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安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57:40  浏览:8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安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安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1年元旦、春节将近,进入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现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站在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高度,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把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作为节日市场监管的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10〕53号文件精神,全面、准确理解文件赋予工商机关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做到监管到位,不缺位、不越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早部署、抓落实、讲实效,促进市场消费安全。
  二、严格市场准入,切实规范经营主体。各地要严把烟花爆竹经营主体登记准入关,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在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大巡查力度,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突出巡查重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增强执法合力。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的部门协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公安、质检、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如有重大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联系电话:(010)88650301(总局值班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价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是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市和各县级市(区)必须建立足够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储备粮食,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及价差支出和对以种粮为主、既缺粮又缺钱的农民,因返销粮的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给予补助。
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确定。

第五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市级节余的粮食补贴、粮食专项补贴和其他资金构成。
各县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市下拨的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比1。各县级市(区)自筹的资金主要包括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已安排的地方储备粮资金及其它预算资金。

第六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委和国内贸易、财政、物价、粮食、农业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测算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测算的情况,确定各县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
除市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的缺额部分由各县级市(区)自筹,所需资金必须在今年内全部到位,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可以增加,但不可以减少。市下拨的中央补助资金和各县级市(区)自筹资金必须同时到位,如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
,市下拨的中央补助部分也相应减少。

第七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编制预算时,应当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应当优先拨付。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通过储备和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
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收购价格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国有粮食企业应当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地方储备的粮油所需利息、费用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支付;经营吞吐粮食所需利息、费用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代
垫,这部分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

当粮食市场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青岛市市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通过建立市级粮食周转储备调控市场,即夏收后根据全年居民口粮所需量一次购足小麦,其中定购调市数量不足的部分到外地采购。储备粮食均衡调入、加工,投放市场,以保证一年内粮价不出现大的波动,实际所需费用、利息由市级
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 对真正从事种粮而又吃返销粮的农民,可以暂按返销粮新销价与原销价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助。各县级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农民收入实际情况,确定补助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种植经济作物或从事其他行业的农民,不予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给农民的补助款。

第十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财委和物价、粮食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会同财委和物价、粮食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办法所规定的用途,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11月15日

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在城市干道两则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加强对本市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实现划定隔离带的目的,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凡本市平原农业区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的现有村镇(以下简称现有村镇,不包括建制镇)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制定调整规划方案,并按本规定管理。
二、现有村镇内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工作或生产用房,须在其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得侵占城市规划干道(即规划干道红线,下同),原用地范围内不能安排建设的,须在隔离带以外建设。
三、现有村镇新建商业、服务业用房和农村住宅,应在隔离带以外安排建设,确因群众实际生活需要,必须在隔离带内建设的,一律不得侵占城市规划干道。
四、现有村镇房屋翻建,不能超出原用地范围。原有房屋占压城市规划干道的,翻建时应退出占压的城市规划干道。退出城市规划干道确有困难的,可暂予适当照顾,但翻建房屋与现有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至15米。
五、远郊区城市干道未定线的,暂按现在道路路面中必向两侧垂直平分确定城市规划干道范围,主干道按60米宽度平分,次干道按50米宽度平分。
六、城市干道隔离带内的现有村镇建设,均须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批。
七、通过山区的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的现有村镇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管理。
八、凡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按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处理。
九、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1988年2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