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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0:21:59  浏览:9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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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现将《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下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外汇转贷款客户债务保值业务暂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行外汇转贷款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债务保值业务的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稳妥的发展,经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定义
本规定仅适用于对我行发放的外汇转贷款叙做的债务保值业务。外汇转贷款是指由我行从国外借入后向国内客户发放的外汇贷款,包括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政府混合贷款、日本能源贷款、日本“黑字还流”贷款、日本资金协力贷款、商业贷款等。
二、申请和审批
债务保值业务应坚持客户自觉自愿、自担风险的原则。客户提交的申请书须经公司法人或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保值意向、贷款的提用款、还本付息的详细情况等。
(一)总行转贷客户向总行资金部提出保值申请,总行资金部将制定债务保值方案并连同客户的书面申请送交信贷部门会签。
(二)分行转贷客户向分行资金处提出保值申请,经分行资金处和信贷处联合审批同意后,由分行资金处向总行资金部提出申请并附上客户申请及分行审批意见。总行资金部据此提出债务保值方案后,送信贷部门审批。
(三)分行权限内的转贷客户向分行资金处提出保值申请。经分行资金处和信贷处联合审批同意后,由分行资金处向总行资金部提交客户的保值申请及分行的审批意见。总行资金部将据此制定债务保值方案。
三、有关协议的签署和变更
客户债务保值申请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总行客户同总行资金部签署调期协议,其他客户(包括分行转贷客户以及分行权限内的转贷客户,下同)同分行资金处签署调期协议。调期协议附属于贷款协议,调期协议签署后报送信贷部门。
如客户在外汇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签署之前提出保值申请,信贷部门在信贷协议和客户借款的担保协议中须增加有关的条款,以确保一旦客户在调期项下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时,担保人将不可撤销地承担调期交易后的全部债务责任。
如客户在外汇转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签署之后提出保值申请,信贷部门须要求客户征得其担保人的同意之后,在信贷协议和原借款担保协议中增加有关的条款,以确保一旦客户在调期项下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时,担保人将不可撤销地承担调期交易后的全部债务责任。
四、交易
手续齐备之后,总行客户向总行资金部提交调期交易委托书。总行资金部将根据客户委托的价格水平,选择适当的时机分别对外国银行和客户成交。交易完成后,总行财会部向客户发送交易证实书并负责调期款项的收付结算。
其他客户向分行资金处提交调期交易委托书,分行资金处据此向总行资金部提交委托书。总行资金部将根据分行委托的价格水平,选择适当的时机分别对外国银行和分行资金处成交,分行资金处随后完成对客户的交易。交易完成后,分行财会部门向客户发送交易证实书并负责调期款项的收付结算。
客户和分行提交的委托书中须注明保值金额、币种、期限、价格水平、保值方式等。
五、结算支付程序
调期交易(含超远期外汇买卖)的会计科目设置及帐务处理按总行财会部另专门发文办理。
六、违约事件的处理
客户在任何一个调期交割日未能支付规定的款项时,即构成调期项下的违约。资金部(处)须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并用我行的外汇资金完成调期项下的支付。信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客户在调期项下的违约金额进行处理,有关的会计分录可参见总行财会部发文。
七、客户倒闭时调期头寸的处理
如客户在调期合约到期之前破产倒闭,为保证我行的对外还款,资金部(处)将保留调期头寸,客户的违约金额将按照本文第六款的规定处理。经必要的审批后,资金部也可平掉调期头寸,平仓的结果由资金部处理。
八、调期交易的对冲
客户通过调期交易将债务的利息或本金改变后,也可以反向做回。交易对冲的操作按照本文第二、四、五款的规定办理,由此所产生的盈亏全部归客户承担。冲销交易完成后,原调期交易不复存在。
九、说明
未设资金处的分行可由分行信贷处或经分行指定的其他部门办理客户的债务保值业务。
调期交易申请书、调期交易委托书、调期协议等文本的参考格式由总行提供。
十、信贷项下的回归统计
客户通过我行叙做调期交易后,对我行债务的币种、利率方式等将发生变化,信贷部门可在有关的统计凭证上注明调期前后的贷款金额、币种、利率方式等以便开展回归统计之用。
各分行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向总行有关部门反映。
本暂行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调期交易申请
二、利率调期交易委托书
三、货币调期交易委托书
四、超远期外汇买卖交易委托书
五、利率封顶交易委托书
附件:一 调期交易申请
中国银行_____行资金部/处:
我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从贵行信贷部/处借入一
笔_____(货币名称)贷款,条件如下:(现金流量表详见附页)
本金金额_____
起息日_____
到期日_____
利率_____
计息期_____
本金偿付日__________
利息偿付日__________
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是__________。
为了有效地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我公司特申请贵部/处针对我公司的上述
_____(货币名称)债务叙做调期交易。
此致
敬礼!
签字:
职务:
盖章:
日期:
附件:二 利率调期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以下简称乙方)代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叙做利率调期交易,条件如下:
(1)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起息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到期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币种 :_______金额:_______。
(5)交易有效期间,本金是否变化(是/否)_____;若有变化,请详细列明
本金变化情况。
(6)利息支付:
甲方支付:__________;计息基础:__________。
乙方支付:__________;计息基础:__________。
(7)付息日:
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_____
日;
第一个付息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最后一
个付息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8)银行工作日:__________。
(9)工作日调整惯例:__________。
(10)支付方式:在每个付息日,甲方和乙方通过902联行往来帐户进行利息
差额的收付;利息差额由乙方负责计算,并由乙方主动划收、划付。
(11)其他条件:__________。
(12)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要求的利率水平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
方成交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一旦成交,甲方应严格履行交易的各项条件。
(13)本委托书除有甲方书面终止外,从委托当日至交易完成有效。
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三 货币调期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以下简称乙方)代_____(以下简
称甲方)叙做货币调期交易,条件如下:
(1)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互换货币及
汇率:_____。
(2)起息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到期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期初本金互换(有/无)_____,若有:
甲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乙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5)期中本金互换(有/无)_____,若有,请按以下格式详细列明双方支付
额:
支付日期:__________。
甲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乙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6)期末本金互换(有/无)_____,若有:
甲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乙方支付:(币种、金额)__________。
(7)交易有效期间,本金是否变化(若有变化,请详细列明本金变化情况)。
(8)利息支付:
甲方支付:_____;计息基础:_____。
乙方支付:_____;计息基础:_____。
(9)付息日:每年的_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
_____日
第一个付息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最后一
个付息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0)银行工作日:__________。
(11)工作日调整惯例:__________。
(12)支付方式:在每个付息日,甲方和乙方通过902联行往来帐户进行利息
差额的收付;利息差额由乙方负责计算,并由乙方主动划收、划付。
(13)其他条件:__________。
(14)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要求的水平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方成
交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一旦成交,甲方应严格履行交易的各项条件。
(15)本委托书除有甲方书面终止外,从委托当日至交易完成有效。
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四 超远期外汇买卖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以下简称乙方)代_____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叙做超远期外汇买卖交易,条件如下:
(1)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乙方受甲方委托,在每一交割日,按以下条件为甲方叙做超远期外汇买
卖交易:
交割日 甲方支付币种 金额 乙方支付币种 金额 目标汇率
--- ------ -- ------ -- ----
(3)银行工作日:__________。
(4)工作日调整惯例:__________。
(5)支付方式:在每个交割日,甲方和乙方通过902联行往来帐户进行交割,
并由乙方主动划收、划付。
(6)其他条件:__________。
(7)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的目标汇率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方成
交,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一旦完成,甲方应严格履行交易的各项条件。
(8)本委托书除有甲方书面终止外,从委托当日至交易完成有效。
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五 利率封顶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中国银行总行外汇资金部(以下简称乙方)代__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叙做利率封顶交易,条件如下:
(1)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起息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到期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币种:_______,本金金额:_______。
(5)交易有效期间,本金是否变化(若有变化,请详细列明本金变化情况)。
(6)利率封顶买方:_______;利率封顶卖方:_______。
(7)协定封项利率:_______;对应浮动利率:_______。
(8)利率封顶买方所支付的目标费用:_______。
(9)封顶费用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_______。
(10)利息差额支付日:
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_____日
第一个支付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最后一
个支付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1)计息基础:__________。
(12)银行工作日:__________。
(13)工作日调整惯例:__________。
(14)支付方式:在每个支付日,甲方和乙方通过902联行往来帐户进行利息
差额的收付;利息差额由乙方负责计算,并由乙方主动划收、划付。
(15)其他条件:__________。
(16)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要求的水平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方成
交,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一旦成交,甲方应严格履行交易的各项条件。
(17)本委托书除有甲方书面终止外,从委托当日至交易完成有效。
签字: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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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已经2008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区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基本附图、附件应当采用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地方规划技术规定对附图、附件进行补充,补充的内容不得与基本附图、附件相抵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管理系统,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及申报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有管理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于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同意选址的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初审或者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应当包括项目拟选场址区域位置图、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要求、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审查意见等。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与城乡规划选址不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拟定规划条件。

  重新拟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确定的容积率:

  (一)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第十六条 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附图和附件。附图包括明确建设用地范围、代征用地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附件包括《规划条件通知书》等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材料。

  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多子项的组团、小区和厂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整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分期对子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附图和附件。附图、附件应当包括标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建设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等。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在固定的地点或网站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年。

  建设单位应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公告牌等形式在项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至工程竣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重新审核,经审核可以变更调整的,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方案设计,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委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单位及部门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
建设用地相邻地界无建筑物、道路等参照物,建设项目施工放线困难时,建设单位可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放线。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向原发证的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复核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验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工作,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原发证的城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及个人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施工和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等管理活动中发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明确指出并退回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申请,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规划许可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现场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而组织验收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规划条件、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填制规划许可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商品房预售等手续的;

  (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6]32号)《2006年第1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

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授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通知》(皖政秘〔2005〕1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及管理职责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审批、报批工作。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是全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承办部门。负责承办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及申办护照、签证工作。

第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县(区)委分别负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三章 审批范围



第四条 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不含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前政要)来华,由我市审批和办理。

第五条 县(处)级以上人员、县(处)级及其以下非经贸、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对非临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及其以上人员和前政要来访,仍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不包括持因私护照出国(境)人员。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应预先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出访请示件上报市政府直送市外办审核。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市外办提出建议。

第九条 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实行表格式申报,并附有关材料,由市外办审批并下达任务批件。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科级(含事业单位)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市外办下达任务批件。

第十一条 副县(处)级(含事业单位)及其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分管外事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市长审批,市外办下达任务批件。

第十二条 有副市级及其以上人员参加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市政府行文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副县(处)级及其以上人员参加省内、省外组团,应事先由派员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市政府直送市外办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团。

第十四条 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出访团组,组团单位在征得省外办的同意后,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市外办下达任务确认件。

第十五条 副市级及其以上人员参加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出访团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六条 省外人员参加我市跨地区跨部门团组,按照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管函〔2000〕426号)的规定,由我市外事部门向参团人员所在地的任务审批部门发征求意见函,收到函复后,方可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仍由省外办统一办理。



第五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印发



第十八条 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分类:

(一)经贸、科技出国(境)团组,批件统一编号为“马政出任〔 〕 号”。

(二)马鞍山市参加中央各部委及外省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访团组,由组团单位出具任务批件和通知书,确认件统一编号为“马派认〔 〕 号”。

(三)外省人员参加马鞍山市出访团组,马鞍山市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通知书统一编号为“马出通〔 〕 号”。

第十九条 马鞍山市下达的任务批件、确认件、通知书,均使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样章报省外办备案)。

第二十条 马鞍山市下达的任务批件、确认件、通知书报省外办备案,送市直有关单位或县、区政府。



第六章 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各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需提前2周将所需外方相关资料报市外办批复后按统一格式向外方发邀请函。

第二十二条 我市邀请外国人来华仅限于外国相关人员(不含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前政要);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及其以上人员和前政要来访,须报省外办审核后,发送邀请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严禁借出国考察为名,进行公费旅游。严禁绕道在国(境)外办理第三国签证。严禁弄虚作假、改变身份和冒名顶替,严禁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以其他方式欺骗审核、审批部门。

对违规的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工作受省政府和省外办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解释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企业人员因公出访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出访地点

出访日期


费用来源

出访人数


邀请单位

在外天数


组团单位


出访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出访任务: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签字:



说明:此表仅限于企业人员使用,所有申请资料(因公出访申请表、邀请函、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确认件的其它材料等)均需一式三份,A4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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