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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4号(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03:32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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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4号(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4号(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的公告)



  我国给予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29个已经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见附件1)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见附件2)。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已经完成换文手续,2013年2月从最不发达国家名单毕业)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见附件2)。
  三、对进口原产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乍得共和国、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等9个未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附件6 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所列的特惠税率。
  四、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本公告第一、二、三款中所列国家并享受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3”。
  五、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本公告第一、二、三款所列国家并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0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等3个国家并申请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等2国并申请享受《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7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六、本公告附件2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34fj1.doc
     2. 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1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34fj2.tif
     3. 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2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34fj3.tif
     4. 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3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34fj4.tif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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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处理意见的函》(财基字〔1999〕89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政企分开,提高管理水平。动用历年累计百含工资结余,组建职工持股会是形成另一投资主体,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改革积极性,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凡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并经批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铁路施工企业,允许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批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权限按铁道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铁政法〔1999〕52号)执行。
第四条 历年百含包干结余是指1997年底前形成的应付含量工资余额;此后形成的百含包干结余作为应付工资。
第五条 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同股同权同利,并遵循以下原则:
1.优先留足企业一年的工资总额,用于以丰补歉;
2.将历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总额的三分之一转作国家资本金;
3.剩余部分由企业以职工持股会形式转作职工集体股权;同时,企业职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按1:1比例配股。
第六条 企业将历年百含工资结余总额的三分之一转作国家资本金,增加国家实收资本。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是改制企业的一个投资主体,应依法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负责集体股及其配股资金的权益以及股息收入分配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将百含工资包干结余资金建立职工持股会,其前提是不能影响国有股绝对控股地位,还有剩余部分留作应付工资。
第九条 企业按规定将历年百含工资包干结余建立职工持股会,属于集体股权。职工持股会不能用集体股权进行担保、抵押、转让或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条 企业职工配股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享受股东权益;配股资金可以一次或分次到位;分次到位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30%,最后一次出资应当在职工同意配股之日起二年内交清。职工配股资金与收益分配权挂钩,收益分配量化到个人。
第十一条 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程、建筑总公司及其工程局,铁路局(含通号总公司)所属工程公司,应将经过上级批准的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方案报部财务司备案;并在年终由中介机构审计后,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实际操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安全,进一步明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查工作中有关技术审查与现场验收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并公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附件1)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附件2)。

  一、调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对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互联网交易服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不进行审批。

  二、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自有服务器以及相关设施,并且能满足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要求。申请企业应拥有独立的机房,或者将自有服务器托管于满足条件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机房(详见附件1)。

  三、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所制定的合同文书范本中,必须包括因产品信息的真实性、交易产品的质量、达成交易后产品的配送、网络安全性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有关方面利益受到损失时的责任约定内容。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合同文书的范本。

  四、为了保证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安全,企业在提交申请时,应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软件评测机构对有关功能模块以及系统安全性的测评报告。
  软件评测机构的资质要求详见附件2。

  五、交易达成后,产品的配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零售药店网上销售药品,应有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发货时对产品状态和时间的确认记录、交货时消费者对产品外观和包装以及时间等内容的确认记录;配送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六、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现场验收检查项目和办法、评分细则等,要按照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文件印发前已经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原审批机关应按照文件有关规定,限期要求企业提供合同文书范本和有关软件测评报告。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在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必须及时予以查处。


  附件: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附件下载: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
http://www.sda.gov.cn/gss0682/gss0682z.rar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
http://www.sda.gov.cn/gss0682/gss0682g.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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