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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3:35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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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

建科[2012]1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推动城镇供水水质全面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我部在总结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日







附件下载: 1、 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301/W020130105022340.doc


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二年十月
编制说明

   针对我国城镇供水水源污染、供水设施不完善、水质监测能力弱、突发污染事故频发、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围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全面实施的迫切要求,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在“十一五”期间,设置了“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研究与示范”主题(以下简称饮用水主题),通过技术研发、技术集成和工程示范,初步建立了“从源头到龙头”全流程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了科技支撑。
与此同时,为适应我国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供水设施面临升级改造和扩大规模的迫切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在“十一五”期间启动了有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于2012年5月25日以建城〔2012〕82号文发布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为配合《规划》实施,饮用水主题专家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系统总结、凝练和吸纳了“十一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和示范工程实践经验,在《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建科[2009]149号)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的规划设计和设施的运行管理,涵盖城镇供水系统从“源头到龙头”的各主要环节,内容包括总则、技术对策、原水系统、净水工艺、特殊水处理、应急处理、供水管网、二次供水和水质监控等9章共129条。针对我国城镇供水设施现状和存在问题,《指南》提出了系统、全面、可行的技术对策和措施,对《规划》的科学实施和行业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本《指南》编制依据主要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等。
   本《指南》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指南》参编单位:深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同济大学、浙江大学、济南市供排水监测中心。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邵益生 张金松 张晓健 杨 敏 尹大强张土乔 贾瑞宝 刘文君 尤作亮 乔铁军 宋兰合 高乃云 俞亭超 周长青 李 琳。
本《指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目 录

一 总 则 - 1 -
二 技术对策 - 2 -
三 原水系统 - 3 -
四 净水工艺 - 4 -
(一)预处理 - 4 -
(二)常规处理 - 5 -
(三)深度处理 - 7 -
(四)膜处理 - 8 -
五 特殊水处理 - 9 -
(一)除砷 - 9 -
(二)除氟 - 10 -
(三)除硝酸盐 - 11 -
(四)除铁除锰 - 12 -
(五)苦咸水处理 - 13 -
六 应急处理 - 13 -
七 供水管网 - 15 -
八 二次供水 - 17 -
九 水质监控 - 18 -

            
一 总 则
为指导我国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城镇供水的安全保障能力,实施《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推动城镇供水水质全面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的规划设计和设施的运行管理,涵盖供水系统从“源头到龙头”的各主要环节,包括原水、净水、输配水、二次供水以及水质监测预警与应急等。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的规划应根据当地的城镇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和供水系统状况,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分步实施。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应以整体提高城镇公共生活饮用水水质为目标,不宜采取将饮水与其他生活用水全部分开的分质供水方式。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的技术对策和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当地的水源特性、供水设施现状、运行管理水平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试验。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应考虑应对水源突发性污染和其他突发事故的设施需求,着力提高供水系统的综合应急能力。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应着力解决供水系统布局、管网漏损和二次污染等问题,注重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降低管网漏损率、提高服务水压和改善终端用户水质。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划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切实提高水质检测、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
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应积极吸收最新的科技成果,鼓励使用节能降耗、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二 技术对策
原水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II类及补充、特定项目要求的水体的,新建水厂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现有水厂因工艺或设施原因,造成出厂水浊度、消毒剂或细菌等指标超标的,应对常规工艺进行完善或改造。
因条件限制原水水质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类及补充、特定项目的水体要求,或出厂水水质存在高锰酸盐指数和嗅味超标等问题的,应采用强化常规工艺,或根据需要采用水厂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气候适宜地区也可采取人工湿地等水源修复或生物预处理等措施。
因季节性水源污染等因素导致出厂水高锰酸盐指数、嗅味等指标超标的,应优先采用化学预氧化、粉末活性炭吸附等预处理工艺。
因水源问题导致出厂水铁锰超标的,地表水源水厂应重点考虑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地下水源水厂应增加或完善除铁除锰工艺。
因水源问题导致出厂水溶解性总固体、硬度、氟化物、硝酸盐、重金属等指标超标的,应考虑选用替代水源或采取特殊水处理措施。
水源存在突发性污染和其他风险的,应统筹考虑水源调配、供水系统调度、水厂应急处理设施建设和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
水厂建设与改造应从资源节约和稳定运行出发,采用适宜的滤池反冲洗水回收、排泥水处理,优化水泵配置、设置变频水泵等节水节能降耗措施。
管网建设与改造应以解决用水需求、系统安全、水质稳定、服务水压、管网漏损和节能降耗等问题为重点,统筹规划、系统设计、精心施工。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与加强监管和维护相结合,重点解决水压不足和二次污染问题,改善用户的用水条件和“龙头水”水质,提高节能降耗水平。
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应以实现供水系统全流程监控为目标,统筹配置实验室、在线和移动式水质监测等设备设施。必要时应建立以水源水质为重点的预警系统。

三 原水系统
水源选取应符合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要求,对于长期存在水质问题的水源应采取水源更换、水源水质修复和预处理等措施。以湖库为水源时,应考虑分层取水设施。
原水中存在高浊、高藻、氨氮或有机物超标等问题时,可在水源地、引水渠或调蓄水库内进行水源修复;必要时,可采取化学预氧化、粉末活性炭吸附、预沉淀和围油栏等厂前预处理措施。
水源生态修复可采用自然(人工)湿地、近岸人工生态工程、生态浮岛等技术。生态修复工艺选择应针对当地的水源水质特性,充分利用地形和水文等自然条件。应谨慎使用外来物种,防止形成生物入侵而破坏生态平衡。
湖库水源可通过改善水力条件或扬水曝气等措施抑制藻类生长。选用时应结合湖库水文状况确定设置区域及混合速率,也可结合采用遮光装置、生物接触氧化材料等措施强化抑藻效果。高藻原水取水口可设置筛网过滤或生物围隔装置,结合放养特定鱼类等生物防控措施。
化学预氧化和粉末活性炭吸附可用于色、嗅、味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水源与水厂距离适宜时,可在原水输送管道内依次投加化学氧化剂和粉末活性炭,各个投加点之间应保证有足够的接触时间。
预沉淀可采用沉砂池、沉淀池、沉砂条渠、取水斗槽或边滩水库等,选用时应综合考虑原水含沙量及其粒径组成、沙峰持续时间、排泥要求、处理水量、水质要求和地形条件等因素。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沉砂为基质建设湿地净化设施,含沙量较高时宜采用表面流湿地形式。
浮子式轻型围油栏、耐久性围油栏等设施适用于易受油类污染水源的厂前预处理。选用时,应考虑围油栏具有足够的滞油能力,同时不对水体造成二次污染。

四 净水工艺
(一)预处理
厂内预处理可采用生物预处理、化学预氧化、吸附、预沉淀、曝气等对水中污染物进行初步去除。采用预氧化时,应考虑副产物风险。
原水中氨氮、有机物和藻类等含量高,气候适宜时可采用生物预处理。生物预处理主要包括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等。
原水藻类含量高影响工艺运行或出厂水质时,可采用高锰酸钾、臭氧、二氧化氯、氯等预氧化剂,预氧化剂可投加在取水口或混凝剂投加点前。
原水中有机物含量长期高于II类水体时,可投加高锰酸钾、臭氧、二氧化氯、氯等氧化剂,投加点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确定。
原水中的剑水蚤、红虫等微型动物可通过投加二氧化氯、臭氧、氯、氯胺等来控制,可在进水、混凝后或沉淀后选择一点或多点组合投加。
原水短期内有机物浓度高或含有嗅味物质时,宜在混凝前投加粉末活性炭。

(二)常规处理
常规处理包括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等单元。水厂常规处理不能满足出厂水水质要求时,应优先强化常规工艺,以提高对有机物、浊度等的去除效果。
原水有机物、色度或消毒副产物等较高时,可采用优化混凝剂种类和剂量、投加助凝剂、调整投加点、调整pH值等强化混凝措施。
絮凝可采用折板、隔板、网格、机械搅拌等形式;水质、水量变化较大时,宜采用机械式絮凝池。
沉淀可采用平流、斜管(板)等形式,提高沉淀效率。平流式沉淀池较宽时,可沿纵向分隔或设置导流墙;斜板(管)沉淀池宜采取缩小斜管(板)间距或延长斜管(板)长度、减小斜管(板)单元口径或延长斜管(板)长度等措施,以增加有效沉淀面积。改造条件受用地限制时,可在原平流沉淀池内增设斜管(板)。
原水为低浊水时可采取机械澄清池、高密度澄清池、水力脉冲澄清池等强化措施。
原水含有藻类、低温低浊或高色度时,可采用气浮处理。原水浑浊度变化较大,且有季节性藻类暴发情况的,可采用浮沉池或浮滤池。
现有滤池不能满足水质要求的,应采取更换滤料、改造反冲洗系统、减低滤速等措施改善过滤效果。必要时可投加助滤剂。
滤池的反冲洗方式应优先采用气水反冲洗。滤池配水系统宜采用气水大阻力配气和配水系统、长柄滤头或三角形配水滤砖;反冲洗强度应根据温度变化进行调整,水温较低时,可采用较小冲洗强度。
消毒应确保微生物安全和副产物达标。消毒工艺优化可采用替代消毒剂、多点投加、组合消毒和清水池水力优化(内部廊道总长与单宽之比应大于50)等。
采用氯及次氯酸钠消毒时应控制三卤甲烷等消毒副产物;溴离子高的原水,使用臭氧时应采取预防溴酸盐超标的措施;采用紫外线消毒时,应保证消毒剂余量。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采取预防亚氯酸盐和氯酸盐等超标的措施,应在线监测二氧化氯浓度,根据原水水质及时调整投加量,高纯二氧化氯投加量不应大于1 mg/L,复合二氧化氯投加量不应大于1.5 mg/L;确保二氧化氯发生器在正常工况下工作,准确控制原料投加比,保证原料的转化率,反应残液及时排放;选择复合二氧化氯发生器应设气液分离及残液收集装置。
管网末梢残余消毒剂量不达标时,应根据出厂水水质及消毒剂余量在管网中的变化,采取提高出厂水消毒剂余量、中途加氯等措施。

(三)深度处理
深度处理工艺指在常规工艺或其强化的基础上,为有效去除溶解性有机污染物,提高出厂水水质而采取的处理工艺,包括臭氧生物活性炭和其他处理技术等。
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可采用预臭氧、主臭氧或两种形式的组合。预臭氧投加量一般采用0.5-1 mg/L,主臭氧投加量一般采用1-3 mg/L,原水水质复杂时,臭氧投加量宜以试验确定。臭氧投加量及其在预臭氧和主臭氧阶段的分配可根据水中污染物浓度经试验确定。
臭氧接触池的结构设计除了考虑接触时间外,还应考虑臭氧的分布均匀性。
原水溴离子高于0.1 mg/L,采用臭氧氧化时,可采取投加过氧化氢或加氨,或控制臭氧投加量、优化投加点等措施抑制溴酸盐产生。
下向流活性炭池可优先选择气水反冲洗滤池,滤速不超过10 m/h,接触时间不低于15 min。活性炭选用可参考相关标准。
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时,应考虑水温等因素的影响,北方地区应重点考虑低温对生物作用的影响,适当延长炭床接触时间;南方地区应重点考虑生物泄漏问题,采取浮游生物拦截和消杀措施。
水源中枝角类、桡足类等浮游动物生长旺盛时,应在取水口采取投加适量的氯、二氧化氯等生物灭活措施,防止其活体或卵进入活性炭池;活性炭池的反冲洗应具备采用含氯水反冲的条件;活性炭层底部石英砂垫层不宜低于500 mm。
为控制臭氧生物活性炭生物泄漏,可选择上向流活性炭工艺,将石英砂滤池置于活性炭池后,并控制沉后水浊度低于1 NTU。
原水氨氮小于1 mg/L或高锰酸盐指数小于5 mg/L时,可选择炭砂滤池工艺,炭层厚度不小于1米或接触时间不小于5 min。
原水氨氮大于3 mg/L或高锰酸盐指数大于8 mg/L,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时,宜在常规处理前增加预处理设施;必要时可采用二级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

(四)膜处理
膜处理包括微滤、超滤、纳滤及反渗透等。以降低出厂水浊度为目标时,可采用微滤和超滤;以去除有机物、离子等物质为目标时,可采用纳滤或反渗透。
采用超滤工艺时,新建水厂可采用外压式或内压式膜组件,改扩建水厂可利用现有沉淀池或滤池,采用浸没式膜组件或其组合工艺。
膜材料宜采用化学性能稳定、耐污染和卫生安全的食品级材质;膜组件的支撑材料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材料。膜使用寿命一般不宜低于5年。
原水浊度较低时,可采用混凝-超滤或微絮凝-超滤组合处理工艺;原水浊度较高时,可采用混凝-沉淀-超滤组合工艺。
原水高锰酸盐指数低于5 mg/L,并存在季节性藻和嗅味等问题时,可在超滤工艺前增设粉末活性炭、预氧化等工艺。
膜通量的设计值应合理选择,可通过试验验证,并应考虑水温对膜通量的影响。
超滤产水率一般不宜小于95%,其生产废水可回流至水厂混合井或水厂废水处理系统,或采用两级超滤系统进行回收。
膜清洗药剂和周期可根据进水污染物特征及试验确定。一般情况下,膜在线维护性清洗周期宜大于1周,在线化学清洗周期宜大于3个月,离线化学清洗周期宜大于6个月。
膜组件在运行过程中应进行完整性检测,检测过程宜采用PLC系统进行自动控制,检测频率应保证每天一次;当出水浊度或颗粒数显著增加时,应停止该膜组件运行并查找原因。

五 特殊水处理
(一)除砷
除砷一般可采用混凝法和吸附法,供水规模小于1000 m3/d且有脱盐要求时可采用反渗透或纳滤法。
采取吸附法或混凝法除砷,应先将水中三价砷氧化为五价砷,三价砷氧化可采用空气、氯、高锰酸钾和臭氧等氧化剂。空气氧化可通过跌水曝气、接触式曝气塔、淋水曝气、压缩空气曝气、射流曝气等,淋水曝气和射流曝气适于小型供水设施。当采用空气进行氧化时,应与具有成熟活性滤膜的锰砂或人工强化负载铁锰复合氧化物的滤料结合使用。水中存在氨氮时,不宜采用氯氧化;中小型水厂可采用次氯酸钠、漂白粉、漂白精等替代氯气。
除砷吸附剂可采用原位负载铁锰复合氧化物、沸石、活性氧化铝等,宜采用吸附固定床。吸附固定床设计参数应根据砷浓度、吸附剂类型等确定。
原水铁锰与砷同时超标时,可采用铁、锰、砷同时去除或分段去除的工艺。采用同时去除工艺时,应将铁锰和砷充分氧化后,再经吸附和接触过滤进行去除,必要时可在吸附前端增设砂滤;采用分段去除工艺时,除铁、除锰工艺宜设置在除砷工艺前。
混凝除砷宜采用氯化铁、聚合硫酸铁和聚合硫酸铝铁等混凝剂;混凝除砷产生的废水和污泥应进行妥善处置。
(二)除氟
除氟一般可采用吸附法,供水规模小于1000 m3/d且有脱盐要求时宜选用电渗析法、反渗透或纳滤法。
电渗析法采用的电极可以是高纯石墨电极、钛涂钌电极等;应定期进行倒极操作,倒极周期不宜超过4 小时。
采用纳滤时,原水污染指数(SDI)大于5应采取预处理措施;采用反渗透时,原水污染指数(SDI)大于3应采取预处理措施;纳滤膜和反渗透膜应定期进行化学清洗。
吸附法可采用羟基磷灰石、沸石等天然矿物或活性氧化铝、铝铈复合金属氧化物、原位负载铝基复合氧化物等人工合成材料作为吸附剂;宜采用吸附固定床,设计参数应根据氟化物浓度、吸附剂类型、设计再生周期等确定。
原水pH对除氟效果影响较大,当原水pH大于7.5时,可投加硫酸、盐酸或通入二氧化碳气体将pH调节至6.5-7.0,以提高除氟效果。
原水氟化物与砷同时超标时,可通过吸附法、反渗透法等将砷与氟同时去除;原水氟化物与铁或锰同时超标时,应在前端设置除铁除锰工艺;原水氟化物与溶解性总固体、硬度、硫酸盐、氯化物等同时超标时,可采用除氟与脱盐结合的组合方法。
(三)除硝酸盐
原水NO3--N浓度大于10 mg/L时,应优先采取更换水源或不同水源勾兑的方法降低硝酸盐浓度;缺乏合适水源的地区,应采取硝酸盐去除工艺措施,并根据原水中硝酸盐含量与供水规模,采用离子交换、电渗析、反渗透和生物反硝化等方法。
离子交换法适用于规模小于1000 m3/d的供水设施,需在之前设置过滤工艺去除水中颗粒物。水中同时存在硬度超标时,可设置阳离子交换床或采用阴阳离子混床进行处理。
普通阴离子交换树脂适用于SO42-浓度较低的情况;当原水SO42-与NO3-的摩尔比大于2.5时,宜选用硝酸盐选择性树脂。离子交换树脂的再生废液应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网。
生物反硝化包括硫自养反硝化和氢自养反硝化,适用于冬季具备保温措施的供水设施。北方地区生物反硝化应保证冬季室温在15℃以上;生物反硝化的水力停留时间(HRT)为1-3 小时,原水NO3--N浓度高、北方地区、规模较小情况下均应取高值。
采用生物反硝化时宜优先采用硫自养反硝化;当原水SO42->100 mg/L时,可考虑硫自养反硝化与氢自养反硝化组合进行处理,硫段与氢段水力停留时间(HRT)之比为1:1~5:1。生物反硝化出水应进行曝气复氧,气水比应大于1;并设置微絮凝-直接过滤-消毒去除水中颗粒物与微生物,滤料可选石英砂、无烟煤、陶粒等,滤速范围为6~8 m/h。
有脱盐等处理要求,或规模小于1000 m3/d的供水设施,采用电渗析和反渗透方法时,应符合条款70和71的要求。
(四)除铁除锰
地下水除铁除锰宜采用接触氧化过滤法和生物氧化过滤法。接触氧化法除铁时,pH值宜在6.0以上;接触氧化法除锰时,pH值宜在7.5以上。
地下水中铁锰含量均超标、含铁量低于2.0~5.0 mg/L(北方地区低于2.0 mg/L、南方地区低于5.0 mg/L)、含锰量低于1.5 mg/L时,可采用曝气过滤除铁除锰工艺。地下水中铁锰含量超过上述数值时,可采用多级串联的曝气接触氧化过滤除铁除锰工艺;地下水中存在氨氮超标时,可采用分步或同步除氨氮除铁锰工艺。
除铁滤料宜采用天然锰砂或石英砂;生物除铁除锰滤料可采用石英砂、无烟煤、陶粒、活性炭等。接触过滤除铁锰的滤速宜为6~10 m/h;生物除铁除锰滤池的滤速宜为5-7 m/h,工作周期可为8~24 小时。
除铁滤池宜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采用锰砂滤料时,承托层上部两层应为锰矿石;生物除铁除锰滤池启动初期,反冲洗强度宜为6~12 L/(m2·s);稳定运行之后,反冲洗强度可为10~15 L/(m2·s)。
地表水除铁除锰可不设单独的除铁除锰滤池,宜在水厂处理工艺基础上采用投加氧化剂和强化过滤等除铁除锰措施。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水厂存在铁锰超标问题时,宜设置固定的氧化剂投加设施。
采用强化过滤除铁除锰时,可将石英砂更换为锰砂滤料,或强化现有滤池的生物除铁除锰功能。
(五)苦咸水处理
苦咸水处理方法包括纳滤、电渗析、反渗透等,选择时应根据原水中盐类的成分、含量及其他水质条件确定。采用电渗析、纳滤和反渗透方法处理苦咸水时,参见本章除氟部分。

六 应急处理
应对水源进行风险分析,确定水源突发污染事故的主要风险污染物。应对现有供水系统的水源与配水调度和处理设施进行应急处理的能力评估,确定主要薄弱环节和应急建设需求。在以上风险评价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城市供水系统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确定应急建设的具体任务。
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应建立地方和企业的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地方与企业的供水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对于多水源的城市,应考虑不同水源间的联合调度。对于同时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的城市,可考虑以地下水源作为应急水源,满足应急条件下的基本供水要求;对于单一水源的城市,应考虑建设第二水源或备用水源。
根据本地区风险污染物,确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技术,配置相应的药剂投加、水质检测、计量控制等应急设施,提高水厂应急供水能力。
对采用多水厂供水的地区或城市,应在区域或城市之间实现互联互通,能够进行清水应急调度,满足应急时的基本用水需求,提高供水管网应急联合调度水平。
水厂应急处理技术可分为:应对可吸附有机污染物的粉末活性炭吸附技术;应对重金属污染的化学沉淀技术;应对氧化还原性污染物的还原氧化技术;应对挥发性污染物的曝气吹脱技术;应对酸、碱性污染的中和技术;应对微生物污染的强化消毒技术;应对藻类暴发的综合处理技术。
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时,投加点应尽可能靠前设置,以提供达到吸附平衡所需的吸附时间。粉末活性炭投加量通常不超过20-30 mg/L,应急投加系统的投加最大量程可按40 mg/L进行设计。
化学沉淀法可分为碱性化学沉淀法、硫化物沉淀法、组合化学沉淀法等,pH值调整范围、药剂投加量、最大应对倍数等工艺参数可参考有关手册。
氧化还原法可分为氧化法、还原法和预氧化-化学沉淀法,氧化剂种类、药剂投加点、药剂投加量、最大应对倍数等工艺参数可参见有关手册。
应急处理所需设备既可用于应急处理,也可用于应对季节性污染和短期污染的处理以及强化现有工艺处理效果,可不必配置备用设备。
应急处理所需药剂应满足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规定。应建立粉末活性炭、酸碱、氧化剂、混凝剂等药剂的生产厂家、供应渠道等的应急供应信息系统。重点水厂应进行粉末活性炭、氧化剂等主要应急净水药剂的储备,储备量应能满足药剂采购到货前的应急使用。

七 供水管网
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供水规划、供水安全、水质水压要求、节能降耗、外部污染、消防等因素。
管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空间布局和地形地貌等因素。必要时,可进行分区设计与分区管理,并设置增压泵站,调控管网压力,尽量降低能耗和漏耗。
管网建设与改造应优先考虑:管网结构布局不合理,供水管网输配能力与实际需水量矛盾的管网;单管道输水和无防护措施的明渠输水工程;未实现区域间互联互通的多水源供水管网,枝状管网,未满足两路进水要求的用水单位管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输水干管,以及管网陈旧、安全性差而频繁爆管的管网。
管网建设或改造前,应综合采用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水力模型和水质模型、漏损检测等方法,对现有管网进行评估,科学确定建设或改造方案,选择合适的管材、附属设施及施工技术。
管网管材与附属设施应满足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和工程标准,并以生命周期成本最低、局部与整体性能相匹配为原则。应优先改造无内防腐的金属管材管网,冷镀锌钢管、灰口铸铁管、石棉水泥管、自应力水泥管等管材的管网。
管网施工技术需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管道开挖敷设技术;对无条件开挖的地区,宜结合工程环境和管网状况,采用盾构、顶管、水平定向钻进等非开挖技术或管道清洗、穿插内衬、管道内除锈喷涂及涂聚合物水泥砂浆内衬等旧管修复技术。
管网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管网系统良好的密闭性,避免管网失压,降低漏水损失,杜绝污染物进入管网系统。
管网改造工程竣工后,应更新建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图形和属性数据录入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未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做好纸质和电子的竣工资料存档工作。
水源切换,特别是用地表水源取代地下水源时,应研究制预案,可通过管网水质敏感区识别、分区供水调度、水质参数调节、新旧水源混合勾兑,或以消毒剂调节等措施,避免大规模的管网“黄水”发生。

八 二次供水
城镇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时,应建设二次供水系统。为保障二次供水系统的安全稳定,应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二次供水系统应与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有条件的小区,应建立独立的消防系统和生活系统,并分别满足各自要求。
二次供水系统因供水方式不同有多种设备/设施类型,具体选用时应综合比较安全、能耗、投资、运行管理等因素。一般的优选顺序是叠压供水、变频调速供水、气压供水、高位水箱供水。
叠压供水可利用供水管网原有压力,具有节能节地,无水质二次污染等特点,适用于周边市政给水管网比较完善,允许直接串接的建筑。但在以下区域不宜采用叠压供水:供水管网压力较低或波动大的区域;由于水量不足导致经常性停水的区域;供水干管的供水总量不能满足高峰用水需求和供水干管管径偏小的区域。以下用户不宜采用叠压供水: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技术措施的用户;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研究制造、加工、贮存有毒物质、药品等危险化学物质的场所。
变频调速供水通过调节水池和变频泵供水,适用于供水管网不允许直接抽水的建筑,不设高位水箱。变频泵选择应以低噪声、节能、可靠、维护方便为原则,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多台泵组合供水,并应设置备用水泵。
气压供水利用气压罐内的气体压缩性,升压供水的方式,适用于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低于或经常不能满足室内所需水压、且不宜设置高位水箱的建筑。气压供水宜采用隔膜式气压给水设备,气压罐的有效容积应与水泵允许启停次数相匹配。
高位水箱供水利用水泵或供水管网用水低谷期压力将水引至高位水箱,并利用重力势能进行供水的方式。高位水箱水质保持是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关键环节,宜通过改造老式水箱、合理选择材料和构造、规范设计与施工,进行二次消毒处理,加强维护管理来保障屋顶水箱水质。条件许可时,宜逐步取消无调节作用的屋顶水箱。
在同一供水区域或相邻供水区域存在多个二次供水设施时,应根据保障水质、节能降耗和方便运行管理等要求,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整合。
二次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并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水质不能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时,应增设有关水处理设施。

九 水质监控
为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应加强水质检测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建设内容包括水厂化验室、在线监测设施和移动监测装备;水质预警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水质监测网络和水质预警系统。
供水企业水质化验室的检测能力确定、空间布局、设备配置、检测人员等应满足标准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配备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检测设备。
水厂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覆盖浑浊度、色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等日常检测基本指标。
地级市供水企业化验室或县级市、县城供水规模达到30万m3/d以上的水厂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覆盖《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常规指标及根据当地水源和工艺条件需要加强控制的有关水质指标。能委托当地检测机构代为检测的,可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供水企业化验室的检测能力至少应覆盖《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全部指标及根据当地水源和工艺条件需要加强控制的有关水质指标。能委托当地检测机构代为检测的,可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水厂应针对出厂水浑浊度、余氯、pH值配置在线监测设备,实现净水工艺的过程监控。采用膜处理和活性炭处理的水厂,还应安装颗粒计数仪对膜破损和炭滤池穿透情况进行监测。有条件的,应增加对出厂水其他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
地级以上城市或水源污染风险较大的城市,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配置管网水、二次供水和地表水源水在线监测设备。地表水源水监测应包括温度、溶解氧、pH、电导率、浑浊度等常规五参数,以及根据水质特点选择增加对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叶绿素a、综合毒性、UV254、石油、重金属等有关参数的监测。管网水和二次供水在线监测指标应包括余氯、浊度和pH值。水源受潮汐影响的供水系统应增加盐度相关参数的监测。
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维护及数据有效性判别,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按有关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校验。
供水水源污染风险较大的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用于流动监测或应急监测的移动监测装备。移动监测装备可以是便携式水质监测设备,也可以是配备便携式水质监测设备或其他车载水质监测设备的专用监测车辆。专用监测车辆应装配车载发电系统和外接电源装置,有条件的可考虑装配车载通讯系统、摄像系统及数据传输系统。
要做好省区和城市的供水水质监测网络和水质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逐步实现规范化建设和业务化运行。有条件的地区或城市群,应建立城市间、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上下游城市联动预警机制。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实现从“源头到龙头”的全流程监测,监测对象涵盖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二次供水。
供水水源污染风险较大的城市,应在水质监测网络基础上,建立水质预警系统,涵盖水质主要风险源,管理多信源水质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提高预警响应速度。

附表: 城镇供水水质检测化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表
附表 城镇供水水质检测化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表
具备10项检测能力化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1 散射式浑浊度仪 1
2 余氯/二氧化氯/臭氧测定仪 1-2
3 可见分光光度计 1
4 千分之一/万分之一天平 1
5 实验室辅助设备 纯水装置、菌落计数器、高压灭菌器、恒温干燥箱、培养箱、无菌操作台、水浴锅、电炉、离心机、酸式滴定管、无色具塞比色管、冰箱等 若干
备注:“/”为可选仪器设备。
具备42项检测能力化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1 散射式浑浊度仪 1-2
2 酸度计 1-2
3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2
4 万分之一/十万分之一电子天平 1-2
5 余氯、二氧化氯、臭氧测定仪 1-2
6 溶解氧测定仪 1
7 红外测油仪 1
8 流动注射分析仪 1
9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2
10 离子色谱仪 1-2
11 低本底α、β放射性测定仪 1-2
12 气相色谱仪(含顶空装置/吹扫捕集装置) 1
13 实验室辅助设备及配套系统 辅助设备(超声波清洗器、离心机、菌落计数器、高压灭菌器、恒温干燥箱、培养箱、水浴锅、电炉、干燥器、冰箱、采样箱等) 若干
纯水系统 --
实验用供气系统/气体钢瓶 --
数据处理系统 --
备注:1、“/”为可选仪器设备;
2、流动注射分析仪为可选设备;
    3、气相色谱仪配备顶空或吹扫捕集装置、ECD检测器。
具备106项检测能力化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1 显微镜(含荧光及微分干涉) 1
2 散射式浑浊度仪 1-2
3 酸度计 1-2
4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2-3
5 万分之一/十万分之一电子天平 1-2
6 余氯、二氧化氯、臭氧测定仪 1-2
7 溶解氧测定仪 1
8 红外测油仪 1
9 流动注射分析仪 1-2
10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2-3
11 离子色谱仪 1-2
12 低本底α、β放射性测定仪 1-2
13 气相色谱仪(含顶空装置/吹扫捕集装置) 2-4
14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含顶空装置/吹扫捕集装置) 1-2
15 高压液相色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2-3
16 实验室辅助设备及配套系统 辅助设备(超声波清洗器、抽滤装置、液固萃取装置、两虫检测前处理装置、菌落计数器、离心机、高压灭菌器、恒温干燥箱、培养箱、水浴锅、电炉、干燥器、冰箱、采样箱等) 若干
纯水系统 --
实验用供气系统/气体钢瓶 --
数据处理系统 --
备注:1、“/”为可选仪器设备;
2、气相色谱仪至少配备1套顶空或吹扫捕集装置,配备的检测器主要包
     括ECD、FID、FPD;
3、液相色谱仪配备的检测器包括UV、FLD,至少配备1套柱后衍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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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人〔2009〕2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各高职高专院校和成人高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注重教师从事教学、教研、教改、指导实践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进行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的业绩。引导教师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教学实践,努力为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以及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具体要求。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
(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系统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业务技术流程。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活动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学期以上。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编写出版符合高职教育工学结合要求的特色教材2万字以上。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通过处理和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承担行业企业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项目,参加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项目1项以上;或为企事业单位完成专业调查1项以上,形成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七)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1项以上。
(八)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校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奖励。
(九)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和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讲师职务满6年。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公共课教师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系统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积极参与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作为团队骨干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四)积极参与管理工作,任期内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通过兼职、交流、挂职等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或承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考评员证书或技师证书。公共课教师应有参与专业建设或指导社团活动的经历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学期以上。
第十七条 教学业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校级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上述建设项目。
(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在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优秀。
(三)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奖励1项以上。
(四)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五)获得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称号1项以上。
第十八条 教研、科研业绩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科研或教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编写省部级以上高职教育规划教材4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4万字以上。
(三)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或四类科研课题(前3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四)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5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突出,获省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1项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2项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为校企合作单位服务,参与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前3名)1项以上,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七)为行业、区域服务,参与完成较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前3名),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八)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实用价值。
(九)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除具备第十五至十八条外,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科研论文3篇以上。
(二)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获得二类以上科研奖励(前3名)1项以上。
(三)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中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五)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要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公共课教师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主持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不断完善工学结合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主持学校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过3名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在培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举行1次以上“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与行业企业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过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或主持本专业重点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在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和生产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的高度评价。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1学年以上或每学年主讲1次以上全校范围的讲座或报告会。
第二十三条 教学业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积极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省部级示范院校、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与国家级上述建设项目。
(二)教学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主讲课程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任期内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4年以上为优秀。
(三)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专业竞赛、评比中获省部级一等奖或市厅级特等奖1项以上。
(五)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二十四条 教研、科研业绩符合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教科研业绩同时具备以下2条基本要求:
1、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创新型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编写国家级高职教育规划教材6万字以上,并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或三类科研课题(前3名)或四类科研课题(主持)1项以上;或承担国家级教研项目(前5名)或省级教研项目(前3名)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6万字以上。
(三)科研工作成绩显著,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前5名)1项以上。
(四)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3名)1项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六)为校企合作单位服务成效显著,主持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2项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七)为行业、区域服务成效显著,主持完成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八)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显著,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很大的影响和很强的实用价值。
(九)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教授资格,除具备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外,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一类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二类以上科研奖励二等奖(前3名)1项以上。
(三)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一等奖。
(五)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2项以上。
(六)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业绩成果以从教后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后,任满一个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管理工作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六)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七)仍被聘从事教学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聘任,不兑现相关待遇。
(八)从企业聘用的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兼职教师,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工作需要自行聘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教育厅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实践教学效果考评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备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六)申报副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部)代表作,由省教育厅评审时组织专家鉴定,实行鉴定评审合一。
对研究成果的专家鉴定和对项目效益的专家评价应由省部级教育、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并提供权威的鉴定材料。
(七)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八)专业技能奖励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评比、颁发的奖项。
(九)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学校专题报告推荐、教育厅批准也可申报。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见附表1到附表6。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5〕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论文分类表

等级 论文收录数据库
一类 《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新华文摘(全文)
二类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三类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四类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表2 科研课题分类表

等级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一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二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30万元以上)
三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5万元以上)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15万元以上)
四类
(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五类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万元以上)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经费1万元以上)



表3 科研奖励分类表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会类
一类
(国家级) 一等奖
二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二类
(省部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五个一工程”奖
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见附件1)
三类
(市厅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市厅科学技术奖 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表4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类别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国家级教学团队
国家级精品课程
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工程认证等)
省级 部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教育厅重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等)
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省级教学团队
省级精品课程



表5 教学成果分类表

类别 教学成果
国家级 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表6 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分类表

等级 专业实践业绩
一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裁判长、副裁判长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2次以上或金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2次以上或获铜奖1次以上
国家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在文化部主办的比赛中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国家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二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省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或文化厅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1项以上
在音乐创作上发表作品3篇以上(其中1篇须送审,此条仅对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适用)
省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0年11月1日起,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按要求填报《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附后,各地可根据情况印制),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原《
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不再适用于外籍居民个人申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该居民在此期间异地存款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向原受理税务机关提出,凭其经该机关盖章的《申请表》或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如确有必要,有关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就某项所得单独
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R.China
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Tax Agreement Treatment with Respect to
Depository Interest Received by Foreign Resident Individuals
_____税务局 TO__________Tax Office
一、申请人事项(Details of claimant): 申请日期(Date for application:y/m/d):______
----------------------------------------------
| | | | 国籍 | |
| 个人 | 全名Full name | | | |
| | | |Nationality | |
| |-----------|---------------|--------|
| Individual | 住所或居所 | | 邮编 | |
| |Domicile or residence | |Post code | |
----------------------------------------------
二、所得事项(Details of income):
----------------------------------------------
| | 支付人名称 | |
| | Payer's name | |
| 利息 |---------|--------------------------|
| | | | 邮政编码 | |
| Interest | 地址Address | | | |
| | | | Postcode | |
| |---------|----------|--------|------|
| | 支付金额 | | 支付日期 | |
| |Amount of payment | |Date of payment | |
----------------------------------------------
三、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开户银行(Information of the bank in which the applicantopens an account)
银行名称(Name of the bank):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ss):__________
四、适用的税收协定(Tax agreement applicabl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____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___条第___款。
Paragraph____Article____of the Tax Agreement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_______
五、其它事项(Others):_______________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above statement is correct and complet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_____
Claimant's signature or seal:_____
六、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由申请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status of claimant (To be filled out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resident country of the claimant)
---------------------------------------------------
| |
|根据____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___条第___款规定,谨证 |
|明______(申请者名称)为_____居民。 |
|We certify that ____(claimant's mame) is a resident of ____within the meaning of |
|Paragraph ____, Article ____of the Tax Agreement between ____and the People's Re- |
|public of China. |
|申请人编号: 签署人: 签署日期: |
|Claimant's serial number: Signature: Date: |
| |
| |
| 主管税务机关签字或盖章 |
| Stamp or signature of competent authority |
---------------------------------------------------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To be filled out by the competent tax office)
编号(Ref.No.):____
--------------------------------------------------
| 收到申请表日期 | | 审核日期 | |
| Date receiving the application | | Date of veritication | |
|------------------|-----------------------------|
| 审核意见 | |
| Comment by the verifier | |
|------------------|-----------------------------|
| 主办人(签字)Signature by the | | 负责人(签字) | |
| responsible officer | | Signature by the chief officer| |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Stamp by the competent tax office)

关于填写《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说明
一、填报范围和程序
(一)本表适用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个人,就取得来源于中国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填报。
(二)本表由存款利息所得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并填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据以执行。
二、本表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事项
“个人住所或居所”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住所或居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其它事项
申请人填写对表列各项或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该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是指主管申请人提出该项税收业务的中国县(市)级税务机关或辖属对外分局,并应加盖本机关公章。
Instructions for Filling out the Application for Tax Agreement Treatment
with Respect to Depository Interest Received by Foreign Resident Individuals
I. Applicable Scope and procedure for filling out the form
1.1 This Application is applicable to residents of the countries that have concluded the A-
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Tax Agreement")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o claim for tax agreement treatment with respect to deposi-
tory interest derived in China.
1.2 This form is to be obtained from the competent tax office and completed by the recipient
of depository interest. It enters into force consequent to the verification by and upon aproval from
the competent tax office.
II. Explanations for the items in the Application
2.1 "Details of claimant": "Domicile of residence" indicates the address of the claimant's
domicile of residence and the postcode of the place where the claimant is a resident and qualifies
for tax purpose.
2.2 "Others": meaning notes necessary by the claimant on the items listed in the Application
or other additional but necessary remarks.
2.3 "Stamp by the competent tax office" at the end of the Application means the official stamp by
the tax administration at or above the county or city level or by the affiliated branch thereof that is in
charge of the tax affairs in the jurisdiction in which the applicant's tax liability occurs.



200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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