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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55:32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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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珠海人民政府


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珠海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我市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各社会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含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我市驻港澳海外企业)依据法律占有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馈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行为是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四条所列各项情形。其内容含义如下: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整体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指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完整的生产线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三)企业联营是企业、单位之间以资源、资金、设备、技术组成的各种形式联合经营;
(四)企业清算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或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资产进行的清算;或指企业执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五)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六)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一定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信贷款的经济行为;
(七)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一定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作保证,并承担经济损失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我市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评估工作并指导县、区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六条 持有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资产所有者、或者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经济行为的其他当事人。
第八条 经济行为当事人之间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指定当事人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凡属重大的资产评估项目,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指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经济行为的其他当事人申报;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一般应由主体单位申报,也可以由联营、合股各方联合申报,申报前应经联营各方主管部门批准(或经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申报书,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立项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报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期;
(五)评估时间;
(六)附件:评估资产的清册、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批文和章程等有关资料。
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盖章,并附上级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五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被评估单位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明确资产评估工作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且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
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资产评估后应向委托评估的占有单位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其内容包括:
(一)正文:
1.评估机构名称;
2.委托单位名称;
3.评估目的;
4.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5.评估基准日期;
6.评估原则;
7.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8.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9.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10.评估价值的结论;
11.评估人员名单。
(二)附件:
1.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2.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评估,机器设备一般可以用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评估;房屋建筑物可以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评估。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评估: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帐面值计算;
(二)原辅材料、抵值易耗品、包装物一般可以用现行市价法和重置成本法评估,同时考虑损耗和各种费用因素;
(三)在产品可以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四)产成品可以用现行市价法和重置成本法评估;
(五)应收未收款以帐面值考虑呆帐损失确定;
(六)有价证券可以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没有市场价格的可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评估价值。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评估,应按照其资产形态,参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评估方法确定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具体实物形态,但具有获利能力,能为企业带来收益的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专营权、租赁权、商誉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整体评估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企业类型和经营状况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该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三种方法对企业进行评估,通过分折、比较、调整、得出合理的评估价值。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价格标准的选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 涉外评估
第二十五条 凡是在我市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资产评估,或是我市在港澳和海外全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我市其他境外单位的资产评估,均属涉外评估。
第二十六条 在我市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合营双方在正式签定合同前,应对双方投入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此作为确定双方投资比例的基础。如对外方投入的资产一时不能评估的,也应对中方投入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在我市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评估,原则上委托我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委托我市资产评估机构和境外(外国)评估机构联合评估。
第二十八条 我市在港澳兴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合作企业,其资产评估可以委托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机构,也可以委托我市的资产评估机构;我市其他境外单位的资产评估可以委托当地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所在地(国)有关法律和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六章 评估费用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在评估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评估合同书,并明确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费用列支渠道:
(一)出售、转让的评估费用,在出售转让中支付;
(二)兼并的评估费用在被兼并方的收入中支村;
(三)破产清算的评估费用,作为清理费用处理;
(四)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的评估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中应由中方承担的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五)租赁、承包、抵押、业绩评估等资产评估费用,在委托评估方的企业管理费或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涉外资产评估的收费比照国际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各项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按国家专门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非国有资产的评估,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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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说服教育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王海宏


  近年来,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者们做出了种种努力以缓解“执行难”,在这些努力中,说服教育的原则保持着重要的位置,几乎能够说,说服教育是法院针对“执行难”而采取的种种对策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首先,一般而论,说服教育比起其他执行措施来更容易节省法院或具体办案人员的资源或成本,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弥补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这不仅因为成功的说服教育能够减轻乃至免除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负担,而且更体现在说服教育方法广泛的替代性上。在其他所有的执行措施都无效或无法采取的情形下,常常仍存在着做说服教育工作的余地,而且有时也能够取一定成效。
其次,在法院针对种种验证以执行又似乎不宜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复杂情况而采取的各种对策中,说服教育都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这些对策或措施既包括“以物抵债”、“劳务抵债”等灵活的清偿方式,也包括在执行的期限、金额、方式、主体等方面的种种变通做法,而有名的所谓“放水养鱼”更是这种种灵活方式及变通做法的综合运用。
  说服教育在法院克服“执行难”问题的种种努力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决不是偶然的。作为转型期特殊的法律现象,“执行难”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功能相当有限的法律程序直接面对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不得不处理远超过其制度容量的问题而引起的制度扭曲或制度紧张。
  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功能的有限性不仅体现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负担过重、执行组织等内部关系并未理顺等问题所造成的“绝对力量不足”,更集中地表现为转型期制度总体供应不足所导致的“相对力量不足”,如果存在较完备健全的担保、银行存款及证券的记名、不动产登记、公证、拍卖等制度,则不动产及担保债权、存款及证券等财产的执行能够通过法定程序简单地完成,强制执行的措施将有可能像许多国家那样,主要集中在动产的扣押和拍卖上。这样,事情就会单纯得多。恐怕这也是尽管不少国家的强制执行成功率相当低,却并不认为存在“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此外,尤其就经营性组织而言,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实际上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应该由破产制度来解决的问题。由于上述制度以及其他类似的制度缺乏或者不健全,同时也由于制度间的专业化分工不发达或制度间关系没有理顺,需要运用不同的原理、不同的法律技术来解决的许多问题都集中到强制执行领域,使得这个制度不堪重负而验证以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说服教育原则的作用在于,通过加强法院裁量的因素和引入当事人同意的契机以减轻执行制度的负担,它使过大或过于复杂的问题也有可能在强制执行的范畴内得到处理,从而加大了制度的容量,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其他制度的不足。说服教育不仅在通过获得当事人同意而满足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这方面必不可少,而且在运用得好的时候确实能够解决问题,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确实有效的一种方法,在制度供应不足的整体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从强制执行取消作为原则的说服教育看来是不可行或者是不可取的。
  “说服教育也强制相结合”被视为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用国家的法律,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义务人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只有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教育入手,以强制作保证,将二者结合起来,是我们当前执行工作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执行人员自始至终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又要适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首先要立足于说服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与法律意见,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是,没有强制执行作后盾,说服教育就不易奏效,就无法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两者不可偏废。针对执行义务人,以发动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为后盾,先作思想工作,进行法制宣传,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这些工作无效才采取强制措施。这样,说服教育可以贯穿整个执行过程,与强制措施相伴或交替使用,以确保法律文书元宝的义务最终得到实际履行。
  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特点,《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集中体现了这个特点,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各种生效法律文书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执行。
  但是,我们强制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并非仅靠强制就能做好执行。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极强的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应当了解、分析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针对不同的情况,对症下药,做好思想工作,并向被执行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我国民事执行工作一贯奉行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可以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使义务人真心悔过,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二者不可偏废,应注意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中国银行关于试发人民币长城卡像片卡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试发人民币长城卡像片卡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扩展我行长城卡业务,增强长城卡的竞争能力,加强风险防范措施,降低风险损失,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总行决定试发照片卡。为此我行根据万事达国际组织的标准设计并委由生产厂家批量印制人民币普通卡及金卡的照片卡。
一、照片卡的设计
照片卡在设计上仍采用了万事达国际组织1992年的设计标准。卡片正面与现在的普通卡和金卡完全相同。对卡片背面的文字和签名条进行了压缩并向右移动,预留出了印制照片的版面。
二、新卡的特点
照片卡背面左下角印有持卡人领卡当年的免冠像。它不仅具有长城卡同样的使用功能,并且使验卡工作更为直观、方便,增加了安全系数,它的推出对特约商户、发卡行和持卡人均为有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照片卡的发行
各发卡行现阶段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行照片卡。发照片卡的行须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向总行信用卡部备案。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须向省行和总行上报备案。
发照片卡的行须在卡片背面印制持卡人的当年免冠彩色像。换卡时也须是换上当年的彩色像后发卡。未发照片卡的行和已发照片卡的行,可使用现统一的空白卡。
四、发行时间
考虑到发行照片卡的前期准备工作较多,全国各行要通知所有的商户和取现点,发行照片卡的分行于1995年7月1日方可开始试发行。
五、发行步骤
考虑到空白卡的管理方便,避免发生差错,简化领卡手续,总行今后的普通卡和金卡全部印制成为照片卡的格式。由于部分分行还存有老版长城卡,可仍继续发行。已备案发行照片卡的行可逐步过渡发行照片卡。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行将出现照片卡与非照片卡同时并存的局面,这一
点各行须在发给商户的通知中加以说明。
六、收费
总行对照片卡的收费据实收取。发行照片卡的分行对持卡人的收费标准:每张照片卡金卡年费收取人民币100元整;照片卡普通卡年费,收取人民币60元整;员工照片卡免费。持卡人换领新卡收取年费不另收工本费,因遗失、磨损等原因要求补发新卡的须收取工本费,照片卡金卡
、普通卡工本费均为20元整。未发行照片卡的行其收费标准不变。
七、特约商户及取现点的受理
特约商户及取现点在受理长城卡的过程中,首先要检查卡片背面是否有持卡人照片。凡有持卡人照片的长城卡,无需再要持卡人提供身份证,但要审验持卡人与照片是否一致。一致的方可受理,不一致的不可受理,且要没收该卡。没有照片的长城卡在受理过程中,持卡人仍需提供身份
证,并经审验无误后方可受理。
请各行收到此文后,尽快通知特约商户和取现点。要重点做好受理人员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尽量防止照片卡使用时产生混乱。为使各商户和取现点能够顺利的受理我行照片卡,请各行借此机会开展较为广泛、有效的宣传,扩大中行影响,树立中行形象。使长城卡的服务水平上一个新台
阶。
请将此文速转发各发卡行。
注:卡片照相机已在今年全国信用卡工作会议上展示过,各行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在省里先试点一、二个分行,不一定每个发卡行都一起上。



199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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