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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01:47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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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特派员办事处,许可证局:
为进一步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确保香港市场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共同确认的《内地与香港关于防止内地供港粮食及其制粉转口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自内地进口粮食及其制粉的进口商实行登记制度,内地出口企业对港出口粮食及其制粉,应与香港已登记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并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向有关发证机关出示,发证机关审核后发放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供港粮食及其制粉配额发放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许可证,并在有关出口许可证的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转口”的字样。
三、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许可证仅限用于对香港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产品出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一经发现有此行为发生,我部将立即取消有关出口企业已获得的配额及此后的配额分配资格。
四、首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的粮食及其制粉的进口商名单及证明书式样详见本通知附件2和附件3,今后如有调整,请见商务部政府网站外贸司子站。
五、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本通知执行情况,加强对有关粮食及其制粉供港企业的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本通知所述粮食及其制粉,是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中明确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
特此通知
附件:
1、内地与香港关于防止内地供港粮食及其制粉转口的实施方案
2、首批登记进口商名单
3、登记证明书式样



商务部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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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服务贸易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服务贸易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服贸字〔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商务部党组扩大会议、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的要求,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2011年服务贸易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2011年服务贸易工作要点

2011年,服务贸易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更加突出服务贸易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地位与作用,更加突出对服务创新的研究与实践,更加突出重点服务贸易领域的培育与扶持,更加突出服务贸易工作基础的夯实与巩固,更加突出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实现服务贸易较快发展,逆差明显缩减,为我国“十二五”期间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好局、打好基础。工作要点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十二五”期间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任务。要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贯穿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对现代服务业的引领作用、对产业竞争力的提升作用,从研发、设计、营销、市场资讯、管理咨询、物流、专业服务等多方面入手,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业良性互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创外贸竞争新优势。要完善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机制,加强服务贸易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开创服务贸易工作的新格局。

各地要全面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管理机制和跨部门联系机制,加强对服务贸易企业各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区域服务贸易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服务创新

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革命的新形势,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创新研究,特别是要加强云计算、物联网等对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作用的研究,密切跟踪新型服务贸易业态、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的变化趋势,在服务贸易工作中体现服务创新,有效提升服务贸易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效益。研究适应服务贸易创新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创新。研究探索符合服务贸易特点、具备现代管理模式的新型服务交易平台,使其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创新载体,推动相关领域的产业发展。

三、完善服务贸易法规政策体系

积极推进服务贸易领域财税、金融扶持政策的完善与落实。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为“十二五”期间服务贸易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撑。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出台《服务贸易促进条例》,为服务贸易的管理和促进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服务贸易发展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四、积极推动重点领域服务出口

研究开拓服务贸易出口新领域,推动软件和服务外包、技术、文化、中医药、会计、医疗等重点领域服务出口,在一些有增长潜力和比较优势的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带动我国服务贸易整体发展。落实文化出口的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修订并发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评选工作,积极拓展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服务贸易发展空间。出台《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并跟踪落实。完善促进软件出口政策措施,落实国务院制订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围绕全国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软件出口基地能力建设的扶持和指导。各地要发展有地方特色的服务贸易出口,建立健全重点企业和项目联系机制,落实重点扶持政策,促进重点领域服务出口。

五、扎实推进技术贸易的管理和促进

进一步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体制,修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组织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积极促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完善技术出口贴息项目申报和管理制度,做好技术出口贴息审核工作。组织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指导意见》,研究建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统计体系。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技术贸易促进体系,积极推进技术进出口交易平台的研究和建设,促进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大力推进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和平台建设

结合服务贸易特点,研究服务贸易新型交易形式,积极推进服务贸易交易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展会平台,办好6月份的第三届中国服务贸易大会,提升实效、扩大影响;组织参加5月份的第七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并指导和协助其在欧洲地区开展推介活动;办好5月份的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成都分会;办好6月份的第九届中国(大连)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办好10月份的第四届国际服务贸易(重庆)高峰会;办好11月份的第五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积极组织企业参加9月份的境外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组织中英服务贸易促进团,开展创意、设计、广告等领域的交流交易活动;组织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参加日本东京国际电玩展;组织全国软件出口(创新)基地、软件园和企业参加美国Gartner服务外包峰会。

充分发挥服务贸易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交流与配合,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各行业协会或商会等服务贸易中介组织更好地发展。推进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建设,完善栏目设置,强化交易功能,提升信息质量。

各地要加强服务贸易中介组织建设;健全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积极拓展并充分利用境内外服务贸易支持网络和促进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全面实施新《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全面实施新《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深入推进服务贸易统计企业直报工作。推动出台《服务贸易统计管理办法》。深入开展文化、旅游、软件和服务外包等领域的专项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体系,实现与服务贸易统计的衔接。深入开展统计分析,监测国内外服务贸易运行情况。实现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监测与预警功能。各地要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要求,高度重视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人员、经费、技术设备等支持,确保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并强化监督、检查与培训,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八、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拓展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渠道。完善和深化中欧、中韩、中德、中英等服务贸易促进双边合作机制,举办中德服务业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建立与美国、日本等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框架下的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加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的服务贸易交流。深化服务贸易统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狠抓作风建设

狠抓工作和学习作风建设,培养“勤于学习、善于研究、勇于创新、科学发展”的良好作风,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深入研究,不断提高服务贸易管理工作队伍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科学发展、开创新时期和新形势下服务贸易发展的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障。




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公领[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的通知》(鞍政公领5号)要求,保证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为政务公开发挥示范作用,根据《鞍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06]3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的考评,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来组织实施。在示范点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确定建点的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考评。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示范点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市级示范点建设的考评,对县(市、区)级示范点进行抽查。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20分)

1、政府重视,措施得力,及时研究解决问题。(4分)

2、领导及工作人员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运转顺畅。(4分)

3、建立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落实。(3分)

4、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全面、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分)

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排部署,并进行经常性地督促检查。(3分)

6、工作总结、信息反馈及时、真实。(3分)

(二)公开内容(16分)

1、公开目录科学、详细、清晰。(4分)

2、内容全面、真实。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法定公开事项、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执行事项、重要人事事项、财政管理事项、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服务事项、行政监督事项、突发应急事项、勤政廉政事项等。(4分)

3、及时有效,群众满意。(4分)

4、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办结率达到95%以上。(4分)

(三)公开程序(16分)

1、严格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主动公开。(6分)

2、严格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依申请公开,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5分)

3、认真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管理。(5分)

(四)公开制度(16分)

1、建立了预审制度。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对公开事项的提出和确定,进行了严格的预审。(2分)

2、建立了听证制度。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举行了听证。(2分)

3、建立了告示制度。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或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的事项实施以前,向社会进行明确告示。(2分)

4、建立了评议制度。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认真评议。(2分)

5、建立了投诉制度。对群众的投诉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2分)

6、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推动工作不力,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2分)

7、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在制度创新方面有新的突破。(2分)

8、各项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较好。(2分)

(五)公开形式(16分)

1、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和办事指南。(4分)

2、电子政务中心、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6分)

3、政府公报、文件查阅中心、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3分)

4、其他形式。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指定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社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3分)

(六)公开效果(16分)

1、较好地落实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8分)

2、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干群关系融洽,社会稳定和谐,群众对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评价满意。(8分)

第(一)至(五)项凡没有达到标准的,按相应考核内容扣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第六项按调查问卷计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85分以上为合格,70分—84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每年12月对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列入评定示范点建设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年度工作业绩。被评为合格等次的,由本级政府通报表彰;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责令其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示范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在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过程中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政务公开示范点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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