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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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
196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6月30日〔61〕法秘字13号请示,已经收到。
对处理小偷小摸、赌博、投机、通奸等人民内部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是批评教育问题,可根据具体情节采取个别教育、传讯教育、当众检讨、赔偿道歉、检讨具结等办法处理。只对其中个别的,如赌头赌棍或投机牟利扰乱市场情节恶劣的,可以依法罚办。通奸问题一般只能作个别教育,严重的作个别处理,不能提到群众中去检讨批判。对小偷小摸、赌博、投机、通奸等一般违法行为,采取判处管制的办法是不妥当的。
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3]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我部做好专家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建设部按不同专业领域组建技术咨询性专家委员会,全称为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科学技术司内)归口管理专家委员会工作;部科学技术司统一协调专家委员会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部人事教育司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证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部内有关司局负责组织相关的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分为专业性专家委员会和综合性专家委员会。专业性专家委员会由部内主管业务司局负责提出组建方案。综合性专家委员会由综合性司局提出组建方案。部科学技术司审核有关司局提出的组建方案分别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和部领导审定后统一发布,统一制作证书,并由提出组建方案的司局分别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
(四)承担部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5—20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本专家委员会成员民主产生。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的设置由专家委员会决定并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司、人事教育司及相关司局备案。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优秀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五)具体要求和录用程序由科技司商有关业务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建设部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建设部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期五年。
第十六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各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家委员会章程,约定产生方式和工作程序等,管理本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应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司、人事教育司及相关司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推动我市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市县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的主要任务与目的:全面检查我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客观评价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发展状况,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促进档案业务建设与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服务水平,使档案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并以优异成绩接受省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验收。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市直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具体评估内容以《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或《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见附件)为准。
第四条 市档案局成立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承担对全市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发展状况的实地测评,并提出综合评估意见。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具体负责评估工作有关文件的起草和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六条 评估实行百分制,基础项目满分为100分,另设置6个加分项,每项为1分。
第七条 评估工作定于每年12月进行,具体评估的单位及时间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与各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评估工作程序
(一)自查测评。由各单位档案员根据《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或《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进行自评。
(二)实地测评。评估委员会组成评估小组,分别到各立档单位进行实地测评。测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当面询问、随机抽查和实地查看等方法进行。
(三)结果反馈。评估小组向被评估单位及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反馈评估情况,并填写统一的《评估计分表》及《评估报告单》各一式2份,其中一份反馈被评估单位,另一份于测评工作结束后10日内交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四)总结评议。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对评估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综合评估报告。
第九条 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先进单位,75—89分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市档案局在全市范围通报评估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略)
2.《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