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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科案”看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吴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24:58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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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科案”看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

摘要: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将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价格罪的罪名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而“中科创业案”是对该条文的首次直接适用。本文针对“中科创业案”对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概念、犯罪构成以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失控的原因和对策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中科创业 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 
作者简介:吴猛(1973年9月—— )男,湖南郴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刘慧(1974年3月—— )女,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一、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号大案"的法律思考
搁置了一年多、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号大案"的"中科事件"距离真相大白的日子终于越来越近--6月11日上午,"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在北京开庭审理。尽管该案的主脑--吕梁(吕新建)、朱焕良下落不明,但毕竟部分人物都已"到场"--丁福根及上海华亚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沛霖都是和吕梁比较接近的人物。丁被看作是仅次于吕梁和朱焕良的重量级人物,担任吕梁的操盘手,经手中科创业53%的流通盘股票。“中科案”集中展现了中国证券市场上庄家操纵股价,牟取暴利,转嫁风险的全过程,值得好好地研究。
在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间,中科创业(原名为康达尔,000048)庄主吕梁 (吕新建)和朱焕良合谋操纵中科创业股价,在全国20余个省市120余家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账户1500余个,其间最高持有或控制5600余万股,占流通股的55.36%。中科创业的庄家将自己认为是"臭狗屎"的一只股票,从10多元炒到了80多元,其坐庄系列股票的市值高峰时多达100亿元。此后,中科创业庄家发生内讧,自2000年5月16日起,其股价以49.18元的除权价开盘后一路下跌,至2000年12月22日跌至33.59元,下跌31.70%,以后再连续9个跌停板,引发中科系列股票如中西药业、岁宝热电、莱钢股份等纷纷跳水,差点引发一场股灾。事后发现,涉案违规资金高达54亿元(1)。在迄今已暴露的违法违规庄家中,中科系巨庄堪称中国股市之最,其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也是最为恶劣的。同时,“中科案”也是新《刑法》第182条在1999年1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后的首次适用,其对今后的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是不言自明的。然而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群庄乱舞”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为何这么多年来被绳之以法的只有“中科创业”这一家呢?在庆幸的同时我们是否也要看到对于刑法第182条的理解和适用还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呢?

二、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经修正后的我国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针对单位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刑法该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所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关于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犯罪客体,一般通说认为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2)时下,刑法理论上对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所侵犯的客体问题有诸多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3)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证券、期货业中的市场竞争机制。(4)也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又侵犯了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5)还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又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6)据吕梁的操盘手丁福根交代在股价拉升和出货的过程中风险基本上都转嫁给了中小散户了,而之所以中小散户的利益得不到救济与这种犯罪客体的单一论是有关系的。所以笔者认为在中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上还是应该坚持复杂客体说,不能因为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具体认定就把它排除在犯罪侵犯的客体之外,这也不利于对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法律保护。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实施操纵证券期货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2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的行为有四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在“中科案”中,吕梁和朱焕良合谋非法融资数十亿元,并利用违规全国20余个省市120余家营业部开立的1500多个股东帐户,低位吸纳并锁定筹码,然后疯狂地拉升,在这支股票的基本面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将股价从10多元炒到84元,其犯罪行为极其猖獗。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从“中科案”的法庭审理中可以看出,在吕梁的接盘和吸筹阶段,有大约1300万股的“中科创业”股票是完全从盘面上与朱焕良同时下单对敲成交的。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据吕梁的另一操盘手庞博交代,在1999年8月至2001年1月间,在吕梁完成了对“中科创业”的接盘和吸筹后,为了在盘整期维持较高的股价和成交量,进行了大量的对敲(即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行为人通过这种虚假买卖,目的就是要达到提高或降低证券、期货价格以及造成虚假的证券、期货交易量的目的,从而操纵证券、期货价格。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这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种列举情况以外的操纵行为。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情况千变万化,因而有关操纵行为是很难穷尽的,这一条可以理解涵括了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有着同样性质和危害的操纵行为。
另外,本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考察;操纵行为是否造成了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剧烈波动的危害后果;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较大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了较大程度的风险等内容。如在本案中,“中科创业”的股价在短期内从10元猛窜至84元,在暴跌后又是连续9个跌停板,其操纵股价的行为就可以认定是“情节严重”。
3、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实际上,构成本罪的一般是拥有很强的资金实力的人,他们熟悉证券、期货业操作规则,且具备采取不法手段交易获利的有利条件,并且大多数是专业证券、期货投资者或与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如本案的被告丁福根和庞博在加入吕梁的公司之前,均在金鹏期货公司担任投资顾问。而构成本罪的单位则一般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及期货公司等单位。
4、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主观方面只可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在犯罪中的目的无非是两个方面: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是转嫁风险。在更早些时候的“亿安科技案”中,四个庄家联手拉抬股价,从中获利4.49亿元,其财富非法聚集的过程就是风险向中小散户转嫁的过程。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到本罪虽然是目的犯,但是其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通过操纵行为并没有达到获取非法利益和转嫁风险的目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其目的的实现与否只是作为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

三、证券市场上操纵行为失控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如果我们客观冷静地回顾中国股市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不规范的地方很多,所谓的庄家任意操纵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中国股市的发展史,特别是二级市场的运作史,简直就是一部庄家的史诗。多年来,业内在光天化日之下研讨做庄的技巧,在大庭广众之下传授坐庄的经验;股评人士把推荐庄家"黑马"作为自己最大的卖点,股民以获得道听途说的庄家行踪为满足......所有这一切,全都是公开的,股民的血汗钱纵使被庄家吸得一干二净,既毫无怨言,也无从追究。这些明目张胆的违法违规现象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屡禁不止当然是有各方面的原因的,比如说:市场规模相对较小易于操纵,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市场缺乏做空机制,甚至可以说我们的在设立证券市场的出发点上都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造成操纵行为的失控无疑是有重要的影响的。但是我们要看到,即使在美国这样制度完备的市场上,操纵行为也是时有发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后如何做到“违法必究”。目前管理层对一些重大案件的查处,总是见事迟,行动慢,使一些肆无忌惮的违法违规庄家几无后顾之忧。这在2000年表现最为突出,中科创业的坐庄行为正是在这一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庄家对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操纵,也是在这一年达到高潮。2000年,亿安科技作为一只高价庄股风头出尽,与1998年9月的5.5元相比,股价翻了近14倍。早在2000年初就有人呼吁:既然亿安科技股价已经远离市场认同的成长性,其股价大幅上扬非常缺乏基础,而庄家是在玩几乎没有成本(唯一的成本就是印花税和交易佣金)的对敲,是不是应该由某个部门出面查一查呢?但当时管理层没有向市场公开作出要调查此事的姿态。由于这种纵容的做法使得亿安科技的庄家更加如虎添翼,将亿安科技最终炒到126元。
在2000年,当人们提出要对"对倒"、"倒仓"这类坐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人却说,这是"市场发育过程中的问题","不是问题的问题",是"特定市场文化"。对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的查处,一年之后才放了一个马后炮,才放出调查的风声来。证监会在宣布要对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进行调查之后,对这一事件的关键人物采取的措施极不得力,庄主吕梁仍然毫无顾忌地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向媒体提供他大量做庄的一手资料,行动极其自由,可谓是法治社会里的一大奇观。
纵观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一起又一起违规事件,凡涉及坐庄、操纵股票价格的,均以警告、少许罚款了结,仅有这一次对中科系庄家的追究是个例外。一些针对市场操纵者的罚款,区区几万、十几万元,对收入丰厚的他们来说,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相对他的违规所获得的收益,则更是不成比例。像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罚款虽多,但真正执行时却又大打折扣。违规所得的好处多多,违规成本却如九牛一毛,由于有巨大的利益驱动,这就难免庄家们违规有恃无恐了。
因此,我认为要解决证券市场上操纵行为横行的问题,仅仅依靠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手段是不够的,从中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利益考虑,有必要切实落实刑法182条对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规定,用刑罚手段来处理那些横行无忌的庄家,因为法律的悬置相对于法律的缺位而言是对法治更大的讽刺。
另外,我认为在由于证监会不主动查处有明显迹象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已经使得众多投资人的利益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同时,由于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查处证监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故这种行为的泛滥证监会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以目前的行政立法力度已经不能达到促进证监会很好履行其监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效果,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监会在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等方面也存在查处不力的情况,应专门设定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调查证券犯罪嫌疑罪,对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严重失职不调查有明显线索的包括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在内的证券犯罪嫌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加强对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1) 何晓晴 《谁培育了幕后巨庄?有关人士反思中科创业案》粤港信息日报 2002年6月16日
(2)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618-619页
(3)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6页
(4)白建军著:《证券欺诈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页
(5)陈正云:《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
(6)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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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涉农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决定公布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文件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

(二)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文件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二、农村中小学收费指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农村学生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学校代收费。主要包括:

(一)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以及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代收的课本费。杂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课本费由课本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决定,其中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由教育部规定,教材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文件依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附件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实行“一费制”地区(目前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试行“一费制”的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文件依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

(三)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和住宿费(向寄宿生收取),以及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代收的课本费。学费、择校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课本费由课本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决定,其中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由教育部规定,教材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文件依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附件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农民进城务工收费指进城务工的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公安部门对外来务工农民发放暂住证卡的,收取暂住证卡工本费,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20元,不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15元。文件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

(二)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文件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

四、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农民可以拒绝缴纳,并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降低自行提高的收费标标准,纠正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同时,要在本通知公布收费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培训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302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1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014068.files/n11014518.doc
  2.税务系统培训班相关工作检查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014068.files/n11014519.doc
  3.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汇总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014068.files/n11014520.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集中脱产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管理,检验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班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培训班主办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培训主办方)、承办培训班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承办方)在学员参与下,依据培训目标和培训相关信息,采取一定方法对培训的质量和效益进行客观评议和估价,进而改进和完善培训的工作。
  第三条 培训主办方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培训承办方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学员是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应积极参与评估。
  第四条 评估的目标是,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检查培训相关工作,掌握培训班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督促改进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评估遵循严谨求实、客观公正,遵循规律、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注重实效,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指导性与操作性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举办的5天以上各类培训班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质量评估。对培训时间较长、投入较大的重点班次应当进行重点、全面评估。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和指标  
  第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项测评、总体评价和相关工作检查等。
  第八条 分项测评是对培训各环节的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培训方案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目标定位、计划安排、课程设置等。
  (二)对培训教学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师资水平、教学方法、教材资料等。
  (三)对培训管理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人员配备、组织运行、管理水平及有无乱收费情况等。
  (四)对培训保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住宿情况、伙食情况、服务情况等。
  (五)对培训效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获取知识、分享经验、促进工作等。
  总体评价是对培训总体满意度的评估。
  第九条 分项测评和总体评价均按优、良、中、差4个测评等级评定。
  第十条 相关工作检查是对培训中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情况的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文书档案、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等。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测评指标和检查项目可根据培训工作需要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培训承办方在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的同时,要细化教学评估,主要针对课程设置、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学员反应等方面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和指标体系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对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跟踪、延伸评估,特别是对学员回到工作岗位后工作能力、工作绩效改变情况的深层次评估。
  第三章 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
  第十四条 评估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派出评估人员。培训班结束前(30天以上的培训班可增加中期评估),由培训主办方派出评估人员前往培训承办方实施评估。
  (二)组织问卷调查。评估人员向学员发放测评问卷,学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问卷。问卷调查对象为培训班全体学员,收回有效问卷数应不少于参训学员总人数90%。《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见附件1。
  (三)召开学员座谈会。由评估人员随机确定参加座谈会学员名单,人数一般不少于参训学员总人数25%。学员座谈会由评估人员直接组织,培训承办方人员回避。座谈会主要了解学员收获、感受、意见和建议等,必要时可个别走访。对学员反映的重大问题,应组织专项调查。
  (四)进行相关检查。评估人员依照检查项目,检查培训实施有关工作,以写实方式逐项填写检查情况。《税务系统培训班相关工作检查表》见附件2。
  (五)汇总和处理信息。由评估人员汇总、统计评估问卷和相关检查获取的各类信息。分项评价中各项评估指标各级次评估值和总体评价各级次评估值,均以评价率(选票数与参加测评总人数之比)表示。对学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应逐条整理、归纳、汇总。《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汇总表》见附件3。
  (六)提交评估报告。由评估人员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班背景情况、实施概况、评估实施情况、评估的结果(陈述及图示)及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估的结论及相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培训承办方开展教学评估的办法和程序自行确定。教学评估情况应以文字方式报告培训主办方。
  第四章 评估结果的反馈与应用  
  第十六条 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档案。税务总局建立承担税务总局培训任务的有关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档案。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本单位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评估档案。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学评估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评估结果反馈机制。评估结果是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每次评估结束后,培训主办方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培训承办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承办方要认真分析、研究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改进完善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学员反应较好、培训质量较高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在培训任务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及相关政策支持。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由培训主办方或培训承办方主管部门督促培训承办方改进完善。对改进效果不明显或出现严重违反上级培训工作有关规定的,可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必要时可限制甚至取消其承办培训班资格。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
  第十九条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质量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完善培训项目、确定培训机构,并对所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培训主办方要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客观公正评价,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督促、监督培训承办方完善相关工作,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或不评估。
  第二十一条 培训承办方要积极配合、支持培训主办方开展评估工作,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评估参与者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真实情况、做出客观评价,不得打人情分或报喜不报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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