局负责,对我市企业(项目)采购平台技术服务的内容和金额进行审核,以发放“技术服务优惠券”的方式给予平台服务需求方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5%的资金补贴。
  补贴程序为:
  (一)市科技局与平台共同发布平台服务政府资助指南;
  (二)企业依据与平台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向市科技局申请服务补贴;
  (三)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对企业申报的技术服务项目补贴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及补贴标准,技术服务合同执行完成后,向企业发放“技术服务优惠券”;
  (四)企业凭“技术服务优惠券”获得平台同等金额的服务费用优惠,相应款项由市科技局支付给平台服务提供方。
  第九条 (提供方奖励)
  市科技局根据平台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平台服务提供方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0%的奖励,单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平台建设。
  奖励程序为:
  (一)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局组织对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抽查、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三)市科技局根据平台绩效评估报告确定等次,并向符合条件的平台拨付绩效奖励。
  第十条 (激励政策)
  平台单位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平台监督)
  加强平台对外服务行为监督,对平台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负责摘除平台挂牌。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金融债权管理,按照赣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和“十大体系”建设的要求,为实现金融债权管理机制对接,打造“诚信赣州”,推进赣州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宗旨是促进辖内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债权管理情况,形成金融债权管理合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行为。
第三条 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依据属地原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各县(市、区)由所在政府牵头组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分局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发行、各商业银行机构、驻市主要保险机构和驻市主要证券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其行长为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市银监分局监管科、市农发行资产保全部门、各商业银行机构资产保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做法,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相应的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必要的制度。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依法维护辖内金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出台有关信用环境建设和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严防金融资产流失。
2、领导、协调辖内的金融债权管理工作。
3、组织对金融债权(债务)的界定工作。
4、统一领导辖内信用县(市、区)及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5、建设金融生态安全区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各市级金融机构每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报表》、《信用环境建设效果统计表》及相关分析资料。
2、各市级金融机构每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金融债权管理、信贷客户逃废金融债权、信贷资产质量及采取的维权措施等情况。
3、各市级金融机构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贯彻落实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情况。
4、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数据、资料,办理相关事项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支持。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金融债权管理情况;
2、组织筹办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并按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时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沟通信息,构筑创优金融信用环境、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平台。
3、督促有关文件和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决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时组织各相关金融机构对金融债权(债务)的落实、转移和清偿等工作。
4、分析市金融债权变动趋势,研究拟采取创优信用环境、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后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5、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1、按本办法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
2、负责市金融债权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3、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上负责传达人民银行、银监上级部门和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金融债权管理的文件精神,并通报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情况。
4、负责起草《赣州市金融债权变动趋势分析报告》,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报告。
第四章 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或事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或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提交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属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或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关维护金融债权的措施和办法。
2、通报辖内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情况,交流金融债权管理经验。
3、研究各成员单位提交的议题或事项。
4、认定“逃废金融债权企业、个人或单位”名单,确定“不守信用企业和不守信用县(市、区)” 名单。
5、研究对逃废、悬空金融债权企业、个人或单位需要采取的制裁措施和办法。
6、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内容、评价方法。
7、授权审议辖内各县(市、区)金融债权领导小组报来拟出台的有关维护金融债权的措施和办法。
8、审议辖内各县(市、区)金融债权领导小组报来拟出台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9、其它需联席会议议决的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债权联席会议形成的措施、办法和决议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下发各成员单位组织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各种引起金融资产质量恶化的突发性事件的动态信息,分析造成不良金融资产大幅度上升的原因及评估已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内金融资产质量分析报告;次年元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不定期书面报告本辖区内各种引起金融资产质量恶化的突发性事件的动态信息,分析造成不良金融资产大幅度上升的根源及评估已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报告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重大修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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