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58:25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4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前款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为矿山企业提供采掘工程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市房改办关于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办〔2000〕76号

转发市房改办关于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房改办《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

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房改办 二OOO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范围为市城镇中的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即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为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按房改租金租住成套公有住房、获得单位一次性或分次货币资金补贴购建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及其它形式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已享受购买房改房面积未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本人职级应享受补贴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工龄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相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第六条 职工家庭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计发。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方面的专项资金,为职工个人所有,与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共同构成职工购建住房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八条 住房补贴按照单位补贴、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定向使用的原则,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在国家没有颁布法规之前,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党政机关、财政供给或补贴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第九条 各类干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处级干部),职工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人员(含中级),职员四级以下人员(含四级),80平方米;

(二)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被聘副高级专业职务人员、职员三级、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三)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员二级,110平方米;

(四)1986年专业技术职称改革以前,已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省政府皖政(82)10号文件的精神,比照相应行政职务的职级确定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第十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工龄计算:

(一)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218元;

(二)月住房补贴比例。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比例为9%;

(三)工龄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为3.9元;

(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4年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五)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低于508元的按508元计算;

(六)1998年以前工作月之和,从参加工作当月算起,职工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第十一条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老职工。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发放方式计发。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计发。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9%×1998年以前的工作月之和)+(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3.9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

(二)1999年1月1日(含)之后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计发。按月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9%。

第十二条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差额住房补贴的计发。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计发。一次性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218元+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3.9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住房补贴面积)

第十三条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1999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新职工。新职工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确定。按月发放的月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9%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对工作年满3年的职工购房时,可与职工签订协议,对今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提前核定,一次性借支,并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月抵扣;职工如调离原单位,其借支的住房补贴余额在调离时由本人或调入单位,一次性归还。一次性借支额,单位可在2.5万元以内掌握。

第十五条 1998年底以前,已租住成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在1999年以后退出租住公有住房的,可视作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期间,职工调离本市或市内调动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职、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均从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发放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职工在市内调动或在市内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发放住房补贴情况,可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单位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住房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已达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或未达到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而实行差额住房补贴的职工,在1999年1月1日之后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照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差额住房补贴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期间,若住房补贴比例调整,从调整的次月起住房补贴比例随之调整。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每年变动一次。变动时间统一确定在每年的3月份。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前,填写《职工住房补贴调整审批表》,报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调整。

第二十条 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应出具原工作单位和所在市、县房改部门住房补贴发放证明,新工作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在原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及本单位实际,向该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从次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无房职工可参加单位组织实施的全额集资建房。对于获准参加全额集资建房职工,从房改办下达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的次月起,夫妻双方单位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应退还各自单位。对实行全额集资后符合差额住房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单位按差额住房补贴办法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去世,其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照常发放。

第二十四条 取得房改住房部分产权或完全产权的职工,不能退掉原有住房,申请全额住房补贴。取得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完善住房产权。

第二十五条 取得房改住房完全产权且离婚前双方享受差额住房补贴的,离婚后,各自差额住房补贴按原标准计发。

第二十六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视同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按无房职工补贴办法处理。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复婚,未取得住房一方在离婚后领取的住房补贴应退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家庭,婚前一方(指单身未婚)享受房改政策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另一方未享受房改政策,未享受房改政策的一方视作有房职工,如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差额住房补贴办法计发住房补贴,但考虑到原购房中只计算一方工龄优惠,可以对未享受房改政策一方给予补偿性工龄补贴。补偿性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配偶已享受住房面积。

第二十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审批程序。

(一)职工本人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一式二份;

(二)依据职工个人及家庭住房档案,单位对申请补贴职工住房状况进行审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计算职工住房补贴,完成《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

(三)单位将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住房补贴情况,采用《职工住房补贴花名册》(表三)的形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时间5—7天;

(四)对张榜公布无异义的,单位填写《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汇总审批表》(表二),一式四份,连同《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一式两份)、《职工住房补贴花名册》(表三)(一式四份)一并上报市房改办;

(五)市房改办审查批准后,下达审批意见,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三章 企业、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坚持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第三十条 企业、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计发,可参照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应结合本单位财力状况和住房情况,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97)1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98)35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范围内,自行确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其它方式:

(一)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将职工住房消费含量直接理入工资,随工资发放。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进入新体制,并按新体制的要求进行操作、运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理入职工工资的住房消费含量比例可掌握在不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5%(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单位不再向职工发放提租补贴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月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月住房补贴,按月住房补贴比例计算出月住房补贴额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逐月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亦可以将按月住房补贴比例与单位缴存公积金比例合并,计算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采用补充住房公积金办法计算时,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变。

(三)一次性或分期定额住房补贴。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且有一定的住房资金来源的,可以确定给新老职工住房一次性或分期定额住房补贴。

(四)全额集资建房。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全额集资自建住房。全额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职工按建造成本与单位结清房款后,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五)有利于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其它办法。

第三十二条 特困企业,发放工资有困难,无力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经职代会讨论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实行住房补贴。要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和经营状况的改善来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合作建房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鼓励市工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通过组织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建设费用,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参加合作建房职工的资格须经市房改办审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住房补贴方案的研制和程序。企业住房补贴方案的研制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企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企业房改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货币化补贴方案的研制,并确保经办部门有足够的人力开展研制方案的工作。研制方案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职工意见。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三资”企业需经企业工会组织同意)后,上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住房补贴方案上报要求:

(一)上报住房补贴方案,以表代文,由单位填写《铜陵市非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方案审批表》(表七)上报市房改领导小组,一式6份。

(二)上报住房补贴方案需附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职工人数(包括离退休人员)、近两年经营状况。

2、职工住房状况。公有住房套数(出售、出租、集资建房)、单位补贴职工购房、无房职工人数(1998年12月31日前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

3、住房补贴测算数据。(1)无房职工一次性补贴资金及按月补贴资金;(2)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的差额补贴资金;(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

4、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状况。可转换用于住房补贴资金(包括售房款余额)及今后若干年摊销成本费用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上报全额集资建房办法的要求:

(一)上报集资建房办法由单位以“请示”文件格式上报市房改办,一式四份。

(二)上报集资建房办法需附有关材料:

1、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2、符合无房条件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第三十七条 企业、非财政供给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申请、审批程序,按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缴存

第三十八条 单位接到市房改办关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意见后,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一)登记。填写《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开户登记表》(表四)(一式四份)及《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表五)(一式四份),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登记。

(二)开户。单位凭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发出的登记开户通知,到指定银行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开设住房补贴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帐户。

(三)缴存。

1、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差额住房补贴按规定由单位汇缴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在受委托银行统一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再分别计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内。

2、职工月住房补贴额,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将单位发放给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汇缴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在受委托银行统一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再分别计入职工住房补贴帐户内。

3、单位汇缴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缴款书》并附《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表五)。

4、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计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三十九条 住房补贴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之日起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计付利息。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补贴。对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获得的住房补贴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个人收入所得税比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单位在向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时,应当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档案,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及其发生变动等情况及时记入职工住房补贴台帐和档案。

第四十二条 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住房补贴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接受职工的查询。

第四十三条 市房改资金中心每年结息后向单位、职工公布一次住房补贴对帐单,进行单位帐目和职工个人帐目的核对。

第四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通知,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按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变更开户通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及时为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帐户办理转移手续。

对在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职工的调入单位尚未实施住房补贴的,市房改资金中心对住房补贴实行临时管理,将其帐目转入市房改资金中心设置的“住房补贴暂存户”待职工的调入单位开始实施住房补贴时,再从“住房补贴暂存户”转到调入单位。在“住房补贴暂存户”暂存期间,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息、支取均按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1、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

2、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3、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

4、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以及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费);

5、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

6、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及利息收入。

(二)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折旧;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

(三)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应先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不足部分:

(一)财政供给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以及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数额和单位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

(二)企业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从2001年起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市财政局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财政[99]第73号)文件规定,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

第五十条 财政供给和补贴单位收到市房改办审批意见,应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和单位住房基金划转、筹集情况,提出单位住房基金预算建议(附住房补贴资金预算以及房改办批复)报财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基金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住房补贴资金预算报批手续,经政府批准后,下达单位并抄送市房改办和单位开设住房基金帐户的国有商业银行。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单位向职工发放补贴的进度,将财政补贴的住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单位的住房基金专户,并监督承办银行按照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预算办理住房补贴支出业务。

第五十三条 财政供给和补贴单位须遵照市房改办的审批意见和财政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及时办理缴存职工住房补贴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内。

第五十四条 非财政供给的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第295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

第五十五条 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提取住房补贴时,应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一)购买住房的,职工应出具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预售合同”或“售房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造住房的,职工应出具规划部门发出的规划许可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离休、退休的,职工应出具人事局、劳动局颁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应提供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应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或迁出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本人与去世职工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之间的关系证明及公安派出所注销去世职工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证明。

依照前款(三)、(四)、(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补贴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补贴帐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补贴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十六条 职工住房补贴提取程序:

(一)职工填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使用支取申请审批表》(表六)(一式三份)并附第五十五条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三)市房改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支取或不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准予支取的,支取决定同时抄送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

(四)单位接到准予支取通知书后,应当为职工开出《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支取单》或《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转帐单》,分别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帐手续。

第五十七条 符合第五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补贴的,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售房或建造单位;对因轮候原因,已先期购买了住房的职工,在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单位审查和市房改办审批后,住房补贴可以发放给职工本人。

符合第五十五条(五)项规定提取住房补贴的,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贷款银行和市资金管理中心的银行帐户。

第五十八条 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在新购住房或离退休时住房补贴一次性提取。

第五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职的、被辞退、除名、开除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购买住房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六十条 单位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建立住房补贴轮候制度,确定一次性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先后顺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在实施暂行办法过程中,涉及到实物分配和货币化分配政策交叉的职工家庭,原则上只能按一种政策执行。

第六十二条 职工住房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六十三条 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铜陵市房改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

(一)各类表格

1、《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

2、《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核定单》(表一(1))

3、《职工差额住房补贴计算核定单》)(表一(2))

4、《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汇总审批表》(表二)

5、《职工住房补贴花名册》(表三)

6、《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开户登记表》(表四)

7、《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表五)

8、《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使用支取申请审批表》(表六)

9、《铜陵市非财政供给单位货币化补贴方案审批表》(表七)

(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计算案例》

表一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单位编号:□□□□ 个人住房档案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

作年月
职务

聘用

职称
职级
离退休年 月
身 份 证 号 码





姓名
性别
参加工作年月
职务
职级





论 宪 法 权 力

秦前红* 程关松**


内容提要: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公共权力的出现具有其必然性。一方面,公共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另一方面,公共权力 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在人类的政治实践活动中,将公共权力转化为宪法权力不仅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反映,是人类政治行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公共权力 宪法权力

一、公共权力出现的历史必然性
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在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生产活动中,人不仅建立了人与自然的联系,同时也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并不是纯粹的自然物,人总是实践着的、现实的人,即社会的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人们不断将对自然的规律性认识内化为个体的特质并将这种特质对象化为与他人的关系。这种“调节社会行为规律性的实际存在的机会”②首先表现为习惯,约定俗成之后则转化为习俗。“习俗的稳定性基本上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谁要是不以它为行为的取向,他的行为就‘不相适应’。③然而,习俗“是一种外在方面没有保障的规则”。④在由习俗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融为一体,主体权利尚未出现,个体的利益也就是社会的利益。
随着分工的发展和财富的不断积累,财产观念、占有意识和主体权利开始出现。⑤原来的习俗已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的需要,社会规则必须经过一个理性化的过程。“行为‘理性化’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用有计划地适用利害关系去取代内心服从约定俗成的习俗。”①利害关系作为一种稳定的社会调节规则是以这种方式实现的:“谁要是不以他人的利益为自己行为的取向——没有‘预计’到别人——,惹起他们的反对,或者得到一种他本来不想得到的和没有预见到的效果,因而就有损害自己利益的危险。”②尽管以利害关系调节社会关系比以风俗调节社会关系更具约束力和有效性,但其只以个体权利为指向,义务并不是这种调节方式必需考虑的维度。一旦个体偏离这种规则,权利冲突开始出现,停滞或“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③状态将形成。人类行为“理性化”的过程要求人们“在相互之间发展和维系双赢关系的路数,来构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秩序”。④未来的规则既要有内在的约束,又要有外在利害关系的形式,同时还必须有一种有效的保障,以使人们在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过程中,首先考虑到义务的普遍履行,否则,将产生不利于己的现实后果。这种规则就是法。“文明时期开始以后,希腊人、罗马人、希伯来人最初的法律,主要是把由于前辈经验而体现在风俗习惯里面的东西履行一道法律手续而已。”⑤至此,社会规则获得了它的普遍形式。为保证这种规则的适用,必然从社会中分化出一种特定力量以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维持这种力量的主体必须居于超然地位,同时又须有足以维护权利义务的社会权威。因为,“没有一个人被准许审理他自己的案件,因为他的利益肯定会使他的判断发生偏差。”⑥为保证法的适用,社会便分化出一种特殊的力量——公共权力。重复的经济活动所形成的共同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⑦“‘法’这个概念,有一个强制班子的存在,是决定性的。”⑧
自从公共权力出现以后,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利益行为模式开始转化为权利——权力——利益行为模式,个体——社会关系转化为个体——公共权力——社会关系。在权利——利益行为程式中,权利的行使表现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实践关系,其遵循一种内在自我约束的方式而对个体行为进行调节。这种法则可以表述为“‘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这无疑是把责任加于我的一条法则;但仅就这个责任而言,它根本不能期待我,更不是命令我应该用这些条件来限制我的自由。”①然而,公共权力的出现,使得原来单纯的社会关系变得更为复杂。社会利益经过公共权力的分配分成了公益和私益,人们行为的领域分成了公域和私域,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分成了公法和私法;自然的公正被分配的公正所取代。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在不可避免的要和他人共处的关系中,你将从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法律的联合体。”②在这种共同体中,“大家共同服从由公共强制性法律所规定的外部限制,拥有那些被承认为他自己的东西。”③
公共权力的出现是人类发展合规律性的产物;同时,它又是人类行为理性化、合目的性的产物。“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④“城邦的成长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⑤从公共权力作为人类理性选择合目的性的角度来看,“国家的目标就是建立新型的文明或达到新的文明水平。”⑥
相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而言,公共权力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政府整个说来,只是一个手段,手段的适当性必须依赖于它的合目的性。”⑦公共权力的目的不是单个人权利效用的最大化,而是共同体中每个人权利效用的最大化。“最优良的个人的目的也就是最优良的政体的目的”。⑧公共权力存在的边界是依经验和理性所确立的个人权利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由于公共权力的性质是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的手段,所以,公共权力只是个人权利的一种伴随物。“权力作为权利的产物,它的正当性来源于权利。”⑨公共权力主体本身不是一个利益主体。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委托关系,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运行只有依民主范式方能取得其正当性。“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的利益的政体就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的政体的变态(偏离)。”⑩
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个人权利冲突的产物。没有义务的履行,也就不可能有个人权利的实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①义务的履行首先是一种依习惯、风俗和利害关系而进行的内在约束,随之转化为一种管理关系,这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纯粹是个人的,也是纯粹为了个人的利益。“氏族社会中管理机关由于个人和任何一个氏族或部落的关系而与个人发生关系。这些关系纯粹是个人的。随后产生了建立在领土和财产之上的政治组织。”②这种社会的管理关系是以权力为基础的。所谓“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③一旦一部分人的利益和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且为以个人为调节对象的管理关系所不能调整时,社会就产生了国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了国家。”④自此以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由管理关系转化成统治关系,“统治应该称之为在可以标明的一些人当中,命令得到服从。”⑤统治是一个命令——服从的系统。其得以运行的基础是系统化、组织化的暴力。
义务的履行遵循的是一种管理范式。为了保障义务履行的有效性,个人必须关心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每当人民普遍倾向于只注意一个人的私利而不考虑或关心他在总的利益中的一份时,在这样的事态下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的。”⑥管理的规则不仅要求被管理者服从义务的要求,同时也必须对管理者的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整个国家管理靠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持。不仅应对官员的权力限度作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程度作出规定。”⑦

二、公共权力转化为宪法权力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个体权利的实现是公共权力正当性的唯一源泉。公共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在价值上只能是一元的而不应是二元的。“权力是作为权利现实性的逻辑产物而获得自身的正当性。”⑧
从应然的要求来看,公共权力和权利之间在逻辑上应具有同一性。然而,从实然的逻辑来看,公共权力和权利之间却存在结构性分离。公共权力在运作过程中会出现异质性而与权利对立。公共权力的合目的性逻辑服从民主范式,建立的是委托关系,构造的是监督——被监督结构,其价值的核心是个人权利行使的自由,依托的基础是个人自治。⑨而公共权力有效性的逻辑则追求管理范式,建立的是统治关系,构造的是管理——被管理结构,遵循命令——服从系统。依托的是公共权威。如果“不把执行必要的政府职务的足够权力集中于政府当局的手中”,则是公共权力的消极缺陷。⑩由于民主范式和管理范式的运行机制不同,公共权力即使在无异化的情况下也会出现结构性内在紧张。“民主社会追求的是与具体问题有关的群众利益,强调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具体个人的实体正义。它最终要与官僚行政的形式主义,规则约束和客观性相冲突。”11自由和权威的协调问题是政治领域中所面临的最基础问题之一。12“现代国家的二律背反是在官僚管理是必需物的同时,它又是实现国家目标的障碍。”13
公共权力的合目的性要求管理的逻辑服从民主的逻辑,治权服从人权的要求。然而,由于个人权利的边界是由公共权力来界定的,而不是由权利自身界定的,这就使得用由公共权力界定的个人权利来监督公共权力缺乏应有的有效性。以人权来监督公共权力只存在先验的正当性,而不存在现实的有效性。尽管人权是公共权力存在的前提和归宿,14但是,人权却不能依靠自身的理性力量使公共权力达至自身的目的。另一方面,为保证公共权力的合目的性而将个人权利制度化的方式也存在新的局限。“权利是民主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民主体制内在地就是一种权利体制。”15由于时空的限制,现代社会个人权利制度化的形态为代议制。代议制的局限在于,如果代表的任期是短期的,可以随时撤换的,则代表的专业知识和政治知识不足以制约以公职为职业的官僚系统,因为“凡是现代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官员一旦占据统治地位,他的权力一般是牢不可破的,”16“就统治权威来说,国会是主人,但就统治方法而言,它只不过是行政官员。它可以以绝对的权威发号施令,但是对不服从命令的人只能通过缓慢和正式的司法程序给予纪律处置。”17如果代表的任期是长期的,不能随时撤换的,则代议机构易演化为一种异质于个人权利的异化力量,出现“多数”对“少数”的暴政。“多数人既拥有强大管理国家的实权,又拥有也几乎如此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18民主为“多数人的暴政”埋下了种子。在不同条件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多数”,也可能成为“少数”。所以,与“多数的暴政”相对应的“少数”在特定条件下是一部分人,而在普遍的条件下实为每一个人。19另一方面,代议制本身不能保证其代表不异化其代表性。“代表的意见并不总是和人民的意见一致。”20权力一旦被代表长期占据,便会变成一种腐蚀代表性的力量。“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1国家的监护者们必定会走向贪污腐化、任人为亲,只顾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滥用他们所垄断的国家强制力以压制批评、掠夺人民财富,用高压手段迫使人民服从,国家的监护者很可能变成暴君。”22“在许多自由民主制度中我们看到的是政治制度的大规模异化。”23
公共权力存在利益关系上的异化。由于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因久据要律,一方面,他们必然利用自己的政治特权将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将被统治者的利益最小化。“人们根据有利原则为自己立法。”24在公共权力与社会的分离过程中“社会产生着它所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在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样,他们就获得了也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25另一方面,职业官员在利益上均有一种将政治作为达成经济最短途径的内在期望。26官员的寻租和腐败进一步加深了官僚政治和民主之间的深刻矛盾,27我国政治文化中“内圣外王”的政治哲学和政治行为中的“反智特征”28进一步强化了官员寻租和腐化的便利性,弱化了对此类行为的道德遣责和民主约束力量。“动心于当官所得的便宜以及从管理公共财物中所获的残余或侵蚀,人们就希望久据要津。”29“一个人或一个阶级的人,发现他们手中有权力,这个人的个人利益或这个阶级的独有的利益就在他们的心目中具有更大的重要性。”30
公共权力在利益上的异化必然导致政治生活的经济化和经济生活的政治化;官僚的政治活动往往以追逐更大权力为中心,而不是以保障权利为中心。同时,经济上占优势的个人必然以各种方式挤入官僚阶层借以维护和扩大自己的经济利益,国家机构处于不断膨胀之中而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负担。“没有官员的智慧和尽心,国家便不可能存在。”31哪里没有人民,哪里就没有国家,而只有僭主,“一个完全处于集团权力之下的国家也根本不能称之为国家。”32职业官僚政治行为的异化会比公共权力的结构性紧张更深地伤害社会的机体和个人的利益。而且官员的行为还会影响社会中其他人的行为。“品行恶劣的显要人士从而会给国家造成更大的危害,因为他们不仅耽于腐败,而且还将其扩散于国家。”33“腐化堕落也应被列为使国家走向衰弱和灭亡的主要原因。”34官员行为上的异化特质,具有相当大的包容性和贯通性,它几乎能和人类所有的政治经济制度之间保持亲和关系。35其依附于政治时则使民主政治演化为官僚政治,他们在追寻自己的既得利益和享受权利时就寻求“集中”;而在承但义务和开脱责任时就寻求“民主”。其依附于经济时,是一种变形的手。政治团体的存在,对于经济来说首先“表现在它们自己作为供应者对于有用效益的需求,在接近相同的情况下,一般都优先照顾自己的成员。”36为有效抑制官员的异化倾向,人们曾经设计出种种制度,均未达到预期目的。相反,官员异化处处表现其坚韧的特质。为有效地防止官员的异化,我们必须促成民间社会的发育,通过宪法确认个人的权利和权威,使每个人不仅有防止官员异化的意识和能力,而且有便利有效的诉求途径;同时还必须使政治生活民主化、法律化,将官员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更重要的是必须割断官员与经济的直接联系,将官员所行使的权力转化为宪法权力,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官员为了私利而实施过剩行为的机会。
如何消除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对立倾向,人们进行过种种政治设计和各种政治实验。
一是以个人权利为政治活动的归依,确立个人权利在权利——权力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借以消除公共权力异化的特质。政治自由主义和人权理念集中地表达了这种理想。根据这种理想的基本构想,个人权利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范畴且有排斥公共权力的特征,其在运行方式上是自由和自治的,而公共权力在运行方式上是他律和法治的。权利是民主统治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种建筑材料。”37任何个人的权利,意味着对行使政府特权者权威的制约。”38个人权利对抗公共权力的异化是通过诉权来实现的。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它意味着“公民有权利要求官员代表他使用暴力。”39“立宪政府体制结构中统治者要服从法治,这一结构的根本要素是,任何个人(有)能够提出诉求的权威,或者任何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个人通过司法程序有潜在的否决权,用来对行使政府特权的人施加制约。”40
该设计具有目的层次上的正义性,然而,作为一种对抗公共权力的手段却有其局限性,其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有效的措施。因为,首先,为保证公共权力的有效行使,公共权力的分配是不平等的,政治上权力的不平等配置是公共权力行使的必要条件。尽管行使公共权力的官员只是少数,但其在取得公共权力的配置上则代表政治社群中的“多数”,这样,少数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就通过政治权力的分配获得了多数人的授权,构成民主的局限。“民主也是国家。”41“任何国家都是对被压迫阶级‘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因此,任何国家都不是自由的,都不是人民的。”42“‘多数’集体地优于‘少数’。”43与此同时,少数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还会因为异化而变成压迫“多数”的力量。所以,用个人权威来对抗公共权力实则是以个人来对抗“多数”。其次,公共权力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机器。公共权力通过其组织行为可以实现自己的一切既得利益和排除任何的对抗力量。统治者通过组织化具有“少数的优越性。”“即占统治地位的少数有可能特别快地相互理解,并随时形成和有计划地领导一次服务于保持其权力地位的,进行理性安排的社会行为,……通过少数的那种社会行为,就能毫不费力地镇压威胁他们的群众行为或共同体行为”。44再次,以个人权利对抗公共权力会使个人付出高昂的代价,使其在代价和利益的权衡中丧失其行使诉权的动力。因为在对抗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为时,个人支付的是私人成本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则支付的是社会成本。即使在司法独立的条件下,个人仍有可能支付极大的风险成本。在对抗公共权力的抽象行为时,个人不仅会支付经济上的成本,而且还有可能会付出自由被剥夺的代价,且即使胜诉,支付成本的是个人,而受益的则是抽象行为标示的所有人。对此,个人更难产生行使诉权的动力。“要维持对政府的限制,其关键在于当个人深信某一普通法律违反宪法性法律的基本条款,并愿意为否定性的决定付出可能被罚款或监禁,或者两者皆有的代价时,个人愿意拒绝遵守普通法律。”45
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对权力进行结构性分离。分权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最早源于古罗马。46洛克在总结平等派的政治主张的基础上提出了分权学说,后由孟德斯鸠完成,实践于美国。人们之所以提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主张,是基于人们对人性的怀疑,人们不能绝对地寄希望于人性的善。“因为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47“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48同时,人们也不放心权力,且认为权力为必要的恶,“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49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是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以实现个人权利的自由。“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或者“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501789年《人权宣言》第十六条规定:“凡享受权利而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定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设计尽管在一定程度可以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和保障个人的自由。然而,这种措施仍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权力之间的平衡,一旦这种平衡在政治实践中被打破,必然会削弱其制约的有效性。威尔逊认为:“宪法中的平衡大部分只是理想。”51且认为:“任何制度总有一个权力中心。”52而对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设计提出挑战,反映了一部分人希望摆脱多权力中心而走向单一权力中心的愿望。另一方面,其还会受到关于效率问题的挑战,如亨廷顿认为:“分权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代价就是政府缺乏效率。”53尽管波斯纳认为:“美国宪法的创制者们通过全面周密的考虑,认为这种类型的效率是无效率的。”54然而,这种思潮伴随着对行政权力的扩大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设计却难以及时灵活应对的失望必然会影响人们的政治选择和制约的有效性。再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构想还会受到政治上的“分赃制度”和官僚体制化的双重局限。“这种分赃制度——把所有的联邦职位都给予获胜的侯选人的追随者——对于政党的形成来说。意味着毫无思想原则的各政党相互对立,成为一些纯粹追逐者的组织,它们对于具体的竞争总是根据得票的机会,变换它们的纲领。”55韦伯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外行领导内行的体制,其必将由合法的官僚政治所取代。期望以追逐职位为已任的官员保护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能的。56因为公共权力是由官员来行使的:“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57分赃制还会降低政治的品质。“面对官僚体制化倾向的这种压倒优势,如何还有可能去拯救在某种意义上‘个人主义的’活动自由的任何残余呢?”58“国家官员的日益不可或缺和由此所制约的日益上升的权力地位,如何能提供某种保障能有一些权力来限制这个日益重要的阶层的巨大优势并有效地监督它?”59这种政治构想和政治实践,在监督公共权力,保障个人自由方面只能起有限的作用。“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60
三是以市民社会制约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来源于社会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人们希望通过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力量来制约公共权力的理念是伴随着解决现代性问题而出现的。“事实和身为情节的插曲之间的内在联系性把人们的注意力从单个作者个人身上转移到了集体性的故事上。”61在人类社会中,纯粹的个人是不存在的。62人们“如不学会自动地互助,就将全部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63
在互助的实践关系中,人们对整体大于个人的力量之和首先获得一种经验性的认识,然后将其理性化为人的一种自然权利,人们寄希望于将市民社会理性化而构成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以克服其他制约方式的局限,“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和普遍性虽然是分离的,但它们仍然是相互约束和相互制约的。”64
这种制约一般通过二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确立市民社会的秩序和发展基础为自治。“一个团体可能是a)自治的或他治的,……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65自治以自治共同体内个人权利的实现为取向,以互助为其运行规则,互助不仅能够满足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同质性,而且还能满足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异质性,“在不尽其数的、多种多样的,也许甚至是相互争斗的个人之中,有一种充满智慧的秩序。”66“‘互助’是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协议。”“‘互助’的结果是一切矛盾的利益的一种合理的调和。”67自治的正义性来源于其对多样性的维护。“多人联合而产生的多样性是社会给予的最大财富。”68自治是通过限制公共权力在公域中的作用范围来实现的。“物质生活这种自私生活的一切前提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之外,存在于市民社会。”69
在现实条件下,自治构成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但并不对公共权力采虚无主义的态度。自治要求公共权力建立在自治的基础上,“符合革命的基本原则或者符合鼓励每个爱好自由之士把我们的一切政治实验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70市民社会自治的正义性来源于自治共同体的多样性,其对抗公共权力的正当性是通过自身的多样性以对抗公共权力的单一性。其有效性的逻辑首先依赖设定其为一种集体人权。“世界上每一个人和每一个集体都有自治的权利。”71然而,市民社会的权利要转化为一种社会权力需通过宪法予以确认才能构成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一般而言,其是通过造成对公共权力的紧张而维护自身利益的。自治仍是主权范围内的一种管理方式。自治不能脱离主权而存在。“人们一般都会承认,古代和现代一些成熟的思想和感情都是坚持‘自治’的,因为它以某种方式包含看政治义务的真正根源和基础。”72自治是市民社会的权力和公共权力之间力量对比的反映,其重要的条件是均势的判断和代价的选择。公共权力总是在寻找机遇扩大对自治的影响。“国家有可能会吞没市民社会。”73自治追求构造市民社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二元结构,公共权力追求构成市民社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一元结构。市民社会是通过自身的组织化而形成的利益集团来作用于公共权力的。
另一种方式是希望通过市民社会的斗争而取得对议会权力的控制,从源头上控制公共权力。其谋求对公共权力的积极制约且以获得对议会的领导权和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权为价值取向。相对于自治而言,这种方式是一种积极的行动。其仍然在市民社会与公共权力的一元结构中谋求对公共权力的控制而不仅仅是制约。“凡是利用和平宣传能更快更可靠地达到这一目的的地方,举行起义就是不明智的。”74当立宪道路可以做到为无产阶级利益所需的一切时(当然,应该得到大多数人民的拥护),和平过渡是适宜的。75
权力的分离并不是公共权力自身的理性化方式,而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在特定历史时期互相斗争的产物”。76且权力的分离,使得代议机构的作用和地位不断凸现出来。“议会‘深入’国家的观点是政治科学和艺术的重大发现,值得当代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们做出反响。”77同时,分权中的国家统一:议会与市民社会的联系更加密切;政府和议会分别的司法权代表了成文法律的连贯性(甚至可以反对政府)。三种权力自然也是政治霸权的工具,只是程度各异。”78根据葛兰西的逻辑,市民社会是通过控制议会,制定法律从而控制和利用司法权以使行政权变成市民社会的工具的。葛兰西逻辑的困境在于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变成市民社会“霸权”的工具之后,这种霸权是属于市民社会的权力还是属于公共权力?更重要的是这种设想是使社会更为民主还是更为极权?公共权力的异化特质是得到了消解还是得到了强化?公共权力是获得了永恒性还是彻底消失了?79现实的政治事实是“议会化和民主化并非绝对必须有着相互联系,而是往往处于对立之中。”80这个问题必将把我们引入一个关于政党政治组织问题的更为理性的思考之中。政党的兴起是市民社会力量增长的必然产物,是多样性的市民社会结构的对应物,是市民社会权益的体现者。其与公共权力的松散关联必不利于其使命的实现;其与公共权力的密切关联必须通过严格组织化的形式才能实现,而严格的组织化与公共权力结构的同态必将导致市民社会权力政治化和同一化,这样,代表市民社会权益的政党在完成自己的使命时也会背离自己的宗旨,政党政治需有外在机制才能有效地防止其再异化。
公共权力的出现是个人权利实践关系的必然结果。公共权力运行方式因其自身局限又会导致其正当性失缺。委托关系的正当性被统治关系的合法性所掩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主体性的‘同一性’逐渐消失。由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治’与‘被治’关系的出现,社会利益的分配机制中对‘主体性’的考虑被忽略了。‘人权’的理念被‘统治关系’的逻辑所掩盖。”81公共权力在调整个人权利关系的过程中本身也应该被调整。“法律是国家进行积极文明建设的压抑和消极表现。”82“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83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在政治领域中,人是否能够发挥自己的能动性的问题。“希腊人赋予法律以公平概念,我们赋予法律以选择概念,实际上二者兼而有之。”84人类的政治实践表明,用宪法调整公共权力可以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
消除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对立在于在民主的基础上将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纳入一个统一的宪法框架之中,使公共权力从新回到权利的本源中去寻找自身的正当性,而将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置于一个更上位的权利体系之中。“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力。”“他的天赋权利是他的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85将公共权力予以界定转化为宪法权力,“在‘应然’宪法价值属性的限制下,权力成为宪法的一种‘应然性’,也就是说,‘公共权力’的正当性受到‘宪法’价值的限制,成为一种‘宪法权力’”。86这种转化,既不是个人权利自身自在逻辑的必然归宿,也不是公共权力自在逻辑的必然展开,而是加入了人类政治实践活动中能动性的维度,其是人类政治实践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必然结果,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 秦前红(1964—),男,湖北仙桃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 程关松(1965—),男,湖北麻城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18页。
②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12月第1版,第60页。
③ 同上,第61页。
④ 同上,第60页。
⑤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4月第1版,第四编:财产观念的发展。
①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12月第1版,第61页。
② 同上。
③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第1版,第94页。
④ [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6月第1版,第55页。
⑤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4月第1版,第60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