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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制宪权对人民僭越的危险/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7:36  浏览:9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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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制宪权对人民僭越的危险

             北安市人法院 刘成江

  立宪主义理论将政治国家设想为一个以宪法为基础、通过统一规范体系构成的政治实体。可是,规范并不能自我发现或自我创建。为了避免出现宪法“自己设定自己”这种谬论,施密特提出了“政治决断”,它将“人民”这个构建国家的制宪主体,和作为构建对象的立宪国家贯通起来;并且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了“制宪权”理论,阐释了人民构建政治国家的方式:根据政治决断,人民预设了自己作为“政治地存在着的联合人群”;以此为基础,人民作为政治存在通过政治意志“确定了自身存在的类型和规范”。其中,人民实践“政治意志”就是行使制宪权。制宪权理论通过“具体的政治存在”避免了制宪时出现宪法自我设定这种谬误,但它又留下了新的问题有待解决:“人民”作为抽象的政治统一体,通过“政治决断从政治存在中产生出来,确定了自身存在的类型和规范”;此间由“产生”到“确定”,必须凭借具体的掌权者来组织人民行使制宪权,权力由人民转移到掌权者手中,就造成了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的分离,掌权者表达的意志决断并不一定真实代表人民意志,由此产生了制宪权主体可能被僭越的危险。
之所以会产生这个问题,是因为施密特在设计制宪权的实现程序时,默认了一个前提:具体组织、参与制宪过程的人,他们正当地代表了人民的政治意志,即掌权者享有并行使权力都是正当的。只有这样,立宪过程才能被认为是制宪权的行使过程,制宪结果才能被认为是政治决断的真实反映,即依据制宪秩序而产生的政治国家能够满足民主原则所规定的正当性要求。
  但和理论设计有所出入的是,现实中声称代表人民的掌权者并不总是能够获得人民认同,即不能基于权力事实就推定权力具有正当性。事实上,施密特自己也已经认识到,制宪权之所以能使政治国家获得正当性,并不是因为制宪事实,而是因为“宪法产生于制宪权权力和权威的决断,如果这种权力和权威受到承认,宪法就具有正当性……”正是“受到承认”才是制宪权赋予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程序,如果不满足“承认”这个前提,制宪所产生的国家,它声称具备的正当性就可能是虚假的。
  况且,如果承认一个政权,可以根据它所自称为“民主”的制宪过程就推定为已经获得人民的正当认同,那么,一个实行开明专制的君主国,同一个由恐怖组织通过暴动控制局势、再以制宪形式推行统治的国家之间,就不会有什么根本的区别,恐怕前者还会对人民更好些。
  但在认识到这个问题之后,施密特却并没有在制宪权的理论中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要解除人民被僭越的危险,实际上就是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在制宪权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分离的结构基础上,使制宪权获得承认,即获得正当的权威认同。
  虽然施密特在制宪权理论中曾提到“没有必要区分权力和权威”,可是他也不得不承认,在国家学说的整体意义上,区分权力和权威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是这种区分暴露出制宪权中存在人民被僭越的危险:制宪权主体享有的权力,是对制宪程序中掌权者行为进行权威判断的权力,它“是实实在在的”一种认同力量,表明主权之所属,而掌权者的权力也是一种力量,它通常被论述为主权的衍生物(如立法权力、军事权力等),掌权者享有权力这种事实只是产生了“将个人之意志加诸他人之行动的可能性”,“可能性”能否转为“现实性”则取决于权威;权威是一个解释正当性的范畴,它解释了权力为什么能够得到服从。符合权威的判断标准,掌权者的权力就在获得正当性认同的意义上被认为获得了权威,认同的主体就是人民;此时才能认为掌权者的统治能够成为一种“成功的命令或嘱咐”。因此,制宪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有效的宪法和法律,是因为它默认了这个前提:人民对制宪程序中的掌权者已经作出了权威认同这种判断。
  但如果这个默认的前提只是虚假的,掌权者只是根据力量优势推行自己的意志,然后纯粹在握有权力的事实基础上声称自己获得了人民的权威认同,那么制宪权就会蜕变成一种形式,构建的只是“语义性的立宪国家”。在当代立宪主义语境下,这种情形可能导致政权权威认同虚假化,并且它已经不仅仅是停留在设想中的危险,而已经成为现实的问题,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美伊战争。
  其实早在战争结束前,齐泽克就已经指出,这场由外来掌权者根据“华盛顿共识”推进的民主化制宪运动,已经演变为这样一种滑稽的景象:“美国给人民带来新的希望和民主,然而,同样不领情的人民非但没有热烈欢迎美国军队,反而拒绝接受——他们挑三拣四,收到礼物却毫无谢意,而美国的反应则像一个面对他曾无私帮助过的人们的忘恩负义而感情受伤的孩子。”最终这场由美国主导的构建未能按照原初的设想实现,撤军后,伊拉克安全局势中仍然危机四伏,时刻面临冲突升级的危险,这说明,美国所扶植的现任伊拉克“本土”政权也尚未完全获得制宪权主体的认同。伊拉克局势的动荡从反面说明:被僭越的人民会选择突破现有政权体系,以摧毁秩序的方式去走向新的制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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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
财税地[1985]5号

1985-06-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石油部财务司:
  你司(85)油财司生便字第11号函给财政部工交司《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问题的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据此,对中原、长庆石油勘探局和管道局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三税”一并缴纳。即:
  1.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汇拨。这样,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产品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产品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因此,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不能按管道局所属单位在各省市的人数向各省市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报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报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报告中有关该公司利用外资进口货物享受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报告》中提出:“公司利用外资直接投资于国内企业,和公司利用外资所经营的租赁等各项业务,在减免进出口税和工商统一税等经济政策上,请求享受与中国银行同等的优惠待遇。”因此,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资直接投资于国内企业所订购进口的货物和公司租赁进口的
货物,符合海关总署、财政部(83)署税字第777号通知第四条关于利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进口货物给予减免税优惠规定的范围,也可给予同样优惠。上述予以减免税的项目,有关企业应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外资订购进口的货物以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进口税收方面,可按上述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优惠规定办理。
此外,《报告》中提出:“对批准公司承办的项目及租赁业务,其设备和原材料进口以及产品出口的许可证,按照经贸部各总公司同等待遇办理。”“出口列入计划的、进口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凭公司成交合同放行。”因此,对该公司的进出口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列入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径凭公司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198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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