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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48:44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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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3月14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并指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开展这项工作需逐步进行,应以民政部为主先进行探索和试点,不宜一下铺开。”现将民政部给国务院的报告印发你们,望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附: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1986年12月24日)
国务院:
“七五”计划明确提出,“七五”期间,我国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这是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特别是在农村更是全新的领域。为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初即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开展理论探讨,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试点。十月中旬又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长、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探讨了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线条的构想。现将主要意见报告如下:
一、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国农村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从经济领域到思想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农村改革正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还在发生摩擦,为新体制服务的一些配套工程还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一、产业结构、劳力结构的变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转变,家庭的养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寿命延长,老年比重增加,养老任务加重;三、一些地区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体制没有建立;四、由于千千万万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参与流通,进入多种经营领域,风险加大;五、一些地区已出现挥霍浪费的现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更为普遍,消费需要积极引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受一九五八年“共产风”的影响,又出现了“十个不要钱”、“八项免费”,大包大揽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必须有紧迫感,理顺各种关系,拖得越久,积累的问题越多,解决问题越困难。这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而且将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大家认为,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群众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应抓紧时机,因势利导,积极工作,实现“七五”计划的要求。
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构思
大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集体、个人承受能力为限度。当前,要以“社区”为单位,以自我保障为主,充分重视家庭的保障作用。在起步时,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范围要由小到大。根据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区型”的以乡为单位的社会保障网络。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保障,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展,逐步完善,形成全县、全省以致全国的保障体系,最后经过立法,成为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内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保障的内容不可能搞一个模式。目前,贫困地区主要搞救济和优抚,首先解决五保户和群众的温饱;经济中等水平地区,在救济优抚的基础上,开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经济发达地区,应在上述基础上,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社会保险。无论哪类地区,都应先从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项目开始,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
三是标准要由低到高。由于社会保障的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开始时标准要低,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担能力。
三、资金来源
大家认为,妥善地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条件。“七五”计划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也要贯彻这一精神。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个人收入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不仅不能照搬国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国内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区要采取不同的筹措办法。贫困地区,以国家提供的救灾费、救济款、优抚费和各级财政补贴为基本保障资金,继续发挥现有福利网络的作用。这些地区的群众无力出钱,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互助储金活动。富裕地区,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要根据保障项目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对待。这类地区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可以提取一部分资金;群众比较富裕,个人也应出点钱;有的保障项目甚至应以个人出钱为基础,以便增强群众的自我保障观念,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和义务统一起来,防止产生依赖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残、失业、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劳动保险、公费医疗、职工离退休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在农村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探索。
社会保障资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建立基金制,这些基金要与地方财政分开,单独列户,自主管理,群众监督。并通过生产的发展,逐步加以扩大。
四、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国农村传统的保障单位,分布最广,覆盖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专门机构更情愿,更有效。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国家过多的社会保障促成家庭解体的教训,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减轻社会压力。
发挥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用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成员都懂得,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三是逐步实行鼓励家庭保障的优惠政策和开展有效服务。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乡规民约;在乡、村成立老年人自愿的组织——老人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倡和表彰亲朋邻里互助互济的风气,重视和支持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等。
五、明确主管的部门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但许多具体工作,已经开展多年。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当部分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根据“七五”计划界定,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扶工作四项内容,除社会保险由几个部门分别承担外,其余三项都是民政部门已经主管的任务。而且民政部门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系统,培养了一批熟悉这项业务的干部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繁重,要求紧迫。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抓试点,搞规划,进行理论探讨,政策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民政部愿意承担这项任务。
以上构想是否妥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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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12〕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以下简称《水条》)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水条》的实施工作,保持政策稳定和行业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好《水条》,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平稳发展

  《水条》作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活动的行政法规,对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业结构调整,加快水路运输业转型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水条》的贯彻落实工作。为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健康发展,部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在《水条》实施后,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延续、调整和衔接工作,保证《水条》顺利实施,保障水路运输市场平稳运行。

  二、关于行政许可及业务管理工作

  部正在制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与《水条》配套的规章制度。在部新的配套规章未出台前,有关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行政许可及业务管理暂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有关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许可、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新增省际“四客一危”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等行政许可项目暂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有关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开辟、变更集装箱外贸班轮内支线登记,开辟、变更客运航线,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新增普通货船运力等业务管理暂维持现状。

  (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质许可暂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的经营资质许可改为备案制。各地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三、关于市场调控政策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引导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我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加强国内沿海成品油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5号)、《关于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12〕429号)。《水条》实施后,上述调控政策延续实施。

  四、关于全国水路运政信息系统

  为提升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强化行业监管,部已建立国内水路运政信息系统。部将完善国内水路运政信息系统的功能,今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其《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须按规定通过国内水路运政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编号、核发和管理。该系统将与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同步实施,各地管理部门要做好全国统一证书管理的各项准备和支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29日 国税函〔1996〕69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飞机供包机公司运营取得的包机费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1996〕242号),反映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公司提供飞机,并按航次向包机公司收
取定额包机费,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1条规定,包机公司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单位,该公司应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而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公司提供飞机并收取定额包机费属于《营业
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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