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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25:32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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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计委、计经委):
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以海关总署第71号令对外发布,并于1999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主管海关为总署管理的直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关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海关内部对企业的共管机制。要求各海关主管关长牵头负责,成立关一级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日常实施工作由分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
(二)提出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经本关分类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总署;
(三)审定适用B类或C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组织本关区的实施工作;
(四)归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汇总反馈的意见,维护本关区的企业数据库。
(五)与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工商、外汇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享信息。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由企管部门会同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三、本办法强调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因此要求各职能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业务环节所做的有关企业的详细记录,例如,审单记录、查验记录、缴税情况记录、核销记录、稽查记录、调查和侦查记录等能及时反馈归口管理部门,对发现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随时进行管理类别的调整。
四、在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款关于“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时,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署法〔1996〕1021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总署将成立由各有关业务司参加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
有关适用A类和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如何报送总署及如何在全国海关范围执行的问题,总署监管司和通关司将另行制定操作规程并下发。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企业年进出口额标准以海关统计为准。
六、《企业状况调查表》(见附件)是由总署原稽查司与社科院共同设计的,并配套开发了“企业分类评定系统”。该系统已在部分海关试用。因此,各关在审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时可参考使用该系统,操作时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同时,总署将进一步完善该系统。
尚未领取该系统软件的海关请尽快向总署监管司申领。
七、为发挥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促进企业自警自律方面的作用,各关在评审工作中务必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实事求是开展评审工作。
八、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海关原自行制定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九、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需要依靠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各关应加强与外经贸部门的联系配合,听取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工商和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协同努力,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
第五条 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第七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第十二条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卷号 dd--------
编号 Od--------
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海 关 总 署
1996.3.1
调查说明
根据海关监管工作需要,决定对全国部分进出口企业的状况作一次抽样调查,其目的在于改善海关监管模式,提高企业通关效率。为使调查工作圆满完成,被调查企业务必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及时上报。本调查表是否填写正确,能否按时上交,将作为企业年审考核指标之一。本次调查填写内容仅供内部使用,调查人员将负责保密。
一、总体要求
1.无空白。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如某项数据没有或不存在,请填写“0”。
2.唯一性。一个栏目只能有一个选择,不能出现多个。
3.准确性。各项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复填栏(右侧)各项数据必须与左侧已填写内容相符合。
二、具体填写方法
填表时,可先复印一份作为草表填写,正式报表应整洁、清晰。
本调查表需填写的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文字性的,一类是数字性的,一类是选择性的。数字性的项目和选择性的项目均需采取复填法。本表右侧的横线或括号就是数据的复填栏。复填法的含义是:
1.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横线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数字性的,应先在问题旁填写正确数据,然后在右侧横线上再完整地重新填写一次问题的答案。例如: (复填栏)
95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513 53d513
------ ------
2.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括号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选择性的,应先在选项中的园形编码上用√进行选择,后再在括号中填写上该问题的选中答案的号码。例如:
企业报关类别:①自理报关②√代理报关③专业报关 5d(2)
3.问题答案是文字性的调查项目的右侧没有复填栏,不需要采取复填法。例如:
企业目前的生产地点北京市中环东路46号
--------------------
4.调查表中所有数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只保留整数,如34.26万元,应填写34;23.63万元,应填写24;百分数34.45%,应填写35。
5.复填栏的数据应钢笔正楷填写,数字间不得连笔。
海关总署
1996.3.1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 (复填栏)
------------------------------------------
企业注册号码(海关注册号码):---------------------- 1d--------
(外贸注册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长途区号:--------
法人代表:------------填表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一、企业一般情况
1.企业工商注册地点
(请填写具体的工商注册地点)
--------------------------------------
企业工商注册地点的地理区划:
①东北 ②华北 ③西北 ④华中 ⑤华东 ⑥华南 ⑦西南 2d( )
企业目前的经营地点------------------------------------
企业目前的生产地点------------------------------------
(请填写清楚具体的生产经营地点)
2.本企业或前身的成立时间(只填到年) --------年 3d--------
(1949年以前及1949年成立企业,一律填写1949;1949年以后成立企业,填写具体
年份)
3.企业当前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开业时间(只填到年) --------年 4d--------
4.企业报关类别:①自理报关 ②代理报关 ③专业报关 5d( )
5.企业所有制的类别:
是否为国有企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不是国有企业
②军情部门开办公司 6d( )
③国家控股公司
④国务院直属部级企业及国家部属企业
⑤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属企业
⑥地(市、县)属企业
是否为股份企业:
①不是股份公司 7d( )
②上市股份公司
③非上市股份公司
是否为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 ①不是三资企业
外方主要 形式| 8d( )
资金来源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
西欧、美国、日本 | ② ⑤ ⑧
港澳台韩 | ③ ⑥ ⑨
其他 | ④ ⑦ ⑩
*西欧包括:英、德、法、意、丹麦、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兰、荷兰等
是否为集体企业:
①不是集体企业 9d( )
②乡镇、村办集体企业
③城市集体企业
6.企业经营管理方式:
①没有采取承包管理②中方承包③外方承包 10d( )
7.企业有无下属的挂靠单位:
①有挂靠单位②没有挂靠单位 11d( )
8.企业环境
经营场所: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2d( )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平米) ----------平米 13d--------
生产厂房: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4d( )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平米) ----------平米 15d--------
生产设备: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6d( )
生产设备资产总额(按原值计,万元人民币)--------万元 17d--------
9.企业营业类型(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加工贸易型②贸易型③生产贸易混合型 18d( )
④服务型(通讯、饮食、房地产、运输等)⑤其他
10.企业经营范围(按工商执照主营范围填写)
11.企业职工人数
企业总人数(指企业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人数--------人 19d--------
管理人员人数(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数量) --------人 20d--------
12.企业生产能力评价:(生产贸易型或加工贸易型企业填写,其他企业填0)
年企业进口原辅料的价值总额
(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 21d--------
年企业进口原辅料自加工自整理比例(%) ----------% 22d--------
年企业利用进口原辅料生产产品的价值总额(万元人民币)-------- 23d--------
13.企业投资情况:(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企业应投资(计划投资)总额 ------------ 24d--------
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包括实物、无形资产等) ------------ 25d--------
三资企业的外方应投资(计划投资)总额(不是三资企业填0)
------------ 26d--------
三资企业的外方资金到位比例 ----------% 27d--------
14.企业科技投入情况(万元人民币)
(包括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职工培训等费用;无,填0)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28d--------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29d--------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30d--------
二、企业财务状况(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填写)
1.企业工商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
工商注册资金总额 ------------ 31d--------
其中:国家资本金 ------------ 32d--------
外商资本金 ------------ 33d--------
法人资本金 ------------ 34d--------
个人资本金 ---------- 35d--------
2.企业年固定资产(万元人民币)
(按企业年度会计结算报表数目填报) ------------ 36d--------
3.企业税后利润(万元人民币;无利润,则填0)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7d--------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8d--------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9d--------
4.或:企业亏损额(万元人民币;无亏损,则填0)
年企业亏损额 ------------ 40d--------
年企业亏损额 ------------ 41d--------
年企业亏损额 ------------ 42d--------
5.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资产与负债均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流动比率 ----------% 43d--------
6.企业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资产与负债均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4d--------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5d--------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6d--------
7.企业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额)×100%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7d--------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8d--------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9d--------
8.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0d--------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1d--------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2d--------
9.企业向海关的纳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3d--------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4d--------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5d--------
10.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关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万元人民币;无,填0)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6d--------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7d--------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8d--------
三、企业内部制度
1.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人员的人数 ----------人 59d--------
企业财务主管的职称 ①会计员 ②会计师
③高级会计师 ④非会计系列职称 60d( )
是否建立财务总帐 ①是 ②否 61d( )
财务总帐的建立年限(指建立总帐至今的年限) ----------年 62d--------
是否建立财务明细分类帐 ①是 ②否 63d( )
明细分类帐的建立年限
(指建立明细分类帐至今的年限) ----------年 64d--------
财务帐册上是否贴有印花税票 ①是 ②否 65d( )
是否按规定按时接受中介机构审计①是 ②否 66d( )
2.企业是否建立进出口商务资料档案 ①是 ②否 67d( )
3.企业报关员总体的受教育状况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报关员占报关员总人数的比例----------% 68d--------
4.职能部门(处、科、室、部等)的数量(个) ----------个 69d--------
5.企业职员的受教育水平
(1)企业最高主管的专业、学历
专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财贸经济类 ②文科类 ③理工类 ④其他专业 70d( )
学历:
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 ③大专、大学 ④研究生 71d( )
(2)企业进出口业务最高主管的专业、学历
专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财贸经济类 ②文科类 ③理工类 ④其他专业 72d( )
学历:
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 ③大专、大学 ④研究生 73d( )
6.企业人员变动情况(企业有关人员调入调出人次之和;无,填0)
年度企业最高主管变动人次 ------------ 74d--------
年度企业财务主管变动人次 ------------ 75d--------
年度企业进出口主管变动人次 ------------ 76d--------
年度企业报关员变动人次 ------------ 77d--------
四、企业进出口情况(货值按万元人民币计;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1.年企业经营进出口产品类型
配额产品价值占全部进出口产品价值的比例 ----------% 78d--------
许可证产品价值占全部进出口产品价值的比例 ----------% 79d--------
2.年企业进口商品的贸易对象(国家或地区)
从“西欧、美国、日本”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0d--------
从“港澳台韩”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1d--------
从“其他国家或地区”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2d--------
3.企业进出口业务量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3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4d--------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5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6d--------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7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8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89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0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91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2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93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4d--------
4.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5d--------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6d--------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7d--------
5.经营保税仓库企业保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98d--------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99d--------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100d--------
6.出口退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1d--------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2d--------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3d--------
备 注 栏
(企业可在备注栏中填写本调查表中的未尽事宜)
------------------------------------------------------------------
| |
| |
| |
| |
------------------------------------------------------------------
海关填写部分
复填栏
企业注册号码(海关注册号码):------------------------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
一、企业走私、违规情况(以结案为准;无,填0)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04d--------
违规次数 ------------ 105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06d--------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07d--------
违规次数 ------------ 108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09d--------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10d--------
违规次数 ------------ 111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12d--------
二、企业拖欠海关税款情况
年度企业拖欠海关税款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 113d--------
三、核销情况
年度到期合同核销的百分比 ----------% 114d--------
四、企业年审情况
年度 ①按期年审 ②不按期年审 115d( )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年度企业情况)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制衡合理、报表规范
①经海关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审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116d( )
③未审定
2.仓库管理制度
①经海关认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③未审定 117d( )
3.报关员、合同及各种单证资料等进出口管理制度
①经海关认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③未审定 118d( )
六、海关对该调查企业的信誉总体评价
年度企业信誉总体评价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119d( )
七、本调查表(企业填写部分)填写质量主观评价
①合格 ②基本合格 ③不合格 120d( )
海关统计代码(两位):---------- 121d--------
调查表填写人: 调查表审核人:
稽查----------
关税----------
调查----------
监管----------
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调查说明(海关)
调查问卷发放方法、数量及比例:上海800份、九龙800份、天津800份、黄埔(东莞)400份、拱北(中山)300份、石家庄200份;发放时应首先保证你关已评定的A类(信誉好)企业、C类(信誉差)企业全部发放到位;其余请你关按对外贸易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非外商投资企业)各占30%左右发放,其它类型企业占10%左右发放。
本调查表由企业填写和海关填写两部分构成。主管海关在回收调查表的企业部分后,应对有关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复核,特别注意检查复填栏各项数据是否正确填写,然后在企业已填写完成的调查表的后面订上一份调查表的海关填写部分,并根据该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有关项目。
本调查表需填写的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文字性的,一类是数字性的,一类是选择性的。数字性的项目和选择性的项目均需采取复填法。本表右侧的横线或括号就是数据的复填栏。复填法的含义是:
1.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横线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数字性的,应先在问题旁填写正确数据,然后在右侧横线上再完整地重新填写一次问题的答案。例如: (复填栏)
95年度企业拖欠海关税款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28 113d28
-------- ----
2.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括号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选择性的,应先在选项中圆形编码上用√进行选择,后再在右侧括号中填写上该问题的选中答案的号码。例如:(复填栏)
①按期年审②√不按期年审 115d(2)
3.问题答案是文字性的调查项目的右侧没有复填栏,不需要采取复填法。例如: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深圳华海AB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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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查表中所有数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只保留整数,如34.26万元,应填写34;23.63万元,应填写24;百分数34.56%,应填写35。
5.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如某项数据没有或不存在,请填写“0”。
6.各项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复填栏(右侧)各项数据必须与左侧已填写内容相符合。
7.复填栏的数据应钢笔正楷填写,数字间不得连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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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等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1993年8月31日,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业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23号关于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贷款资金来源及投向
(一)“八五”期间,由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乡镇企业贷款总规模中,每年新增一亿元的专项贴息贷款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
(二)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八个民族省、区以及四川、甘肃、湖南、湖北、吉林、海南等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乡镇企业。
(三)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及基本程序和贷款的管理按中国农业银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贷款贴息办法
(一)项目专项贷款按现行利率计算的第一年利息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以后年度利息由企业负担。
(二)贴息项目及贴息额以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的项目贴息计划为准,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贴息款分配给有关省区财政厅。
(三)省区财政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通知精神列入本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四条 贴息项目报批程序
(一)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各省区年度贴息控制规模。
(二)省区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贴息规模,组织推荐已获省级农行批准贷款的项目联合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
(三)国家民委商农业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查后,由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共同下达贴息项目计划。
(四)已批准的贴息项目如需变更,必须由省、自治区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重新审查批准,并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五)批准贴息的项目,企业凭银行贷款和付息凭证到地方财政部门领取贴息款。
第五条 各地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对贴息项目、贴息款等工作的管理。项目完成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3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对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要求,发挥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完善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是我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提高我国社会科学水平,培养高级人才,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任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教师、科研人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改革实践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实际问题;吸收世界各国发展的有益经验和健康的文化;进一步丰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科学地认识、阐述当代世界政治、经济发展情况和规律。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的认识、论证、预测、调控等社会功能,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继续重视基础学科,积极发展应用学科,有步骤地加强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建设。
第四条 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着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科学工作者的民主权利,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学术自由。在科学研究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清除僵化和教条主义的影响,鼓励在扎实的科研基础上的大胆探索和争鸣。反对和克服资产阶段自由化的倾向。允许出现失误和犯错误,提倡在团结、平等气氛下的批评、反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求社会科学工作者既要有坚持真理的勇气,又要有实事求是、服从真理的科学态度和讲求社会效果的责任感。要努力创造学术繁荣、思想活跃的环境。
第五条 确立科研为培养人才服务的思想,正确处理科研和教学的关系。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首先应当搞好教学工作。科学研究是提高高等学校文科的专业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科研与教学是互相促进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不协调,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教学和科研力量。
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培养研究生任务重、教学科研基础好、重点学科比较集中的高校,应该努力办成既是教学中心,又是科研中心。
主要培养本科生、师资力量较强的高等学校也应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争取在某些有自己特色的学科领域内逐步形成优势;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高等学校和新建高等学校,应立足教学工作,围绕教学工作的需要,适当安排科研工作。
第六条 积极深化科研体制的改革,加强宏观指导,合理引进竞争机制。各级科研领导部门,要按科学研究规律办事,简政放权。改革的措施要有利于调动和发挥高校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加高校科研的生机和活力。要逐步使社会科学研究的管理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手段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七条 科研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队伍建设。继续发挥老教师的学术指导作用;进一步为中年学术骨干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学术地位和水平;为青年学者提供独立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参与学术活动的机会,创造一个优秀人才能尽快脱颖而出的环境。提倡、树立勤奋、创新、严谨、求实的学风,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掌握当代社会、科学发展新情况,富于创造精神,年龄、知识、学科结构合理的高校社会科学队伍。

第二章 科研机构和人员配置
第八条 高等学校开展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形式应当有利于提高科学研究的效益和效率,有利于培养人才。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一般由系、所或研究室、课题组为单位进行。为完成重大科学研究任务,提倡跨学科、跨系、跨学校成立联合课题组。
为了长期稳定地在某些领域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工作,可以有重点地建立一些相对稳定、确有特色的专门研究机构作为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基地。其中重点建设一些代表国家和高校研究水平或独具特色的研究机构。
第九条 研究机构的建立和建设要从国家需要和学校实际出发,要与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科研方向相结合。
研究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
(2)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人员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3)能承担国家、地方重大科研任务和研究生的培养任务;
(4)具有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十条 研究机构的建制可采取下列形式:独立设置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系所结合、人员编制交叉的半实体性研究机构;不同学科相互协作、人员自愿联合的非实体性研究中心;与社会实际工作部门联合创办的研究机构。鼓励试办面向社会咨询服务性的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的设置一定要务实,审批应从严掌握。凡需主管部门增拨基建经费、科研事业费、人员编制、下达任务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由学校论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凡不需要主管部门解决上述条件或学校与合作单位联合创办的研究机构,由学校决定,报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各级主管部门都要根据所管理的科研机构完成科研任务、科研成果的效益、人才培养、学术梯队建设、完成教学任务情况确立科学和实际的评估指标,定期进行评估。
对达不到评估指标要求的研究机构,要采取必要的改进和整顿措施。对长期作不出意义较大、水平较高研究成果或管理不善,不能持续开展研究工作的机构,应在评估的基础上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给学校的专职科研编制,除指定特殊使用的以外,均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核定、调整。
国家教委原下达给委属院校的专职科研编制,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
研究人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专职研究人员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不脱离教学,其科研工作量应有明确的要求。各研究机构都应适当安排研究生和本科高年级学生参加科研活动。
研究机构实行对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和工作情况定期考核的制度,考核结果列入本人业务档案。对出色完成科研任务和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研究人员应予表扬或奖励,对长期不能完成科研任务者应调离科研工作岗位。

第三章 科研规划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组织制订、实施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是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研究规划分长期、中期、短期规划。规划的制定要从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和学校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发挥高等学校的学科优势。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规划课题指南。
在学校科研规划基础上,国家教委制订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并重点资助一批研究力量有保证、课题意义重大、代表高校科研水平的项目。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前提下,承担其它来源的科研项目,积极为实际部门提供有偿的调查、咨询等服务。
科研项目的申报要经系、所同意,由学校审批或报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申报人要根据资助、委托部门的要求或编发的课题指南,拟定研究课题,填写申请表格。科研项目资助、委托部门要对申报或投标的项目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议、评审,对确定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选聘课题组成员,并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书支配科研经费,按时向资助或委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科研进展情况,提交阶段性科研成果。
项目确定后,未经委托单位或项目下达机关同意,不得改变选题或研究方向。

第四章 科研成果和档案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研究成果的形式主要有:研究报告(包括调查咨询报告)、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校点选注、资料集、工具书以及不宜公开出版的确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文字材料。
第十九条 对各级规划的重点项目成果,要建立分层次的评审(鉴定)制度,由系、所、校或委托单位、资助单位组织或主持进行鉴定。
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可采取下列方式:
对书稿类成果,可采用通讯、小型会议等形式评审。评审专家一般须5人以上,大型项目可达13人,其中校外专家须占3/5;
对调查、咨询、研究报告各类成果,可由有关使用、受益部门(单位)就其科学性、效益性作出评价;
对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由委托单位、资助单位或主管部门直接组织、主持或委托学校组织或主持鉴定。
第二十条 对校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成果,经评审(鉴定)确有较高学术水平,高等学校出版社应优先列入出版计划。但对学术价值重大确有出版价值,因发行量少,尚未达成出版协议的科研成果,学校应积极向有关出版社推荐列入出版计划或争取出版基金补贴。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教师、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奖标准和实施办法。
国家教委定期进行全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建立科研档案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本项目全部科研档案整理成册,连同最终成果存入学校档案部门,同时将复本交委托、资助部门(单位)。
教委直属院校实行科研工作年报制度。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间填报《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调查情况表》和《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成果报告书》和《国家教委社会科学重点科研项目中期工作报告》。

第五章 科学研究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采取多种渠道扩大经费来源,筹集社会科学研究经费。
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日常科研事业费(自选课题科研费)之外,设立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部(委)属重点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基金(基金资助范围、申请程序另行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或列出专项经费用于社会科学研究。
各高等学校应加强横向联系,积极承担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收取研究和服务费用,改善科研条件;还应从学校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补充学校社会科学研究经费。
第二十四条 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在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前提下,由提供部门决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拨给直属院校的自选课题科研费应该用于:
(1)资助学校确定的重点科研项目;
(2)所、系的日常科研补助;
(3)重要科研成果的鉴定费用;
(4)重要国内学术会议补助;
(5)学校日常科研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各专项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可用于:
(1)资料搜集费,包括抄录、誊印、复印、翻译、电子计算机的上机费用,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在国内搜集资料的差旅费;
(2)国内调查研究费;
(3)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费;
(4)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补贴费用;
(5)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从本校承担的国家、教委、地方、有关部委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五的管理费,用作学校公共支出。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后,经费如有节余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优先用于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学校还可从结余的项目经费中提出一定比例,奖励优秀的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资助的项目经费实行连带责任制。项目如由于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非正当原因没有完成,或成果质量经专家鉴定达不到要求,资助经费视情况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项目承担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重点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资助项目在执行中,如发现有挤占、挪用、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等问题,或不具备继续研究的条件,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课题负责人,改变研究课题,即终止资助,资助经费余额收回。

第六章 学术会议和学术刊物
第二十七条 学术会议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形式。会议应准备充分,注重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
召开学术会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研讨主题明确,且有一定研究基础;
(2)已撰写出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论文;
(3)主办单位和会议经费落实;
(4)会议参加人员以文入选。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资助的学术会议,一般由两所以上高等学校发起,发起单位在会议讨论的学术领域应拥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力量,并已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要求在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按外事部门有关规定报批)的单位应在所研讨的领域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能够组织国内有关单位向会议提出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能够邀请到国际上第一流或水平较高的学者出席,并征集到国外学术水平较高的论文;具有外事经验,能独立接待外宾,保证会议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自己的科研需要和人力、物力、财力情况办好学术刊物,应集中力量办好学报,组织胜任工作的编辑部,其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高等学校的学术刊物审批、评估、调整按归口原则管理。创办新刊物应从严掌握。部委所属院校创办刊物由主管部委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地方院校创办刊物由地方院校报地方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全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为高等学校的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通过和运用规划、拨款、评估等工作和手段对高等学校的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给予宏观指导。
第三十条 中央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校的教育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管理高校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根据中央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协调高等学校之间以及高等学校和各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本地区各类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评估和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负责科研经费的分配、科研成果的鉴定验收,专职科研编制、学术会议的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应有一位熟悉文科的校级领导主管本校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科研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校长领导下,主持制定全校科研发展规划;论证评估、调整和报批研究机构、重点科研项目;核定调整专职科研编制;负责科研项目的检查、经费的分配与管理、学术活动的组织、科研项目归档等工作。
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应对全校科研工作发挥参谋、咨询作用,参与学校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审议和重大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系、所是科研工作组织、实施的基层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科研秘书,要有一位系、所领导负责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队伍是高等学校整个社会科学研究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人员必须充实又相对稳定。科研管理工作既是行政性工作,又具有研究性质的业务工作特点。应鼓励科研管理干部首先搞好管理工作并能从事一些结合管理及其它领域的研究工作,并视其管理工作成绩和学术水平评定相应的技术职务资格,聘任相应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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