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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42:40  浏览:8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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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管理,保障职业病诊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管理,保障职业病诊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并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从事职业病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省实行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核认定制度。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分为职业病临床和职业病公共卫生现场二个类别,其中职业病临床类别分为以下十个专业项目。
(一)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第六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职业健康损害的专业
知识;
(六)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医师执业范围申报职业病诊断类别和专业项目,不得超过其核准的医师执业范围,且每个人申报的专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八条 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 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 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关的5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
(六) 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对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
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相应技术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颁发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职业病诊断医师执业规则

第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遵循“资质管理、标准认定、集体诊断、机构负责”的工作原则,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和职业健康监护主检工作,不得超出认定的专业范围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未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作为职业健康监护主检医师。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认定的专业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查、职业病调查和医学处置活动,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获得与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监护活动相应的医疗设备和基本工作条件;
(三)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定期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四)从事职业卫生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性学术团体;
(五)对所在机构和当地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
(二)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病诊断工作职责,尽职尽责为劳动者服务;
(三)尊重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和用人单位的生产工艺或商业机密;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促进教育;
(六)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参加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监护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积极参加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亲自参与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监护活动,及时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报告,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计划,并采取多种形式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培训。
省卫生厅委托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职业病防治机构,应为本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培训、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对优秀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连续两年未参加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相关专业技术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可责令暂停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六个月。暂停期满后应再次接受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从事职业病诊疗活动;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注消其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收回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
(一)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申请表》;
(二) 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增加的,需要提交与增加的
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对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专业项目5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
(四)《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第二十四条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换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延用原证书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应当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注销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收回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销医师执业证书或相应技术证书的;
(四)中止职业病诊断活动超过两年的;
(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暂停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期满后,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职业病诊断
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注消资格的情形消除后,再次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补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延用原证书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借用。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师执业范围与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专业项目对应表
2.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3.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申请表



















附件1
医师执业范围与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专业项目对应表
临床类别医师 职 业 病
诊断医师
资格类别 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专业项目
1 内科专业 职业病临床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2 外科专业 职业病临床 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性肿瘤
3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职业病临床 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
4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职业病临床 职业性皮肤病
5 职业病专业 职业病临床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6 医学影象和放射治疗专业 职业病临床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工业性氟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减压病)
7 急救医学专业 职业病临床 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航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其他职业病
8 全科医学专业 职业病临床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9 医学病理专业 职业病临床 尘肺
口腔类别医师 职业病临床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牙酸蚀病)
中医类别医师 职业病临床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职业病公共卫生现场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附件2

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贴相片
(彩色大一寸)
执业机构名称
号 码
身份证号码 学历/学位
通讯地址 邮 编
邮 箱 电 话
申请
类别 □职业病临床
临 床 □1.尘肺病 □6.职业性皮肤病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7.职业性眼病
□3.职业中毒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9.职业性肿瘤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0.其他职业病。
□ 职业病
公共卫生
现场
所 附
资 料
清 单 □1.《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关的5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
□5.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对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职业病
防 治
工 作
简 历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
卫生
行政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卫生厅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贴相片
(彩色大一寸)
执业机构名称
号 码
身份证号码 学历/学位
通讯地址 邮 编
邮 箱 电 话

发生变更情况 □1、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发生变更
□2、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发生变化
原职业病诊断
专业项目
变更后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
卫生
行政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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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7〕3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二、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进行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大力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要建立和完善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的有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7〕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二)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要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广泛征求医疗机构、保险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一是要通过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等多种方式,协商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定期将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卫生部门通报。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医疗风险。

  (四)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浅谈方言在侦查中的运用

于诚群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几千年来相对封闭落后的流通、交往,使得各个不同的地域形成了带有当地特点的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方言,就是其中最显著、最直接的一个标志性特点。《现代汉语词典》对方言的解释是:一种语言中跟标准语有区别的,只在一个地区使用的话,如粤方言、吴方言等。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提倡、推广使用普通话,但是由于历史延袭、文化教育、自然习惯等原因,人们在非正式场合的交谈和日常生活中仍然自觉不自觉地大量使用着方言。而且这种使用方言的习惯仍将会长期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
对方言的研究,本来似乎应当是语言学家的事情,但笔者认为,作为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一切行使侦查权的部门,有必要对方言在工作中的重要性予以重视。通过对方言加以了解,充分认识到方言的独特性,才能在我们的侦查工作中加以很好的运用。把方言这一自然的、无意识的语言交流工具,变为自觉的、有意识的侦查方法,使它为“我”所用、为侦查所用,就一定能化被动为主动,就一定能起到“事半功倍”、“如虎添翼”的效果。下面笔者一点粗浅的研究与运用作个阐述,算是抛砖引玉,供同仁共同探讨。
一、听声辨人
俗话说“听话听声,锣鼓听音”,带有强烈地区性特点的方言,因为历史、文化的因素而世代相传。可以说,当一个人一出生到这个世界上,就一定生活在当地的方言中。很多人即使因教育等原因而能够使用普通话交流,也往往因为听惯了、说惯了方言,也还会不自觉的在其所说普通话时稍带出方言的尾音,暴露出其原来所说方言的发声特点,从而让人“猜测”出他或她的“来历”。
例如,同样用普通话说“我是公司销售员”,北京人或东北人虽然其语言最接近普通话,但仍然有所区别,他们通常会将“我是”和“销售”两字念得极快,将前字的声母和后字的韵母直拼,也即“儿化音”的类似读法,前一字的发音吃掉后一字发音的一半,产生“吃字”现象,或有口音重点的会将“员”儿化,念成“员儿”;而上海、江苏和浙江部分地区吴语系说同样的话时,会因其普通话不够标准而说得听上去是“我似(si)公司销嗽员”;福建、广东等闽、粤语系人说时也会因同样原因说成“我系公稀销嗅员啦”等等。所以,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交往中往往初次见面,在相互尚不了解的情况下,听了对方几句话后,就在内心推测对方是哪里人氏了。
正如人们所评价的,某人一口“港式普通话”或“上海普通话”,例如港台影视明星们的港台腔,中央电视台的名主持刘仪伟的“川味普通话”等。
二、听声避人
侦查机关为了办案,在工作中不可避免的需要侦查人员“到处跑”,去找人调查、抓捕人犯等,但却往往因为不懂得“语言声音”的重要性而“扑空”,徒劳往返尚不自知。原因就是被“人家”听声避人了。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自然而然地对外地人产生好奇心甚至是警惕心,对外地人来找自己认识的人,或者是自己家的亲属等,更是具有好奇、猜忌和警惕心理。
尤其是,我们侦查机关要找的往往较多的是一些“特殊人物”,因为种种原因,使得他们的家人都比一般人“警惕性高”,更别说那些盗窃、诈骗、造假、贩毒、行贿比较集中的地区了。
“事发地”的侦查机关派出的侦查人员,自然是说“事发地”方言的人,到了“要找的人”所在地,显然就是“外地人”,只要你一开口,立即被人“识别出”是某地人。
当一个被我们问到“某某人或某某宅在哪里或在不在”的人在还没有回答我们的问题之前,会首先猜想“他们是干什么的?”,是“他(我们所要找之人)的熟人?生人?”,“找他是好事坏事?”,尤其对那些“心中有鬼或家中有鬼”的人,更是十二分的“小心谨慎”,只要心里有一丁点猜疑,则在没搞清楚之前往往不会随口如实答话。因此,又往往会因我们不认识要找的本人而我们问的人又恰恰是本人,使其“见事不妙”,从而“溜之大吉”。
所谓闻风而逃者是也。这个“风”即是我们侦查人员的“口风”——未加掩饰的方言。虽然可能刚一接触的人并非要找的本人,但此人听出了“风声”不对,也会立即给“当事人”报信,想必现代通信技术的广泛运用不必赘言。
这里有二个实例供参考。
某年,一次,我院侦查人员去福建省南安县某镇上找一重要证人了解情况,到了村上,我们侦查人员用普通话向一老者打听“请问王海勇家住在哪儿?”答“不知道”,又问“王海勇这个人您认识吗?”答“不认识”。于是,侦查人员只好回到镇上住下,又多方设法了解到王的电话号码,通过多次电话联系后,几天后,王在了解到确实对其无太大厉害关系后,才与侦查人员见面。事后,王海勇说“你们一来我就知道了,我父亲已经跟我讲了‘有几个北方人找你’,你们住的地方和一举一动我都知道”。原来,那老者就是他的父亲,当时所问的地方就是王的家门口。
某年,还是在福建省。一次,我们到某大市场找一小老板,找到其原所在摊位上问一十几岁的小姑娘“赖某在不在?”,小姑娘回答“不认识”,我侦查人员正在疑惑时,正好赖某来到,因为原先已经认识,所以侦查人员立即迎上前去,问其是否“现在不在此大市场干了吗?”答“在啊”并指着小姑娘说“这是我女儿”。
可以想象,我们的侦查人员接受了任务后,不辞辛劳、风尘仆仆,甚至是不远千里的拔山涉水来到目的地,真是好不容易才找到要找之人所在地——家、办公地或暂住地,一问××人在吗?去哪儿啦?何时回来?回答是“三不知”。于是,侦查人员只得殃殃而归,纵然有千般证据,万般本领却无从施展。其实,很多情况中,此“人”是“在”的,却是被我们的侦查人员给“吓”跑了,只是我们自己不自知罢了而已。即使很多时候,我们请了当地的公安机关人员出面帮助查找,却也有因为相互交谈时不慎被“外人”听见“有外地人口音的人和他们在一起”,而使要找之人迅速躲避起来了。
当我们在叹息“这次运气不好”时,却没有意识到正是我们自己的不慎,才使本应能够完成的任务“泡了汤”,真是可叹可气又可笑。
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过一次教训。
某年,在镇江办案。嫌疑人赵某已被我们控制住,该赵的父亲也是同案嫌疑人,尚未被控制。我们化妆侦查,由笔者上赵某家里,以镇江方言与赵某的父亲交谈赵某所交办的事项,未有破绽。但未曾料到,赵父对儿子不归家只派人来有所怀疑,于是在我们离开其家后,派人对我们进行了反跟踪。另一与笔者同去的同志自认为已离开赵某家了,且旁无他人,就在三轮车上用“南京话”对笔者说事。虽然立即被笔者示意此处不便说话,但却真是“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已经被三轮车夫听进耳里。我们下车走后,其父所派跟踪之人上前问三轮车夫“他们到哪去了,住在哪里?”,虽然我们下车时打了“提前量”而未直接回住处,三轮车夫却回答“不知道,不过好象他们讲的是南京话”。此人回去一禀报,立即引起其父警觉,竟然当即决定“连夜转移家中所有赃款赃物”。
尽管该案的办理后来并未受到大的影响,但我们得知此事原委后,仍是觉得“心有余悸”。实仍“小处不察,大处遭殃”!真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总之,要对方言在侦查工作中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否则,即便你是讯问或询问专家,或者是擒拿格斗高手,当你找不到对手时都徒叹奈何。
很多时候,侦查人员一路风尘,劳苦万分地奔波,却无功而返,还自以为是“运气不好,人不在”时,可能还没有意识到是自己这一帮人的方言坏了大事。真正是可悲、可叹、可怜!
从见诸报纸、杂志上的一些办案实例中,都有因侦查人员的言语或装束等,引起被找之人或其亲朋好友的怀疑,使得其人逃之夭夭的事例,只不过都因案件已破,人已抓到,似乎就是一点案中花絮而已,从而被一笔带过,没有引起我们很多侦查机关的足够重视。
三、以声寻人
基于有了对方言的重要性的正确认识,我们要求自己,决不能因为我们的语言问题而使应当“在”的人变“不在”,使应当能够找到的人成为“找不着”。
在具体做法上,我们认为,首先,侦查人员无论是外出调查取证,还是追捕人犯,在未找到、接触到“本人”之前,不应以其自身的方言示人,除在北京等地外,也不宜以普通话出面。即便是被问话之人可能并不一定就会与要找的人有何联系,但我们事先并不知道是否会与“本人”有某种关系,除非你确有把握断定被你询问之人不可能与“本人”有任何联系。所以在工作中,除不乱以普通话向当地人打听我们所要找的人或住处之外,也不宜以侦查机关所在地或“案发地”的方言出面。同时,尤其是在较偏远地区还要避免我们相互之间的方言对话让“外人”听见,以尽可能杜绝一切未知的、可能产生的 “不良后果”。其次,尽可能的用“当地话”去打听所要找的人或所在地,就能够避免被我们打听的人产生所有不利于我方意图实现的怀疑与猜测。最后,当确实没有能够讲“当地话”的人员时,要最大限度的利用我侦查机关中能够模仿当地或附近地方方言的人员,以便“混淆视听”给被打听之人“引起错觉”,转移其猜测方向。
总之,巧妙的运用语言工具,以“乡音”寻“乡亲”,必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让“死鸭子、熟鸭子”装进我们的碗里,而不是“飞了”。
在以往的办案中,我们有过几次成功的经验,现例举其二。
某年,我们对一起长期、多次举报的线索初查,经过查帐工作了解到,欲破此案,需要找到最有可能向嫌疑人行贿的“何老板”调查。但该何老板现已与案发单位无业务联系了,只知道其原先是“常州市武进县横山桥镇某化工厂”的承包人,却不知具体住处及现在状况。于是,我们到达常州市后,没有冒然到该镇上去乱打听,而是在市内查电话簿,由笔者出面,以并不十分逼真的常州方言打电话询问,二个电话后即了解到何老板已不在原化工厂承包了,现居住在该镇某街道上的情况,但该街却又因属新建成而无门牌号码。
我们到达该镇上后,又以这种“仿常州话”向人打听,找到了何老板的家。一敲开门,其妻子避开“何老板在家吗?”的问话不答,却反复盘问我们“你们是哪里的?找他什么事?”等等,笔者就以这种“仿常州话”回答以事先编好的巧妙说词儿,使得其妻叫起了尚在其“深宅大院中”睡觉的丈夫,又以精心编排好的话语诱得何老板跟着出了家门,并到达我们事先选定的地点。我们把这称之为“钓鱼”。此后,经过一番工作,顺利的破获了一起受贿大案。
1997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一时有“案子难办了”的现象出现。我们接到一起举报线索,某公司经理张某有受贿嫌嫌疑。经过初查了解到,有向其行贿可能的包工头陈某与其下属某民工有矛盾;此时,该民工已不在队里干活,回了江都县老家;而他与包工头陈某的矛盾并非十分尖锐,只是在一次酒后一时激动的情况下,说出“我知道他们那些事”的话。
我们研究后认为,此人一定要找,但只能一次找到,一举成功。因为,该民工并非想“主动检举揭发腐败行为”,只是一时气愤下说说而已。如果让其先有了“检察院想找我了解陈某向张经理行贿的情况”的思想准备,然后再找他具体了解,则很有可能在其反复考虑自己提供内情后会“得罪人大了”和有“后果太严重(有人因此会座牢!)”,而不愿意向我们提供所知详情。
经过进一步工作,我们知道了该人在江都的住址及家庭电话号码。我们决定,不能在不知其是否在家时冒然上门。一是如果他不在家,我们劳师袭远无谓往返;二是一旦他不在家,家属出面接待后转达“有几个不认识的南京人找你”,则也容易使其“警觉”,有了“思想准备”,从而在以后找到他本人后会不愿意配合并提供所知详情。于是,我们采取了“电话探路”的行动。由笔者以“扬州话(江都县属扬州下辖)”出面打电话询问其是否在家,在得知其在家并与其通上电话后,故意不亮明身份,含糊其词的“套近乎”,留下“悬念”后,我们以最快的速度飞驰江都其家中,客客气气的把他请出来“喝茶聊天”,并在此时亮明身份并“晓以大义”,使其“来不及考虑提供内情后可能引起的后果”,获取了我们所需了解的情况。由此,接连破获了二起受贿大案。
类似这种有意识的运用方言,为办案抓战机、避障碍和创造多种有利条件,我们在侦查办案中还有其他许多成功的范例。
四、以言用人
以是否会说某种方言,来决定工作时派出哪些侦查人员组合成队、组。
受客观条件限制,也许有些侦查机关中没有会说多种方言的人,但只要有“意识”,则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方言的办量。试提供几种方法供参考:
1、“港人治港”法
所谓港人治港法的意思是,本地人有“认同感”,容易接受。一是到外地找人时请当地机关配合,由当地人出面查找人,待找到人之后由我部门人员“解决战斗”;二是我部门人员中就有当地籍贯人,会说当地方言,由其出面说话,但应注意其他同志在外人面前时“禁声”,避免“隔墙有耳”坏我大事。
2、“以假乱真”法
虽然我部门人员不会说地道的当地方言,但只要有些相似即可,不必追求完全逼真,只要能够降低当地人的防范心理即可。我们以往的案例中,也有过方言说得并非很相象,但也能成功的达到目的。
3、“声东击西”法
在上述二法均无法采用之时,还可以由我部门中会说非我侦查机关所在地方言的同志出面,以第三地的方言出面也能起到“转移视线”的目的。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掩去了我们侦查机关的真实来处,转移了被打听之人的疑忌,使其产生错误的推测判断,从而也就使我们的真实意图不被人事先预知。当然最好是以该地相近地方方言出面,如到广东时,我们没有会讲粤语之人,可以由会讲福建闽南方言同志出面,从而避免被人一照面就知道“这些人是北方佬”的不利局面。
同时,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应事先对可能遇见情况有所估量,拟好一整套应对之词,最大限度的争取成功避免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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