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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评审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04:14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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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评审办法(暂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部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评审办法(暂行)


各市、州科委,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暂行),现予发布、试行。

附件: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评审办法(暂行)

                             二OO一年一月十五日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直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三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每人奖金50万元,其中:10万元奖励给个人,40万元为科研补助经费。

第四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五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者。

获奖者应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直接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获奖者应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获奖者应当热爱祖国,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七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中央直属驻吉林省的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

第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和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

(一)候选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政治表现及品行证明;

(二)重大发明、相关学科建设成就证明;

(三)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及引用情况证明;

(四)权威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第九条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的推荐材料,提交到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初评组进行初评。

第十条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初评组初评通过的候选人,提交到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复评组进行复评。

第十一条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复评组复评通过的候选人,提交到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十二条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终审通过的候选人,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即行授奖。

第十三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初评组和复评组由部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省内相关专家、学者及有关管理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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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办法

化工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办法
化工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计量工作是企业生产和管理的技术基础。施工企业应在认真宣传贯彻计量法的基础上开展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施工企业。

第二章 定级、升级办法
第四条 定级、升级的考核内容
1.计量管理水平;
2.计量器具配备;
3.计量检测水平;
4.计量技术素质;
第五条 等级划分
1.综合评分达7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达25分以上(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计量参数必须合格),有一定经济效益者为三级,授予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2.综合评分达8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达30分以上(生产过程的主要计量参数必须合格),经济效益较好者为二级,授予二级计量合格证书;
3.综合评分达9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达35分以上(生产过程的基本计量参数必须合格),经济效益好者为一级,授予一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六条 考核审请程序
按原国家计量局(84)量局工字第100号文及化工产(85)化生字第25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自检合格者即可向当地计量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定、升级申请(部属企业应向部生产综合司、部基建局备案)。
第七条 合格证书的效力
1.凡获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可早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可以参加企业管理升级中“省级先进企业”的评选活动;
2.获得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可参加国家级企业的评选活动,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
第八条 定级、升级时企业具备的见证材料
1.全套申报材料目录;
2.企业计量定级、升级申请报告、自检一览表、考核申报表;
3.计量定级、升级自检江报材料;
4.计量机构系统图;
5.量值传递系统图;
6.能源计量检测点网络图;
7.主要施工工艺过程及质量计量检测点网络图;
8.经营管理计量检测点网络图;
9.计量管理文件汇编;
10.计量人员明细表;
11.当年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
12.计量器具配备计划;
13.计量人员培训计划;
14.各种原始记录及计量技术档案;
15.在用计量器具总台帐和分台帐;
16.标准计量器具总台帐及考核合格证书;
17.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计量管理
第九条 机构和人员
1.企业可建立统一归口的计量管理机构,在经理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计量管理工作;工程处(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计量人员,开展计量工作;
2.计量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测试、计量器具检定、校验、安装、维护人员(有些地方物料检斤员、动力量抄表员也可统计在内)。
第十条 计量机构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的计量法令、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及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执行;
2.负责建立管理企业各类标准器具,保证量传递的准确可靠;
3.负责审批、分配、协调用于施工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经营管理、能源消耗、安全环保、医疗卫生及实验研究等方面计量器具的配备计划,检查建帐、周检、封存、降级、报废等业务;
4.统一检查监督施工、生产经营、能耗、科研以及生活中各个环节计量器具使用和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情况,保证计量数据准确一致;
5.统一组织编制或审核计量网络图;
6.积极组织采用新技术,推广微机的应用,加速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提高计量技术装备水平;
7.统管本企业计量人员的考核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计量管理制度
1.计量管理实施办法;
2.建立各类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标准;
3.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
4.计量器具的流转制度;
5.计量器具周检、降级、封存及报废制度;
6.能源及经营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7.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使用制度;
8.计量管理工作奖罚(考核)办法;
9.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10.计量检定测试室、库房及计量环境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计量技术档案内容
1.原始记录。主要包括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记录、能源、原材料(物资)进出厂消耗检测记录,施工工艺及工程(产品)质量标准检测记录及管理中必备的各项原始凭证;
2.技术档案。指各种计量器具台帐、计量人员登记册、计量网络图,各类标准器及大型精密仪器仪表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历次检定记录、修理记录及各种规划、计划、总结等。

第四章 计量器具配备和检测
第十三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
1.能源计量器具原则上按原国家经委经计(1983)244号文《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 对于常年使用能源(煤、油、水、电、气)的基层单位,按实际使用的能源设施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1)油的计量(包括原油、成口油进出油罐的计量)应配备流量计,零星发放应配备台秤;
(2)水的计量,应配备水表。基地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分开,施工现场用水,除按生产厂或自来水公司指定位置接管外,并应在管路上安装与管径、流量相适应的水表;
(3)煤的计量,一般应配备地中衡。确无条件的单位,应外协解决计量或进行容积式计量;
(4)气的计量(蒸汽、煤气、天然气等),应配备流量计。工地临时用蒸汽(不包括自备锅炉生活蒸汽),均应安装蒸汽流量计;
(5)电的计量,应配备电度表。无论生产基地和施工工地,凡单独设变电所的应在进户线端安装,若为一个施工队独用,可不再安装出户表,否则按用户数安出户表,非单独变电所,应在交流电引出端安装;
(6)企业产权内的家属宿舍,每户应装三表(电表、水表、煤气表),逐步取消包费制;单身宿舍应装设三表(电表、水表、煤气表)。
2.对于大型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的能源计量器具(煤、油、水、电、气),应按照计量有关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考虑相应配备;
3.根据能源计量有关规定和有关网络图绘制方法,绘制(宝塔式)能源计量网络图或系统图;
4.能源计量配备率计算公式
实际已配数
配备率=———————×100%
应配备总数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的配备
1.经营管理计量器具主要指大宗材料,如:砂、石、水泥、钢材、木材、焊条等进出公司(或现场)及单位内部调配所应配备的计量器具;
2.按计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进出公司或现场用于施工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水泥、钢材、木材、砂、石等),均应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一级计量);
3.工程处(厂)、施工队(车间)料库发放主要原材料,应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二级计量);
4.计量方法及要求
(1)施工用砂、石可采用量方、堆方或地中衡计量;
(2)袋装水泥实行每批量复核称重1/10或不少于每车皮(或汽车)复称10代;对散装水泥一般应进行称重计量;
(3)钢材及有色金属应进行称重计量(国家规定可以检尺换算除外);
(4)木材(包括原木和成材)均实行检尺计量;
(5)对焊条每批复核称重1/10;
(6)施工期一年以下的工程项目,在计量器具配备方面可根据具体情况,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适当放宽。
5.根据公司、处应配备计量器具的情况绘制“经营管理计量网络图”;
6.配备计算公式
实配数
配备率=————×100%
应配数
第十五条 施工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的配备
1.施工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是指主要施工(生产)工艺和主要项目质量标准检测时所需的计量器具,配备的种类及精度应满足建筑安装工程和产品生产的施工规范、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2.以专业队为单位,根据施工任务和施工程序、主要控制工艺的质量标准,选用相应的计量器具并列出明细表,作为考核配备率指标之一;
3.公司、工程处(厂)、施工队(车间)统一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按施工工艺或产品工艺绘制出的“工艺及质量控制点计量网络图”配备足够数量、精度合适的计量器具,并单列明细表;
4.配备率计算公式
实配数
配备率=————×100%
应配数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的检测
1.计量检测点网络图的绘制应符合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工业企业计量网络图设计规范》,同时对选择的计量器具和测量方法、准确度能否满足生产和管理中各参数精度范围要求的重要质量指标,进行MCP值计算,并将其值列入分析表内;
2.必须认真对能源消耗、经营管理、施工(生产)工艺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计量检测,计量应测数均按网络图中的计量检测点为准。

第五章 计量技术素质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
1.化工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其各类标准器具必须经政府计量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须严格执行周期送检,不准超周期使;
2.在用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执行周期检定制度,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各类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按周检计划考核;
4.公司对下属工程处(厂)在用计量器具要建立抽检制度,按半年度拟定抽检计划,重点抽检主要施工工艺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测计量器具,周期内抽检不少于在用计量器具的10%。
第十八条 企业的计量检定人员要经过政府计量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计量机构考核发证,计量检定人员应掌握计量理论知识,熟悉主要检定器具的原理构造、检定规程、操作方法等。

第六章 计量定级和复核换证
第十九条 计量定级
申请二、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应以定级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指标、原始记录作为定级检查的依据,申请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以连续半年以上的指标、原始记录为定级检查的依据,各种见证材料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复核换证
1.凡已获得计量合格证的企业应按计量部门要求提前3~6个月向当地省、市计量部门写出计量合格证书换证的复查考核申请报告,并附;
(1)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申报表;
(2)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评审情况记录表;
(3)本单位计量定级几年来计量工作取得经济效益的实例材料。
2.计量合格证书换证的复查考核标准按《计量法》有关规定及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采取记分制,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对各化工施工企业内计量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计量法令使企业造成损失,视其直接经济损失大小,给以教育,扣发奖金赔偿,直至法律制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

附件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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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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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有归口统一管理的计量机构,并发挥全部职能作用
┃ ┃ 1┃计量机构 ┃ 3 ┃已建立计量管理系统 ┃其中:①有机构、有管理系统 1分
┃ ┃ ┃ ┃ ┃ ┃ ②完成计量工作职能作用 2分
┃ ┣━╋━━━━━━━━╋━━╋━━━━━━━━━━━━━━━━━━╋━━━━━━━━━━━━━━━━━━━━━━━━━━━━━━━━━
┃ ┃ ┃经理和总工程师领┃ ┃直接领导 4分 ┃①有公司领导负责领导计量工作,有领导的工作标准 1分
┃ ┃ 2┃导计量工作并提到┃ 4 ┃一般性领导 1分 ┃②领导熟悉国家计量法规、方针、政策及企业计量管理规章制度 1分
┃ ┃ ┃企业管理日程 ┃ ┃ ┃③计量工作提到企业管理议事日程,查领导办公会议记录 2分
┃ ┣━╋━━━━━━━━╋━━╋━━━━━━━━━━━━━━━━━━╋━━━━━━━━━━━━━━━━━━━━━━━━━━━━━━━━━
┃ ┃ ┃ ┃ ┃①计量人员数基本与施工和经营管理相适┃①企业计量人员的数量满足施工和经营管理等工作的需要 1分
┃计量管理┃ 3┃计量人员配备 ┃ 3 ┃应 1分 ┃ 基本满足需要 0.5分
┃ (15分) ┃ ┃ ┃ ┃②计量技术人员占全部计量人员的15% ┃②≥15% 2分; ≥10% 1分; ≥5% 0.5分; <5% 0分
一 ┃ ┃ ┃ ┃ ┃ 2分 ┃
┃ ┣━╋━━━━━━━━╋━━╋━━━━━━━━━━━━━━━━━━╋━━━━━━━━━━━━━━━━━━━━━━━━━━━━━━━━━

┃ ┃ ┃ ┃ ┃已建立并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3分 ┃①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并切实贯彻执行 3分
┃ ┃ 4┃建立计量管理制度┃ 3 ┃基本健全 2分 ┃②各项管理制度基本齐全, 贯彻执行一般 2分
┃ ┃ ┃ ┃ ┃不够健全 1分 ┃③有制度,但执行情况差 1分
┃ ┃ ┃ ┃ ┃ ┃④无制度 0分
┃ ┣━╋━━━━━━━━╋━━╋━━━━━━━━━━━━━━━━━━╋━━━━━━━━━━━━━━━━━━━━━━━━━━━━━━━━━
┃ ┃ ┃ ┃ ┃健全并完善 ┃①原始记录与技术档案内容齐全,保管妥善无漏项无涂改现象 2分
┃ ┃ 5┃原始记录与技术档┃ 2 ┃基本健全 ┃②内容齐全,但不规范化 1分
┃ ┃ ┃案 ┃ ┃ ┃③无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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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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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综合配备率≥95% 5分 ┃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
┃ ┃ 1┃率(指:煤,油,水, ┃ 5 ┃综合配备率≥90% 4分 ┃ 各类能源计量器具实际配备(套)数之和
┃ ┃ ┃气,电五大类) ┃ ┃综合配备率≥85% 3分 ┃=──────────────────×100%
┃ ┃ ┃ ┃ ┃综合配备率≥80% 2分 ┃ 各类能源计量器具应配备(套)数之和
┃ ┃ ┃ ┃ ┃综合配备率<80% 0分 ┃
┃ ┣━╋━━━━━━━━╋━━╋━━━━━━━━━━━━━━━━━━╋━━━━━━━━━━━━━━━━━━━━━━━━━━━━━━━━━

┃计量器具┃ ┃施工工艺过程及质┃ ┃综合配备率≥95% 7分 ┃施工工艺过程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
二 ┃ 配备率 ┃ 2┃量管理计量器具配┃ 7 ┃综合配备率≥90% 4分 ┃ 关键工艺、主导工程质量标准检测点实际配备计量器具之和
┃ (20分) ┃ ┃备率 ┃ ┃综合配备率≥85% 3分 ┃=──────────────────────────×100%
┃ ┃ ┃ ┃ ┃综合配备率≥80% 2分 ┃ 关键工艺、主导工程质量标准检测点应配备计量器具之和
┃ ┃ ┃ ┃ ┃综合配备率<80% 0分 ┃注:安全及环保计量器具配备列入本项
┃ ┣━╋━━━━━━━━╋━━╋━━━━━━━━━━━━━━━━━━╋━━━━━━━━━━━━━━━━━━━━━━━━━━━━━━━━━
┃ ┃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 ┃综合配备率≥90% 3分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
┃ ┃ 3┃配备率 ┃ 3 ┃综合配备率≥85% 2分 ┃ 大宗材料进出公司、处(厂)实际配备计量器具台(套)数之和
┃ ┃ ┃ ┃ ┃综合配备率≥80% 1分 ┃=──────────────────────────×100%
┃ ┃ ┃ ┃ ┃综合配备率<80% 0分 ┃ 大宗材料进出公司、处(厂)应配备计量器具台(套)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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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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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网络图种类齐全、编制方法符合国家计量局要求,符号标志及图面清楚
┃计量器具┃ ┃已编制计量检测点┃ ┃①编制完善科学的网络图 3分 ┃ 3分
二 ┃ 配备率 ┃ 4┃网络图及年度定级┃ 5 ┃ 有基本完善的网络图 2分 ┃ 网络图基本齐全、清楚,能反映计量网点分布情况 2分
┃ (20分) ┃ ┃、升级实施计划 ┃ ┃ 有网络图 1分 ┃ 有网络图, 但各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1分
┃ ┃ ┃ ┃ ┃②实施计划 2分 ┃②有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年度实施计划和配备规划,并已按计划、规划内容
┃ ┃ ┃ ┃ ┃ ┃切实执行 2分
┃ ┃ ┃ ┃ ┃ ┃ 有计划,但执行不力 1分
┃ ┃ ┃ ┃ ┃ ┃ 无计划或有计划尚未执行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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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一级计量检测率(指对外结算) ┃
┃ ┃ ┃ ┃ ┃ ≥95% 3分 ┃
┃ ┃ ┃ ┃ ┃ ≥90% 2.5分 ┃
┃ ┃ ┃能源消耗计量检测┃ ┃ ≥85% 2分 ┃
┃ ┃ ┃率(指煤、油、水,┃ ┃ ≥80% 1分 ┃
三 ┃计量检测┃ ┃电、气五大类) ┃ ┃ <80% 0分 ┃
┃率(40分)┃ 1┃ ┃ 8 ┃②二级计量检测率(指内部核算) ┃各级能源消耗计量检测率(按标准煤折算)
┃ ┃ ┃ ┃ ┃ ≥90% 3分 ┃ 实际检测量(吨标准煤)
┃ ┃ ┃ ┃ ┃ ≥85% 2分 ┃=──────────×100%
┃ ┃ ┃ ┃ ┃ ≥80% 1分 ┃ 应该检测量(吨标准煤)
┃ ┃ ┃ ┃ ┃ <80%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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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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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③三级计量检测率(指需要进行定额考核 ┃
┃ ┃ ┃ ┃ ┃的单机) ┃
┃ ┃ 1┃ ┃ ┃ ≥90% 2分 ┃
┃ ┃ ┃ ┃ ┃ ≥85% 1.5分 ┃
┃ ┃ ┃ ┃ ┃ ≥80% 1分 ┃
┃ ┃ ┃ ┃ ┃ <80% 0分 ┃
三 ┃计量检测┣━╋━━━━━━━━╋━━╋━━━━━━━━━━━━━━━━━━╋━━━━━━━━━━━━━━━━━━━━━━━━━━━━━━━━━

┃率(40分)┃ ┃ ┃ ┃①控制施工工艺质量计量检测率 ┃
┃ ┃ ┃ ┃ ┃ ≥95% 8分 ┃①控制施工工艺过程质量计量检测率
┃ ┃ ┃ ┃ ┃ ≥90% 6分 ┃ 关键施工工艺过程实际运用计量器具检测点数之和
┃ ┃ ┃ ┃ ┃ ≥85% 4分 ┃=──────────────────────×100%
┃ ┃ ┃ ┃ ┃ ≥80% 2分 ┃ 按关键施工工艺应配备计量器具检测点数之和
┃ ┃ 2┃施工工艺过程计量┃ 12 ┃ <80% 0分 ┃注:上式包括安全环保方面的计量器具
┃ ┃ ┃检测率 ┃ ┃②原材料消耗计量检测率 ┃②原材料消耗计量检率
┃ ┃ ┃ ┃ ┃ ≥90% 4分 ┃ 大宗材料消耗(三大材)实际检测总量
┃ ┃ ┃ ┃ ┃ ≥85% 2分 ┃=────────────────×100%
┃ ┃ ┃ ┃ ┃ ≥80% 1分 ┃ 大宗材料消耗应检测总量
┃ ┃ ┃ ┃ ┃ <80% 0分 ┃注:按单位工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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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
┃ ┃ ┃ ┃ ┃ ≥98% 12分 ┃工程质量主要参数计量检测率
┃ ┃ ┃ ┃ ┃ ≥95% 10分 ┃ 实际检测的工程质量主要参数之和
┃ ┃ 3┃工程质量主要参数┃ 12 ┃ ≥90% 8分 ┃=─────────────────────────×100%
┃ ┃ ┃计量检测率 ┃ ┃ ≥85% 6分 ┃ 按质量标准、网络图规定的应检测工程质量主要参数之和
┃ ┃ ┃ ┃ ┃ ≥80% 4分 ┃
┃ ┃ ┃ ┃ ┃ <80% 0分 ┃注:按分部分项工程或交工资料考核
┃ ┣━╋━━━━━━━━╋━━╋━━━━━━━━━━━━━━━━━━╋━━━━━━━━━━━━━━━━━━━━━━━━━━━━━━━━━
三 ┃计量检测┃ ┃ ┃ ┃①大宗材料进出口公司计量检测率 ┃①大宗材料进出口公司计量检测率
┃率(40分)┃ ┃ ┃ ┃ ≥95% 5分 ┃ 实检的重量总和
┃ ┃ ┃ ┃ ┃ ≥90% 3分 ┃=──────────────────────×100%
┃ ┃ 4┃经营管理计量检测┃ 8 ┃ ≥80% 1分 ┃ 各单位供应组对进出公司大宗材料应检测重量总和
┃ ┃ ┃率 ┃ ┃ <80% 0分 ┃②根据全面检查情况进行评议

┃ ┃ ┃ ┃ ┃②计量检测数据用定额管理 1分┃③根据全面检查进行评议
┃ ┃ ┃ ┃ ┃③计量检测数据用统计报表 1分┃④根据全面检查进行评议
┃ ┃ ┃ ┃ ┃④计量工作列入评优、评先进、评奖 1分┃
━━╋━━━━╋━╋━━━━━━━━╋━━╋━━━━━━━━━━━━━━━━━━╋━━━━━━━━━━━━━━━━━━━━━━━━━━━━━━━━━
┃ ┃ ┃ ┃ ┃ ┃①建标经济合理,标准器具配套 2分
┃ ┃ 1┃计量标准和量值传┃ 5 ┃①计量标准完善 3分 ┃ 检定人员数满足量值传递需要 1分
┃ ┃ ┃递系统 ┃ ┃②量值传递完善 2分 ┃②具有各专业量值传递系统图和周检计划 1分
┃ ┃ ┃ ┃ ┃ ┃ 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传递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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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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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检定室面积达到规定 1分 ┃①各类计量标准器、检定室面积满足规定要求 1分
┃计量技术┃ 2┃计量室的环境和工┃ 3 ┃②温度、湿度、防震、防尘等符合开展检┃②各类计量标准器的检定测试室检测环境 1分
┃ 素质 ┃ ┃作条件 ┃ ┃ 定的条件 1分 ┃③满足要求1分;基本满足要求0.5分;不能满足要求0分
┃ (25分) ┃ ┃ ┃ ┃③计量室清洁卫生制度健全 1分 ┃
┃注:有检 ┣━╋━━━━━━━━╋━━╋━━━━━━━━━━━━━━━━━━╋━━━━━━━━━━━━━━━━━━━━━━━━━━━━━━━━━

┃定室的单┃ ┃ ┃ ┃①周期受检率 ┃ 实际送检总台数
四 ┃位按不带┃ ┃ ┃ ┃ 100% 2分 ┃①周期受检率=──────────×100%
┃括号的分┃ ┃ ┃ ┃ ≥95% 1分 ┃ 标准器计划送检总台数
┃数计算, ┃ ┃计量标准器周检合┃ ┃ <95% 0分 ┃
┃无检定室┃ 3┃格率 ┃ 4 ┃②周检合格率 ┃ 标准器一次受检合格率台数
┃的单位按┃ ┃ ┃ ┃ ≥95% 2分 ┃②周检合格率=────────────×100%
┃括号内的┃ ┃ ┃ ┃ ≥90% 1分 ┃ 标准器实际送检总台数
┃分数计算┃ ┃ ┃ ┃ <90%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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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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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周期受检率 ┃ 实际送检总台数
┃计量技术┃ ┃ ┃ ┃ ≥95% 1分(3分) ┃①在用计量器具周期受检率=──────────×100%
┃ 素质 ┃ ┃ ┃ ┃ <95% 0分(0分) ┃ 按周检计划送检总台数
┃ (25分) ┃ ┃在用计量器具周检┃ 3 ┃②周检合格率 ┃
┃注:有检 ┃ 4┃合格率 ┃ (8)┃ ≥95% 2分(5分) ┃ 一次受检合格台数
┃定室的单┃ ┃ ┃ ┃ ≥90% 1.5分(3分) ┃②在用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100%
四┃位按不带┃ ┃ ┃ ┃ ≥85% 1分(2分) ┃ 实际送检总台数
┃括号的分┃ ┃ ┃ ┃ <85% 0分(0分) ┃
┃数计算, ┣━╋━━━━━━━━╋━━╋━━━━━━━━━━━━━━━━━━╋━━━━━━━━━━━━━━━━━━━━━━━━━━━━━━━━━

┃无检定室┃ ┃ ┃ ┃抽检合格率 ┃ 抽检合格台数
┃的单位按┃ ┃ ┃ ┃ ≥95% 5分(10分) ┃抽检合格率=─────────────────×100%
┃括号内分┃ 5┃在用计量器具抽检┃ 5 ┃ ≥90% 4分(8分) ┃ 关键工艺主导工程计量器具抽检总台数
┃数计算 ┃ ┃合格率 ┃(10)┃ ≥85% 2分(4分) ┃
┃ ┃ ┃ ┃ ┃ <85% 0分 ┃注:其抽检台数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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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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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参加考核人数占应考人数的 ┃
┃ ┃ ┃ ┃ ┃ 100% 3分(4分) ┃
┃ ┃ ┃ ┃ ┃ ≥90% 2分(3分) ┃
┃ ┃ ┃ ┃ 5 ┃ ≥80% 1分(2分) ┃考核包括:①政府各级计量部门对企业各专业人员的考核
四 ┃ ┃ 6┃计量人员技术水平┃ (7)┃ <80% 0分(0分) ┃ ②企业对计量人员进行法规和计量技术全面考核
┃ ┃ ┃ ┃ ┃ 考核合格人数占应考人数的100% ┃
┃ ┃ ┃ ┃ ┃ 100% 2分(3分) ┃
┃ ┃ ┃ ┃ ┃ ≥90% 1分(2分) ┃
┃ ┃ ┃ ┃ ┃ <90% 0分(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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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10日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2010年11月25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围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三)协调和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妇女联合会和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统称各级妇联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各级妇联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建议,督促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妇联组织在受理信访事项等工作中,可以就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了解相关情况,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体育、人口计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统计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性别统计、监测、评估工作。
工会、共青团、残联、律师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各级妇联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以下统称妇女组织),应当依法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有关推荐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表彰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
在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时,女性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女性,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扶持和帮助残疾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贫困家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并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开展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活动,配置与其身心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生活等设施。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支持妇女自主创业,并通过贷款支持、减费补贴等方式,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培训,符合国家、省、市就业政策扶持条件的妇女可以享受相关培训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企业职工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
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约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工作条件的合理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标准,配备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所需费用予以重点保障。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安排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进行免费健康查体。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自愿参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孕前和孕早期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并组织开展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生活困难的妇女健康查体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提倡、鼓励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
卫生、民政、人口计生部门和妇联组织应当相互配合,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人口出生缺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婚前医学检查提供便捷服务。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街道办事处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中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或者未婚等原因而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妇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司法行政、卫生、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心理疏导等帮助。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救助管理等机构,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家庭矛盾等调解工作,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各级妇联组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
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其他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负有救助责任的单位不得拒绝、推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法对实施骚扰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公益金用于资助老年、残疾、孤寡、贫困妇女的公益事业和支持开展妇女文体活动。
第三十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向妇女组织投诉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妇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权向同级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接到维权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报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逾期不处理也不报告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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