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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18:09  浏览:9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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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1号



吉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镇居住的公民。具体包括:

  一、投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的;

  二、探亲访友、参观、旅游的;

  三、寄读、代培、进修、演出、应聘的;

  四、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及个体户的雇工;

  六、驻在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劳改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因故请假回家的;

  八、因其他原因来城镇暂住的。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暂住人口应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与户主共同到暂住地人口管理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一、拟居住三日以内的,到居(村)民小组办理登记。

  二、拟居住四日以上一个月以下的,到居(村)民委办理登记。

   三、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口,除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外,须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交一寸半身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第五条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暂住三日以上的,不论年龄大小均应在到达暂住地的三日内,由本人或住所的户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簿》,不办《暂住证》。

  第六条属本规定第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一、居住在单位内部或施工现场建筑物内的,由招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对暂住人口登记造册,并派人持登记册申领,同时签订治安合同书;

  二、居住在经批准自搭的棚厦的,由本人申领。

  第七条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暂住人口租用房屋时,须凭居民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关证明,由房主持户口簿同房客到公安机关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暂住手续,同时签订治安保证书。

  第九条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来我省城镇居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居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暂住人口,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须继续暂住的,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暂住人口在本市、县内需要变动暂住地的,必须到原暂住地派出所办理移动手续,然后到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三条未办理暂住手续的暂住人口,不得申报落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暂住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办理暂住手续,领取暂住证件;

  二、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三、不得涂改,伪造、转借暂住证件;

   四、暂住证件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遇有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公安、保卫人员和治保会人员检查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各项规定;

  六、离开暂住地时,应及时到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件;

  七、未办理暂住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劳务和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查验暂住证件的;

  二、雇用未办理暂住证件人员的;

  三、留宿身份不清人员的;

  四、未办理暂住证件即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

  五、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暂住人口有不法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所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此项罚款列入吉林省罚没项目管理目录第八十七项,主管部门是省公安厅。

  第十六条对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暂住人口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乡村暂住人口的管理,如需要,可参照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198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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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为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号)有关规定,现就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二、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社会组织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

  三、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

  四、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应规定社会组织缴费计入工作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比例,可以综合考虑工作人员个人贡献、年龄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计入比例,但差距不宜过大。

  五、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全国性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社会组织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可以由集合计划受托人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按有关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为规范管理,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原有计划进行调整,逐步将原补充养老保险存量资金纳入企业年金管理。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社会组织企业年金方案及管理合同备案工作,并负责对社会组织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可将企业年金实施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考量指标之一。

  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建立企业年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2013年7月15日

关于苯酚反倾销案和双酚A反倾销案中企业权利义务变更

海关总署


关于苯酚反倾销案和双酚A反倾销案中企业权利义务变更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先后决定对进口苯酚及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在进口苯酚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海关总署2006年第50号公告和商务部2006年第64号公告),在进口双酚A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4%(海关总署2007年第47号公告和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现决定由(株)LG化学(LG Chem,Ltd.)继承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在苯酚反倾销案和双酚A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以(株)LG化学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苯酚,海关按照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苯酚,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以(株)LG化学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双酚A,海关按照6.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双酚A,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37.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及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96号公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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