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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1:16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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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6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经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就贯彻国家人事部下发的《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与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1.调整与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是进行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作好此项工作。由于科学合理的设岗需要一个摸索、总结、积累经验的过程,在此期间国家也要根据科技工作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岗位设置进行宏观调控。因此,近几年我局的岗位设置工作,应参照职位分类的原理,以工作需要与可能实现的聘任职数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逐步向科学合理的设岗过渡。
2.局将根据上述原则,统一下达高、中级岗位设置指标。初级职务的设岗数额由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各单位要根据目前工作实际和今后三年事业发展的需要,以专业技术与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第一线岗位为重点,在指标数额内,提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与设置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填写岗位设置审批表和岗位说明书一式三份,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底以前报局审批。
3.经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各单位人员编制内容的一部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中级以上岗位进行调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或增设中级以上岗位时必须报局审批。
4.各类船舶技术岗位的设置,按局批准的编制以及国海干(88)1034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档次执行,不再进行岗位设置工作。船舶技术岗位占用本单位的设岗指标。
二、关于考核工作
1.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关键,对于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受聘人员的年度考核与任职期满考核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公开、平等、民主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今后凡未开展考核工作的单位,不得进行新的评聘工作。
2.考核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所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3.考核结果应按规定区分成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填写考核登记表,存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续聘、解聘、低聘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优秀者,可考虑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应予解聘或低聘,其工资可按降低一个档次处理。
4.考核工作应以部门考核为主,可结合年终总结一并进行。所有受聘人员应提交业务工作总结报告,在所在部门进行述职,而后,由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评议,提出评价意见。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专家和人事部门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对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考核结论。
5.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局管干部,由局委托所在单位的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提出评价意见和初步考核结论,报局审核。
6.各单位要加强考绩档案的管理工作,继续完善和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绩档案。考绩档案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时考绩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出。局管干部的考绩档案由局统一管理,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留存备份。
三、评审与聘任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按规定评审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认真进行。要破除论资排辈思想,努力为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今后对于三十五岁以下晋升副研级职务,40岁以下晋升正研级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可由各单位直接向局申请聘任职数指标和增资额。
2.完成了岗位设置、开展了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先对占用局下达指标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按岗到位工作。而后,由局对空缺岗位分期分批下达高、中级聘任指标和增资额(含初级),在按岗聘任的原则下开展经常化的评聘工作,逐步补齐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各单位按岗位、增资额和有关规定自行掌握。
3.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具体破格条件由局统一制定。
4.各单位因自然减员、人员调动、晋升、解聘、低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评聘。
5.各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聘任指标,按任免权限聘任。
6.聘期一般为一年至三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或课题周期相同,但不能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延缓离退休的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续聘手续。聘期一律从聘任之日起算。
7.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审。
8.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作任务,制定明确可行的任期目标,并与应聘人员签定聘约。任期目标应包括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等指标,凡无力完成任期目标,拒绝签约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聘任手续。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受聘的人员,应补签聘约。
9.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10.因工作需要由局内或局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技术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原单位取得任职资格,调入后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按所在岗位的任职条件,经试用考察,重新评审或认定其任职资格,占用调入单位聘任职数指标按岗聘任。
11.经评审通过,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律由所在单位发放任职资格证书。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登记本》存档保管。如证书遗失,应由本人提供充分证明,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12.对于国家已公开进行任职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职务档次,不再组织任职资格评审。
13.评聘分开的试点工作,应在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开展考核工作以后,按人职发(1991)7号文件和局的统一部署执行。在此之前,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单纯资格评审和自筹经费聘任工作。
14.关于评审委员会、外语条件等有关问题,由局另行规定。
15.今后由优秀工人中聘任专业技术干部,应占用本单位岗位数额和聘任指标。
四、凡不按规定进行评聘的单位,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局有权暂停该单位的评聘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过去局下发的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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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破器材,预防爆作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破器材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爆破器材);均应遵守本规定。部队所属由地方工程队承建的及地方所属由部队工程兵承建的外委工程和部队在地方建造的非军事工程,使用爆破器材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林业、铁路、民航等系统使用爆破器材,应由本系统的公安处、科负责具体管理,其他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使用爆破器材,统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的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必须由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合格者发给专业证件,方准从事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爆破器材管理的条例、规定和规范;
(二)负责技术业务训练和安全常识教育;
(三)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破器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本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七条 本省爆破器材生产的归口主管机关是省机械电子工业厅。
第八条 新建民爆器材工厂,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向省机械电子工业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各项可行性方案论证资料,经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请国家机械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建工作。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公安厅、劳动人事厅、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应对厂址选择、总图规划、工艺流程设计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竣工、试生产后,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符合有关安全规范、规定的,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报请国家机械委员会领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生产企业特《
企业凭照》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生产许可,经审查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九条 改建、扩建爆破器材生产工厂,必须事先经省机械电子工业厅报国家机械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省公安厅及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符合《条例》和本规定的,方准投产。
第十条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任务组织生产。严禁计划外生产。企业及科研单位在研制民用爆破器材新品种之前,应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新品种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组织技术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报请国家机械委员会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方能正式生产。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一条 建立爆破器材仓库必须持有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包括仓库平面图、仓库四周地形图、建筑结构图及说明书)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验收
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
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小参场和承包专业户所需爆破器材的储存,必须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统一组织规划,建立联合专用仓库,并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验收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
证》后,方准储存。对没有自建库房能力的集体单位和个体承包专业户,也可就近由使用爆破器材量较大的单位代储,但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许可。
严禁私自建设库房,储存爆破器材。
第十三条 流动性较大的地质、石油勘探等部门,需在施工地点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库房的,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当仓库迁移后,储存单位应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进行大型爆破,需在库外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事先征得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报请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并指派专门人员保管,方准临时存放。
第十五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必须设专职保管员。其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爆破器材储存规定,值班坚守岗位,不饮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二)收存和发放的爆破器材,必须当时登记、下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或发放;
(三)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要检查仓库的门、窗及仓库周围是否有损坏和异物,库区的照明电源、消防用具、避雷及报警装置是否安全、齐备、有效;
(四)爆破器材要堆放整齐、清洁,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五)负责收回并保管《爆炸物品消耗手册》和《爆炸物品领取单》,工作变动时,要将帐、物交接清楚;
(六)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协助查找。
第十六条 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在指定的地点,由企业保卫、安全部门监督销毁或由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购销
第十七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管理的物资,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调拨分配,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经销爆破器材。
第十八条 凡在我省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按下列物资分配渠道申请:
(一)驻我省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同时抄送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省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地、州)物资部门申报计划;各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的物资部门申报计划。
(二)各主管厅(局)和各地物资部门应定期将申报计划汇总报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同时抄报同级公安机关,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爆破器材购销合同,须经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签证盖章后,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由供需双方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分配计划确定之后,使用单位遇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和减少数量时,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隶属关系提出增减计划。经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审批同意并签证盖章后,由申请单位凭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购买和运输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小参场等承包专业户需要购买爆破器材,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二条 统配民用爆破器材严禁自购自销。有军工任务的生产企业严禁以军品代民品对外自行销售。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三条 凡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运往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严格遵守《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供货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不得代发《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承运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设有专职押运员进行押运。其职责是:
(一)装车时,负责清点、查验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是否与《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运的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相符。
(二)监督装卸人员按要求操作,并负责将爆破器材用蓬布封盖,绑系牢固,保证运输途中安全。
(三)运输途中停车,必须远离城镇、村庄、交叉路口、重要公共建筑、危险设施;且不准离开车辆,不准让无关人员靠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车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
(四)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禁止无关人员搭乘;禁止车辆超速行驶。
(五)运输途中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六)爆破器材运到目的地后,要清点数量,认真交接,并负责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爆破器材运达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有醒目危险信号标志。白天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灯。两辆以上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行进中前后应保持五十米以上的距离。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混装运输。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翻斗车、拖挂车、拖拉机、自行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用柴油车运输时,必须戴火星熄灭器。
第二十七条 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小参场等承包专业户必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集体、个体承包专业户必须配备专职爆破员。爆破员的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熟悉掌握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会同安全员负责领取当班使用的爆破器材,并直接送往使用现场,放至盛装箱或临时小库保管,不得带到其他场所。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日退回仓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转借、转卖他人。
(三)在《爆炸物品消耗手册》上填写领取、消耗、清退情况,并向现场及单位安全负责人汇报。严禁虚报消耗数量。
(四)进行装配炸药、雷管、导火索等危险性作业时,必须在专门场地进行。严禁在库房内或有人工作、活动的地方加工爆炸物品。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有权拒绝使用。
(五)装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警戒工作。
(六)爆破作业出现瞎炮现象时,必须在二十分钟后进入现场,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理。瞎炮排除后,要检查和清理现场残余的材料,确认安全时,才准作业。
第三十条 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检查、监督。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爆破器材的生产、储存、购销、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纠正违章现象。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二)会同爆破员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用量),双方签字并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后,由两人共同领料。对剩余的爆破器材,经核实后,同爆破员共同签字,退回仓库。
(三)监督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
(四)协助爆破现场负责人组织好安全警戒工作。
(五)监督保管员和押运员按规定保管、押运爆破器材。对违章作业的,要及时纠正。
(六)发现本单位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一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戒规定。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二条 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地区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报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十五天将使用爆破器材的申请报告及爆破作业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准实施。
露天爆破一次使用炸药量在一百吨以上,洞穴爆破一次使用炸药量在三吨以上的爆破作业,应报省公安厅或省公安厅授权的市(地、州)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没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须提出申请,纪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可委派附近单位的爆破员、安全员负责爆破。爆破器材由被委派单位提供,申请者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七章 惩 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爆破器材时,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不改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问题大、安全无保障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实物外,应视其情节轻重、后果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产、储存、购销、运输和使用爆破器材时,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其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对有关人员、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治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包括集体、个体承包专业户)没有按着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与国家规定、规范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规范执行;省内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1988年1月22日

关于印发《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已经第十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七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九月十日


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检察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效。全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注意发挥人才在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后,检察人才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推进人才工作的改革,克服阻碍人才成长的不利因素,加快人才培养步伐。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强人才工作的措施,实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使大批有知识、能力强、业绩好的优秀检察人才脱颖而出。目前,检察机关的人才总量稳步增长,素质结构不断改善,人才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检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现状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人才观念比较陈旧,“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检察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不够系统配套,人才培养、管理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没有充分发挥;检察人才教育培训体系不够完善,人才能力建设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检察人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特别是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短缺;人才结构和地域分布不尽合理,尤其是西部地区法律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十分突出。上述问题,已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检察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加重要,地位作用更加突出,党和政府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也更加关注,检察人才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知识全球化趋势的逐步形成、科技发展的突飞猛进、人才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带来的新情况,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对新时期检察人才工作和检察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人才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人才兴,才能事业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走人才强检之路,已成为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时代选择。


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总体要求


(四)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提高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加强领导人才和检察官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推进新时期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五)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任务。新世纪新阶段检察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中,要把人才作为推进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努力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创新人才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牢牢抓住吸引、培养和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建设一支规模相当、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富有朝气的检察人才队伍。


(六)检察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发展观和政绩观。不断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树立和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发展观和政绩观,破除陈旧的人才观念,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创新,自始至终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惟学历、职称、资历和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努力把优秀人才集聚到检察事业中来。


——创新检察人才管理机制。探索检察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推行检察人才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具有中国检察特色的人才工作管理机制,促进各类检察人才的教育培养、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流动调配和分配激励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突出检察人才执法能力建设。在提高检察人才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基础上,要大力提高检察人才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执法能力,尤其要重视加强检察人才执法能力建设,把办案质量、工作效率作为衡量检察人才能力素质的重要标准,不断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


——推进检察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着眼检察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加快检察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改善和优化检察人才队伍的素质结构,进一步加大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专业人才短缺问题的力度,促进人才合理分布,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分满足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检察人才队伍。


——优化检察人才工作环境。坚持用检察事业造就人才,用优惠政策吸引人才,用良好的工作环境凝聚人才,用先进的奖惩机制激励人才,用法规制度保护人才,积极搭建各类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抱负的舞台,创造人人都能成才,人人都作贡献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检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着眼推进人才强检战略,努力实现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


(七)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08年,检察人才总量尤其是高层次检察人才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检察人才结构与检察事业发展基本相适应,检察人才能力建设明显加强,整体素质显著提高,人才布局趋于合理。具有检察特色的人才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建立,并全面推开。检察人才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发挥才干的有效机制逐步健全,检察人才成长的环境进一步优化。


(八)检察人才队伍素质结构的预期目标。要本着实现人才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素质优良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抓好各类检察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检察人才队伍的素质结构。


——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要把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检察人才的头脑,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检察人才队伍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拼搏奉献、严格执法、艰苦创业、团结协作和诚实守信精神。


——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学历层次。到2008年,全国检察人员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数达到19万人,平均达到90%,其中,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达到12万人,平均达到60%,研究生学历的人数达到5000人,平均达到2.4%。东部地区省级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县级检察院的相关学历比例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级以上检察院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学专业博士,地级检察院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学专业硕士。


——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法律专业比例。到2008年,东部地区省级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县级检察院的检察业务部门法律专业人才比例要达到80%以上;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力争达到60%左右。


(九)高层次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预期目标。要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带动整个检察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执法水平和整体形象的提升。高层次检察人才分为专家型、复合型和专门型三类。专家型人才指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系统、本专业有一定权威、影响的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指既精通法律,又在其他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具备跨专业、跨行业的复合知识结构和复合能力结构的高层次人才;专门型人才指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业务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和承担重要任务的各部门业务骨干。到2008年底,全面实现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目标:培养出专家型人才100名以上,复合型人才1000名以上,其他专门型人才10000名以上。


四、以德才兼备为标准,切实加强检察领导人才队伍建设


(十)检察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提高驾驭检察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并保持领导班子合理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重点选好配强“一把手”,重视和加强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做好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通过努力,使领导班子结构得到不断优化,思想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好转,民主集中制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得到不断提高,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十一)保持领导班子合理的年龄结构。加强与地方党委协商,力争到2008年换届时,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配备年龄结构达到以下要求:


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保持以5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45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地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保持以50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40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县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保持以50岁以下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35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


副省级城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按照低于省级检察院、高于地级检察院的要求配备。


(十二)改善领导班子的知识、专业结构。围绕加强领导班子的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到2008年,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文化和专业结构要有明显改善。省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大学本科毕业的要达到95%以上;地、县两级检察院要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今后凡新进班子的领导干部原则上都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省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中法律专业的要达到80%以上,地、县两级检察院要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


(十三)把选好配强检察长作为重点。上一级检察院党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把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选拔培养工作列为检察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尤其是要尽快考察掌握一批检察长人选,为2008年检察长换届选举打好基础。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政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标准,把那些政治强、作风好、工作经验丰富、能够驾驭全局、既懂党务工作又懂法律工作、勤政廉洁、群众威信高、善于抓班子带队伍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正职岗位上来。


(十四)加强检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堪当重任的要求,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到2008年,各级检察机关后备干部总数达到10000名左右。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应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比例确定。其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工作需要,以省(区、市)为单位计算,后备干部中的女干部应不低于10%。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后备干部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族干部。省、地、县三级检察院中,40岁、35岁、30岁以下的后备干部分别不低于本级检察院后备干部总数的30%;法律专业的分别不低于80%、70%、60%。除按规定可放宽学历条件地区的后备领导人才可为大专学历以外,其他地区的应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加大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保证他们健康成长。


(十五)做好选调优秀大学生的工作。坚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锻炼制度,把吸纳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作为充实检察后备人才、改善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按照编制缺额、突出重点、严格条件的原则,合理确定选调生的数量,保证选调生的质量。各省级检察院要商地方党委组织和编制管理部门,在2004年-2008年间,力争每年为每个基层检察院选调1名法律专业优秀大学生,扩充检察业务人才的来源。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实行跟踪考察、动态管理。对表现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时商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列入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


五、积极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快检察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步伐


(十六)积极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认真抓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框架方案,争取到2008年底前,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要依据工作职能、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和划分各类人员职位和职务层次,实行规范化管理。要科学确定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一般情况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分别占人员总数的30%、40%和30%左右。通过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促进检察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十七)重点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是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要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快推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做好检察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检察官准入制度,改进检察官遴选任用办法,切实把好检察官队伍的“入口关”。要注重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修养,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重点培养一批精通本部门业务、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独立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高素质检察官队伍。


(十八)大力加强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是指在检察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检察人员。要建立符合检察事务人才素质考核标准,规范检察事务人才的选拔任用工作,重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服务意识较强、精通本职业务的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队伍。


(十九)重视加强检察行政人员队伍建设。检察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检察机关政工、综合、行政事务管理的检察人员。要注意选拔年轻优秀、高知识层次和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实到检察行政管理人才队伍中来。要围绕科学决策和开拓创新能力,构建检察行政人才能力建设的框架,制定不同层次行政人才素质标准。改进和完善检察行政人才的选拔任用机制,重视加强对检察行政人才的作风培养和能力建设,使其具备与本职位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不断增强检察行政人才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六、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抓好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要把加强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当前,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存在着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人才紧缺,队伍结构失衡、分布不合理,人才流失以及人才观念相对落后等问题,这已成为制约西部地区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快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不仅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有关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把它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十一)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本着突出急需、政策倾斜、不断推进的思路,分阶段、分步骤地稳步推进。到2008年,基本达到以下目标:检察人才成长的环境不断优化,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建立起一支素质比较优良、数量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分布比较均衡的检察人才队伍。


(二十二)加强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当前,要解决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法律专业人才短缺问题,不能一味要求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条件,而应强调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后续人才、开发实用人才,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法律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


——合理调配使用现有检察官队伍资源。目前各级检察院都有部分具有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分散在综合部门,未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既造成了检察官资源的浪费,也加剧了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应逐步将这部分检察官调整到检察业务部门,补充办案一线力量。


——改进编制管理办法和招录方式。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各地可商编制管理部门,由省、地级检察院适当上收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编制,统一招录一批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人员或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分配到基层检察院工作,期限一般为5年,人事关系留在省、地级检察院,使西部地区每个基层检察院能保持有几名较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加大对口支援力度。西部地区各省(区、市),每年要有计划地在省、地两级检察院和条件较好的基层检察院抽调部分检察官到所属条件较差的基层检察院定期帮助工作。同时,高检院将继续组织东西部地区检察院互派干部挂职锻炼、有计划地选送部分西部地区检察干警到东部地区检察机关进行短期锻炼、举办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班、选调有关专家学者到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巡讲支教等活动,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与团中央联合实施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从2004年开始,每年招募500名左右应届大学毕业生志愿者,分配到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服务。服务期原则上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统一发放生活费、交通费,落实医疗和人身伤害保险,在参加公务员、研究生和国家司法考试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要努力创造拴心留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争取一部分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扎根西部,为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补充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


——实行公开选拔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要有计划地拿出部分副检察长岗位,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吸引社会上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高素质人才到基层检察院工作。


七、着眼开发检察人才资源,加大检察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二十三)整合培训资源,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建立和落实人均培训经费标准。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尤其是要重视抓好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建设,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优化师资力量,完善教材体系,规范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四)构建现代教育培训体系。加大继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力度,加快检察人才知识更新步伐。发挥国家检察学院及其分院和省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基地作用,在提高人才受训率的基础上,采取联合办学、远程教育、组织巡讲等方法,建立多层次、覆盖广的教育网络,形成网络化、开放式的现代教育体系。继续实施每年万人续本计划,鼓励各类检察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提升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水平。


(二十五)加大检察领导人才和业务人才培训力度。按照控制总量、分期分批、学有所用的原则,重点组织50岁以下、处级以上领导人才和检察业务人才的培训。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培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少于500名,省级检察院培训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培训条件和能力,拟定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坚持训用结合,把人才的培训与使用挂起钩来,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二十六)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以提高全体干警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以此为载体,努力营造全员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和人人竞争、个个成才的良好氛围,养成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风尚,全面提升检察人才的综合素质。


(二十七)重视加强检察人才的实践锻炼。坚持在实践中锻炼人才,是我们党培养干部的一条根本途径。各级检察机关每年要继续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使他们提高驾驭全局、处理大事的能力。高检院每年要继续从地方各级检察院选调30名左右后备人才到高检院挂职锻炼,同时,要每年从高检院选派15名左右优秀年轻干部到省、地两级检察院挂职锻炼。东西部24个对口省(区、市)检察院,要继续按要求完成高检院统一部署的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任务,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各级检察院要通过选派优秀检察干部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组织检察系统上下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开展东西部地区互派干部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有意识地将优秀人才放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工作,安排到急、难、险、重的岗位上经受锻炼和考验,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


八、深化检察人才制度改革,努力形成科学的检察人才评价、使用和管理的机制


(二十八)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检察人才评价指标体系。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着眼检察工作和检察人才的特点规律,依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检察人才的评价标准和手段,构建起以检察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检察人才评价体系,实行量化测评和考核。


(二十九)完善检察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检察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三十)建立和完善高级检察人才库。高检院和省、地级检察院要分别建立高级检察人才库,形成三级人才库网络。被选拔到各级人才库的人选,必须是该级各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中学术造诣较深、研究成果显著或专业技能精湛、工作绩效突出的优秀人才。地方各级检察院要分别按本级各类优秀人才总数20%的比例向上一级检察院人才库推荐入库人选。高检院和省、地级检察院分别成立高级检察人才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分级、分类制定入库人选的评审标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别对下级推荐的入库人选进行审核评定。地级以上检察院政工部门要认真做好人才库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库储备人才、培养人才、输送人才的功能。


九、建立规范有效的检察人才激励保障机制,保护和调动检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十一)改革检察官工资、福利制度。尽快建立健全与检察人才地位和作用相适应、与检察人才业绩相联系、鼓励检察人才创造性工作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改革检察官工资制度,落实检察津贴,建立保险制度,逐步提高检察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检察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十二)建立检察人才奖励基金。建立国家级、省级检察人才专项奖励制度,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要分别设立相应的奖励基金,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检察人才实行奖励,激发和调动优秀人才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三十三)制定并落实检察人才优惠政策。建立优秀检察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国家级检察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等。对于优秀人才培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在出国考察、学术交流、挂职锻炼、评功评奖、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十、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检察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三十四)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人才问题,是决定我们事业成败的关键,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长一定要真正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才在检察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增强做好检察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管好用活检察人才资源。


(三十五)下大力抓好《规划》的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本《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力戒形式主义和搞花架子。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检察人才工作纳入党委人才工作的“大盘子”,使《规划》的落实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证。


(三十六)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人才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责任制,搞好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的工作,形成党组统一领导,政工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检察人才工作格局,真正做到惟才是举、广纳群贤,确保人才强检战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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