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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43:01  浏览:9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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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2010年3月4日颁布,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两个办法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对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实施两个办法,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两个办法的宣传贯彻
  两个办法既是餐饮服务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餐饮服务企业经营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更是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把两个办法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开展知识讲座或竞赛等多种方式,迅速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两个办法的热潮。要通过深入宣传,进一步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企业依法经营意识,鼓励餐饮服务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执法水平,鼓励监管人员树立科学监管、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两个办法为重点,按照国家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培训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一次轮训。近期,国家局将开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干部的培训工作。各省级局也要积极组织地市、县局监管干部进行轮训。要会同有关部门,力争在10月底前对所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轮训。在今年年底前,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负责人进行一次培训。国家局将组织编写面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餐饮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料,供各地培训时参考。

  三、严格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监督执法,不得推诿或者放弃法定职责,不得超越或者滥用监督执法权,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在年底前,结合今年整顿任务,适时对本地区餐饮服务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四、鼓励制定监管实施细则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餐饮消费习惯不尽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两个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情况,推进监管工作创新。国家局将认真总结各地的创新成果,不断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各地出台实施细则时,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五、继续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要求,国家局近日印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以贯彻实施两个办法为契机,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整顿任务,确保各项目标的圆满完成。

  各地在贯彻实施两个办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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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内贸易部 冶金部等


关于印发《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冶金厅(局)、机械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物资流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选择部分钢材和汽车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进行代理制试点。现将《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代理制试点工作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来抓,并将
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总体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积极发展代理制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的决定,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开展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深化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在深入调查、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制定
了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总体方案。
一、试点的指导原则
代理制是当今许多发达国家工商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营销方式。推行代理制是我国流通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重要措施。代理制有助于调整工商之间的经济关系,使工商双方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贸易伙伴,实现生产和流通的有机结合
,规范流通秩序,稳定市场价格,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营,促进重要产业的发展。
为保证试点的顺利进行,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从我国国情和钢材、汽车的产销特点出发,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代理制。试点工作要坚持规范化、高起点,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二)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双向选择、自愿结合,建立代理关系。国家在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推荐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生产规模和产品流通的区域分布状况及有关资格条件,选择适当数量的企业进行代理制试点。
(三)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合理确定工商企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利益关系,并以经济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固定下来。
(四)代理方式由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运行中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规范。
(五)有关政府部门在试点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引导,政策协调,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宣传推动。
(六)代理制是培育新型工商关系的形式之一,其试点不排斥其它营销方式的应用。企业已建立的供销关系仍可继续运行,同时,鼓励企业继续探索和发展其它行之有效的营销方式。
二、试点的目标和内容
通过试点,逐步改变传统的产品流转方式,形成以合同或订单为基础、以代理销售为主的稳定的流通渠道;使生产企业逐步做到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流通企业逐步调整组织结构,改革经营方式,增强服务功能,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益,实现规模经营;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之间
通过签订有别于一般经济合同的代理协议,明确和强化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约束,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型工商关系,逐步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开拓市场,稳定价格,获得企业的发展;探索建立科学的结算办法,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实现企业资金的
良性循环。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
根据钢材、汽车产品的特点及对流通的要求,代理制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条件
1、全国重点钢厂和国家规划重点发展的汽车生产企业,其产品质量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覆盖率;
2、在营销网络建设和管理上已有较好的基础;
3、资金实力强,信誉好,合同履约率高;
4、具备向代理商提供技术指导和营销、技术人员培训的能力。
(二)流通企业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销售渠道和市场开拓能力;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融资、筹资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合同履约率高;
3、钢材代理企业要具备一定的加工、配送能力;
4、汽车代理企业要具有整车销售、配件供应、维修服务、信息反馈功能及相应的设施;
5、具有有经验的营销队伍和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依据上述条件,根据企业的推荐,确定4家钢材生产企业、27家钢材流通企业、5家汽车生产企业、79家汽车流通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企业。
四、试点的实施步骤
(一)试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依据有关法规和《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总体方案》的要求,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
代理协议要包括代理形式、代理价格、结算方式、利益分配方式、产品流转方式、双方有关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仲裁机关等内容。
(二)在签订代理协议的基础上,试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要协商制定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的主要目标(分阶段要实现的代理规模、产品产销率、企业库存量和资金周转期等量化指标)以及逐步规范代理制的措施。
(三)试点企业的代理协议和实施方案由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分别报主管部门,地方流通企业还要报所在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备案。代理协议和实施方案经各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各试点企业所在省、区、市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在企业签订代理协议和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牵头组织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逐一衔接落实对试点企业的各项政策,并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五)试点工作一九九六年初进入全面实施。
五、试点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局、交通部、公安部组成试点协调领导小组。代理制试点工作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协调有关试点的重要政策和法规,及时沟通情况,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市场流通司,其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派有关司局的同志组成,负责试点的日常工作。

附件一:钢材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钢材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1、鞍山钢铁公司 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天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南京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辽宁省物产集团总公司
广东省金属材料公司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中国煤炭物资总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2、首都钢铁公司 南京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京沪工贸公司
京浙工贸公司
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3、武汉钢铁公司 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江苏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四川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湖北省物产总公司
武汉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湖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广东珠海金鑫集团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4、马鞍山钢铁公司 江苏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陕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河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安徽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中国煤炭物资总公司

附件二:汽车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汽车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1、中国第一汽车 第一汽车集团辽宁联合贸易公司
集团 第一汽车集团河南联合贸易公司
山东一汽联营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湖南联合贸易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湖北联合贸易公司
上海一汽集团华东汽贸联销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浙江联合贸易公司
广东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开封经销公司
一汽集团厦门贸易联合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北京经销公司
陕西省解放汽车贸易公司
四川第一汽车集团联合贸易公司
一汽江苏汽车联合贸易公司
第一汽车集团内蒙古联合贸易公司
中国一汽集团贸易公司福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集团贸易公司河北联合公司
一汽集团蒙城联合公司

2、东风汽车公司 云南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甘肃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新疆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河北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山西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河南省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河南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郧阳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江苏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济南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东风蒙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湖北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湖北省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
湖南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湖南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广西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3、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 四川上海汽车工业供销联营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河南联营公司
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广西销售公司
山西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申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
山东上海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供销公司辽宁公司
云南上海汽车工业供销联营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武汉联营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南京供销公司
浙江申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申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西安联营销售公司
赤峰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重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长春销售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吴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沪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4、天津汽车工业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武汉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成都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河北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山东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开封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江苏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华北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厦门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浙江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

5、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
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华东公司
江苏省机电产品总公司
开封市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湖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
辽宁省汽贸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物产集团汽车销售总公司
安徽省蒙城县物资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1995年12月26日

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3〕2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的保证,是促进政务公开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供有力的监督保障,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逐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各地、各单位要在接到本通知10日内,将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有关实施细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5月20日之前,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在报纸、电视上刊播。

附件:黑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将其依法管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突出重点、讲求时限、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标准:
(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二)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和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政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有关政策;
(三)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七)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九)直接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益有关的行政执法事项;
(十)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辞退、开除,对单位、个人的奖励或处罚等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十三)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二)办理事项的内容;
(三)办理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
(四)办理事项需要具备的文件、资料;
(五)办理事项从提出到办结的程序,以及具体负责的科室和经办人员;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办事时限和向社会承诺的办事时限;
(七)涉及面较广和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
(八)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
(九)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十)其它需要公开的政务事项。
第九条 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情况;
(四)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及分配情况;
(五)其它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政府和政府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及时、真实、全面、具体。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实施电子政务工程,在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开面向社会的内容,在各自局域网上公开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建设政府网上审批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核准、审核业务;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咨询会、听证会、热点论坛,开展民主评议,或者在新闻媒体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将群众关注的事项向社会公开;
(三)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政务公开大厅或政务公开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具有审批职能、对外服务的“窗口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服务大厅;或设置固定的信息查询点、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便于群众使用;
(四)发行《政报》,印制“政务公开指南”、“服务指南”;
(五)开办声讯查询栏目,公布热线咨询电话;
(六)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服务;
(七)实行政务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以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为独立建档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立卷,公开的各种资料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结果、组织论证等有存档价值的资料要装入政务公开档案。政务公开档案保管期为5年。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事项,要集中安排时间,无偿予以刊播。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政务公开群众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给予处理,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之中,量化标准,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选优”、兑现奖惩挂钩。
第十八条 对政务公开不及时,缺项漏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批评教育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不认真、抓得不实的责任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对假公开、半公开、不公开,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监察机关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黑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宪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孟庆斌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于明海 市财政局局长
王洪玉 市人事局局长
尹胜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冯清祥 市审计局局长
李思明 市信访办主任
宋 琦 市法制办副主任
杜德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局局长
赵兴志 市监察局局长
傅广远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傅广远(兼)。
联系人:刘杰,联系电话:826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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