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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5:07:53  浏览:9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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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8〕14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决定》(益发〔2008〕7号)精神,实现我市生猪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大通湖区管委会。
二、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府重视程度、产业扶持力度、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与产业化经营、疫病防控水平、源头监管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等7个考核项目,其中包含23个考核指标。
三、市生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市生猪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
四、市生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排名,对综合考核得分前三名给予表彰。

附件: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项

分值
考核情况
考核评分

一、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
30
1、生猪年出栏量与能繁母猪存栏量。
与年初制定的目标相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0



2、标准化规模猪场建设。
与年初制定的目标少一个场扣2分,扣完为止。
7



3、生猪产业基地建设。
与年初制定的目标少一个基地扣2分,扣完为止。
6



4、完善生猪“原种场-原种扩繁场-种猪生产场-人工授精站”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与年初制定的目标少一个场或站扣2分,扣完为止。
7



二、政府重视程度
10
1、成立生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未成立此组织机构不得分。
3



2、制定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未制定不得分,制定但未纳入扣2分。
4



3、相关政府部门协作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
未制定方案和措施扣2分,部门间无分工协作扣2分。
3



三、产业扶持力度
10
1、按照益发[2008]7号文件,按比例提留建立县级生猪产业发展基金,统筹用于生猪疫病防控、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科技推广应用等。
未成立基金不计分,已建未达到比例扣3分,基金没有合理使用扣1分。
6



2、落实税费优惠。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饲料生产、流通服务的行业,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发现一例违反国家对生猪相关产业的税费政策扣1分,扣完为止。
2



3、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养殖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发现一例违反国家对生猪相关产业的用地用电政策扣1分,扣完为止。
2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项

分值
考核情况
考核评分

四、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
10
引进一个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猪场或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或饲料兽药生产企业。
招商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得满分,1000万元以下按比例计分。
5



按照国家生猪产业扶持政策实施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主要包括: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调出大县奖励、生猪标准化规模场改扩建项目、养殖小区改扩建项目、生猪良种补贴、原种猪扩繁场改扩建项目等。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一例违规操作扣2分,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每个扣3分,扣完为止。
5



五、服务体系建设与产业化经营
10
1、延伸生猪产业链:生猪屠宰、食品加工、饲料生产、兽药生产(市级龙头企业以上)。
建成一个以上完整产业链得满分,缺少一个环节扣1分。
5



2、抓好以生猪为主的畜牧科技创新与推广。
全年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少于一个扣1分,印发相关技术资料少于1000份扣1分,组织养殖户培训少于5次扣1分。
3



3、成立养猪协会、合作社,正式办理相关手续,挂牌并制定协会制度,履行协会职责。
年新增2个以上计满分,少1个扣1分。
2



六、疫病防控水平
20
1、加强免疫,确保猪瘟、口蹄疫和蓝耳病的强制免疫率达到100%。
有一项免疫密度未达到100%扣3分。
6



2、建立健全疫情测报体系和疫病可追溯体系。
县、乡(镇)、村三级动物防控机制健全、全年未发生重大疫情得满分,了现一次重大动物疫病扣2分。
6



3、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防疫物资储备。
有专兼职的应急队伍得1分,有充足的防疫物资储备得1分,建立了重大动物疫病储备金得1分。
3



4、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基层队伍建设占2分,解决乡、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占2分,对基层队伍的业务培训占1分。
5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项

分值
考核情况
考核评分

七、源头监管及产品质量安全
10
1、建立健全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成立了检验检测机构得2分,配置了必要的仪器设备得1分。
3



2、严格饲料、兽药市场准入,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督检查。
全年联合执法抽查不少于5次,每少1次扣0.5分。
2



3、加强年出栏猪1000头以上规模养殖猪场的档案管理,包括生产记录、防疫记录、饲料、兽药使用记录等。
全部建立健全计满分,抽查发现一个场未建立扣1分。
3



4、生猪屠宰加工企业、重点生猪交易场所和边境检查站,要配套建立检验检测室。
实地抽查,发现一例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2



加分项目
 
超额完成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包括种猪场)建设,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
超额完成一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建设加1分;新增一个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生猪屠宰、深加工、饲料、兽药)分别加2分,1分,1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合 计
100
23个考核子项
 
100







说明:1、考核情况一栏注明打分理由。

2、各子项分别按评分标准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
3、如加分后超过100分,则按满分100分计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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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的通知

国能局电力[2008]38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为明确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的原则和标准,指导和规范电网恢复重建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



国家能源局

二○○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
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地震灾区电网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1500号)和《汶川地震灾后能源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为明确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的原则、标准,指导和规范恢复重建工作,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电网恢复重建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适度超前,按照重在恢复重建、兼顾规划发展的原则,尽快恢复电网正常运行,满足灾后重建和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要。
第三条 电网恢复重建的范围包括对汶川地震中受损的电网设施进行抢修恢复、原地和异地恢复重建,受损的营销、生产用房等恢复重建,以及为灾区群众安置、新建城镇和受损企业搬迁等配套新建的电网设施。
第四条 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灾区在建和原规划建设项目,在进行地震复核和地质灾害评估的基础上,纳入电网恢复重建范围。为改善灾区电网结构,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部分新规划电网项目可纳入恢复重建范围。
第五条 地处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的电网设施,已经损毁报废的,原则上不再恢复重建。项目法人应研究提出安全措施及善后处理方案,并将处理情况报原核准(审批)机关备案。报废电网原承担的负荷,由电网企业另行研究供电方案,相应电网项目纳入恢复重建范围。
二、深入调查,科学设防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查清受损电网设施的数量、地点、性质和受损程度,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为改进电网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电网企业和相关设计单位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订电网抗震设计规程规范的建议。在相关标准正式出台前,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应依据所处地震带烈度分级,适当提高抗震标准,增强电网抗灾能力。
第八条 变电站站址选择应在无不良地质地带、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区域,避免在地震断裂带附近建站,原则上不宜在9度抗震设防烈度地区建站。确需在地震活动区建站的,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并提出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要采用新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第九条 变电站内建筑物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要求。33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下枢纽变电站的主控通讯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对必须在发生地震较频繁且地震强度较大的区域建设变电站,变电站规模应尽可能小型化,站内建筑最好采用单层建筑,分散布置。
第十条 变电站屋外构(支)架的抗震措施。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屋外配电装置构(支)架结构,要在满足结构受力和设备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具有适当的地震变形的延性特征;如有必要可采用钢结构。组合电气设备和有硬连接的设备基础,应采用整体钢筋混凝土基础或加强基础之间联系梁,以抵抗不均匀变形造成设备损坏。
第十一条 变电站内电气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时,电压等级为330千伏及以上的电气设施、安装在屋内二层及以上和屋外高架平台上的电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所有电压等级的电气设施都应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二条 输电线路路径选择应避开易出现滑坡、泥石流、崩塌、地基液化等不良地质地带;当无法避让时,应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或采取局部加强等措施。地质灾害易发区多回输电线路,宜多通道架设,以降低灾害风险。大跨越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输电线路杆塔及基础的抗震设计。对位于地震烈度为七度及以上地区的混凝土高塔和位于地震烈度为九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杆塔均应进行抗震验算;对大跨越杆塔及特殊重要的杆塔基础,当位于地震烈度为七度及以上的地区且场地为饱和沙土和粉土时,均应考虑地基液化的可能,并采取必要的稳定地基或基础的抗震措施;对220千伏及以上的耐张转角塔基础,当位于地震烈度为八度以上地区时,均应考虑地基液化的可能,并采取必要的稳定地基或基础的抗震措施。
三、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十四条 电网恢复重建工作要分阶段、分重点实施,优先保证骨干网架和受损严重地区电网恢复,保障地震灾区居民生活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电力供应。
对于受损较轻的电网设施和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的电网设施,应就地抓紧实施抢修。以后再逐步改造加固,提高抗灾能力。
对于受损较重、可在原址恢复重建的电网设施,应在抗震复核和地质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尽早提出恢复重建方案,尽快开工建设。加快岷江水电外送输电通道恢复工作。
对于破坏严重、无法原址恢复的电网设施,应科学选址,异地重新建设;对于满足灾后重建城镇、企业用电需求的新增规划项目,应科学设计,兼顾长远。
第十五条 各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2008年内恢复受损较轻电网设施和部分受损较重、但供电急需的电网设施;2009年进一步恢复受损较严重电网,丰水期前恢复岷江水电外送输电通道;2010年全面恢复受损较为严重电网供电能力,完成原地重建或异地重建工作。同步恢复生产用房、营销系统等生产辅助设施。
第十六条 电网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应严格遵守规程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电力行业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电力行业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相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抢修和重建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加强恢复重建工程建设概预算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审定建设工程量,严格资金和费用核算。按照国家要求,救灾专项资金等各种渠道的恢复重建款项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恢复重建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当地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世界遗产地周边的电网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应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四、加大协调,支持重建
第十九条 对于抢修恢复和原地恢复重建的输变电设施,原则上按照电网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由项目业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异地重建的输变电设施,应按照电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上报相应主管部门核准。有关部门应按照投资体制规定,尽可能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快办理。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应协调规划、林业、交通、铁道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电网设施抢修、重建中的工程选址选线、通道清理、抢险物资运输和污染防控等问题,确保电网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相关制造企业应抓紧生产,保障电网设施恢复重建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交通运输部门要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障,确保恢复重建物资及时运达施工现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电网设施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下达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污染源监测车配置计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下达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污染源监测车配置计划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办投资 〔2007〕2286号,附件一),该项目为有关建设单位配置污染源监测车。根据你局(厅)上报的车型,结合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我部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了该项目第一批污染源监测车。现将监测车配置计划(附件二)下达给你们,请据此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http://www.mep.gov.cn/info/bgw/bh/200811/W020081128535666667686.pdf
   2.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污染源监测车配置计划
http://www.mep.gov.cn/info/bgw/bh/200811/W020081128535666722942.pdf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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