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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24:09  浏览:9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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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发电分会、中国水泥协会,有关水泥生产企业:


近年来,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战略,全国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很快。据统计,目前已建成投产的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达700多台套,装机容量580多万千瓦,年发电量350多亿度。为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管理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提供并网接入服务和并网技术支持。

三、电网企业要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程序,公开并网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及受理部门等,为其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四、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接入系统设计和接入工程建设中,电网企业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电网企业在接到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接入系统方案审核及并网验收,审核结果应书面通知相关企业。经审核不能通过的,电网企业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积极协助其解决并网问题。

六、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的电量实行“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运行的,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七、拥有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的水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标准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电网企业应披露系统备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并接受监督。

八、电网企业不得自行规定向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收费。

九、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接受电网企业的专业管理和技术指导,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十、钢铁、玻璃、化工等其他行业类似的低温余热余压发电机组,可参照执行。

十一、各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工作的监管,促进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健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电监会报告。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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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7人。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七届的比例。
七、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3年1月底以前选出。




   摘 要: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公司主要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本文主要探讨运作过程中两种法律制度的异同。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制度异同

   前言
   公司制度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公司制度具有灵活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组织形式,能够有效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比较与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有助于指导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中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制度运行中的共性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是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二者基本的共性除资本维持原则、所有权分离原则等还主要具有以下的共同之处,这种共性能够有效维持资本的稳定和公司的存续。第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设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据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企业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能够自负盈亏并具有民事权的经济独立实体。第二,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资本是公司的血液,财产是公司运行的保障,不论何种形式公司制度其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都是各自独立的。《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但股东仍有依据投入财产享有收益权、处分权、重大事项决策权以及最后的分配财产权利等。第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以投资额为限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制度运行中的差异性
   (一)对于股东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资两合公司,股东之间不仅仅是出自关系也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以保证相对的人和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资本的结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完全开放没有上限,规定下限不少于5人。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特殊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性质另有规定,《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5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5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股东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拆分为等额资本,每一股金额大小一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自己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本不做等额拆分,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准。
  (四)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同。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分为决定机构和执行机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人资两合性,人数在封闭范畴内,所以组织结构的设立很简单,董事会为常设机构,监事会和股东会可以不设,并常由股东个人兼任董事会,内部机构的权限比较集中;股份公司由于上限人数处于开放状态,所以人员分散,必须设立股东大会权力机构并对股东会的权限加以限制。
   (五)发起人筹集资金方式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募集设立或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代表权利凭证的股票可以上市交易流转;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其股票不能公开发行,更不上市交易。
  (六)股权证明凭证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权利的凭证是股票,股票是股东持股的证明,股票可以上市交易进行流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凭证式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最终权利的依据。
   (七)股权流转条件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是资合性,可以自由的转让和交易但是不能退股;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而言股权转让受到条件限制,自由性没有股份公司高,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在时间上也有限制。
  (八)财务公开程度不同。
   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需要定期进行财产的公开;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和性原因按照相关的章程进行公示财产即可,无需进行社会公告和备查,保密性相对较好。
结语
公司制度的这两种形式通过以上比较研究同异性显而易见。这样的理论有助于公司制度更好应用于市场经济,促进市场规范与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作者: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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