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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51:25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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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政(2001)6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省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是指来青投资的省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本省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向投资者开放,投资者可以多种方式自主选择投资。鼓励投资者投资下列产业或领域:
(一)基础设施建设;
(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三)盐湖、水电、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等优势资源开发,冶金、建材、中藏药和农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
(四)高新技术产业;
(五)科技、教育、旅游、商贸。
第三条 投资者在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充许有3年试运营期。
第四条 在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领域创办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数额较大、对地区经济拉动明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暂缓征收资源税8年;可将地质勘查费用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六条 投资兴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5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对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10年内免征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国有“四荒地”(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的,免缴8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国有“四荒地”投资兴办社会公益性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一律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投资者对其投资建设的等级公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开发权。
第十条 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或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足规定数额的部分,可以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行“一站制”或“一条龙服务”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对投资者的申报,凡资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第十二条 投资者有权拒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严厉查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在省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生效后,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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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等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等




建国以来,我国一贯坚持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使事业得到稳步、健康的发展。企业办园在我国幼教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据1994年统计,企业办园在园幼儿326万人,约占全国在园幼儿总数的12.4%。近两年来,随着我国经济
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幼儿教育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在当前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如何保证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幼儿教育关系到千家万户,国家、集体、企事业和公民个人对该项事业的发展都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根据199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政府和企业要继续办好中小学、幼儿园。因此,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应在政府统筹下,因地制
宜地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多种形式办园,探索在新形势下发展幼教事业的有效途径。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坚持依靠社会力量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有条件的企业应继续办好幼儿园。当前,要加强企业幼儿园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的改革,增强办园活力。改革现行幼儿园收费制度,鼓励企业幼儿园向社会开放,逐步改变幼儿园经费由企业全部包揽的做法,提高企业办园的效益。
二、深化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幼儿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化。对于部分确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幼儿园条件的企业,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可在政府统筹下,将所办的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划,以多种形式继续办好,或由社区办,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
三、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办园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园长和教师的培训和资格审定工作。要根据当地幼教事业发展和社会需要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企业妥善解决好办园的有关问题。
四、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安排好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安排落实幼儿园的用地。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对旧区改造中被拆迁的幼儿园,应根据拆一建一的原
则予以补偿,其规模和面积不得少于原有标准;对旧区改造幼儿园的开办费,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拆迁部门与承办部门妥善解决。
五、加强社区对幼儿教育的扶持与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时,应将幼儿教育明确纳入,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要根据1993年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4个部委《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依需要与可能,社区可举办多种形式的正规与非正规
幼儿教育机构。教育、民政、卫生、计划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进行社区幼儿教育的试点工作,摸索经验,有计划地逐步推广。


1995年9月19日

关于协助拍摄播出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政法函字[2005]2号
 
关于协助拍摄播出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特委托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策划、制作365集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现已制作完成了部分内容,于今年3月起将在全国地方电视台播出。

  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展现现场珍贵资料,事故亲历者、灾难辛存者讲述亲身经历,著名专家进行科学解读,是一部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常识的很好的宣传片。请提供新闻线索,并对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附: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介绍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介绍

  一、拍摄宗旨

  紧扣中国安全生产进程脉搏,共同关注安全领域防范主题,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形式

  以故事性、真实性、知识性、实用性、权威性,彰显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主题。

  1.展示事故现场,捕捉事故亲历者,以影像记录和主持人叙述来呈现故事的鲜活与真实,打开不同的读解空间,诠释安全意识的重要内涵。

  2.链接行业动态信息,邀请权威专家对事故进行理性分析和科学解读,普及安全防范意识及科学自救常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

  3.秉承公正、权威的理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我最喜爱的安全大使评选活动”,扩大影响,加强社会对安全命题的共同关注。

  三、内容

  事故亲历者揭示最可怕的安全隐患;灾难幸存者坦陈最传奇的逃生经验;顶级专家指点安全迷津;安全为天——生命传奇每一天。

  《安全为天》系列片共365集,每集时长10分钟。拟在全国地方电视台播出。

  联系电话:国家局政策法规司(010)64463024,64463150

  《安全为天》节目组(010)6771996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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