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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1:13:31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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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事部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1990年9月8日人事部以人调发(1990)19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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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墨西哥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中国 墨西哥


中国、墨西哥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3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所签订的文化交流协议第八款的规定,两国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三日在墨西哥城举行。
  中国代表团团长是文化部副部长宋木文先生。
  墨西哥代表团团长是外交部国际合作总司司长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大使。
  双方代表团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混合委员会第三次工作会议议程如下:
  议程
  1.开幕式 双方代表团团长讲话
  2.评价一九八四—一九八六年期间文化交流计划执行情况并换文
  3.制定文化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大使向中国代表团团长和尊敬的代表团成员表示欢迎,然后指出:我们生活在结构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大质变的时代,这种变化深刻地改变着世界舞台,并急迫地提出了社会和睦相处的模式。他强调说:当我们社会被迫面临着毁灭性的殖民主义时候,捍卫本国文化本质的斗争则具有巨大的意义。历史记载这种不仅为了维护政治独立,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明智的生活观念的重要性,到二十世纪末,捍卫文化本质又具有了世界意义。洛索亚大使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护本国文化理所当然地成为政治斗争的第一线。而在这场斗争中,墨西哥和中国通过加强其双边关系和继续多边范围的工作,必将起表帅作用。
  最后,他强调指出:墨中教育和文化交流正在树立一个相互尊重,坦率和不需要中间人物进行对话的典范。
  文化部副部长宋木文先生在讲话中对墨西哥有关机构的代表所给予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谢,并对两国间的文化合作成果表示满意。他说,中墨两国现存的良好关系和悠久文化传统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自一九七八年中墨两国签订文化协定以来,两国的文化交流得到了发展。这些交流有利于两国文化艺术的发展,加深了两国人民的友谊和互相理解,并且在其他领域也发生了积极的影响。他强调指出,对外文化交流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正在采取各项政策和措施使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这也有利于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他表示希望中墨两国在文化方面的合作将有一个新的发展。
  会谈结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墨西哥合众国一九八六—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计划,正文见附件二。此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代表团商定,中墨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在北京举行,由各自有关机构官员代表出席,日期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本纪要包括两个附件,均为纪要的组成部分。本纪要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在墨西哥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副部长         外交部国际合作总司司长
      宋木文          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
     (签字)              (签字)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文化
         协定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一、教育和学术交流
  1.双方交换本国国家教育制度方面的情报和文件,为专家、官员和教师代表团的访问提供方便。
  为此,公共教育部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至八日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一个官员代表团。
  在此方面,墨西哥公共教育部中等教育副部有兴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学校果园生产和各级教育中的健康教育方面的墨西哥专家。
  2.双方为两国大学和高等教研中心之间开展学术交流,教师与研究人员进修,讲学和共同进行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墨方表示,墨西哥学院有兴趣继续保持与中国有关单位的现有关系;墨西哥首都自治大学有兴趣同中国有关大学商定农业经济方面的合作计划。
  3.双方为建立新的联系和合作关系,对应邀出席国际性聚会、学术讨论会和大会的教师、专家在东道国有关单位举行报告会提供方便。对此,墨西哥外交部玛蒂亚斯·罗梅洛外交学院表示感兴趣。

 二、语言和文化
  4.墨方通过其公共教育部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建议中方鼓励西班牙语的传播和教学,以及开设有关墨西哥历史和文化课。
  中方表示有兴趣考虑墨方的建议。
  5.中方通过提供访问教师和教材支持墨西哥学院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发展有关中国语言和文化的教学;同时研究支持在中国出版墨西哥研究人员所写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作品的可能性。

 三、奖学金
  6.双方通过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墨西哥公共教育部和墨西哥外交部在充分提前的期限内确定每年可提供的奖学金名额和条件,使对方的留学人员能在大学和高等教研中心的研究生班、专修班学习或进行研究工作。

 四、艺术交流
  7.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签署协议,组织戏剧、音乐和舞蹈艺术团的演出。
  8.墨方邀请中方参加每年在墨举办的塞万提斯等国际艺术节和国际比赛。
  9.双方鼓励作家、音乐家、舞蹈家、戏剧家、摄影家,以及各种艺术方面的专家、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举办讲座、讲学或进行演出。
  在专家交流方面,墨方对编织、竹器、漆器和中国传统武术等领域表示有特殊的兴趣。
  10.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每年至少互换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艺术展览,并尽可能多举办工艺美术、图片和摄影展览。
  为此,中国邮票展览将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在墨西哥展出,作为对墨西哥一九八六年在中国举办的墨西哥邮票展的回访。
  11.双方交换在本国举办的国内外重要画展的图录,以及关于主要参展美术家的研究专著。
  12.双方交流戏剧活动动态和戏剧作品,并交换在各自国内上演的国内外重要剧目的节目单。
  13.双方交换乐谱,以促进了解、研究和充实各自乐队和演奏家的演出曲目。
  14.双方交换有关本国作家和文学作品的情况介绍和评论文章。
  15.双方邀请对方参加文学家大会或聚会,以便作家或文学教师介绍本国文学创作的情况。
  墨西哥作家总协会和中国作家协会互派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16.双方鼓励互派出版代表团,研究合作出版的可能性。
  17.双方交换有关文化遗产方面的文件和图片。

 五、视听材料、广播、电视和电影
  18.双方交换有关教育、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广播、电视文化节目。
  为此,墨西哥公共教育部通过全国艺术学会、出版宣传总司,内政部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总司,向中国提交可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目录,并要求中方提交可提供的相应材料。
  19.双方建议交换广播材料,供庆祝九月十六日的墨西哥国庆节和十月一日的中国国庆节使用,并播放介绍对方国家情况的节目。
  20.中方有兴趣与墨方互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或一个记者组到对方国家访问和采访。
  墨方注意到中方的兴趣。
  21.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包括本国新拍摄的影片电影周,以及专题电影周,或某一时期的电影回顾展,并研究互派电影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的可能性。

 六、情报、出版物和图书的交流及档案馆和图书馆方面的合作
  22.墨方重申,希望中国参加每年十一月由墨西哥公共教育部组办的国际青少年书展和三月由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组办的国际书展。
  墨方向中方提出参加书展的条件。
  23.双方交换有关图书馆学的情报资料,并研究互派有关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的可能性。
  24.双方根据图书交换制度或对等原则,交换由官方机构和高等教研中心出版的图书和期刊。
  墨方向中方提交可供交换的图书和期刊的书单,中方向墨方提供相应的书单。
  25.双方继续在国家档案资料方面的合作,并表示特别有兴趣在文件资料的保存和修复方面进行合作。
  为此,墨西哥全国总档案馆向中方提交其出版物的书单。
  26.双方为互派档案学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专业访问和短期考察提供便利。
  根据本国现行法律规定,双方为对方人员查阅、抄录或复制历史文献提供便利。
  27.墨方通过外交部档案,图书和出版总司,建议与中国机构交换各自感兴趣的情报、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出版物,以丰富各自图书馆的馆藏。为此,墨西哥外交部向中方提供墨西哥外交史档案馆藏书书目和两部关于墨西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关系的著作。

 七、体育
  28.双方鼓励两国有关体育组织之间发展关系,交换计划、文件和研究成果,以便确定各自感兴趣的领域,了解培养体育教师的制度,并研究专家和运动员交流的可能性。
  墨西哥公共教育部表示对中学体育教师的培养有特殊的兴趣。

 八、其他
  29.墨方通过全国青年活动资金委员会和其他青年机构建议同中国青年组织交换情况资料,并互邀参加在两国组织的青年国际活动。
  30.凡与本计划合作项目有关的建议,各国负责实施的机构或组织,财务条件、人力、有关人员简历,工作计划,所需资料或目录,日期、期限,其它细节,以及本计划在有效期间出现的问题等,均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1.双方轮流在两国首都由各自大使馆和对方有关机构定期检查和评价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32.本计划不排除在教育和文化领域内进行其他合作项目,这些项目应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商定。

 九、财务条件
  33.关于执行本计划内合作项目的必要人员及物资,派出方面负担其国际往返旅运费,接待方面负担其当地旅运费及食宿费用。这些条件及执行每个项目所需的任何其他费用,均应通过外交途径明确规定。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为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本指导意见所指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四、建立健全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企业应同时制订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其所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的,所出资企业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其在本企业职务消费的情况。

  五、积极探索各类职务消费的管理办法。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以探索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对已实行货币化发放的职务消费项目,货币化补贴应纳入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货币化发放标准之外,以报销等方式在企业列支。

  企业负责人实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

  对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企业要根据享有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限额标准和审核报销程序,明确审核责任人,防止公私混淆。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不得同时给予货币性补贴。

  六、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应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职务消费的标准(额度)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要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内进行调控,避免职务消费预算的过快增长。

  七、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公布的内容原则上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八、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应将职务消费情况在述廉评廉会议上进行通报,接受监督。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应对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各中央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设情况、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接受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和驻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范职务消费制度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九、逐步完善管理体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系统一管理。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管理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情况载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手册报国务院国资委。

  董事会试点企业,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职责,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经理层职务消费的规范工作。

  注:

  目前,国资委已对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进行了部署。按照要求,中央企业将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起规范职务消费的有关制度规章,并从2007年起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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