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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3:44  浏览:8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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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1〕80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531/133172/files_founder_1360714789/3201039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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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建设,是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强调的加强“三化”建设中的第二项,核心是指提升司法能力。三者之中,专业化是基础。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这句俗语同样适用于法官职业。令法官们头疼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确有个别当事人或不懂,或有心,或利用当前社会的形势,乃至是某些领导人的心态,让法官在当事人的信访面前虽有言以对,却无所适从。但身为法官,是否反思过,出现信访,真的没有一点法官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存在吗?
当然,这里不是指责法官,不是说一旦当事人信访就意味着法官有过错,更不赞同信访就可以违背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毕竟,只要是处于办案一线的法官,谁敢说所办案件从未信访,又怎敢保证下一个信访人不是自己所办案件的当事人呢?只是想以此为鉴,增强法官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的紧迫意识。
从会议要求看,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着眼点在于培训教育。“非学无以广才”。关于学习的重要性,对已经成长为一名合格法官的成年人而言,无需再做过多的教导,大家心底几乎无人不明白。问题在于,我们有无这样的环境和氛围、硬件和软件,法官个人内心有无此真正的追求。
如果说法院组织的教育培训是外在的,是对法官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的督促和推动;法官的自我教育培训则是内在的,是自觉的,更是根本和长远的。所以,会议固然强调了很多形式的、包含很多内容的教育培训,虽必不可少,但,我们更倾向于自我教育培训。
“吾日三省吾身”。一名法官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会办理许多不同类型的案件,会遇到许多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参与人。在中国,不但会因为案件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条文,还会遇到即便案件性质相同,或许还适用同一法律条文,但因为案外因素的不同,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和技巧。这些不同,自然不是能够从书本上学来的,也不是别的法官手把手教来的,只有靠自己的“悟”。也许,“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与此有相通之处。
不过,我们同样需要反思我们的环境和氛围。说真的,在目前这样的社会环境里,如果让法官也和普通民众一样,满目满身的所见所感,法律规定一个样,实际操作一个样;学习的法官和不学习的法官一个样;能力强、水平高的法官和其他法官一个样,甚至还没有那些把心思用到其他地方的法官“混”的好,外部推动只能流于形式,自我学习只能限于空谈。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当有些法院不准法官上网,有些法官不会在网上搜索法官二字,有些法官不知怎么发送邮件,不知博客等等为何物时,岂不是落后于时代的表现,缺乏教育培训的表现。所以,我们的教育培训,不仅仅囿于法律知识的学习,还要跟上时代的步伐。
日常生活中,我们夸一个人在某方面水平高、能力强,顺口会说,人家可是专业的。但愿,老百姓会说,法官的话你还不信,人家可是专业的。

作者:刘振厚 电话:0376—6362288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春洪
                        2002年7月20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经济管理部门的公告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的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针对确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布的行政措施,必要时,发布机关应当将该行政措施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让每一个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悉。


  第五条 市政府公告通过以下形式发布: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汕头日报》和《市政府公众网》;
  (三)汕头电视台、汕头有线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不具有行政执行力。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市政府公众网》应当全文刊登。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措施没有规定生效日期的,以实际公布之日为生效起始日期。


  第九条 《市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标准文本, 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


  第十条 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方式发布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制作适当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并以该文件为标准文本。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时,发布机关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十二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可以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重要政务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五)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可以刊登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或刊登。


  第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决定的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与其他工作部门职能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工作部门协商情况的说明;
  (四)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正式文本;
  (三)市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市政府公众网》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网站发布或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措施时,由发布机关提供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刊发文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呈批等工作。
  《汕头日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的终审工作,包括排版、校对、印制等工作;汕头经济特区报社负责《市政府公报》的发行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报》在《汕头日报》设立专版,不定期发行,每月汇编成专辑,还可以分专业、年度和其他类型出版专辑。


  第十九条 《市政府公报》每月专辑发行实行免费发送和按成本价格出售的方式。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市纪委、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汕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五)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需要《市政府公报》的,可以从《市政府公报》编辑部或其指定的发行点以成本价格购买。具体成本价格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法核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公报》发布或刊登的文件可以复印,第六条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复印件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作为依据行使权利或者要求他人履行义务。
  执行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应当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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