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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17:42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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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办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四)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逐级联合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本地区部分烈士子女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员身份核查认定、数据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密切协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


  (二)严格掌握政策,执行落实好政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准确地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做到不错、不漏、不留死角,实事求是地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核实、核准。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各地的工作进展、工作落实、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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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和《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两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国家质量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和《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两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出联(20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各中小
学教科书出版及印制单位,各相关质检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为提高中小学教科书编印质量、降低价格以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6月7日批准发布了《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GB/T18358-2001)和《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GB/T18359-2001)两项国家标准。
这两项国家标准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标准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科书的编辑出版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标准,本着美观大方、经济适用和减轻学生负担的原则,确定教科书的幅面尺寸、字体、字号、纸张种类和印刷形式等,为不同地区提供不同版本的适用教科书。
二、中小学教科书的审定机构在审定教科书时,要把这两项国家标准作为教科书审定通过的标准之一。新版教科书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审定通过;现行不符合这两项国家标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在修订再版时,要按照标准要求适时调整。
三、所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印制有关的印刷设备、纸张和原辅材料的生产及供应单位,应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供应。
四、凡有生产能力印刷标准幅面尺寸教科书的印刷企业,应严格执行这两项国家标准;尚无生产能力印刷标准幅面尺寸教科书的印刷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经济状况制定相应的设备改造规划和五年之内的过渡措施与计划,尽快改造设备,以适应这两项国家标准。
五、依据这两项国家标准,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中小学教科书用纸的质量检测工作;新闻出版总署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担中小学教科书印制质量的检测工作。
六、这两项国家标准的培训及相关工作,将由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组织安排。各地区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这两项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工作,并监督所属机构认真执行。


2001年6月7日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56号


各有关单位:

《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形成建设项目“在建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的长效机制,保证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与管理,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概算审查费;

6.咨询评审费(包括安全评价、环境评价、规划、设计评审、造价咨询等);

7.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费用标准按国家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管理、安排与拨付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项目前期费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办法,对项目前期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预算额度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前期费进行审核,报项目前期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财政局调度安排资金,区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六条 项目前期费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审核。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原则、用途,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的额度,提出审核意见,报区项目前期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拨付。由区财政局根据前期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支付的意见拨付资金。

三、使用与监督

第七条 前期费的使用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前期费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各项前期工作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资金,确保重点前期建设项目、重大规划以及重点课题的实施。

(二)规范管理原则。前期费的安排、拨付、使用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费用的支出应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前期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前期费安排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可研编制等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对确属主要研究内容、目标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对前期费预算造成影响必须作出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有权对使用前期费的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前期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政财务等各项规定,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克政发〔2007〕3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独山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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